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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51项轻工行业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7:46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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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51项轻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66号

 

公布51项轻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空气清新气雾剂等51项轻工行业标准,现予公布,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8项,推荐性行业标准43项,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

     二、43项推荐性行业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QB 2548--2002
空气清新气雾剂
   
2
QB 2549--2002
一般气雾剂产品的安全规定
   
3
QB 2550--2002
家具用气雾上光剂
   
4
QB 2551--2002
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技术条件
QB3662--1999
 
5
QB 2552--2002
造纸机械用钢制烘缸技术条件
   
6
QB 2553--2002
制糖机械蒸发罐
   
7
QB 2554--2002
食用氯化钾
   
8
QB 2555--2002
食用硫酸镁
   

 

附件二:

43项推荐性行业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QB/T1815--2002
指甲钳
QB/T1815--1993
 
2
QB/T2538--2002
轴流式交流换气扇
   
3
QB/T1173--2002
单晶体冰糖
QB/T1173--1991
 
4
QB/T1174--2002
多晶体冰糖
QB/T1174--1991
 
5
QB/T1214--2002
方糖
QB/T1214--1991

QB/T1215--1991
 

 

6
QB/T1657.1--2002
唇振动气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
QB/T1657.1--1992
 
7
QB/T1657.2--2002
小号
QB/T1657.2--1992
 
8
QB/T1657.3--2002
圆号
QB/T1657.3--1992
 
9
QB/T1658.1--2002
簧管气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
QB/T1658.1--1992
 
10
QB/T1658.2--2002
长笛 短笛
QB/T1658.2----1992
 
11
QB/T1658.3--2002
单簧管
QB/T1658.3--1992
 
12
QB/T1658.4--2002
高音双簧管
QB/T1658.4--1992
 
13
QB/T1658.5--2002
低音双簧管
QB/T1658.5--1992
 
14
QB/T1658.6--2002
萨克斯风
QB/T1658.6--1992
 
15
QB/T2539--2002
家用电动洗衣机定时器
电动机式定时器
QB/T3721--1999
 
16
QB/T2540--2002
皮革表带
    
17
QB/T2541--2002
钟表 功能和非功能宝石
QB/T3719--1999
ISO1112

18
QB/T2542--2002
苯甲醇
QB/T3757--1999
FCC IV:1996

19
QB/T2543--2002
丁酸苄酯
QB/T3759--1999
FCC IV:1996

20
QB/T2544--2002
香豆素
QB/T3761--1999
EOA NO.201

21
QB/T2545--2002
桉叶素含量80%的桉叶油
QB/T3763--1999
FCC IV:1996

22
QB/T2546--2002
二甲苯麝香
QB/T3768一1999
EOA NO.25

23
QB/T2547--2002
葵子麝香
QB/T3769--1999
EOA NO.25

24
QB/T2556--2002
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设计规定
QB/T3663--1999
 
25
QB/T2557--2002
剖糖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26
QB/T2558--2002
爆炸胀接不锈钢复合钢管
 
27
QB/T2559--2002
仪器玻璃成分分类及其试验方法
  ISO12775--1997

28
QB/T2560--2002
实验室玻璃仪器 过滤漏斗
  ISO4798--1997

29
QB/T2561--2002
实验室玻璃仪器 试管和培养管
  ISO4142--1997

30
QB/T2562--2002
电视机旋转台用玻璃
   
31
QB/T2563--2002
淋浴屏通用技术条件
  ENTWURF1997

32
QB/T2564.1--2002
螺钉旋具 命名与术语
QB/T3860--1999
ISO2380--1:1997

ISO2380--2:2000
ISO8764--1:1999

ISO8764--2:1999
ISO2352:2000

33
QB/T2564.2--2002
螺钉旋具 一字槽螺钉旋具旋杆
QB/T3861--1999

34
QB/T2564.3--2002
螺钉旋具 十字槽螺钉旋具旋杆
QB/T3862--1999

35
QB/T2564.4--2002
螺钉旋具 一字槽螺钉旋具
QB/T3863--1999

36
QB/T2564.5--2002
螺钉旋具 十字槽螺钉旋具
QB/T3864--1999

37
QB/T2564.6--2002
螺钉旋具 螺旋棘轮螺钉旋具
QB/T3865--1999

38
QB/T2565.1--2002
钢斧 命名与术语
QB/T3857.1--1999
 
39
QB/T2565.2--2002
钢斧 采伐斧
QB/T3857.5--1999
 
40
QB/T2565.3--2002
钢斧 劈柴斧
QB/T3857.6--1999
 
41
QB/T2565.4--2002
钢斧 厨房斧
QB/T3857.7--1999
 
42
QB/T2565.5--2002
钢斧 木工斧
QB/T3857.9--1999
 
43
QB/T2565.6--2002
钢斧 多用斧
QB/T3857.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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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8 号

《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已经 2005 年 11 月 7 日市人民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市民,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扶助待遇。

第三条 残疾人符合国务院制发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本人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对其实行集中供养。

第四条 残疾人家庭成员符合《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或者《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保障待遇。

第五条 残疾人家庭发生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经本人提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对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严重功能障碍的残疾人,由残疾人联合会给予定额生活补助。

第六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进行技术培训;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或者进行改组、改制需要经济性裁员时,不得首先安排其下岗。

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国有企业残疾职工,可自愿申请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由所在企业发给生活费,并应当继续按照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政策性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照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 3 倍提取安置费并按照国家规定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七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人事档案保管等服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积极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开办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新开办的市场,鼓励市场举办单位对残疾人申请摊位给予优惠照顾。

第八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为其优先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并在收取注册登记费等费用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 5000 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从事其他行业免征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子女、残疾少年儿童就读政府安排入学的义务教育学校的,免收杂费,补助课本费,其中寄宿的补助生活费;就读公立普通高级中学,按照指令性计划录取的,按照标准学费予以减免;就读市属高等教育学校的,优先安排其享受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减收、免收或者生活补助的费用,从相关区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的资助贫困学生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市属高等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成人教育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均应当录取。

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免试体育,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者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计入考试总成绩;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其外语成绩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考取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每年提供学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制订。

第十二条 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筹措资金解决。

市、区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门诊设立导医台,引导残疾人就诊,在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设立“残疾人优先”标志,并优先提供挂号、就诊、交费、取药等服务。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对残疾人给予医疗扶助。

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家残疾人康复计划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安装假肢和聋儿培训等康复训练确有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由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康复机构免费提供眼球晶体、假肢、助听器等用具用品,减免有关手术、安装和训练费用。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非商业性投资的游览参观场所免收门票。其中,盲人、下肢残疾人、重度智力残疾人、精神病残疾人进入上述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免费进入。

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凭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残疾人免费乘坐车(船)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含专线车,旅游线路除外)和轮渡、轻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停车场对残疾人自用车应当免收停放费。

残疾人使用市内收费公共厕所应当予以免费。

第十五条 邮政部门对按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寄递费。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公共服务性窗口和商场、医院、宾馆、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广场、公共厕所以及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立明显的无障碍标志。

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残疾人专用坐席。

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提供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服务费用。

提倡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依法拆迁残疾人房屋的,拆迁单位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对残疾人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拆迁单位在支付搬家费时,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 50%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所必需的生活过渡用房,应当予以解决。

房产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安排配房租赁或者租金补贴。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固定电话,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受理单位应当给予优惠。

对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在申请安装有线电视时,受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的 50% 收取安装费。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不给予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予以处理。

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举报,并提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制定的扶助残疾人的政策性规定,其标准低于本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扶助残疾人另有政策性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中、法(法国)税收换文

中国 法国


中、法(法国)税收换文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让·沙邦团长阁下
团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任,我们双方就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任何一方的航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从事本协定范围内的货物和旅客的运输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和收益,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付一切税捐。
  上述内容如蒙您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于  眉
                      1975年9月28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眉团长阁下
团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1975年9月28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任何一方的航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从事本协定范围内的货物和旅客的运输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和收益,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付一切税捐。
  上述内容如蒙您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
  我谨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来函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让·沙邦
                        1975年9月2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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