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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征求意见函》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8:27:23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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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征求意见函》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征求意见函》的答复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24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征求意见函》(法函[2003]55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了未经验收的工程,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特别是在因提前使用或者擅自动用造成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施工等责任方没有按照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计、施工造成的,则应当由责任方承担主要责任,发包方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征求意见函

(2003年11月5日法函[2003]55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院在审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案件时,涉及国务院1986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适用,对该条文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我院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从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时开始,产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均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不论这种质量问题是否系由于其使用的原因造成。理由是:在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问题应该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一方承担责任。但建筑工程应该进行验收才能使用,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只要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未验收工程,就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条例规定的“由此”应该理解为“因此”,即发包方虽然提前使用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但如果该工程质量问题并不是由于使用方的提前使用而造成,而是由于施工方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建筑法规的要求施工而形成,则仍然应该由施工方承担责任。特别是在施工方同意建设方使用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更应如此。如果一味要求提前使用一方承担不属于其造成的质量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相悖。

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意见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立法原意,特请贵办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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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根据黑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经过委员审议,决定将《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每年农历九月九日定为我省老年节”,改为“每年公历九月一日定为我省老年节”。



1994年5月21日

关于2004年度南方五省烟叶标准标样审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叶收[2004]第24 号

关于2004年度南方五省烟叶标准标样审定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烟叶公司(处),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全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全国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为了进一步推进烟叶收购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进程,认真执行国家烟叶标准,做好收购工作,定于2003年4月25日至4月29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审定福建、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等五省(区)烟叶标样,对相关人员进行烤烟分级标准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审定各烟叶产区烤烟的国家烟叶实物标准样品(样品数量见附件一)。
  2、烤烟分级标准培训。
  二、参加人员:有关省级公司、重点烟叶产区分公司主管烟叶标准的同志(各省代表名额见附件二)及部分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分级标准组委员(委员名单见附件三),含已配备烟叶质检机构的省二、三级质量检测站烟叶质检人员、有关卷烟厂质检人员。
  三、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锦峰大酒店(南昌市站前西路281号),酒店电话:0791-6418888(总机)、0791-6413268(营销部)。江西省烟草公司联系人:刘在强 13970822056、杜长根 13607089798,电话:0791-6535125、6535129。
  四、会议时间:4月24日报到,4月25日至29日开会。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只审样不制样,各省送审的样品必须经省级局(公司)初审。各等级(把)叶片数量不少于30片。
  2、各省级公司要严格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控制参加会议人数,并于4月20日前将与会代表人数、抵达和返程时间、车次(航班)等电告会务组。
  3、参加会议代表费用自理。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 件:

  2004年度南方烟叶标准标样审定数量分配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51&pic_id=0
  2004年度南方烟叶标准标样审定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51&pic_id=1
  参加审样会的全国烟草标准化农业分技术委员会分级标准组委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51&pic_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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