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59:14  浏览:9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和规范税务形象,税务总局决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类别
  办税服务厅标识是税务机关为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具有纳税服务理念和要求的视觉识别系统,可应用于户外和户内。本次税务总局统一推广应用的办税服务厅标识仅限于户外,其应用类型主要有:
  (一)横向标识。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应选用横向标识。横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上方醒目位置。
  (二)竖向标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可选用竖向标识。竖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侧方。
  (三)立式标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选用于户外矗立的立式标识。
  二、标识元素
  办税服务厅标识由名称、图案、颜色等元素组成。
  (一)名称。办税服务厅标识名称包括普通样式和少数民族样式两种类型。普通样式由中英文两种文字组成,少数民族样式由少数民族文字和中文两种文字组成。文字标准如下:
  1.中文。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
  2.英文。标准字为“TAXPAYER SERVICE HALL”,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3.少数民族文字。限于少数民族地区使用。其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的少数民族文字译文,字体由少数民族地区决定。
  (二)图案。办税服务厅标识图案为税徽。
  (三)颜色。
  1.底色。标识底色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
  2.图案色。标识中,税徽的红色填充色为pantone 1795 c,黄色填充色为pantone yellw c.
  3.文字色。标识名称文字色为pantone 白色。
  此外,标识中,图案、文字的位置相对固定。立式标识的正、背面标识元素保持一致。
  办税服务厅标识样式图示见附件。
  标识效果图及网格图,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效果图及网格图示》。
  三、标识规格
  为了提高集中采购效率,降低成本,经广泛征求意见,税务总局根据各省国、地税局报送的办税服务厅规格状况,提出了有关规格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规格标准选择套用;如规格标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可据实提出个性化规格需求。标识规格标准如下:
  (一)横向标识。包括:50×250、75×375、100×500、125×625、150×750(单位:宽cm×长cm)等5种规格。
  (二)竖向标识。包括:160×40、200×50、240×60(单位:高cm×宽cm)等3种规格。
  (三)立式标识。规格为:400×80(单位:高cm×宽cm)。
  四、标识材质、制作工艺及要求
  根据全国气候、温度、湿度等自然条件和实际状况,本着美观耐用、成本节约、便于维护的原则,办税服务厅标识材质选用铝合金底板;标识制作工艺为氟碳静电粉末喷图加丝印字制作,同时含有对龙骨结构和拼接方式的具体要求。
  具体制作工艺标准: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制作工艺标准(含拼接)》和《办税服务厅标识结构图(含龙骨)》。
  五、标识应用场所
  标识应用应符合税务系统机构设置原则和有关规定。原则上,县以上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用标识。以下两种场所暂不应用标识:
  (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
  (二)车辆购置税大厅。
  六、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安排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于2008年4月1日完成,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于2008年5月31日完成。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由税务总局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统一安排,投标人负责标识的制作、运输、安装、维护与服务等事项,经费由税务总局支付。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1.提供交付地址。各省国税局要加强与中标人(承建商)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提供标识详细交付地址,以便准确送达。
  2.提供办税服务厅设施情况。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项目集中采购过程中,鉴于各地安装条件不同,税务总局对标识安装作了原则性要求,未对标识安装具体方式作统一要求。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施工结构图(参考)及说明》仅供参考,中标人(承建商)将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实际状况进行有关制作和安装。各地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中标人(承建商)的标识安装工作,向其提供有关办税服务厅的环境、设施(含墙体材料、承重力等因素)、所在地气候状况等情况,确保标识安装美观、牢固。
  3.验收。各地国税机关承担标识验收责任。验收包括安装前的初步验收和安装后的二次验收。
  (1)初步验收。中标人(承建商)将标识运抵办税服务厅现场后,各地国税机关在标识安装前,审验其提供的货物及配件清单、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等,并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标识材质、外观(颜色、字体等)、规格(长、宽、厚等)、数量、配件等进行验收。验收时,标识材质及制作工艺等要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产品质量工艺技术标准》)等质量标准。
  (2)二次验收。中标人(承建商)将标识安装完成后,各地国税机关须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其安装位置、牢固程度、美观性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标识使用部门所属税务机关须在验收单上加盖公章。
  4.其他事项。2008年5月31日后,各地国税机关因办税服务厅改建、搬迁、新增等原因而产生的新的应用需求,可向中标人(承建商)提出制作、安装需求,费用自理。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办税服务厅标识类别、标识元素(含色标样板)、标识材质、应用场所、工作安排和要求自行开展标识推广应用(含标识制作、运输、安装、维护、服务)工作,费用自理。标识制作工艺及要求和其他相关材料可供参考。地方税务局的跟标采购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本次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户外标识推广应用完成后,各省国、地税局可结合实际,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办税服务厅户外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元素的要求,逐步将其应用于办税服务厅内对纳税人开放的具有指引作用的各类服务设施,可分为服务设施系列标识、办税公开系列标识、服务形象系列标识和其他标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的重要性,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圆满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指地方税务局系统已成立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牵头负责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财务、集中采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把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做好。
  (二)坚持原则,统一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在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时,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本着公开、效率、节约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不得擅自变更标识元素,坚决防止借标识推广应用之机大兴土建等不良现象。已有户外标识的地区,如原有户外标识与全国标识不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更换为全国统一标识。标识宣传报道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安排。
  (三)妥善安排,确保安全。中标人(承建商)安装标识时,各地应尽量避开申报征收期,以免给纳税人造成的影响和不便。安装完成后,各地必须定期对标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中标人(承建商)取得联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全国税务系统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地税局推广应用标识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
  附件:《办税服务厅标识样式图示》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字〔2008〕80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禹城市、齐河县、临邑县、平原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徒骇河、德惠新河流域(以下简称两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制定了《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德惠新河徒骇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徒骇河德惠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德政字〔2008〕17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责任书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德州市两河流域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责任书的实施与考核工作,对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定期检查落实责任书完成情况,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指标。
  第四条 责任书落实情况检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组织,主要检查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的水质状况和重点治理工程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水质情况。按照各县(市)责任书重点项目完成时间,分类分批组织现场检查。各县(市)重点项目完成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责任书期满考核依据。
  第五条 目标责任书考核分为市考和自查两部分。2008年12月底前,各县(市)政府对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自查情况,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入河排污口、主要河流断面、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由市环保局按《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暂行办法》组织统一考核。
  第六条 年终考核的步骤(一)听取县(市)政府责任书完成情况的汇报。(二)对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三)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议和判分,形成考核意见。(四)考核结束后,领导小组对各县(市)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审核。(五)经市政府批准后,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各县(市)政府。
  第七条 责任书考核指标分为1000分。责任书考核评分标准为:全部指标均达到考核要求,得分为指标分满分;达不到考核要求,按规定扣除相应分值。
  第八条 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取消该项指标得分。第九条 责任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考核得分在900分以上为优良,700-899分为合格,低于70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 依据考核结果,将对在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对各项考核指标明显落后的县(市),实施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各有关县(市)环保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两河流域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标准
  2.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2:
  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
  技术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徒骇河德惠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德政字〔2008〕17号)精神,推动两河水质变清任务完成,现参照《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制定两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暂行办法。两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主要指各县(市)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考核、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考核、各主要断面水质考核、入河排污口水质考核。考核范围为9-12月份所有有效数据。考核所需数据,以省测、市测和有效的在线监测数据为准。各断面水质,按剔除上游影响后的数据考核。
  一、入河排污口水质考核
  每个入河排污口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凡入河排污口COD浓度均值达到政府要求的目标值的,得90分;超过目标值1倍的不得分。COD浓度均值高于目标值,每10mg/L范围内为一刻度,COD浓度均值低于目标值,每5mg/L范围内为一刻度。在政府要求目标值基础上,入河排污口COD浓度均值每提高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减10分,每降低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加10分。
  所有减分到零为止,所有加分上不封顶。各县(市)入河排污口综合考核成绩取各排污口考核得分平均值。
  二、两河主要断面水质考核
  两河主要断面水质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各县(市)出境断面分别按剔除上游因素后的数据对COD和NH3-N浓度按百分制进行考核。COD和NH3-N浓度考核成绩按7:3的权重计入断面考核得分。
  (一)对COD浓度的考核
  1.凡出境断面COD浓度均值达到40mg/L的,得90分;超过100mg/L的不得分。COD浓度均值高于40mg/L,每10mg/L范围内为一刻度,COD浓度均值低于40mg/L,每5mg/L范围内为一刻度。在40mg/L的基础上,断面COD浓度均值每提高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减10分,每降低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加10分。
  2.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例行监测中,凡断面水质COD浓度高于100mg/L的次数超过1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该项考核成绩减10分。
  3.断面COD浓度均值与上年度COD浓度均值相比,水质改善程度每下降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加1分;每上升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减2分。
  所有减分到零为止,所有加分上不封顶。
  (二)对NH3-N浓度的考核
  1.凡出境断面NH3-N浓度均值达到2mg/L的,得90分;超过15mg/L的不得分。NH3-N浓度均值高于2mg/L,每0.2mg/L范围内为一刻度,NH3-N浓度均值低于2mg/L,每0.1mg/L范围内为一刻度。在2mg/L的基础上,断面NH3-N浓度均值每提高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减10分,每降低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加10分。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例行监测中,凡断面水质NH3-N浓度超过15mg/L的次数超过1次的,每增加1次,该项考核成绩减10分。2.断面NH3-N浓度均值与上年度NH3-N浓度均值相比,水质改善程度每下降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加1分;每上升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减2分。
  所有减分到零为止,所有加分上不封顶。
  三、两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考核
  各县(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确保运转负荷率不低于60%的情况,考核达标率。运转负荷率低于60%的,无论是否达标,考核成绩计为0分。关于达标排放的确认问题,按省环保局《关于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45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达标排放确认标准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96号)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指标每月累计3天不达标,视为该月不达标。)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分别对进出水指标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依据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监测办法(试行)、全省17个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个办法”)检查情况,核定每月达标情况,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计算达标率的分子作为考核成绩。
  四、两河流域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考核
  针对两河流域实际情况,对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考核采取重点企业与本县(市)污水处理厂捆绑考核的方法组织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未能正常运行或未能达标排放期间,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按海河流域标准考核达标情况。关于达标排放的确认问题,按省环保局《关于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45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达标排放确认标准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96号)执行。考核主要依据在线监测、专项行动和四个办法检查情况,核定每月达标情况,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计算一个企业的达标排放率作为单个企业得分。停产企业,按实际生产时间计算达标排放率。辖区内各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平均值的分子作为该县(市)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考核成绩。
  五、成绩计算方法
  入河排污口、断面水质、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和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按百分制考核后,分别按4:3:3:2的权重计入各县(市)考核总成绩。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一、关于合营企业外方资本投入前老企业所获利润的处理问题
国内老企业利用原有(或新建的)厂房、设备投资举办中外合营企业,如合营企业已被批准成立并已注册登记,在外方尚未投入资本之前,合营企业利用中方投资者投入的厂房、设备、流动资金等中方资产进行生产所获得的利润,外方在合同规定出资期限之前未投入资本的,企业利润
可暂不分配,待外方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即按期投入资本后,再进行分配;超过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外方仍未投入资本的,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外,企业利润全部归中方所有,中方所得利润按原中方投资者的经济性质和财务体制缴纳税金和利润。
对于中方为合营企业垫付资金或借出资金给合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合营企业须向中方支付合理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能否预提汇兑差准备金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外汇调剂所发生的汇兑损益,仍按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不得从成本(费用)中预提汇兑差(调剂价与银行牌价之差)准备金。
三、关于中方投资者承担合营前上交外汇任务时汇兑损失的处理问题
对于地方政府要求继续承担外汇上交任务的中方投资者,若中方从合营、合作企业分得的外汇不足,需用人民币兑换外汇完成上交任务的,兑换外汇所发生的汇兑净损失(即汇兑损失扣除汇兑收益后的净值),可在中方投资者税前利润中扣除,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不能因此
调整承包基数。
四、关于企业实现利润能否用来补充投资者未缴足资本问题
中外合营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缴足注册资本。对于虽然企业已经正式投产,但未按合同规定缴足资本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中外双方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者投入。
五、关于是否可以不提住房补助基金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金现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补贴购建职工住房,不再上交财政。企业在通过自购自建等方式自行解决好中方职工住房的前提下,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可不再提取或少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并相应减少企业
成本费用。如中方职工所住为国家公房,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金,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六、关于收受和支付佣金、回扣的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按规定可以收受的佣金,应当作为企业收入登记入帐,支付的佣金,应相应增加有关费用;企业按规定收受的回扣,应相应冲减有关费用,支付的回扣应相应冲减销售收入。上述企业收受的佣金、回扣,不得作为个人收入。对于在购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人员可另外给予奖励。企业进行上述帐务处理时,须持有收受或支付佣金、回扣单位正式出具的财务会计凭证。对于以其它名目支付的“好处费”“帐外价格”等形成的白条子,一律不能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七、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出利润如何进行财务处理问题
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时,应按所开办企业的性质确定利润分配。如新办企业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按规定办理新的合营企业审批手续,则视为中外合营企业,按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法纳税、分利。如新办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低于25%,则按国内联营企业办法办理,先
分利,后分别缴纳所得税。中外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列入合营企业利润总额,按规定纳税;国内企业分得利润按国内联营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合作企业支付中方合作者劳务费的如何上缴国家物价补贴问题
合作企业付给中方合作者中方职工的劳务费中已经包含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的,其应上缴的国家补贴部分由中方合作者上缴。劳务费中未包含上述补贴的,由合作企业缴纳。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合作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缴补贴。
九、关于合营前老厂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如何列支问题
合营企业所负担的合营前老厂职工的退休费,目前仍按合营合同、协议规定处理。对于合营合同中规定合营前老厂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由合营企业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在国家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可仍按合同、协议规定处理。
十、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否提取“三项基金”问题
合作经营企业在国家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可参照合营企业做法,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基金的提取比例、用途及有关问题均参照合营企业处理。



1990年7月1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