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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3:14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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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20727  实施日期:20020727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第九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各类团体、企业和个人以及我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通信业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通信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参与经营通信业务或从事与通信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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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24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申请表。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因私 出国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事司

附件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须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申请表》(见附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假报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总局机关、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对外合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副司(局)级以上干部。

第四条 上述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向人事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利用节假日进行旅游观光等活动,须向人事部门提交请假报告,并出示与旅游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书(原件)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二)探亲访友以及从事其它私人活动,须向人事部门提交请假报告,并出示有效的国(境)外邀请人正式发出邀请函件的原件和邀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第五条 人事部门在呈办时,应从本单位及工作人员所属部门总体工作安排情况出发,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人请假情况、工作安排情况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第六条 没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须报总局人事部门呈办,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请假审批程序:

(一)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党政正职请假,由本人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总局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总局局长批准。

(二)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党政副职请假,由本人向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总局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总局机关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对外合作中心以及机关服务中心的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下干部请假,由本人向所在部门领导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部门主要领导同志签署意见和总局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

(四)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副司(局)级以上干部请假,一般由本人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总局离退休办党总支审核后,由总局党组授权人事部门领导批准。涉密性较高部门的离(退)休副司(局)级以上干部请假,由本人提交书面请假报告,送总局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保密工作的总局领导批准。

(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处级中层干部请假,由本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和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六)书面请假报告内容应包括:请假理由、请假时间、前往地方、联系方式等;并同时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申请表》。

第八条 总局工作人员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申领的因私护照、因私前往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五部委公通字[2003]13号文件规定,由人事部门按要求收回,集中统一保管。

(一)凡是个人因私办理的出入境证件,须在归国后十五日内上缴,由有关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二)总局机关、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对外合作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私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由总局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三)总局机关、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对外合作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因私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由总局离退休办公室党总支集中统一保管。

(四)各直属单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司(局)级干部及在职处级干部因私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五)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由总局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第九条 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总局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人事部门销假。

第十条 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报批手续,造成国家利益或单位、部门工作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岁)



政 治

面 貌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工作单位及职务



出国事由

同行人员名单

及其所在单位



拟定出国(境)日期

及在境外停留时间



邀请方及其与

受邀请人之关系



呈报部门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回国销假时间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管理,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分项计算、总额包干,按性质不同,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会议,并对不同类别的会议实行不同的经费开支标准(会议分类见附件)。
二、会议费的来源。第一类会议经市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拨款;第二类、第三类会议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包干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
三、会议费开支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工作人员就餐费等项目。开支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四、除县级市和远郊单位的代表参加第一类、第二类会议期间可安排食宿外,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和参加第三类会议的代表不安排食宿,会议代表的司机一律不安排住宿。对参加第一类会议不安排食宿的代表,可发给会议交通伙食补贴,发放标准掌握在会议伙食费开支标准以内。其他第
二类、第三类会议不发交通伙食补贴。
五、改革会议用餐制度,提倡在会议期间实行卫生餐、自助餐等用餐形式。
六、各区、县级市第一类、第二类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低于市同类会议开支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并报广州市财政局备案。
七、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监督实施。
八、本规定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议分类表和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 议 分 类 表
┌─────┬────────────┬──────┬──────┐
│ │ │ │工作人员占代│
│会议类别 │ 范 围 │会议经费来源│表人数的比例│
├─────┼────────────┼──────┼──────┤
│ │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 │ │
│第一类会议│党代会、市委全会和市府组│经市领导批准│ 15% │
│ │成人员全体会议,市纪委全│由财政拨款。│ │
│ │会、市劳模、先进集体和拥│ │ │
│ │军优属会议。 │ │ │
├─────┼────────────┼──────┼──────┤
│ │各部门以市政府、市委名义│由各单位在本│ │
│第二类会议│召开的系统性先进个人和集│单位包干经费│ 10% │
│ │体表彰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或自有资金中│ │
│ │等。 │解决。 │ │
├─────┼────────────┼──────┼──────┤
│ │各单位自行召开的各种工 │由各单位在本│ │
│ │作、业务会议和表彰先进 │单位包干经费│ 5% │
│第三类会议│会议。 │或自有资金中│ │
│ │ │解决。 │ │
├─────┼────────────┴──────┴──────┤
│ 备注 │ │
└─────┴──────────────────────────┘
附件: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标准
(单位:元)
┌─────┬───┬───┬───┬────┐
│ │ │ │ │工作人员│
│ │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就餐标准│
├─────┼───┼───┼───┼────┤
│第一类会议│150│180│50 │ 110 │
├─────┼───┼───┼───┼────┤
│第二类会议│120│130│30 │ 80 │
├─────┼───┼───┼───┼────┤
│第三类会议│ 80 │ │20 │ │
├─────┼───┴───┴───┴────┤
│ │1.以上标准均是每人每天的开支标│
│ 说 │准。 │
│ │2.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的印刷费、│
│ │会场租金、交通费、医药费、加班补│
│ 明 │贴费等项目的开支。 │
│ │3.第三类会议的费用开支标准由各│
│ │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费情况在规定的第│
│ │三类会议费标准内掌握开支。 │
└─────┴────────────────┘



199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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