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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7:50  浏览:9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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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信字[2001]1号
2001年05月18日



关于征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建设兵团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势头很好,一级专线网建设将在今年六月底完成,开通视频会议系统、专线电话,下半年开始,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重点将转入计算机网络互联和检察信息应用系统建设。

检察信息网是由全国几千个检察院计算机局域网通过检察机关专线网连接而成的互联型网络。由于各项检察业务、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局域网采用的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消息邮件系统、WEB服务系统等技术不可能一样,各个检察院对信息应用系统的需求也会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划信息应用系统,制订一整套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使数据信息在网络内部和网络之间的传输、交换不存在技术障碍,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也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指令和信息能否及时准确地通过网络上传下达,实现协调指挥和统一行动,关系到检察机关计算机网络建设的使用效率、水平和投资效果,关系到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能否长期稳步、健康地发展,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是否能真正实现信息化、网络化。

经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决定,由高检院信息办组织制订统一的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以解决网络软件统一问题。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各级检察院使用的网络应用软件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规范发布前各级检察院已经实际使用的各种网络应用软件,应按照规范进行修改、完善。今后,在检察机关信息系统中使用的网络应用软件必须是通过高检院审核、评测的产品。

根据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意见,现将征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涉及有关事宜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认真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制出符合全国检察信息网实际的技术规范草案,并于2001年6月30日前报送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文档可使用电子邮件发至npic@spp.gov.cn。


附件: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编制须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编制须知


一、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基本编制原则

编制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以下简称规范草案)应当注意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护原有资源

编制规范草案应当充分考虑到目前已经在检察系统实际运行的局域网软件的客观情况,应使现有的绝大部分局域网软件在经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可以继续使用,以保护原有投资和信息资源。

(二)数据交换无技术障碍

规范草案应当保证原有网络软件与依据规范草案开发的网络软件在广域网上进行数据交换时没有技术障碍,保证实现网络与数据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草案提出的技术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能够作为今后评审网络软件的客观依据。

(四)先进性

规范草案应当立足于检察信息化的当前需求和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发展的现状,充分考虑检察机关各项业务的发展变化和信息化深入发展的趋势以及新技术不断涌现的实际情况。规范草案中采用的操作系统、交换协议、中间件技术和数据库、消息邮件、WEB服务平台等有关技术产品与技术标准,应当适应当前及今后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

(五)突出重点、解决主要矛盾

规范草案应当围绕检察业务、办公事务和综合管理三类基本内容,弄清需要使用哪些信息,哪些信息需要交换,如何交换,需要使用哪些应用或服务,主要是用于业务协作,还是用于综合查询,如何在广域网上实现等,并据此提出全面解决方案。如认为全面解决目前条件尚不成熟,规范草案至少应当针对数据信息、数据交换和最低应用或服务功能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已满足广域网信息数据交换的基本需求。

二、制订“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的步骤

(一)调研,征集规范草案

高检院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工作组,在原有基础上,根据检察机关的具体情况提出规范的基本要求,向省级检察院和有关软件开发公司征集规范草案。

(二)综合论证,制订规范

工作组对各省级检察院和有关软件开发公司提交的规范草案进行归纳、综合、补充,形成规范的初稿,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反复征求专家和各方的意见,综合分析论证、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专家评审,修改完善

聘请有关专家对送审稿进行初审,对初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形成评审稿后,正式提交专家评审。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四)报批、发布

将规范草案报送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印发执行,同时通报有关软件开发单位。

三、“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基本内容

(一)网络通信协议规范

检察机关信息网决定采用TCP/IP协议作为整个网络的主要通信协议,高检院在10.0.0.0至10.255.255.255地址段内,统一为各级检察院局域网分配地址。

检察机关信息网使用jcy作为顶级域名,各单位的域名统一在此域名下分配。

本部分的有关规范高检院已经完成,规范草案可以参考,或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二)网络服务与应用平台规范

规范草案应当明确提出局域网及广域网的基本网络服务功能及实现方式,如提供文件服务、WEB服务、消息(邮件)服务、数据库服务等。

规范草案中对应用平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主流产品,例如:

1.网络操作系统:Windows NT/2000、Unix/Linux

2.数据库平台:SQL Server、Oracle、DB2、Sybase

3.消息邮件平台:Exchanger server、Lotus Notes

4.WEB服务平台:IIS、Apache

(三)数据库分布规范

检察机关信息网应用系统可分为检察业务、办公事务和综合管理三部分,数据库可分为用于日常工作和业务协作的事务型数据库和用于综合信息查询的综合查询型数据库。

高检院、省级院、分市院和县区院都应建立事务型数据库,高检院和省级院应当建立综合查询型数据库,分市院是否需要建立综合查询型数据库,各单位可在规范草案中予以说明。

(四)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模型

规范草案应当给出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模型,并作出必要的说明。下图是我们初步设想的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模型,仅供参考。



网络之间的信息交换主要是邮件信息和数据库信息,网络内部主要是WEB服务器、邮件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换。用户面对的是各种应用软件(包括浏览器、邮件客户端等)。邮件信息的交换可考虑使用SMTP等协议实现。数据库信息的交换需要建立数据交换平台,不建议应用软件对网络之间的数据库直接访问。

(五)数据信息规范

定义检察业务、办公和综合事务信息系统采集、存储、处理、使用以及交换所需要的核心数据的规范,包括数据字典(数据项、命名约定、完整性约束等)、信息代码体系、数据库表等。

本部分是应用系统规范的基础和重点,规范草案提供单位应当充分了解检察业务、办公和综合事务的应用需求、业务协作和数据共享需求,提出的规范应当比较全面、详细、科学、实用。

(六)数据交换规范

数据交换是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的基础,数据交换主要存在于局域网和广域网的数据库之间(事物型数据库与综合查询数据库、事物型数据库与事物型数据库、综合查询数据库与综合查询数据库)。

数据交换系统应当以系统服务的形式在后台实现。规范草案应当说明数据交换的设计思想、格式标准、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共享服务的实现标准。如果采用现有产品,应当给出较为详细的实现方案。

(七)应用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定义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对业务管理、办公事务和综合管理系统应分别阐述。

(八)应用系统安全规范

定义应用系统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实现方式。

四、各单位在规范草案编制中可以不受上述内容范围的约束,可以提出并阐明自己的观点及具体解决方案。

五、各单位可以邀请有关软件开发公司参与规范草案的编制工作。


二OO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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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认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追认行为完成若使效力未定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效力未定行为溯及自始发生效力。
(二)催告权
这是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规定,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追认期间,若在此期间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撤销权
这是指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权与催促权都是相对人的权利,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效力未定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促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1)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为即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2)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如明知对方行为人能力欠缺而为之,则不得享有撤销权。


作者:刘蕊

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新旅字[2002]第184号
(2002年8月26日)


  旅游客源市场开发是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工作,没有客源便没有旅游业。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工作的目的,就是塑造新疆旅游整体形象,提高旅游产品竞争力,积极推动旅游业在西部大开发中快速发展。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国际旅游为先导,边境旅游为支撑,国内旅游为基础的发展方针",并要求以"丝绸之路"为主线,2:3:5景区建设工程为重点树立起新疆旅游的国际品牌形象,使高品位的自然景观和浓郁的民族风情文化景观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旅游精品。到2005年,国际、国内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10.9%,达到136.82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当年全区 GDP的7.45%以上。
  为了实现自治区党委赋予的光荣使命,加大宣传促销力度,不断拓展国内外客源市场,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坚持统一规划、整体设计、重点开发的原则,集中财力在旅游客源地宣传推广新疆旅游产品。
  1.积极动员各类旅游企业参加国家旅游局组织的国内外大型集中促销活动,采取整体布展的形式,突出表现新疆独特的自然景观与迥异的民族风情。
  2.国际旅行社和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含三星级)必须参加国际旅游促销活动,国内旅行社和三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必须参加国内旅游促销活动。未参加的企业,必须承担均摊的统一布展费。连续三年未参展的旅行社不得通过年审,连续三年未参展的酒店由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降低星级标准的处罚。
  3.宣传促销必须按规划进行,应突出新疆旅游业及各地"十五"发展规划的重点,周密策划,精心包装,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宣传促销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手段。
  4.在宣传促销工作中不能因循守旧,要因地制宜,在突出地域特色、民族特色上下功夫,使自然资源与民俗风情有机融合,形成合力。
  5.根据不同的客源市场和社会阶层,依据不同的需要,依照专门的主题集中促销,推出不同的旅游产品线路。
  二、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增强旅游促销实效。运用影视、歌曲、广告、互联网、旅游画册、导游手册、VCD光盘、CD-ROM光盘等旅游产品介绍的多种宣传形式,在时间和空间上加大覆盖面,提高宣传实效。
  1.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重点宣传推广"五区三线"旅游产品,突出打造"丝绸之路"旅游品牌。
  从2003年开始起动"三个一"促销工程:
  筹拍一部六集《我们新疆好地方》旅游专题片,按党委提出的"五区三线"旅游发展思路,每条线两集,每集30分钟;
  筹拍一部《丝绸之路探幽》旅游专题片,由新疆、甘肃、陕西联合制作;
  制作一个《阿凡提陪你游新疆》网络动态软件,在新疆旅游网上推出,接受全国公众浏览。
  3.每年全年在中央电视台4套"中国新闻"栏目中作新疆旅游广告。
  4.每年"五一"黄金周前,提前10天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节目开始前作5分钟广告。时间持续一个月。
  5.继续抓好传统旅游宣传品的发行。《新疆游》画册、《新疆旅游手册》、CD-ROM光盘、新疆风光VCD光盘;要继续保持高质量的出版发行,满足不同结构公众的文化欣赏需要。
  6.充分发挥新疆旅游网的宣传优势。随着电脑的普及,网络宣传是重要的宣传手段。各地、各旅游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络"这一平台的作用,积极将自己的优势资源和产品、企业概况链接到"新疆旅游网",缩小与客源市场的空间距离,达到快速促销的效果。
  7.利用领导来访和出访之时,抓住时机在各种媒体组织旅游形象宣传,以求产生良好的轰动效应。
  8.积极采取部门协同型宣传促销模式。各地要与宣传、文化、教育、社科、经贸等相关部门联合,在其他宣传、促销的同时把旅游内容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加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9.积极采取明显拉动型宣传促销模式,在主要客源市场邀请当地文艺或体育明星作为形象大使,面对该市场公众宣传区域旅游形象。
  10.积极邀请新疆国际客源地新闻媒体来疆采访,充分发挥我国驻外旅游办事处的窗口作用,全方位塑造新疆旅游形象。
  三、宣传促销工作,实施大统一、小分散的战略。大型整体促销活动必须举全疆之力,务求强势操作,各旅游企业要适当承担促销费用,企业各自特殊性的产品促销不作统一规定,由企业自行推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帮助。
  四、自治区旅游局组织各旅游热点地区和新疆所属的全国优秀旅游城市、部分旅游企业,组成大篷车队赴主要客源地流动宣传,进行旅游咨询服务和民族歌舞表演。
  五、每年"十一"黄金周后到第二年"五一"黄金周前,分别组织热点地区、优秀旅游城市和旅游部门领导以及旅游企业组团到欧、美、日、韩、东南亚、独联体及台港澳地区举办旅游说明会,新闻发布会和新疆旅游周,扩大新疆旅游影响力,形成淡季抓促销、抓整顿,旺季抓质量、抓秩序的良性循环机制。
  六、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向全国征集新疆旅游歌曲作品,包括词、曲作品,请专家评议后集册发表,并在适当时候举办旅游歌曲专场电视晚会。
  七、每年10月中旬举办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年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类旅游企业代表参加会议,邀请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的领导参加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评选优秀宣传品和先进工作者,推动宣传促销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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