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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30:10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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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6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

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并在10月7日前将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报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857-8226005,联系人:钱明友,电子邮箱:bjdqmjk@163.com。



附: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

(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加大我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力度,加快瓦斯综合利用步伐,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全面提高我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水平,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把全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新的阶段,确保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结合省的有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及奖惩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为手段,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煤矿企业,充分发挥各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为依据,抓住重点,力求全面,奖惩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对煤矿开展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督促力度,促使煤矿加大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实现先抽后采,有效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考核依据

1、省下达给我区的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2、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

(三)考核评分办法。基本分100分

考评得分=定量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

1、定量目标。基本分80分

(1)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基本分60分

发生一般瓦斯事故3起(含3起)以内的,该项得60分;发生一般瓦斯事故3起以上的,每超1起该项扣5分;每发生1起较大瓦斯事故该项扣10分;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瓦斯事故该项不得分。

(2)瓦斯抽采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地区下达的瓦斯抽采目标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3)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地区下达的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2、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基本分2分

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及奖惩考核办法得2分。

(2)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责任制。基本分5分

成立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得0.5分。

有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专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得0.5分。

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责任体系,按要求分解落实煤矿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得1分。

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安排、总结得2分,缺1项(或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认真安排部署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过程检查深入细致,隐患整改督促到位,预防措施严格有效。工作安排有会议记录或文件资料,过程检查有检查记录或相关资料,督促整改有跟踪落实依据得1分,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督促煤矿建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2分)

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通风系统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系统合理(0.5分):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主要通风机安装完善,使用正常;高瓦斯矿井及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新核准或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置有专用回风井,其采掘工作面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

设施完好(0.5分):矿井所有通风设施的质量符合要求,能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防突风门的砌筑要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的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的要求。

风量充足(0.5分):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等主要用风地点的配风量、风速符合要求,不存在无风、微风等风量不足而造成瓦斯超限的情况。

风流稳定(0.5分):矿井安排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按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不得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4)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实现抽采达标(2分)

瓦斯治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抽采抽放,降低煤层中的瓦斯含量,从根本上治理防范瓦斯灾害。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落到实处。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瓦斯抽采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多措并举(0.5分):采取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本煤层预抽、底(顶)板穿层预抽、高位巷抽放、高位钻孔抽放和采空区抽放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应抽尽抽(0.5分):凡是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层,均进行瓦斯抽采,确认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抽采平衡(0.5分):实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做到抽、掘、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效果达标(0.5分):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采取瓦斯抽采措施后,其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即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有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达到“消突和治理瓦斯超限”的目的。

(5)建立有效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分)

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控有效(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装备齐全(0.5分):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规定要求。

数据准确(0.5分):按规定调校瓦斯传感器,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的设置要符合《规程》的规定。

断电可靠(0.5分):在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面及其进回巷中的设备电源,停止采掘生产活动。

处置迅速(0.5分):制定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

(6)形成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2分)

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安全管理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责任明确(0.5分):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煤矿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

制度健全(0.5分):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

执行有力(0.5分):加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严惩“三违”。

监督严格(0.5分):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能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各企业职工要提高安全意识,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7)隐患排除(3分)

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隐患排查的目的是为了治理隐患,消除隐患,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安全管理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隐患排查治理要实现“三化”即: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0.5分)。

建立完善“三条生命线”,即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压风、防尘、通讯系统三条生命线,并保证能够正常投入使用(0.5分)。

坚持“三个原则”,即放炮撤人,远距离放炮,先安全再生产的原则(0.5分)。

实施等级管理,提高瓦斯管理等级,即低瓦斯按高瓦斯管理,高瓦斯按突出矿井管理(0.5分)。

实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0.5分)。

瓦斯治理要实行“零超限、一票否决”。凡是瓦斯治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对煤矿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要将工作面瓦斯超限值由1%降低到0.8%来进行管理(0.5分)。

(8)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2分)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8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国家对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0.5分)。

按计划在全区煤矿推广瓦斯发电、瓦斯民用和液化技术,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努力实现瓦斯“变害为利、变废为宝”。通过“以用促抽”、“以抽促采”,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煤矿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0.5分)。

从现在起,凡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瓦斯综合利用要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竣工验收时,必须实现瓦斯综合利用(0.5分)。

现有生产矿井中,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09年12月底前必须实现瓦斯综合利用(0.5分)。

3、其它扣分项目

(1)受到地区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2)各县市区每年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小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进行专家“会诊”,并对“会诊”出的隐患认真督促整改。“会诊”每少1次扣1分,一条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完毕的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3)未实现所辖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县级联网的扣10分;只有部分煤矿实现了联网的,每少1个煤矿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4)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每缺1次扣1分;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

(5)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从严处理,直接给予红牌警告。

4、加分项目

(1)超额完成瓦斯抽采目标,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2)超额完成瓦斯综合利用目标,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四)考核方法

由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每年1--2月抽选人员组成考核组,采用实地抽查2-4个煤矿、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程序

各县市区的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终由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认真、全面的对照检查和考评。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考核组根据各县市区完成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各项工作任务和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完成情况及综合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得分,报行署批准后兑现奖惩。

三、奖惩办法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县市区为先进单位;考核分在50分以上60分以下的县市区给予黄牌警告;考核分在50分以下的县市区给予红牌警告。

先进单位由地区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连续2次受到红牌警告和连续3次受到黄牌警告的县市区由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

四、其它

(一)考核纪律要求

瓦斯集中治理和综合利用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考核程序,严格执行标准,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力求全面、真实反映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达到促进我区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的目的。

(二)各县市区、各煤矿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由地区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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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企业欠税增加较快,已经严重影响了今年工商税收任务的完成。为此,国务院最近召开了全国增收节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将企业欠税及时足额清缴入库,做到1998年不增加新的欠税,1998年以前的陈欠要千方百计清理收回。

为确保清理欠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主管省长(主席、市长)牵头,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业参加,组成清现欠税联合工作小组,抓紧制定清理欠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对未完成今年增值税、消费税清欠任务的地区,中央财政将对地方企业未完成的部分推迟财政返还,清欠任务完成后,再予返还。
三、国家经贸委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中央企业的清理欠税计划,坚决清除“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错误思想,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人事部门要把企业缴税情况列入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对故意拖欠税款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对屡催不缴的欠税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助税务机关实行强行扣款。同时,对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挤占税款造成欠税的,各商业银行应在流动资金贷款上给予支持。
五、税务部门要把清理欠税当作今年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清理欠税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清理欠税指标,依法严格计征滞纳金,必要时对欠税企业可依法实行税收保全措施。要把欠税大户作为税务稽查重点,发现偷、逃税的,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处理。



1998年7月16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日



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4号),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扶贫办、省林业局、省妇联《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1〕2414号),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更大的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中的职责,简化工作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奖励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用途。



  (一)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的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三农”服务企业涉农用途的贷款进行贴息。重点帮扶农村妇女和扶贫对象致富。


  (二)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发放(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和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担保)农村小额贷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第四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适用对象。


  (一)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三亚市户籍、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在三亚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在三亚市属地管理范围内、为“三农”服务的企业。


  (二)奖补资金适用对象为在三亚市属地管理范围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发放农民小额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由经办金融机构统一申报和贴息。


  第六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


  第七条 贴息标准和条件。


  (一)农民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超过8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贴息申请只能以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


  (三)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超过2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贴息申请只能以企业名义申请。


  (四)贴息利率以贷款发放当年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依据,取算术平均值再上浮三个百分点作为标准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标准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全额贴息;实际贷款利率高于标准贴息率的,按标准贴息率贴息。),市金融办按照标准贴息利率进行贴息,各经办金融机构按标准贴息利率进行申报。


  第八条 奖励和补偿标准。


  (一)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申请贴息贷款金额的0.7%给予奖励。


  (二)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申请贴息贷款金额的1.5%给予承贷机构或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补偿只给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


  (三)对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每发放一笔农户小额贷款,市政府给予50元补助。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各经办金融机构按半年(即每年7月和次年1月)汇总农民小额贷款回收及担保信息,按要求填写申报报表,以正式报告向市金融办申报贴息、奖励和风险补偿。


  (二)农户的申请贴息材料包括贴息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借据或放款凭证、还款凭证等5份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的申请贴息材料包括贴息申请表、营业执照、借据或放款凭证、还款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5份材料。


  第十条 审核拨付程序。


  (一)市金融办组织农业、林业、渔业、妇联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安排贴息和奖补资金。市金融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向经办金融机构拨付贴息、奖补资金。市财政局应在收到市金融办申请资金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发放程序。


  (一)经办金融机构在贴息资金到帐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把贴息资金拨付给农民和专业合作社/企业帐户,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把拨付明细清单报告市金融办。


  (二)因各种原因无法拨出的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应在市财政局拨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一)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小额贷款,指导金融机构为农民小额贷款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统计全市农民小额贷款报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贷款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经办金融机构政策落实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工作,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落实。


  (三)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妇联、各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民小额贷款的创业辅导、技术培训和宣传、发动工作,指导发展生产和经营,配合市金融办审核申报材料。


  (四)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按时向市金融办提交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和奖补资金申请,单独设立贴息贷款业务台账,保管贷款合同、业务凭证和健全档案管理。


  经办金融机构应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农户申报政府贴息,并认真核实贴息农户和专业合作社/企业身份,对所提供的借款人资料、贷款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在市政府相关网站公开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公开举报电话。条件成熟时,在行政村公开贴息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和安全。纪检、审计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户、专业合作社/企业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采取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追回贴息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贴息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经办金融机构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或采用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0〕5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农户)
http://www.sanya.gov.cn/govpub/sfile/govfile/data/t20120807_37336.shtml


    表二: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明细表(农户)

http://www.sanya.gov.cn/govpub/sfile/govfile/data/t20120807_37336.shtml

    表三: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填写)

http://www.sanya.gov.cn/govpub/sfile/govfile/data/t20120807_37336.shtml

    表四:三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http://www.sanya.gov.cn/govpub/sfile/govfile/data/t20120807_37336.shtml

    表五: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明细表

http://www.sanya.gov.cn/govpub/sfile/govfile/data/t20120807_37336.shtml

    表六: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奖励金申请表
http://www.sanya.gov.cn/govpub/sfile/govfile/data/t20120807_373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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