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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5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58:01  浏览:9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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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5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2003年7月18日
一、免去曾序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久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梁银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永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陈来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梁银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吴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进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任命许士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瑙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居一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长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王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居一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2003年8月25日
一、免去刘正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永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杨桂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正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姚匡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爱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陈占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永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张宪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仇伯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侯清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宪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王开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脱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季雁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脱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周晓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苑桂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朱祖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薛捍勤(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赵希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祖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吴长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哈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焦东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哈马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王英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光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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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1992年10月9日以粤府〔1992〕138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管理范围,负责竖立界桩、界标。擅自移动界桩、界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或承担恢复费用。”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使用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罚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二)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林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占用的林地按第(一)项规定处理。”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
4.第二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破坏界桩、界标的。”



1998年1月18日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1991年3月6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加强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海关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三条 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十五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办理完毕。海关放行货物之日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
第四条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时,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五条 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报关单,并编填申报企业编号。
第六条 海关在接受出口企业报关时,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严格审核后应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如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则由代理报关企业在关封上注明出口企业名称、地址,交海关封入关封后,由代理报关企业转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 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手续。
第八条 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九条 对出口企业报关时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在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发现骗取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三资企业出口的产品以及按海关对保税工厂监管方式生产的出口产品,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十一条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海关应在退税报关单上加盖“进料加工”戳记。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报关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该报关单采用浅黄色纸张,按现行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附:高税率产品清单
高税率产品清单
产品名称 税则号例
1.烟叶、烟丝 2401、2402 1
2.酒 2203、2205、2206、2209
3.机械手表、秒表 91012 1
及其机芯 9107 1
4.化妆品、护肤产品 33061
5.乳胶制品、橡胶制品 4012、4013、4014、4015、4016
6.染料、颜料、涂料 3205、3206、3207、3209、3210
7.金笔 98032 1、98041 1、98042 1
8.首饰 7112
9.糖精 29261
10.贵重食品 02061、03015 1、03021 1
03035、03036、04071
11.丁苯、顺丁、丁睛橡胶 40021 1
12.固体石腊 27131
13.工艺陶瓷 6913
14.玉器、珠宝 7115
景泰兰 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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