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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14:34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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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0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

(一)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具有多种功能,植物资源丰富或者次生植被好,通过封山育林和各种抚育措施,能够逐步恢复原来植被的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主要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三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在本自治区的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或者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公安、环保、土地、水电、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五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综合体,以保护热带、亚热带珍稀动植物为重点,为科研、教学提供实验研究基地。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必须贯彻“保护自然环境和珍稀动植物,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和合理利用资源,为国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针。

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集体的土地、山林(含群众的自留山);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保护区界线,由林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提出方案,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报批。

自然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其管理机构应当即与当地人民政府商订区界协议,落实土地、山林权属,明确周边界线,标桩立界,并划分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

国家计划进行重大经济建设的地区,以及有土地、山林权属争端的地方,不宜新划为自然保护区。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或者变动级别、调整范围、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保护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生物种源及其自然环境;

(三)定期进行动植物资源监测和调查,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四)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及动植物资源的途径;

(五)进行巡逻检查,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捕乱猎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

(六)利用荒山、荒地开展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八)在确保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带动和帮助当地居民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或者配备公安特派员,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当地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的公安机构或者公安特派员负责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情况,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修建损害自然生态环境的工矿企业及其他设施,已建立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拆迁。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动或者管护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并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旅游业务,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二)有关部门投资或者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的旅游建筑和设施,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

(三)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

(四)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要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五)设置防火、防盗、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保护、管理和发展自然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开展科学研究,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途径和生物资源自然演变规律,成绩显著的;

(三)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四)其他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或者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致使自然保护区资源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破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可制订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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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海事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


关于印发2006年海事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海事局 【2006-04-10】
为了贯彻落实2006年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各项海事法制工作,并为顺利完成“十一五”海事法制工作指标为了贯彻落实2006年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各项海事法制工作,并为顺利完成“十一五”海事法制工作指标和任务打好基础,现提出2006年海事法制工作要点,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十一五”海事发展的法制工作指标是:“法律法规基本满足海事发展需要;直属局、分支局两级机构的政务公开合规率达到90%以上,沿海和内河水网地区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考核中的执法过错和错案率不超过5%,发现的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得以100%追究;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重大事故结案率及结案合格率均达到100%;沿海及内河水网地区海事机构重要行政许可项目实现网上办理,初步实现电子政务。”今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对实现“十一五”的法制工作目标是打好基础的关键年,各海事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我局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计划和具体措施,稳步推进,并结合“规范管理年”活动的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十一五”法制指标的实现。
二、海事立法工作
(一)继续做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争取年内完成《船员条例》的发布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立法审查工作。协助部局承担《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的深圳海事局、承担《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的上海海事局、承担《船员条例》制订的广东海事局,应当将相应的立法工作列入本局年度工作计划,保障立法工作顺利实施。
(二)今年要配合部开展对《海上搜救条例》的立法审查,请山东海事局继续协助部局推进该条例的立法工作。部局今年将加快《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条例》的立法进程,在对条例中需要调整、规范的主要制度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的基础上,争取年底之前完成报部局局长办公会议的送审稿,请辽宁海事局、天津海事局继续协助部局做好相关的调研、论证等工作。
(三)按照交通部2006年立法计划,完成《国际航行船舶保安规则》、《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船舶签证规则》、《航运企业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等一类规章的制订和立法审查工作。要求承担一类规章制订任务的部局有关处室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规章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并形成送审稿。
(四)做好《游艇管理规定》等重要二类规章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请深圳海事局牵头,上海、山东海事局参加,对《游艇管理规定》从船舶、船检、船员、通航管理以及海事服务等方面开展调研,研究游艇管理的特点、规律以及境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形成征求意见稿报部局。其他二类规章,要求部局承担制订工作的处室在年内视情完成初稿或者征求意见稿,作为一类立法项目的储备。
(五)在做好交通立法工作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关注、深入研究和认真应对由其他部门起草的涉及海事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回复工作。部局各有关处室和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交通部以及当地的立法计划,重视涉及海事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订工作,深入研究相关条文对海事工作的影响,认真应对征求意见的回复,并主动与相关单位和立法部门沟通,努力为海事行政执法争取和谐的法制局面。委托广东海事局对《航道法》的制订实施重点研究跟踪,并对该法的修改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供部局参考。
(六)要进一步重视并做好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部局各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对本处办理的以交通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名义发布的涉及海事行政执法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对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就是否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提出具体意见,于2006年10月底之前送交部局法规处汇总。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对本单位发布的涉及海事行政执法业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清理,并与2006年10月底之前将清理情况送交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汇总。
(七)做好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跟踪工作。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要对2006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中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逐一列为研究对象,进行及时、深入的研究和跟踪,提出需要部局关注的方面和相应的对策。经部局同意,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可以会同有关海事局或者专业院校、其他研究机构共同开展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研究工作。
(八)承担地方立法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应当充分认识地方海事立法对中央海事立法的补充作用,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制定海事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同时必须注意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在涉及海事立法的重点环节或者海事职责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局请示汇报。
(九)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严格控制本单位及其下级海事局向社会或者管理相对人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发布超越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以及部局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职责、权限、分工、执法条件、执法程序、办结时限和收费等规定的或者与之相抵触的文件。
三、海事法制建设工作
(一)海事行政许可工作
今年交通部第1号令发布了《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为做好该部令的宣贯和实施工作,要求:
1、部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和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以此为契机,并结合“规范管理年”活动,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实施许可。各海事局(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许可的条件,不得违反海事行政许可 “三分离”(即受理、审核、批准三分离,但当场许可除外)工作制度和原则。
2、部局机关各业务处室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结合各项许可的管理特点和要求,制订各项海事行政许可的具体申请文书、材料要求、实施程序规定、许可格式文书及用印规范,有关具体申请文书、材料的要求,应当于2006年3月底之前提出并交由部局法规处在政务公开指南中予以公示;具体实施程序规定和格式文书及用印规范应当于2006年9月底之前提出并交由部局法规处在政务公开指南中予以公示。
3、各海事局要将开展网上海事行政许可作为海事信息化工作、电子政务工作和执法便民的重要内容,法制工作部门要重点从网上申报、审批的公示、条件、程序、执法文书格式以及方便管理相对人等方面进行督察和配合,推进有关海事局开展网上受理、审核工作。
4、各直属海事局法制工作部门要结合海事管理机制调研的开展,深化海事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主要从:解决可能重复、重叠或者交叉的许可项目,转变许可管理模式,减少审批环节和简化工作程序,形成权力制衡,便利被许可人等方面进行研究。
(二)依法行政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海事局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准则,也是规范管理年的重要目标。为此,委托浙江海事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海事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海事系统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于年底之前将草案报送部局。
(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海事行政执法职责清理。海事行政执法职责是海事行政执法的基础和根本,也是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重要基础工作。此项清理工作由海事政策法规研究中心会同山东海事局承担,按照上位法和国际条约,逐项清理、汇总、归纳、梳理,并将结果于2006年9月报送部局。
2、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法监督制度和规定。2001年6月,部局制定了《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并发布“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检查各海事局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是今年规范管理年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从组织领导、法制工作部门的机构和人员、执法监督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责任追究规定和执法风纪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对5年来的执法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和总结,并于2006年11月底之前将总结报告报送部局。委托天津海事局修订《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06年7月底之前将修订送审草案报送部局。
3、执法监督检查。部局将在年内适时组织部分海事局采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与自评格式文书和系列表格》开展对执法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口检查和抽查,检查的重点是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执法风纪情况以及海事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软件的推广应用及其对过错或者错案的预控作用,同时考核执法过错和错案率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率。请山东海事局对《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与自评格式文书和系列表格》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年底前报部局。
(四)政务公开工作。“十一五”海事发展规划要求政务公开合规率达到90%以上,请山东海事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以及部局提出的各项要求,修改、完善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中的各项内容,于2006年6月底之前报请部局,并发文征求意见;请河北海事局会同河北省地方海事局,按照部局2001年发布的《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研究制订政务公开合规评估的具体规范要求,于2006年6月底之前报送部局。
(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十一五”海事发展规划要求“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部局将在年内举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实务”培训,请各海事局法制工作部门的主管人员参加。
(六)海事执法证工作
按照《关于实现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的指导意见》,强化省级地方海事局对本省地方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的统一管理,包括培训、资格审查、考核和跟踪管理等。各级海事局要按照要求,做好海事执法证换发工作以及对持证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海事业务工作综合评价
海事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已经在直属海事系统试运行三年,2006年开始正式运行该体系。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海事统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指标体系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确保基础数据客观、真实。“海事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列入今年部软课题,请江苏海事局对该体系试运行三年来反映的问题在部软课题研究中进一步分析、研究和修改完善。要求水网地区的地方海事局参照该体系在本省内试运行,并将试运行情况于2007年1月份报送部局。
五、海事标准化工作
各级海事局要充分重视海事标准化工作。学会运用有关国家标准、交通部行业标准,规范管理相对人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具体行为、作业规程以及对安全、环境的影响评价工作。部局将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现行的涉及海事管理的标准,建立海事标准化体系框架,具体工作请上海海事局会同上海海事大学承担。
六、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法规工作
吸取埃及红海“萨拉姆98轮”事故教训,开展对海上滚装客船法定检验技术法规的调研,委托船级社提出进一步保障海上滚装客船建造、修造质量标准的对策意见。
配合渡口、渡船的专项整治活动,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继续对辖区内渡口、渡船有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请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跟踪各海事局的调研情况并在年内提出评估报告。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图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互联网地图作为信息时代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体现了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并事关国家安全。为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增值服务(包括浏览、搜索、导航、定位、标注、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下载等)必须使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三、互联网地图的编制(包括编辑加工、格式转换、质量测评)、更新等活动,必须由取得相应电子地图编制或者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范围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更新互联网地图,必须遵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地图管理规定。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引进的境外地图必须按相关进口地图的规定管理。

五、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服务器不得设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六、互联网地图必须由相应互联网地图编制单位按照地图审核有关管理规定送审。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公开登载、传输。

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2年。审图号有效期内地图表示内容发生变化或审图号到期前,应重新送审,取得新的审图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登载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图,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标注可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地理信息。

八、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不断增强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认真对用户上传标注的兴趣点和其他新增兴趣点进行审查,确保所有信息符合国家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规定。

不得公开的兴趣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存储、记录、传播。

地图安全审校人员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九、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上传标注行为,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互联网地图服务中出现的泄密等安全问题,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每6个月应将新增兴趣点送交审核批准互联网地图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在互联网上登载、复制、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互联网地图,必须在相应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地图审图号和著作权信息,并应经互联网地图著作权人的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十二、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属地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管理原则,强化对互联网地图及其运行系统(平台)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建立跟踪监管系统,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及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互联网地图审查要求

国家测绘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互联网地图审查要求

一、互联网地图是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包括二维地图以及影像地图、三维虚拟现实地图、实景(街景)地图等。

二、互联网地图采用离线和在线审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互联网地图送审单位应构建好相应互联网地图服务运行系统(平台),并提供基于互联网的内部网址和登录账号用于在线审查。

三、送审互联网地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地图数据来源、生产方式、数据范围、数据尺度、数据格式、服务方式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电子地图编制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互联网地图数据及浏览软件;

(六)常用格式的兴趣点电子文档和待确认的涉密兴趣点。兴趣点电子文档应当包括位置信息、名称、类别、说明注记等内容;

(七)在线审查的内部网址和登录账号;

(八)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互联网地图,应提交国家测绘局批准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文件、指定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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