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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59:47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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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九府办发(2000)1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
 《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鼓励投资者和科技人才来九江落户,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9)4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以下暂行办法:
 一、放宽婴儿落户政策
 凡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凭有关证明,可自愿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对以往出生现要求到市区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指1980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原则上于2002年12月底以前逐步解决,学龄前儿童优先。
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后,准予其随母或随父办理落户。
 二、放宽夫妻投靠落户政策
 结婚一年以上并居住在配偶所在市区的,准予其将户口迁入配偶所在市区落户。
 三、放宽老年人投靠政策
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要求到市区投靠子女或配偶的公民,或夫妻双方共同投靠子女的,只要其中一方符合规定年龄,都准予落户。多子女的,可自行选择投靠的子女。
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要求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优先解决。
 四、鼓励各类人才来市区落户
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各类管理人才应聘到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三资"企业)工作要求落户的,凭有关证明准予在单位所在地或人才交流中心落户。
 五、鼓励各类投资者来市区落户
 在市区兴办实业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年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上者,准予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在市区购买了成套商品住宅房的公民,可以准予1-3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落户。
 六、简化中央、省属驻市单位职工调动户口迁移手续
 中央、省驻市单位的职工工作调动,按管理权限凭人事部门工作调动证明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七、上述各类需办理户口迁移人员从农村迁入城市,涉及到"农转非"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公安派出所依据《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农转非人员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凭《居民户口簿》和《粮油迁移证》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依此文件迁入落户的公民,享受与城市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 八、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大事来抓。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墙报等各种形式广为宣传,使群众熟悉、居民了解实施这项政策的意义和内容;各基层派出所要深入基层,走访居民,调查情况,了解符合政策的对象,摸清要求申报人员的底数;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公开政策规定,改善服务态度,强化落实办理户口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 九、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关部门只能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它任何名目的收费。
 十、本办法从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凡符合文件规定要求落户的公民均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依据本办法制订出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操作,方便群众。


九江市公安局
二000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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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7〕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及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物业内,建设费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消防设施、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含九层)以下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是指十层(含十层)以上的住宅。
  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按照统一缴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收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要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每年收取的物业维修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物业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养护维修的,管理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如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八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出售的公有住房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0%,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二)多层住宅出售时,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专项维修资金,高层住宅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住宅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交维修资金。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购房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同层房屋价格的,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按同类、同层房屋的平均价格计算。
  (四)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安置多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安置高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交。拆迁人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五)其他物业和整栋住宅中的非住宅物业按照同类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缴交。
  (六)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用物业参照同类物业价格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售房单位在售房时或拆迁人在安置房屋时应代为收集首期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并向购房人收取个人缴交专项维修资金部分。
  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须将归集的首期维修资金移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或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其他单位代管;未决定移交的,由市房产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继续代管。
  第十一条 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的物业维修资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维修资金存储业务。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和受托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和查询制度。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和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后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的,由该中心核定划拨,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划拨。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资金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受益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由市房产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划拨。
  因情况紧急,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及时维修将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组织维修,同时向市房产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告,所发生的费用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按单栋单元设置明细帐目,核算到户。使用维修资金时,由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交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不足首期归集的维修资金的30%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续筹后,维修资金余额应不低于首期归集的维修资金总额的70%。
  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资金余额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余额,由物业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的,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审核。需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由双方交接之日起10日内送业主委员会和市房产局备案。
  第二十条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书注销证明、维修资金专用折,向市房产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退回维修资金余额。该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管理、代管单位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和房产部门责令其按原规定限期追补维修资金本息;逾期仍未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商品房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足额及时移交,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南岳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其他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三月八日起实施,本市原有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8〕4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市参与式扶贫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实现财政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综合素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进程,加速农村贫困群众稳定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贫困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参与式扶贫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式扶贫是指以扶贫项目为载体,以贫困村为平台、以贫困群众为主体,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赋予贫困群众知情权、发言权,充分激发贫困群众的参与意愿、参与热情、参与动力;有效组织贫困群众平等参与扶贫项目开发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贫困群众自主脱贫、自我发展能力,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开发中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第三条 实施参与式扶贫的项目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要包括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开发项目以及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异地搬迁等;实施参与式扶贫的区域是自治区确定的分布在我市12县及雁山区109个乡(镇)中的286个贫困村。

第四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外资扶贫项目、社会组织扶贫项目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方案与职责



  第五条 实施参与式扶贫要以切实可行的方案为基础。县、村均要结合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参与式扶贫工作方案,明确各级职责。

  第六条 县扶贫部门制定的参与式扶贫方案,应包括实施范围、重点、目标、工作步骤、要求、服务管理、监测评估等。贫困村参与式扶贫方案要具体、可行,其内容包括:本村基本情况、贫困现状、目标任务、扶贫项目与资金公示、村民组织管理、监督、评估等。县制定方案,报市批复备案,村制定方案,由乡(镇)初审,报县批准与批复备案、公示。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贫困村参与式扶贫负总责。主要职责:落实整村推进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参与式扶贫实施方案,安排扶贫资金,指导项目实施,组织社会帮扶,提供社会服务,搞好参与式培训,抓好检查监测,挖掘和培育典型等。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贫困村参与式扶贫的主要职责是:动员和组织贫困村群众按参与式扶贫方案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并经常指导、检查落实情况;抓好对贫困村群众的培训,协助贫困村项目功能组织处理矛盾纠纷,按照上级的要求,审核、汇总和上报贫困村参与式扶贫开发的各种基本数据。

  第九条 村委会主要职责:组织召开群众大会、村民小组会、村委会确定通过参与式扶贫实施方案,确立申报项目、选举产生项目实施管理小组、监督小组、财务管理小组或村民理事会等项目功能组织。协助项目功能组织抓好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工作,引导农户自愿投入资金、劳力,配套扶贫项目,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负责单据汇总、核定、上报和报帐;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和向全体村民公布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村支书和村主任是实施参与式扶贫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本着足额配套、量力而行、列入预算、增加投入的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2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每年初按上一年度本县分配到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3%-5%的比例,从县(区)本级财政中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扶贫项目项目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参与式扶贫的实施与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扶贫项目的申报、公示、实施、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项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依据十年规划项目库内的项目,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选择排序,初步决定年度要上报和要做的项目。会后,村民代表和组长向全体村民通报会议内容,征求群众意见;再次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会议,集中群众意见,最后确定申报的项目。按照既定统一格式填报项目规划申报表,报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立项, 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就项目点所在乡/镇申报的项目,依照上级扶贫系统的要求予以审查,并及时上报争取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所申报的项目一经批复,县(区)扶贫办应及时将项目批复情况以文件形式下发到项目点所在的乡(镇),并用协议的形式将项目移交给村委,协议明确村委与县扶贫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责任以及行为、工作范围等,由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通报项目批复情况。同时将项目直接交给项目覆盖区,并要求村委与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将项目名称、规模、资金、实施和验收时间按既定格式张榜公布,同时以口头形式传达到项目区全体群众。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财政扶贫资金的道路建设项目、饮水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如资金量比较小,也可采取邀标、议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如需招标,项目区所在的村委会干部代表和村民代表要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参加招投标的单位达到3个以上投标方算有效。产业开发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数额较小的由县(区)扶贫办、乡(镇)干部、村委会干部和群众代表联合选购。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一)成立项目功能组织。由村委组织项目覆盖区群众召开会议讨论(会员人数、标准、妇女比例等)选举产生相应的项目实施小组、监督小组和财务管理小组,明确小组职责,进行人员分工。

  (二)培训。县(区)扶贫办负责对各项目点所在乡(镇)分管领导、村委干部集中进行参与理念和项目手法培训。乡(镇)、村委负责对项目覆盖区实施小组、监督小组成员和群众进行培训。

  (三)制定实施方案。由项目点所在乡(镇)、村委协助项目实施小组组织召开群众大会讨论、决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实施计划、办法、纠纷处理、山林水利关系协调、集资、投工投劳等,制定物资保管、财务、会议、监督制度和项目后续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由项目实施小组按照制定的方案、制度组织群众实施项目,县(区)扶贫办、项目点所在乡(镇)政府、村委引导、协助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和《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1﹞141号)之规定,坚持社区支配,合理使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财政报帐制度。

  (二)报账。财政扶贫资金报帐采用实施小组、监督小组组长、县扶贫办分别签字的程序进行。

  (三)扶贫资金的结算办法。对于投入数额较小的项目,采取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对于投入数额较大的项目,实行分期报帐、分期支付的办法,项目竣工经过群众和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终期结算。

  (四)财政报帐需提供的资料。项目立项批准书、项目实施计划书、报帐申请单、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费用支出明细和有效的支出凭证等。

(五)项目资金公示。项目资金必须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公开、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资金的情况、开支情况、节余情况等。特别是要求公布到细目,不能笼统了事。资金使用情况公布3天后,80%以上群众无异议,方可申请检查验收、报帐。资金使用的原始票据必须由项目实施小组长、监督小组长和一名群众代表签字,方可作为报帐的依据。

(六)责任追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测与评估



  第十七条 从市到县(区)要建立健全贫困村扶贫资金和项目监测与评估网络,全面跟踪贫困村参与式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要成立由市、县、乡、村干部和贫困村贫困群众组成的监测与评估小组,对扶贫项目开发的效率、效益和可持续三方面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八条 参与式扶贫的监测应做到贫困村屯屯参与、户户参与。村(屯)要围绕整村推进目标任务包括人均收入、基础设施建设(屯级道路、人畜饮水、沼气池、茅草房改造等)、产业开发、培训等情况制成《整村推进目标监测表》,每年年底由村委会填写逐级汇总上报。贫困农户要根据家庭人均收入、种养项目效益等填写《整村推进农户监测表》,每年年底由农户自填,各自然屯监督员进行统计,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九条 项目评估、验收。项目评估验收分为阶段性和终期评估、验收。各乡镇、村委要协助项目实施小组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阶段性评估验收由村委、项目实施小组申请县(区)扶贫办、乡/镇政府进行评估验收,并作为报账的依据。终期评估验收由县(区)人民政府、县(区)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村委、项目实施小组和群众代表组成评估验收小组在项目覆盖区群众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评估不过关则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一次对贫困村参与式扶贫实施管理工作全面检查。由市人民政府将监测评估与检查情况,通报给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参与式扶贫开发管理工作做得好、成效明显的县和贫困村,在资金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和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参与式扶贫管理工作组织不力,弄虚作假、只搞形式参与,实质不赋权,致使群众积极性不高,项目进展缓慢和效益差的县、贫困村要通报批评,并建议自治区扶贫办调减有关县(区)、贫困村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总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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