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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几点说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22:30  浏览:8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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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几点说明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几点说明的通知

1989年7月7日,商业部

商业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联合发出的(89)商五联字第2号关于印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发放办法”的通知发下后,有的省、市、区和部(局)反映了一些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物资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有关条款和问题补充说明通知如下:
1.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范围问题。《发放办法》第四条明确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七大类”。鉴於与GB6944-86配套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正在报批中。为此,目前仍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铁道部1972年试行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品名编号、分类规定办理。待与GB6944-86配套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正式颁发后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关于物资、医药系统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审定问题。为了明确责任,简化手续,确定对《发放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修订为:“商业局(包括物资、医药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表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应会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于十五日内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业、物资、医药厅(局)分别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审定,由商业厅(局)(上海市由物资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3.对中央各部所属企业,设在地方的企业(不含北京市)均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申报,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设在北京的、其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直属企业(包括各部直属的公司),其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核发手续,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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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尼泊尔国王和王后陛下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

尼泊尔 中国


关于尼泊尔国王和王后陛下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3年12月14日)
  尼泊尔比兰德拉·比尔·比克拉姆·沙阿·德瓦国王陛下和艾什瓦尔雅·拉吉雅·拉克西米·黛维·沙阿王后陛下,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董必武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友好邀请,自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七日至十二月十四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陪同国王和王后陛下访问的有:外交大臣兼财政大臣贾南德拉·巴哈杜尔·卡尔基阁下和尼泊尔其他官员及人士。
  国王和王后陛下访问了北京、南京、苏州、广州和昆明,参观了工厂、人民公社,游览了名胜古迹。国王和王后陛下受到了中国领导人和中国人民非常热情和尊敬的接待,这显示了可喜地存在于两个友好邻邦之间的亲密关系。
  毛泽东主席会见了比兰德拉国王和王后陛下,并同他们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总理和国王陛下能有机会重叙旧谊感到十分高兴。他们就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了友好诚挚的会谈。双方认为,两国领导人的接触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中国政府热烈赞扬尼泊尔政府和人民在比兰德拉国王陛下领导下,为维护民族尊严、捍卫国家主权和发展民族经济而作的积极努力。中国政府重申将一如既往,坚决支持尼泊尔陛下政府奉行的和平、中立和不结盟政策。
  国王陛下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毛主席的领导下,在工业、农业、科学和文化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国王陛下表示希望,中国人民将在建设他们伟大国家的事业中取得更大的成就。陛下政府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尼泊尔的发展努力所给予的合作。
  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三世界在国际事务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已成为反对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一支强大力量。双方表示,坚决支持亚非各国人民正义的民族解放运动和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种族主义以及扩张主义的斗争。双方认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精神应作为指导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
  双方认为,每一个国家,不论大小,都具有不依附于任何国家集团而存在的固有权利。双方一致认为,制造势力范围的想法是违反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而且就是霸权主义的表现。
  双方高兴地看到,中尼友谊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双方决心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而继续努力,并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为此,中国政府将派出代表团前往尼泊尔进行商谈。
  国王陛下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对他和王后陛下以及随行人员的热情欢迎和款待。
  双方满意地看到,国王和王后陛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对进一步增进中尼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和两国人民的友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转发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1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区人力三轮客车管理,规范其营运活动,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经营者)以及运输服务人员(以下称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主体,对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实施统一扎口管理。具体负责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车容车貌、停放秩序的管理,对相关经营者(公司)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市城管局人力三轮客车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力三轮客车的注册登记,对人力三轮客车的道路交通秩序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力三轮客车管理应当遵循“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统一实施、严格考核”的原则。

  本市市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办营业性人力三轮客车运输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现有的营业性人力三轮客车经营者,不得新增人力三轮客车运力。

  人力三轮客车采用经审定的统一车型,严禁擅自改装和加装动力装置。

  第五条人力三轮客车租赁活动,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力三轮客车租赁指导价。

  人力三轮客车运输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六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人力三轮客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安全、文明行车和经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情况,确定并公布市区人力三轮客车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的路段和时段。应当根据客流需要,确定并公布相对集中的待客地点或者区域。

  人力三轮客车必须在规定的地点、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八条经营者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不得乱披乱挂,不得在车篷(车体)上擅自设置广告或者乱贴乱画。人力三轮客车需要设置遮挡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人力三轮客车营运时,从业人员必须随车悬挂和携带有关牌证和标识。

  从业人员不得将人力三轮客车和相关牌证、标识转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

  严禁涂改、伪造人力三轮客车牌证和营运标识。

  第十条人力三轮客车从业人员歇业、转行、变更经营范围或者车辆过户的,须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经营。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热情服务,礼貌待客,言行文明,主动为乘客提供服务,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客源、敲诈勒索、刁难乘客。

  第十二条市城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对使用时间长、车容不整、车况差、影响市容和安全行车的人力三轮客车,组织统一销毁。

  第十三条凡人力三轮客车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不服从管理、扰乱社会秩序、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本市有关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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