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73号
2003-8-18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内蒙、山西、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广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新疆、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三年度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泰君安司发[2003]091号)。经研究,现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单 位 地 址
1 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江苏路369号
2 上海延平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3 上海延安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延安东路175号
4 上海水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水城路382弄2号
5 上海牡丹江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牡丹江路1188号宝信大厦1、2楼
6 上海牡丹江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牡丹江路1784号
7 上海四平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四平路1962号
8 上海虹桥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虹桥路188号
9 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宜山路688号
10 上海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二楼
11 上海福山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
12 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江苏路369号
13 上海北海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北海路247号
14 上海打浦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打浦路92号
15 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37楼
16 上海凯旋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凯旋路3131号1、2楼
17 上海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杨树浦路2525号
18 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淅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8号
19 绍兴中兴中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108号
20 台州临海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台州临海巾山中路59号
21 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衢州市巨化花园证券楼
22 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宁波市彩虹北路97号
23 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安微省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
24 南京高楼门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高楼门63号
25 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371号
26 常州广化街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299号金都大厦二楼
27 徐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97号
28 无锡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97号
29 济南永庆街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永庆街2号
30 济南经二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经二路575号
31 临沂沂蒙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228号
32 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青岛市南京路122号乙
33 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 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3号
34 武汉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紫阳东路77号
35 武汉洞庭街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洞庭街30号
36 武汉紫阳东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紫阳东路77号
37 武汉解放大道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09号
38 宜昌珍珠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宜昌市珍珠路78号
39 宜昌云集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宜昌市云集路34号
40 襄樊襄城北街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北街33号
41 荆州北京中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中路紫云小区1号
42 长沙五一东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长沙市五一东路101号
43 常德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中路187号
44 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衡阳市雁城路1号
45 株州建设中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株州市建设中路40号神农公园大门北侧
46 成都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
47 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134号
48 成都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号
49 成都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16号
50 泸州三星街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泸州市三星街口证券大厦
51 昆明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9-2号金牛大厦
52 贵阳都司路证券营业部 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乡镇企业会展中心二楼
53 重庆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
54 重庆民族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新重庆广场四楼
55 重庆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81号民生大厦5楼
56 重庆万州太白岩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岩2号
57 西安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37号
58 西安东关正街证券营业部 陕西省西安市东关正街78号
59 兰州东岗西路证券营业部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561号
60 兰州大众市场证券营业部 甘肃省兰州市大众市场44号
61 兰州西固中路证券营业部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中路87号
62 乌鲁木齐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乌鲁木齐市建设路8号
63 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冠城园冠海大厦12层
64 北京黄城根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西黄城根北街21号
65 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西城德外大街3号
66 北京方庄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号
67 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7号
68 沈阳热闹路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22号
69 沈阳黄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南大街48号
70 沈阳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30号
71 鞍山山南街证券营业部 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30号
72 大连西安路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大连市西安路66号
73 哈尔滨地段街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段街168号
74 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西大直街118号
75 齐齐哈尔龙华路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226号
76 长春西安大路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93号
77 长春大马路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长春市大马路91号
78 吉林松江路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吉林市松江路83号
79 呼和浩特北垣街证券营业部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北垣街32号
80 太原并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68号
81 石家庄育才街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石家庄市育才街285号
82 石家庄建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78号
83 天津六纬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47号
84 天津塘沽上海道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塘沽区上海道101号
85 天津环湖中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河西区北环湖中路华昌大厦A座
86 天津新兴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8号
87 福州华林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84号
88 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5号
89 泉州泉秀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泉州市泉秀路农行大厦2楼
90 厦门嘉禾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175号嘉莲大厦2楼
91 南昌站前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109号
92 南昌象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129号
93 九江甘棠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九江市甘棠北路裕华广场A栋
94 鹰潭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鹰潭市交通路24号龙华大厦
95 宜春东风大街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宜春市东风大街62号
96 抚州黄巢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抚州市黄巢路23号
97 南宁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广西南宁市桃园路3号
98 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东风中路509号建银大厦三楼
99 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91号广信牡丹阁二层
100 广州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三、十六楼
101 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 汕头市金砂路46号
102 顺德东乐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顺德市东乐路2号
103 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笋岗路12号
104 深圳蔡屋围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蔡屋围新十坊一号
105 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106 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01号万科俊园四楼
107 深圳观澜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观澜镇第一工业区信用社大楼
108 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5、6楼
109 深圳华发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C座十五层
110 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联大厦
111 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8楼
112 深圳上步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上步中路深勘大厦二、三楼
113 深圳桃源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南头桃源路171号发展银行大厦三、六楼
114 深圳松岗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松岗镇潭头村口一号楼
115 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华强北路2001号深纺大厦十三层
116 深圳振兴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振兴路101号
117 海口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23号华凯大厦一楼
118 海口金龙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2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7〕2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威海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实现网络互通、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根据《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市级财政全额投资、差额投资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应用计算机与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用系统集成、信息网站、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局是市级项目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级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化工程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的编制;
(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论证、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三)信息化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市级项目应纳入市信息化工程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所建市级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列入项目使用单位年度预算。
第八条 对拟建设的市级项目,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于每年6月底以前,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项目建设计划。
申报项目建设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三)项目技术设计方案;
(四)项目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式;
(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六)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组织成立威海市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市级项目的审核论证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所建市级项目在审核论证、验收和绩效评估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年度拨付市信息产业局。
第十一条 每年7月底前,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提出申报的市级项目进行审核论证。
审核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省、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我市有关标准;
(三)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能够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
(五)是否能够与相关现有信息化工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六)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将审核论证结果和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根据审核论证结果和专家委员会意见,编制下一年度市级项目投资和建设计划,并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通过的市级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其所需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市级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于市级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5日前,将项目监督管理方案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分别报市监察局和信息产业局备案审核。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项目建设应当实行施工和监理相分离的原则。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山东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与中标者依法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市级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施工之日7日前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级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对市级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级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监督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市级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提出整改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级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级项目投入使用后,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适时对其进行绩效评估,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单位,由市信息产业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市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通过自筹资金或向上级部门申请扶持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其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