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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书刊检查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16:50  浏览:9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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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书刊检查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书刊检查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国青少年出版社,中国青年杂志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读物发行总公司: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陆续发出了《关于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的紧急通知》、《关于在全国出版社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通知》等几个文件。文件指出:目前,一些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书刊在社会上广为流传,淫秽色情出版物充斥图书市场,非法出版活动依然猖獗,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妨碍社会安定。为迅速扭转这种局面,必须认真检查、整顿书刊内容及其市场。根据这一精神,共青团中央决定,各主管团委和出版、发行部门,要结合共青团系统出版和发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把检查整顿书刊作为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措施加以落实,组织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一、严肃认真地查处内容有严重问题的书刊。内容有严重问题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政治上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的;

  2.有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内容的;

  3.虽然构不成淫秽、色情内容,但格调低下,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4.宣扬愚昧迷信,宣传看相、算命、看风水的;

  5.其它内容有严重问题的。

  所查处的各类出版物包括声相制品、封面、插图、广告宣传品等。

  凡有上述内容的书刊、声相出版物一经发现立即停印、停出、停发,就地封存,并尽快将情况报至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单位,听候处理。

  二、严肃认真地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

  这次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在指导思想上一定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精神,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主要检查、整顿从1988年5月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关于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下达以来的违纪活动。对于1989年2月《补充规定》下达以来的违纪活动要作为重点加以检查,从严处理。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通知规定,这次整顿的内容、处理的原则和权限是:

  1.凡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的图书(包括违反协作出版图书范围、协作出版对象、未经过终审终校以及书号出刊等问题),协作双方利润一律没收,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2.对既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内容方面又有问题的图书、对出版社除按有关法律、行政规定进行处理和没收利润以外,还要加处罚款。此类违纪图书在1989年2月以后出版的,要从重处罚,罚款数额要在所得利润的五倍以上。

  3.与出版社协作的对方违背合同更改内容或增加印数的,除没收利润外,加处利润五倍以上的罚款。

  4.经查证落实确属卖书号或变相卖书号行为的,除没收卖书号所得利润和从重罚款外,对出版社还要给以停止整顿或撤销登记的处分。隐瞒不报,如经发现要加重处罚。对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一犯再犯,问题严重的出版社,要给予停业整顿和撤销登记的处分;同时,还要追究出版社领导者个人的责任,直至撤销职务;违反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者个人,也要予以处分。

  5.对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的处理权限:对地方出版社的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作出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中央级出版社的处理,由新闻出版署会同北京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处理决定由新闻出版署作出。

  6.各出版社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发动群众,严格检查,进行整顿。对认真检查问题者,处分时可以适当从宽,对隐瞒问题不报告者,要从严处分。对知情者举报的情况,应认真核实,严肃处理,对举报者应给以奖励。

  这次整顿工作要求在9月10日前结束。出版社的整顿工作没有结束前,不得开展新的协作出版、代印代发项目。

  整顿工作结束后,出版社要写出专题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告包括:整顿工作中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改进工作的措施。

  团中央要求各级团委负责同志,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协助党政部门整顿文化市场,查处反动的、黄色的出版物和音相制品;切实加强对自己所属出版、报刊、印刷、发行单位的领导,针对这次检查、整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共青团的出版、报刊、印刷、发行事业,根本宗旨是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绝不允许出版发行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书刊、音相制品,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各出版、报刊、发行单位,要结合近几年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做好工作,继续为青少年提供优质的精神食粮,把共青团的文化、出版、新闻事业办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坚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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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公告


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认可的网站行使表决权的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申请通过本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向本所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上市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帐户。

  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大会应在本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本所新股申购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所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本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二)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1元代表议案一,2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

  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代表对议案组2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代表议案组2下的所有议案;

  (三)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选举票数超过一亿票的,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

  (四)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五)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第十条 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通过本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当日下午四时之后,如果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经结束,公司可以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签发的数字证书取得网络表决结果数据。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行公告。如果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告中应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单独表决统计结果。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表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本所和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上市公司应支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本所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因系统异常及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内”、“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据我们了解和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来信来电反映:在新的改革形势下,有些地方政府将工商所下放到乡镇管理,有的还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财政拨款,让其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管理,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的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任。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过去,一些地方曾进行过工商所下放的试点,但实践证明弊多利少,不利于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促进深化
改革、扩大开放的顺利进行。因此,国务院于去年四月批准发布了《工商所条例》,从法律上对工商所的性质、任务及其隶属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田纪云副总理在今年年初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强调:“工商所是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划设置,有利于搞活

经济、统一管理市场。下放工商所不仅会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办案,还可能形成一乡一所,增加机构编制。”
鉴于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强调,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工商所条例》和田纪云副总理的讲话精神,理顺体制,加强基层工商所的建设,使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促进生产力发展服务。在县级政府机关转换职能的改革中,要区别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同行业主管职能的不同性质,
使改革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维护经济秩序中,充分发挥经济监督与执法作用,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身的廉政勤政建设。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财政拨款,让其自负盈亏的作法,显然是不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系统各级机关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这一情况,以取
得理解和支持。
今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基层工商所执行《工商所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推行规范化管理,颁发合格证。凡未取得合格证的工商所,不得自行行使监督管理权(具体办法另发)。希各地予以高度重视。



199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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