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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28:39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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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农村老年人生活,弘扬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应当遵循辅助家庭养老,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公安、老龄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75周岁、无固定养老收入的农村老年人(不含“五保”老人)可以申请享受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
  申请人年龄计算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基准。
  第五条年满75周岁、未满9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90周岁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特殊救助。
  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由市老龄工作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5:1的比例负担。
第三章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农村老年人申请生活救助,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等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和年龄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年龄和是否享受养老金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经初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县区老龄工作部门。
  县区老龄工作部门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准予享受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并报市老龄工作部门备案。
  第九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老龄工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批准享受救助的人员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管理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金于每年春节前发放。
  第十二条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为单位集中直接发放给老年人。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安排专人上门发放。
  老年人领取生活救助应当签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享受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的人员情况按年度进行核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生活救助停发或者增发手续。
  第十四条享受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人员户籍迁移的,由迁出地县区老龄工作部门出具证明,迁入地县区老龄工作部门重新办理生活救助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资金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资金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的,任何人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举报。
  对骗取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的,全额追回救助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从事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不予批准享受或者停发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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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05-3-10

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法》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现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交保证金。
1、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应具备防范化解保险中介机构员工(包括任何形式受聘为其工作的人)在经营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功能。
2、保单对保险代理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保单对保险经纪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二、在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经营期间,应保持该项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者中断职业责任保险的,应立即报告保监会,并于终止或中断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同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中国保监会。
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五年三月十日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为健全国务院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职务消费的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本指导意见所指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四、建立健全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各中央企业要对本企业负责人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订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企业应同时制订企业内部有关人员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其所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出资企业兼职的,所出资企业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其在本企业职务消费的情况。

  五、积极探索各类职务消费的管理办法。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以探索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

  对已实行货币化发放的职务消费项目,货币化补贴应纳入企业负责人货币性收入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货币化发放标准之外,以报销等方式在企业列支。

  企业负责人实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

  对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企业要根据享有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限额标准和审核报销程序,明确审核责任人,防止公私混淆。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不得同时给予货币性补贴。

  六、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应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职务消费的标准(额度)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要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内进行调控,避免职务消费预算的过快增长。

  七、增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公布的内容原则上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八、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应将职务消费情况在述廉评廉会议上进行通报,接受监督。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应对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各中央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设情况、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接受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和驻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范职务消费制度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九、逐步完善管理体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系统一管理。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管理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年度职务消费情况载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手册报国务院国资委。

  董事会试点企业,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职责,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经理层职务消费的规范工作。

  注:

  目前,国资委已对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进行了部署。按照要求,中央企业将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起规范职务消费的有关制度规章,并从2007年起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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