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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47:38  浏览:9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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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3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关于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对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请示,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的第三项内容系租赁合同项下的争议,不是合作合同项下的争议,鉴于该租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按照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该部分内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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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1993年7月29日,民航局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简称国际航班)。
第三条 申请国际航班经营范围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150万人次或1亿5千万吨公里;
2.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3.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4.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及有关手册;
6.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五项所称有关手册系指:飞行手册、航务手册、飞机载重平衡手册、飞机最低设备清单、飞机紧急处置手册、国际客货运输手册、安全保卫手册以及其它必要的手册。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空运企业,在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经营国际航班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资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变更该空运企业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该空运企业持变更后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到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申请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经营某一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2.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3.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料;
4.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飞行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商务运输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资料;
5.增加资产之有效证明;
6.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经营该国际航线的业务计划、拟飞行航路和班期时刻表,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9.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审核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2.符合我国国际航线总体规划和国家全局利益,有利于促进合理竞争;
3.若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允许多家公司经营两国之间的航线,只有在旅客年流量超过10万人次,中国空运企业每周航班达五班,年平均客座率超过68%或每周航班达四班,年平均客座率超过80%的,方可允许第二家中国空运企业加入该国际航线经营;
4.申请人在所申请的国际航线上通航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保安措施。
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举行论证会,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会应由申请人和与申请人有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空运企业、机场等派出的代表参加。申请人应在论证会上阐述申请理由和答辩。
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六个月内或论证会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作出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按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的条件和日期开航,开航日期一般应在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实施。
第十条 申请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经批准,三个月内仍不能开航的,其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 开航前,该空运企业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提交国际航线经停各站的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维修许可证和维修协议。
第十二条 空运企业欲暂停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需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经营该国际航线。暂停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空运企业因本身原因超过批准的暂停期限,其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空运企业可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终止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此项申请应于终止经营之日六个月前提出。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空运企业不得终止该国际航线的经营。
第十五条 遇特殊情况,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可以暂停或终止空运企业经营某一国际航线。
第十六条 国际航线经营许可不得转让、买卖和交换。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航班的空运企业,应遵守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协议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航班的空运企业派驻在所通航国家或地区的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应该遵守当地的有关法律。
第十九条 经营国际航班的空运企业的安全水平、航班正点率和服务水平应保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二十条 国际航班班期时刻的确定和变更,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空运企业的国际航班的飞行、维修、运输、保安、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空运企业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规定,按期如实地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上报各项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空运企业在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中弄虚作假或经营国际航线违反本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直至取消该空运企业的企业经营许可证中的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编制说明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地方省、市政府和有关航空运输企业要求开辟国际、地区航线与日俱增。为了在航空运输行业方面实现在保证飞行安全第一基础上,提高航班正点率、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为原则的宏观管理,使我国的国际航空运输更加安全、健康和有秩序地发展,制定与其相关的管理规定并使之不断完善是我们目前和今年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它和民航总局颁布的其他行政规章一样,也需要随着民航事业的发展不断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该规定体现了民航总局在规划和审核定期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所必须遵循的具体情况,并参照了欧、美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规定。除非另有特殊需要,在该规定颁布之前已形成的航线网络原则上不再变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教育部机构改革方案,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划归教育部财务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中初等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和落实扶持校办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监督检查校办产业
收益按规定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总结、交流、推广校办产业发展的典型经验等。为了认真、全面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推进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当前校办产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抓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工作,是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任务。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是贯彻《教育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教育投入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国家依据我国国情促
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长远的政策措施;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长期方针,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尤其是在当前机构调整过程中,更不能因为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管理部门的调整而削弱和放松对校办产业工作的管理。要面对新形势,研
究新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认真抓好在新形势下校办产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坚持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服务于教育的根本宗旨。校办产业的改革和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有关精神,有效发挥兴办产业所获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和基地育人的作用,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切实保证学校在校办企
业中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减免税收上缴和投资回报等受益权,以达到国家给予校办产业优惠政策主要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在当前,尤其要做好校办企业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确保校办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做好国家对
校办企业减免税收入使用的规范管理。属国家规定对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的优惠部分,原则上应上交企业所隶属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用途使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单位,一经发现,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教育部门设立的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管理和指导校办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在推动校办产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应发挥重要作用。今后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其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在当前,要切实做好资金、税收、基
地等项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为校办产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内部,要认真做好校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经营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校办产业走上科学、规范管理的轨道。



19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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