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和医疗专家组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12:09  浏览:8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和医疗专家组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和医疗专家组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摩洛哥王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一个十至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和一个十人左右的医疗专家组赴摩洛哥工作。医疗队和专家组均包括一名翻译及一名厨师。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的任务是与摩洛哥王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摩方开展医务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培训摩方医务人员,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和专家组按摩洛哥王国的卫生政策,并根据其公共卫生行政结构和活动,进行工作。
  工作地点由中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和摩洛哥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在摩洛哥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摩方供应。针灸必需的用具和特殊药品由中方提供,费用由摩方负担,并由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使用的用具、中成药和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摩洛哥。摩方负责报关、提取手续和在摩洛哥境内的运输。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交通由摩方负担。有关他们赴摩洛哥王国工作的旅费及生活费问题由中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和摩洛哥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上述第六条所指的津贴费由摩方每月月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在摩洛哥银行为此开立的第240620-0066-J号账户上缴付。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享有中方和摩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年休假一个月。由摩方安排在摩境内度假,并提供交通和住宿方便。

  第九条 摩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第十条 中国运往摩洛哥供医疗队和专家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生活用品,由摩方免收关税和各种税款。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应尊重摩洛哥政府的法律和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五日在非斯签订,共六份,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各两份,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到达摩洛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双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无异议,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谭 云 鹤          拉哈勒·拉哈利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校外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发的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校外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发的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关于校外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校外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的办法
第一条 为丰富未成年人的文化学习生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一切校外教育设施和有教育意义的社会文化娱乐场所,都应对未成年人实行减免费开放。法律有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第三条 一切校外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应根据对未成年人年龄特点、兴趣爱好、身体条件,开展有利于其身心全面发展,符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文化娱乐活动,让未成年人在各种活动中既得到娱乐,又得到教益。各类活动设施、项目必须保证安全。
第四条 下列场所应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一)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科技馆、美术馆、德育基地等。这些场所每年应举办10次以上的专场,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德育基地对学校组织的参观教育活动应免予收费。
(二)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儿童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应在儿童节、国庆节举办专场为未成年人免费服务,其他时间应向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公共图书馆应开设未成年人阅览场所,并对未成年人借阅书刊实行免费服务。
(三)各影剧院应在儿童节、国庆节期间举办儿童电影免费专场。在寒暑假和双休日举办各种形式的中小学生电影专场实行5折优惠。
(四)公园、动物园在儿童节、国庆节期间对未成年人实行5折优惠,其他时间8折优惠开放。
第五条 其他各类适合对未成年人活动的盈利性文化娱乐设施、场所,应在儿童节期间对未成年人5折优惠,其他时间8折优惠开放。
第六条 中小学临时借用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礼堂、文化体育设施,可与其产权单位协商免费提供。
第七条 各类对未成年人开放的营业性服务项目价格,应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各级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广播电视、城建、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加强监督管理,抓好各项优惠措施的落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对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和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对本《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行使检查监督权。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退还款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日

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2007年5月28日



《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洪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吉利区)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城市绿地率与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动态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区规模扩大而降低建成区的绿地总指标。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逐步实施数字化管理。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河渠、湖塘、湿地、丘陵、山地等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规划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的用地界线、规划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八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城市绿线的规划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当征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原划定和批准机关同意。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各类型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市绿线要求和绿化建设指标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应当制定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偿责任后,方可占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定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绿化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易地绿化建设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经同意易地绿化的单位,应当按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绿地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绿地建设标准也无法易地绿化的,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交纳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建设费由作出易地建设绿地批准决定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用于公园绿地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易地绿化费的使用,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列出项目、编制计划并征求本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划定的规划绿地,暂不进行建设的,应当予以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

第十七条 园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实施情况以及绿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纠正、查处,并将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园林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