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52:30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纳税申报期内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的问题,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为切实排解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以下措施:
一、分类确定申报期限。充分利用10天的申报期有计划安排申报纳税,是防止在申报期最后两天一起办税造成排队,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的最现实做法。针对纳税人集中在每月申报后期2至3天办税以至出现排长队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结帐期限、信用等级、行业类型、区域分布等特点进行科学分类,积极与纳税人沟通,引导各类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分别不同时段办理申报纳税。如将纳税人分为两部分,一批人在1-6日申报纳税,另一批人7-10日申报纳税。也可以分三部分,以便错开办税时间,避免拥挤。为确保公平、公正,申报纳税期应定期轮换。
二、开展预约服务。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预约申报及上门服务等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避免集中办税,排队拥挤。
三、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征管要求和各类税收业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各类窗口的数量,并根据办税高峰时的实际情况,临时增加办税窗口、增派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适当延长办税时间,以减轻纳税申报窗口的工作压力。
四、推行多元化申报提高办税效率。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推行多元化申报、强化网络功效、提高服务技能以及实行一窗式管理等措施,提高办税效率,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切实缓解办税服务厅的压力。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对策研究

长期以来,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一直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颁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依法管理呢?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1、法律禁止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道内停车…(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2、法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按照本条规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执勤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因此,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结束。
3、法九十条不能处罚客车上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条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所以,不能以九十条为依据处罚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行为。
4、法九十三条处罚客车上下人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一款规定的本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的行为,只能采取“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法律本身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是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执法主体在违法现场。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一个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只要具备两个前提之一就构成了处罚的前提。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二个前提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后果。
当违法行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时,违法行为人应该接受的处罚结果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三条二款的规定是建立在高速公路具有完善的防护、安全设施,公民具有较高的交通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是为了惩罚严重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的行为,同时,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车、处罚的执法模式而设定的。
但是现实中,相当多的高速公路上,凡有人员进出的地方,护网都已经呈陈旧性破坏,高速公路沿线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高速公路上客车停车的根源
1、“防护设施缺陷”是产生客车停车上下人的根本原因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在通车之际,都设置了“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由于人为破坏,或者疏于维护,高速公路上行人活动的区域随处可见陈旧性的“出入口”,给高速公路上产生客车上下人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2、“利益驱动”是客车“以身试法”的原因
商人逐利,自古如此。高速公路上有乘坐需求的客观环境,导致客车停车后上人。旅客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车,导致客车停车后下人。商人违法逐利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处罚约束,后果不堪设想。
3、违法处罚无法根治客车停车上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减少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车上下人行为,强行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拦截行驶的车辆,并处罚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投入大,效果差,治标不治本。造成客运车辆在利润面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4、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是渎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造成部分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却又错误地选取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客运车辆”,将本应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的责任转化为“客运车辆”承担责任。同时,也掩盖了其本身不适应新形势下交通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违法实施处罚”是执法者践踏法律,是依法行政幌子下的司法腐败!直接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执法模式,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管理好交通。
1、依法履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是根本
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外的地方出现客车上下人的需求,首先必备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方便行人出入高速公路的陈旧性“出入口”。而这样的“出入口”在行人经常活动的地点,到处都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发布,2004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发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为时,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高速公路道路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的隐患。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行人加强管理是出路
如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没有乘车需求,高速公路上乘客没有下车需求,那么,客车违法上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如果管理的力度致使乘客不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车,那么,客车下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所以,治理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根本出路在对行人的管理。
3、对行人加强管理的可行性
(1)法律禁止行人上高速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法律授权处罚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依法改变执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已经半年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为了罚款暂扣证件不开强制凭证,现场撕罚款单处罚违法行为,一时间,到处是执法者在违法处罚当事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警民关系空前紧张。
笔者认为,当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紧迫任务应该是:
针对法律要求,首先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勤务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根本,从规范个案车辆(乘客)的违法行为转变为依法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完善“道路设施”,彻底铲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门,同时发挥高速公路巡逻警车的作用,依法加强对“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达到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行车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车停车上下人的交通隐患。
五、河南省和山西省的地方法规违法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复函
浙江省总工会:
九月十八日总(阡)字第5-005号来文收悉。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中工作的职工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可以按照劳动部(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
是否算作长期工和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的答复”办理。即他们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在合作小组或者其他合作组织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上述工作人员中原来是小商、小贩的,其工龄应该从参加合作组织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之日起计算。



1962年10月3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