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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25:55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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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1989年2月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近几年来,为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全国联行清算制度进行了相应改革。此项有利于分清人民银行与业务银行、专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对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和宏观调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的联行清算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由于专业银行系统内汇划款项事后清算汇差资金,出现一些行处占用应付汇差发放贷款、系统内汇差资金调度不灵和不能及时解付汇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影响到宏观管理和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为此,联行清算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
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核心,是使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汇差资金由人民银行控制。做到专业银行办理款项汇划,必须先将资金交给人民银行,然后才能汇出款项;解付款项由人民银行划拨资金,保证款项及时支付。
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以运用卫星通讯网的电子联行替代手工联行;专业银行跨系统内汇划款项全部通过清算中心汇划并清算资金。
人民银行将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上述目标。近期任务是改进现行的联行清算办法,实行专业银行跨系统大额汇划款项和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均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自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专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的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其处理手续按照《联行转汇清算帐务处理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专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未达到转汇金额起点的汇划款项、内部资金汇划款项和县以下(不含县)全国联行通汇机构的汇划款项,仍分别通过专业银行跨系统或本系统联行划转。对此,专业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系统内联行汇差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三、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分行也可根据本地情况相应办理辖内转汇和清算业务。其实施方案由分行确定后,报总行备案。
四、专业银行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划转,暂维持现行做法,不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付。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的银行汇票的资金划转,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专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留足备付金。如资金不足,应主动调拨资金或向他行拆借或向人民银行申请日拆性贷款。人民银行收到专业银行的汇划凭证时,如其存款不足支付,应通知专业银行于一日之内补足,仍不能补足的,对不足部分退回凭证。人民银行存款帐户不得透支。
六、专业银行办理转汇时,应将有关汇划凭证连同转汇清单一并向人民银行提出信件交换或单独提交,一般不得轧入同城票据交换差额内。人民银行划拨解付款项,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
七、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在转汇和清算资金的各个环节,应及时传递凭证,严密手续,做到印章齐全,双方往来帐务相符。专业银行受理的客户汇划凭证、人民银行受理的专业银行转汇凭证,都必须于收到凭证的当日(最迟次日,节假日顺延)进行处理,不得延压。对延压凭证的行处由稽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对联行来帐一般不得退票,如遇有缺陷凭证应及时通过查询解决。
八、人民银行办理转汇和清算业务,工作量大,结算环节增加,应充分利用现有微机,代替部分手工操作并尽快实现银行间计算机联网。总行准备统一印制计算机打印用的联行报单,往帐报告表可由分行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印制(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抓紧做好人员安排、劳动组织和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人民银行需增加的人员一是在现有人员中调剂,二是从新增指标中充实;人民银行城市行应建立营业部,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清算中心;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会计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新的联行转汇清算办法的帐务处理手续;
新增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才能上岗,确保工作质量。
十、根据大城市行机构少、业务量增加较多的客观情况,大城市人民银行的联行专用章可在同一行号下增列顺序号,以便经办人员处理业务及分清责任。凡刻制此种联行专用章的分行应将业务需求情况及刻制数量报总行审定。
这次联行清算制度改革,对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保证转汇和清算业务顺利开展。

附件:联行转汇清算帐务处理规定
一、基本做法
按照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的原则,专业银行办理的跨系统大额汇划款项和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同时将资金划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汇入行划拨资金,保证汇入款项及时解付。
(一)专业银行办理汇划业务的行分别称汇出行和汇入行,人民银行转汇时,办理联行往来帐业务的行分别称发报行和收报行。
(二)人民银行联行仍使用现行的会计科目和联行报单(在备注栏注明汇入行和汇出行行号)进行帐务核算。
(三)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办理转汇和人民银行收到汇款转划专业银行时,填制转汇清单,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相互清算资金时,使用划款凭证(转汇清单和划款凭证格式由各地人民银行规定)。
二、帐务处理
(一)汇出行的处理
1、汇出行对客户提交的应转汇的汇划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三联上注明汇入行行号。分别信、电汇逐笔填制两联转汇清单,汇总填制两联划款凭证,以一联划款凭证作转帐收入传票,一联汇划凭证作转帐付出传票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是:
收:人民银行往来
付:××存款
转帐后,将一联划款凭证连同两联转汇清单和汇划凭证(在规定的联次上加盖联行专用章)一并提交开户的发报行。
2、汇出行在单设机构地区的,应将转汇的汇划凭证通过本系统联行(或分辖往来)划至双设机构地区管辖行或附近本系统代办行,由其向人民银行办理转汇。会计分录是:
汇出行 收:联行往帐
付:××存款
代办行 收:人民银行往来
付:联行来帐
(二)发报行的处理
1、发报行对汇出行提交的划款凭证及两联转汇清单和汇划凭证,经审核无误并确认专业银行存款帐户足够支付时,将一联转汇清单盖转讫章退汇出行作为回单,根据汇划凭证分别信、电汇编制邮划或电划联行往帐报单,按规定加编密押。以划款凭证作转帐付出传票(转汇清单作附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是:
收:联行往帐
付:××银行往来
然后,将联行邮划报单连同汇划凭证,一并邮寄收报行或根据联行电划报单向收报行拍发电报(附式)。
2、汇出行在发报行的存款帐户不足支付时,发报行对能够支付的金额应先转汇。不足支付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全部清单均不能转汇的,转汇清单、划款凭证、汇划凭证先专夹保管。一日之内(指发报行处理此笔业务的次日营业终了前,以下同),专业银行筹足款项后,处理手续同1。
②部分清单可转汇、部分清单不能转汇的,根据可转汇清单填制两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一联记专业银行存款帐户(原划款凭证和一联转汇清单作附件),并进行联行帐务处理;另一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与已转汇清单的一联均盖转讫章后交专业银行。不能转汇的清单及所附汇划凭证专夹保管。一日之内,专业银行筹足款项后,再填制两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按上述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③一份清单中部分款项可转汇、部分款项不能转汇的,发报行在两联转汇清单备注栏均注明“已转汇”字样及转汇日期,根据清单中已转汇部分填制两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一联记专业银行存款帐户,并进行联行帐务处理;一联盖章后交专业银行。一联转汇清单及未转汇的汇划凭证专夹保管。一日之内,专业银行筹足款项后,处理手续同②。
上述三种情况,专业银行在一日之内均不能筹足款项时,发报行将一联转汇清单及汇划凭证一并退交专业银行(全部退汇的,还要退划款凭证)。
3、如汇入行在单设机构地区,发报行应将联行报单及汇划凭证一并寄双设机构地区人民银行,由其向有关专业银行办理转汇。
4、汇出行的转汇清单及汇划凭证有误时,发报行应及时查明更正。对当日未能查清的,应转入暂收款项科目待处理往帐户,俟次日查清后,再进行联行帐务处理。
(三)收报行的处理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及汇划凭证或根据电报编制电划代收补充报单,审核无误后,应逐笔填制两联转汇清单和两联划款凭证向专业银行划转资金并进行帐务处理。一联划款凭证作转帐收入传票(一联清单作附件),一联划款凭证、一联清单和汇划凭证(电划的,补充报单收款凭证和收款通知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转交汇入行。会计分录是:
收:××银行往来
付:银行来帐
如果汇入行在单设机构地区,应通过当地该系统专业银行办理转汇。
(四)汇入行的处理
汇入行收到收报行转来的划款凭证、转汇清单和汇划凭证(或电划补充报单收款凭证和收款通知联),经审核无误后,进行帐务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收:××存款
付:人民银行往来
如果汇入行的汇划凭证是由本系统联行转来的,应进行本系统联行往来(或分辖往来)的帐务处理。
三、查询、查复
在办理转汇业务时,应严防差错,减少查询。专业银行的客户了解款项汇出情况或对汇划凭证内容有疑问,只能通过其开户银行进行查询;专业银行内部查询后,确认汇划款项进入人民银行联行的,可由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发、收报行查询;人民银行受理专业银行查询或发现联行报单中的问题后,进行内部查询。各有关行接到查询书后,应及时查复。
四、转汇收费标准
人民银行办理转汇业务向专业银行收取其向客户收取信、电汇100%的邮电费和50%的手续费,委托收款邮划50%邮费、电划100%电报费和50%的手续费。凡专业银行不收费的业务(财政金库款项、存款不计息帐户的汇款),转汇时人民银行也予免收。
五、其他
其余有关事项均按照现行的全国联行往来制度(或分行辖内往来制度)执行。分行可制定补充细则。注:本办法中的单设机构系指在一地区只有专业银行机构;双设机构系指在一地区既有专业银行机构又有人民银行机构。

附式:人民银行转汇电报格式
一. 电汇电报格式:
收 报 行 收报行 收报行 转专业银行 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或 金额 汇款
单位或 事 由 报单号吗 密 押 发报行 专业银行
电报挂号 地 名 行 号 汇入行行号 帐 号 收款人名称 汇款
人名称 行 号 汇出行行号
(××××) Δ Δ (××××) (××××)(××××) Δ Δ Δ ( ) Δ
Δ Δ Δ Δ (××××)(××××)(××××)(××××)
二.委托收款款项划转的电报格式:
收 报 行 收报行 收报行 转专业银行 收 款 单 位 金额 委 托 托收银行 报单号吗 发报行 专业银行
电报挂号 地 名 行 号 汇入行行号 帐 号 或 名 称 收 款 编 号 行 号 汇出行行号
(××××) Δ Δ (××××) (××××)(××××)或ΔΔ ( ) 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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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经[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3]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



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目标任务,牢牢抓住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这条主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发展多元服务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宣传贯彻,进一步落实和维护好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开展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具体实现形式、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等研究。

(二)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继续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指导各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在认真总结登记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意见,规划进度、明确政策、落实经费。研究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登记工作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全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深入开展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和监管制度。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农田基本建设,引导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四)全面提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能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启动实施《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规范开展仲裁培训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入贯彻实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群众来信督查督办,畅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渠道,及时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矛盾。

二、加强重点领域农民负担监管,推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

(五)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采取总结交流、情况通报、重点督查等形式,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加强制度建设,保持高压态势,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继续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总结推广各地实践经验,研究制定相关监管措施,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等领域延伸。

(六)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化建设。按照《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推动一事一议项目规范组织实施。在深入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各地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监管严格、群众满意的典型经验,示范引导一事一议规范化建设。扩大一事一议信息化试点范围,逐步建立文件发布、项目审核、项目管理、数据统计一体化的网络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调研,适时修改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推动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七)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问题治理。针对农民反映和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解决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等领域多收乱罚及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继续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采取部省联合治理、省级自主治理两种方式,实行排查、处理、整改全程督办,深入解决区域性涉农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组织开展对黄河灌区农业用水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治理,切实纠正不合理收取水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积极探索采取综合改革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黄河灌区农民用水负担过重的问题。加强农民负担重点信访案件督办,解决农民反映的难点问题。

(八)强化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推动地方实施逐级督导评价制度,实行审核评价和实地抽查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定期开展实地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督促各地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一事一议专项检查,切实纠正筹资筹劳办法不完善、组织实施不规范、超范围超限额等问题。坚持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年度检查,深入督办违规违纪问题。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测工作,完善监测指标,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

(九)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结交流各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验。探索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研究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意见。

(十)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按照已有部署,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指导各地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推进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建设,适时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总结宣传先进经验,确保示范县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建设农村集体“三资”、承包土地、农民负担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进程。

(十一)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研究制定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强化村级财务公开,进一步推动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继续做好农村财会人员业务师资培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及时编制和汇总报送机制。加强农村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农村审计文书示范文本,指导各地做好日常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等专项审计。

四、强化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与服务,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二)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指导各地合作社主管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示范社评定发布工作机制,对示范社开展运行监测、动态管理。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所有涉农项目要与示范社对接,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

(十三)推动政策完善落实。要把完善政策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积极会同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增加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有关部门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指导合作社做好发票领用等工作。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引导各地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十四)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支持建立一批合作社人才培训实训基地,依托基地逐步健全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合作社人才培养体系,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着力打造一支管理水平高、市场意识强、乐于奉献、素质优良的合作社领军人才队伍,大力培养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本领强、服务意识好、热心合作事业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

(十五)强化服务指导。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店(连锁店),开展“农社对接”试点。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引导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方面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五、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十六)加强形势研判和重大问题研究。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变化,及时了解龙头企业在生产、贸易、带动农户就业增收等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及时研究对策,为龙头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重点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创新机制及扶持政策研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多种形式金融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和龙头企业“走出去”战略等重大问题研究。对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开展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十七)推进龙头企业扶持政策落实。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99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部门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政策落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推动地方加快出台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

(十八)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工作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出台扶持政策措施,积极为示范基地发展提供有效支持。修订完善示范基地创建办法,组织认定第二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将示范基地打造成为改革创新的试验示范区,在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打造科技创新和质量检验检测平台等方面开展探索,积累经验,扩大示范基地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力。

(十九)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深入研究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典型经验,总结推广一批龙头企业加基地加农户、龙头企业加合作社加农户、龙头企业加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加农户、行业协会加龙头企业加合作社加农户等典型模式,示范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二十)加快推进一村一品发展。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加快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建设。开展全国一村一品发展情况调查,加强一村一品工作指导,因地制宜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对传统优势明显、独具地方特色、主导产业突出、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专业村镇授予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称号,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和品牌大县。

(二十一)开展人才培养和产销对接活动。进一步修订完善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教材,开展农业产业化政策、经济运行调查、运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专题培训,组织各地完成对1500名龙头企业负责人的培训任务。为龙头企业搭建产销对接平台,组织其参与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中国(宁夏)园艺博览会等活动。通过举办展会、参观考察、发展境外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做好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服务工作。支持指导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六、启动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二)加强工作统筹和政策调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合力。开展专题调研,侧重研究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及鼓励其参与公益性服务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财政、发改、金融等政策支持。

(二十三)开展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在全国选择一批领导重视、基础较好、经验具有普适性的县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工作,通过扶持典型、总结经验,探索构建服务供给充足、体系综合配套、供需对接顺畅、服务机制完善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有效措施。

(二十四)扎实做好服务体系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情况监测工作。注重监测的科学性、时效性、真实性,完善数据采集、信息审核、整理填报等工作规程。加强数据汇总分析,做好成果转化运用工作。

(二十五)创新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各地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有效整合各类公益性、经营性服务组织资源,形成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创新服务供需对接机制。鼓励公益性服务机构、经营性服务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分工合作,发展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社加农户、龙头企业加合作社加农户等服务模式。

七、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做好农村经营管理基础工作

(二十六)加强基层农经体系建设。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联合制定加强基层农经体系建设的意见。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理顺农经工作体制与职责体系。

(二十七)做好农经统计工作。抓好年报、半年报和年终预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质量。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发挥好决策服务作用。继续组织业务培训和工作考评,延伸绩效考核,促进业务能力与水平进一步提升。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使农经统计适应农经工作拓展的要求。继续开展基础研究,探索改进统计调查方法。

(二十八)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围绕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选择若干专题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突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储备。完善农村经管调研网络,坚持农经特邀调研员制度,充实农经专家队伍,搞好课题委托和成果运用。

(二十九)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宣传。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经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围绕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典型经验,制定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精心策划、深入开展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加强农经信息网站建设,完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网络平台。加强农经信息、简报编发管理,为领导决策部署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附件:
农办经〔2013〕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302/P020130201532159426870.ceb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甘建价[2006]5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工商初始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六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㈠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



㈡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



㈤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㈥企业与专职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㈧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㈨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㈩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七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㈠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满1年;



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㈣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㈤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㈥企业与专职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㈧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㈩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 暂定期内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十二)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八条 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㈠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㈡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㈢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㈣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㈤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或省、市、州认可的人事代现机构代为管理;



㈥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㈦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㈨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第九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㈡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㈢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㈣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公证书;



㈤企业缴纳营业税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㈧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㈨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暂定级资质标准核定,暂定期为二年。暂定期内满1年后达到乙级资质核定标准者,可申请乙级资质。暂定期满2年仍达不到乙级资质核定标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其资质。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和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质的,按企业初始工商登记的隶属关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审批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前两个月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受理时间。



第十三条 初审和批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甲级、乙级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暂定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或省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甲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到有效期届满30日前,如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且继续满足相应许可条件的,应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有效期。



第十六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延续有效期,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加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有效期手续。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延续有效期,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有效期手续。



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包括:



㈠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及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㈡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㈢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㈣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包括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等;



㈤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司法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㈥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㈡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㈢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㈣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㈤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外省入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在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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