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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33:43  浏览:9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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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投资[200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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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重点产品和技术结构)导向计划,以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方向,着力解决当前重点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现将第三批“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国经贸厅投资[2002]148号)中的有关要求,把项目前期各项工作抓实抓细,促使项目顺利实施和尽快达产达效。

  二、凡列入本导向计划的项目均视同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三、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凡列入本批导向计划、总投资在2亿元(不含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限额以上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企业审批(其中聚酯、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汽车整车及发动机、涉及棉纺生产能力的改造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批复单位要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原则,对资本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证明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严格把关,并将批复文件及其附件报送我委备案。我委在收到备案文件20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批复即自行生效;如有异议,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批复单位。经审核确认的项目,将纳入我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限额以上新开工项目计划”下达。批复单位不得将我委此次授权的审批权限再次授权下级单位。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或拆大为小,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改造内容和产品纲领。项目确需进行调整的,要按程序报我委核准。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规定,企业要落实资本金。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按照银行与企业“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承贷银行,由银行独立审贷。对已承诺贷款的项目,银行将按照项目进度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发放贷款。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产品市场及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建设内容和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应按程序将调整方案及时报我委,我委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六、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856号)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要承担终身责任。各地经贸委、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积极为企业技术改造创造良好外部条件。

  七、对违反审批规定的项目,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各级经贸委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国产设备抵免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八、煤矿安全技改项目将另行下达。

  请按以上要求,抓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促使项目尽快实施。

  附件:一、第三批“双高一优”专题内容

     二、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第三批“双高一优”专题内容

  一、冶金节能节水及环保

  改造内容:针对冶金行业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耗水量大等问题,采用新型节能降耗技术,推进清洁化生产,支持企业实施富氧喷煤、高炉余压发电、干熄焦、转炉高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蓄热式加热、节水技术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重点钢铁企业高炉喷煤量达到吨铁180千克,50吨以上转炉煤气回收达到吨钢90立方米以上,干熄焦达到20%左右,促进干熄焦设备的国产化,吨钢一次耗新水量降到16立方米以下,实现能源有效利用,减少污染,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

  改造内容:针对化纤行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水平低、企业生产规模普遍偏小,品种单一、差别化率低,高性能化纤依赖进口,化纤生产能耗高、污染大、企业竞争力差等问题,结合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相关企业改造重组,重点发展高档面料所需的各类高性能、差别化、功能化纤维等。

  改造目标:改造后,增加适应生产高档纺织面料、装饰面料和高科技领域对高性能化纤多品种、多样化的需求的化纤产品,提高化纤行业技术水平和化纤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化纤产品差别化率由20%提高到35%以上,同时使化纤生产降低消耗,治理污染。

  三、油品及乙烯后续产品升级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成品油质量不高、乙烯后续产品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问题,重点支持采用加氢裂化、加氢精制、硫磺回收等技术,增建催化汽油选择加氢、渣油加氢脱硫、柴油加氢精制、硫磺回收装置等配套设施,增产高指标环保型清洁汽油、柴油,提高汽、柴油质量;采用先进的大型高效裂解炉、高效换热和分离器及催化蒸馏等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乙烯装置,提高乙烯收率,降低能耗、物耗,增加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专用树脂生产能力,增产国内急需的聚酯专用料、差别化纤维及主要配套原料。

  改造目标:改造后,达到城市清洁燃料质量要求的汽油和柴油的年生产能力得到提高,清洁汽油的比例由18%提高到34%左右,其中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的比例由6%上升到11%左右;清洁柴油的比例由80%提高到85%左右,其中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的比例由19%上升到24%左右。提高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等专用料的国内自给率;增加聚酯专用料、差别化纤维及配套原料的有效供给。

  四、农药、精细化工产品及硝酸铵改性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中、高毒农药比例较高,化工产品精细化率较低,新技术、新品种产业化困难,以及硝酸铵即将纳入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生产成本大幅提高的问题,支持采用国内自行开发的技术,增加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新品种的有效供给,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增强优势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对食品和饲料添加剂、专用精细化工产品及国内市场缺口大、主要依赖进口的精细化工产品进行重点改造,提高现有产品档次和加工深度,淘汰、改造现有不合理的工艺、原料路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增建复合肥生产装置,将硝酸铵转化为不具有爆炸特性的复合肥,主要是硝基氮磷钾和硝磷铵复合肥等产品。

  改造目标:改造后,每年增加新型杀虫剂生产能力22750吨,新型除草剂生产能力2800吨,新型杀菌剂生产能力1600吨,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农药占农药总产量的比重增加6%,加快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淘汰步伐;新增丙酸、六偏磷酸钠等食品添加剂产品,主要品种基本满足国内需求,新增专用精细化工产品,主要是有机硅及深加工产品、钛白粉、已二酸等,改变部分专用精细化工产品及其原料长期依赖进口的状况;有条件的硝酸铵生产企业全部转产复合肥。

  五、重大技术装备

  改造内容:针对重大装备技术开发手段和成套能力相对落后的问题,强化和完善产品的技术创新条件,提高开发能力,充实关键加工设备,重点支持新型的发电和输变电装备;为冶金工业配套的连铸连轧设备、高炉余热余压回收装置、炉外精炼设备、大型轧辊等;为大型石油化工装备配套的透平机械、特殊泵、阀类、换热器等;特殊工程机械和高等级路面维修机械等;为大型环保工程配套的水处理设备、水净化设备、城市垃圾处理设备等。

  改造目标:通过技术改造,输变电设备提高可靠性,冶金、石化设备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并适应新工艺、新流程的发展,新型发电设备、液化天然气船、高速高原列车、磁棒印花机等新产品形成供应市场的条件。

  六、农业机械和基础机械

  改造内容:针对农业装备、数控机床和关键基础件品种少、技术水平低的问题,结合组织结构和生产工艺的调整,通过增加产品开发、试验测试和加工手段,重点改造农作物种植、收获及加工机械、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节水灌溉设备、设施农业装备等;促进数控机床及其关键配套件上品种、上档次、上质量,向多轴化、复合化、智能化、环保型发展,实现数控机床的高速、高精和高效,提高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基础件重点改造国民经济发展急需和为重大成套设备配套用的轴承、液压件、气动元件、高强度紧固件、精密模具等。仪器仪表围绕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和检测、科学研究的需要,重点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和智能化仪表、医疗器械的开发和生产条件,同时支持量大面广的产品提高可靠性。

  改造目标:改造后,基本满足农业对播种、稻麦收获机械的需求,提高农机关键件的水平、质量和可靠性;粮食深加工和水果加工储藏设备部分满足市场需要。有关数控机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提高轴承、液压件、模具产品档次,星轮减速器、激光设备、集装箱检查系统、包装机器人、金属磨损自修复材料等新产品扩大生产能力。

  七、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改造内容:针对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竞争力差的问题,重点发展低污染、节能新型发动机和有竞争优势的汽车关键零部件,增强产品开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中重型车及专用车、经济型轿车、中高档大中型客车性能和制造水平。增强重点骨干企业产品开发能力。

  改造目标:改造后,新型轿车投产时国产化率达到40%以上,发动机尾气排放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以上,整车产品性能达到国家对汽车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结合调整重组,提高一汽、东风、上汽三大汽车集团和一批优势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八、企业信息化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企业信息化整体水平低,应用层次不高等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继续选择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包含银行、冶金、机械、轻工、纺织、医药化工、电子信息等行业)进行信息化的改造,以及为企业信息化服务的软件骨干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大型企业集团实现网络化、数字化环境;基本实现研发、生产、财务和客户管理、营销等各环节的信息化整合,实现企业内部的资源共享,大大提高企业的管理决策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稳妥推进电子商务,为实现企业间电子商务(BtoB)创造条件。

  九、通信与网络产品及新型电子元器件

  改造内容:针对通信与网络产品、电子基础产品技术落后,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不高,企业竞争力不强,国内有效供应不足等突出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选择国内市场需求量大且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的宽带综合接入网设备、光纤传输设备、信息安全服务器、导航定位系统等产品进行改造;继续选择国内市场需求量大、且易形成规模化生产的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片式元件、高频频率器件、光纤预制棒、光电器件、显示器件、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电子材料以及电子专用设备仪器等进行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信设备与网络产品规模化生产,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加国内有效供给;促使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产品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增加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国内有效供给。

  十、关键纸种及纸浆

  改造内容:针对国内造纸原料、纸浆及关键纸种有效供给不足、原料结构不合理、装备落后及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选择骨干造纸企业,加强纸浆和关键纸种的改造,同时加大对节水及环保治理的力度。

  改造目标:改造后,调整骨干造纸企业的原料结构,增加纸浆及关键纸种的国内有效供给,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降低成本,减少污染,实现清洁生产,增强我国造纸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十一、农副产品深加工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农产品加工程度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本次改造结合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选择行业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及规模制糖、畜牧产品、水产品、乳制品、果蔬产品等主要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形成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保鲜、存储、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水平,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促进农副产品的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十二、煤矿采掘机械化与洁净煤生产应用

  改造内容:针对重点煤矿采掘机械化装备落后,煤炭洗选产品结构不合理、煤矸石固体污染严重等问题,重点支持主要产煤地区、煤炭出口基地和西部开发地区的大中型煤矿,采用综采综掘、电液控制等先进技术,实施煤矿采掘、运输等系统的高效机械化改造;支持主要产煤地区、煤炭出口基地和稀缺煤种矿区的大中型煤矿,采用先进的洗选加工和清洁燃烧技术,实施以煤炭洗选、配煤和坑口劣质煤发电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鼓励资源和市场条件好的企业,发展水煤浆、型煤等洁净煤技术。

  改造目标:改造后,原煤生产工效达到每工10吨以上;洗精煤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市场标准;坑口综合利用电厂消化煤矸石839万吨,增加装机容量114万千瓦,实现矿区和矿城集中供热的目标。

  十三、新型干法水泥及新型建材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水泥行业和新型建材产品结构不合理、能耗高、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差、产品品种少、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在总量调控的前提下,采用预分解窑先进技术,支持日产2000吨及以上规模、具有矿山资源优势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同时等量淘汰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落后小水泥生产能力;支持以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为原料或燃料,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建材产品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新型干法水泥比例提高2-3个百分点,水泥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吨熟料耗标煤110千克,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粉尘排放全部达标,水泥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得到提高;新型建材比重明显提高,成本降低,部分产品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节土、节能、节水、环保和产品多样化,提高行业的工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十四、流通现代化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流通企业连锁比例低,流通环节上难于保证“菜篮子”商品及药品的安全性,物流水平较低等突出问题,重点安排连锁经营、“三绿工程”(绿色市场、绿色加工生产线、绿色通道)、现代物流等方面的改造,支持连锁企业改造商品采购、库存、配送、销售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系统,促进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支持“菜篮子”商品企业完善加工、流通、检验检测和市场流通设施。支持现代物流利用信息技术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改造,提升物流管理、经营、设施和装备的技术水平。

  改造目标:改造后,在流通环节上提高“菜篮子”商品和药品的安全性;使连锁商业企业的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现代物流骨干企业,降低流通环节的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率,逐步提高我国工业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重。

  十五、新药产业化及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药品和原料药新产品少、更新换代慢的问题,重点支持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项目,采用现代生物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微囊技术,结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实现新药产业化,提高中药产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市场前景好的新药实现产业化,同时配套进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保证药品质量。提高国家重点中药保护品种的工艺技术水平,实现生产过程现代化,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缩小与国际天然药物的差距,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十六、电力节水节能与环保

  改造内容:针对电力行业耗水量大、能耗高、污染严重等问题,重点支持水资源短缺地区、中西部地区以及高硫煤地区的电力企业,采用空冷、循环水高浓缩倍率、干除灰、烟气脱硫、循环流化床锅炉等先进技术,实施电厂综合节水改造;结合关停淘汰小机组和城市集中供热,实施电厂节能与环保改造;鼓励条件适宜的地区,发展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采用洁净煤技术实施燃油机组煤代油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增加装机容量463.2万千瓦,年消耗煤矸石542万吨,淘汰老机组371.6万千瓦。电厂循环水浓缩倍率由1:2.5提高到1:3.5,循环冷却水每千瓦时损耗由6千克降低到4千克;电厂脱硫降尘效率达到95%以上,年减排二氧化硫26.9万吨、烟尘28.8万吨;节水1125.6万吨;节约标煤271.3万吨。

  十七、其他

  (一)高附加值机电轻纺产品出口。

  改造内容:针对机电轻纺产品出口附加值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重点支持:(1)机电产品出口。重点是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和成套装备扩大出口规模。(2)轻纺产品出口。选择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重点改造家电、皮革、陶瓷、高档纱、面料等产品。

  改造目标:改造后,提高机电、轻纺出口产品的质量、品种、档次和附加值,加强环保治理,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具有传统特色的出口产品的企业。可新增出口创汇24.5亿美元。

  (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新能源。

  改造内容:重点支持工业废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废旧家电的集中拆解、处理、回收利用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改造,同时,重点支持国产化风力发电场的建设和太阳能热水器骨干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一些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的废水达到“零排放”,重点企业节水量、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产业化、商业化。

  (三)地方比较优势项目。

  改造内容:利用地方独特资源、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前提下,选择上述专题未包括但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排名前3名(改造与重组相结合的重大项目可放宽到前6名)、经营状况和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支持其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带动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一批地方重点骨干企业进一步扩大竞争优势,增强实力,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利税有较大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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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来提·扎克尔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加强拆除违法建筑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妨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临时建筑。



  第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拆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由政府领导和行政综合执法、建设、规划、监察、市政市容、国土资源、房产、水务、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园林、信访、电力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协调处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重大事项,检查考核区(县)和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七条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摸底排查、例会、定期报告、执法督查、举报奖励等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八条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行市、区(县)政府及其领导机构成员单位领导责任制。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第九条 各区(县)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根据摸底排查的情况依法及时组织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定期向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遇重大拆除违法建筑事项,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自查、自纠、自觉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影响、干扰和阻挠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曝光。



  第十四条 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行政综合执法部门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场或者不签收的,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张贴在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由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七日前,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发布通告。通告须载明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被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地点、面积、强制拆除的日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对决定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应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的内容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应当在实施强制拆除之日前采取停电、停水、停气措施。



  第十八条 拆除违法建筑所需的费用,由违法建筑的所有者承担。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内容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超越法定权限、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并造成损失,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房、买卖、出租违法建筑或为违法建筑办理、出具相关手续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第三条 进口出版物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国家对其发行实行分类管理。
  进口限定发行范围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实行自愿订户订购和市场销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四条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第五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六条 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七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应持单位订购申请书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者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九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订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订户名单、拟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批准后的订户名单及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供应订户。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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