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40:03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九府发(1999)1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广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九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地驻市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持有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城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所办的福利工厂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生产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本地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劳动、工商、卫生、人事、教育、交通、财政、税务、银行、统计、新闻和司法等有关部门要支持所属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残疾人就业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成立“九江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隶属市残联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劳动局指导。各县(市、区)应参照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
第六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任务是:协调有关单位对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和就业咨询、指导;开展残疾人就业登记、建档;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向各单位推荐、介绍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的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个体就业;收缴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开展工作。

第三章 就业渠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本着就地、就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积极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积极兴办并指导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条 劳动、人事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站)要积极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介绍、推荐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章 按比例安排就业

第十二条 各单位按在职职工总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工和各类临时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不同情况分配合适的工种,并积极研制和使用适合残疾职工操作的设备和工具,改善残疾职工的劳动条件。
第十四条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可兴办福利车间(分厂),集中安排本单位按比例招收的残疾职工。福利车间(分厂)的待遇与社会福利企业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比例的企事业单位,由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接收录用、转正定级、工资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残疾人与健全人同等。企业在进行体制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妥善安排残疾人。
第十七条 各单位除名、辞退和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应慎重,并在事前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同级残联意见。残疾职工对处理不服,可按有关规定申诉。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上岗后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下岗的残疾职工以及就业不满一年的临时残疾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任务。
第十九条 各单位每安排一各重度肢残人或盲人可抵算2名安置任务;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按1人计算。

第五章 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差额人数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收。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任务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人数比例计收。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任务一人以上并有差额有小数的单位,按四舍五入取整计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 规定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驻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范围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属单位,向九江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缴纳;县(市、区)直单位、驻县各单位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缴纳。
第二十五条 市及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站)负责核定各单位在册职工人数、在册残疾职工比例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额,并各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或有关银行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收款书》,通过银行将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款项划拨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帐户。保障金的收缴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年末必须将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市统计、编制部门应协助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虚报、瞒报、拒绝填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资料的单位,以统计、劳动、编制部门提供的最高数据为准,并视该单位未安排残疾人计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八条 个体企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缴纳标准按实际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缴纳。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与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订银行托收协议,未签订协议的视为同意银行托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缴纳,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应当缴清。逾期未缴纳,每迟延一日按其应缴纳保障金总额的5‰计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委托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经费中代缴;企业单位不缴纳的,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确有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同级财税部门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上签署意见,送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经营;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改进、开发残疾人生产、工作所需的辅助工具和设备;

——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经费开支;

——保障金管理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试点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交由中央管理的非金融类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外交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


人事部、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交由中央管理的非金融类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外交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


为了保证交由中央管理的非金融类企业对外交往的正常进行,我们制定了《关于交由中央管理的非金融类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交由中央管理的非金融类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的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企业对外交往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完全脱钩的精神,按照因公出国(境)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就交由中央管理的非金融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问题,拟定以下暂行审批办法:
一、有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企业,企业人员出国由企业自行审批。其中,主要领导人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组)书记,下同)出国,须事先征得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同意。具体程序是,由企业写出书面报告(附经过企业自行批准的出国任务报告和任务批件复印件
),径送人事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局审核,经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出国。
二、没有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企业,企业人员出国应根据出国任务性质报业务归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出国,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后,按本文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征得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出国。
三、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凡是迄今需通过外交部审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需征求外交部意见的,仍维持现行做法,请示(报告)抬头分别写“国务院”或“外交部”,并径送外交部。经审批后应将批件的复印件报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备案。
四、企业人员赴香港地区,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涉及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国务院港澳办审批后,按本文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征得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出境。
赴澳门地区的,在澳门回归后,照此审批;澳门回归前,仍按现行办法审批。
五、企业人员赴台湾地区,报国务院台办审批。涉及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在征得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书面同意后,由企业将同意意见的复印件与本企业申请赴台的公函一并报国务院台办审批。
六、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外事规定和涉港、澳、台政策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工作。
七、除中办发〔1999〕1号和10号文件规定的交由中央管理的非金融类企业外,其他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参照本办法执行。



1999年5月24日

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海关总署


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办)和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近年来,在国际上有害废物和垃圾跨国间转移逐渐加剧,这已成为当今全球性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发达国家将大量的工业和生活废物,特别是其中的有害废物通过各种途径,以种种名目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有些地方和单位,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也让一些境
外的有害废物和垃圾进入境内。这种现象的实质是转嫁环境污染,不仅对输入国造成重大危害,而且也对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产生严重影响。为了控制这种转移,国际上于1989年3月通过了控制这些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我国已签署了该公约。为了控制有害废物和
垃圾进入我国境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境外的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我国。这类废物(含废料,下同)的范围见附件一。
二、凡在本通知前已经与外商签订接受这类废物的合同者,必须在1991年6月15日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批。
三、不允许将境外的如附件一所列废物进入我国境内倾倒、处置。对于特别需要附件一所列废物作为原料、能源或再利用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废物的进口者和利用者必须对所进废物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报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所需费用由申请废
物进口者和利用者承担。
四、进口废物审批程序是: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向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内容见附件二;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初审,再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复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五、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应立即向有关环保部门申请报验,海关凭环保部门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将附件一所列的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境内者,环保部门应当责令进口单位将废物退运出境,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口岸海关。
七、本通知自1991年4月10日起实行。
附件一:有害废物和垃圾类别
一、含氰废物
二、含多氯联苯废物
三、废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
四、含有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铜、锌化合物的废物
五、石棉废物
六、废酚和酚化合物
七、醚类废物
八、废有机卤代化合物
九、废无机氟化合物
十、废金属羰基化合物
十一、含多环芳烃废物
十二、废有机溶剂
十三、废卤代溶剂
十四、废油和乳化液
十五、从精炼、蒸馏、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十六、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十七、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十八、废酸、废碱液
十九、爆炸性废物
二十、废药物、废药品和临床废物
二十一、从往家收集的废物
二十二、从焚烧往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二十三、工业垃圾(如建筑施工垃圾等)、污泥。
附件二:进口废物特别申请书
废物类别__________
废物进口单位__________(章)
废物利用单位__________(章)


19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制
------------------------------------
| |名称 |
| 废 物 |----------------------------|
| 进 口 |地址 电话 |
| 单 位 |----------------------------|
| |主管单位 |
|-----|----------------------------|
| |名称 |
| 废 物 |----------------------------|
| 利 用 |地址 电话 |
| 单 位 |----------------------------|
| |主管单位 |
|-----|----------------------------|
| 废 物 |名称 |
| 出口者 |----------------------------|
| |国家 地区 地址 |
|-----|----------------------------|
| 废 物 |名称 |
| 产生者 |----------------------------|
| |国家 地区 地址 |
|-----|----------------------------|
| 废物产生过程,特性 |
| |
| |
------------------------------------

------------------------------------
| 废物出口国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及处置、利用情况 |
| |
| |
|----------------------------------|
| 废物进口理由和出口国出口理由 |
| |
| |
------------------------------------

------------------------------------
| 废物实际利用地点、利用设施、利用方式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
| |
| |
|----------------------------------|
| 进口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评价单位 |
| |
| |
------------------------------------

----------------------------------------|
| 废物进口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废物利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 | |
| (章) 年 月 日 | (章) 年 月 日 |
|-------------------|-------------------|
| 地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复审意见 |
| | |
| (章) 年 月 日 | (章) 年 月 日 |
|-------------------|-------------------|
| 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 |
| |
| |
| (章) 年 月 日 |
|---------------------------------------|
| 备 | |
| | |
| 注 | |
-----------------------------------------



1991年3月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