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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在贯彻执行煤炭总承包方案中切实搞好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12:23  浏览:8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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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在贯彻执行煤炭总承包方案中切实搞好安全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在贯彻执行煤炭总承包方案中切实搞好安全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850105

(85)煤安字第1号



一九八四年全国国营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较去年有所好转,特别是统配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3.98,比去年下降了14.41%,是近年来最好的一年。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煤矿安全状况还未实现根本好转,绝不能有任何松劲情绪。最近国务院已批准我部关于全国统配煤矿实行投入产出包干的方案,要实现这一方案,安全工作是关键。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工作奋斗目标

第一,随着煤炭总承包方案的实行,一九八五年全国统配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要达到3.6以下,今后逐年至少以10%递减率下降,到一九九○年降到2以下;全国地方国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达到7.5以下,今后逐年至少以15%递减率下降,到一九九○年降到3.4以下;基本建设矿井万米死亡率达到3以下,今后逐年至少以15%递减率下降,到一九九○年降到1.3以下。

第二,控制住瓦斯、煤尘、顶板、透水、火灾等重大恶性事故。

第三、消灭干打眼,逐步实现综合防尘,使尘肺发病率逐年下降。

二、具体措施和要求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全面落实部制定的十一条安全生产措施。部要求:

第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各工种工人都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改革的新形势下,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各业务部门要把业务保安工作真正开展起来,重点是搞好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各重要工种必须定岗位、持证操作。

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同经济分配制度紧密挂钩,实现责、权、利统一。

第二,毫不放松地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首先要抓好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坚持生产建设必须安全为原则,摆正安全与生产建设、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在承包中要做到四不准:不准削减必要的安全费用;不准忽视工程质量和设备维修质量;不准拖延处理重大不安全隐患;不准不顾规程、条例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抓好安全知识教育。各矿要完善安全教育室,采用电影、录像、幻灯、挂图等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新工人(包括轮换工、协议工)入井前,必须接受不低于两个月的安全知识教育,而且还应由老工人带着实际操作一个月。外包工程,承包单位也要对外包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调换工种,必须学习掌握新工种应知应会的安全基本知识。

各级领导和技术管理干部、安全监察员每年都应接受不低于10天的技术更新培训教育。

特殊工种工人都必须进行技术考核并发合格证书,有合格证的方准独立操作。

在职干部的安全培训,由干部、教育部门负责。工人的培训由劳资部门负责,安监人员和救护队及培训由安监部门负责。

第三,改善和加强安全技术装备。

各矿务局应加快安全技措工程的补欠速度,要从经济承包、吨煤维简费中提取0.5~1.0元做为企业安全基金。各煤矿年度安全技措计划要实行承包,以保证在近三年内完善矿井通风、瓦斯抽放、防火灌浆、防尘等四大系统,并充分发挥作用。

积极推广采用新的安全技术和装备。重点要把统配、重点煤矿所有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头都装配上瓦斯断电仪或轻便携带式瓦斯监测仪以及除尘风机;要在一九八六年使所有井下工人都装配上自救器。

所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的劳动安全产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决不许留下新的欠帐。

第四,对安全生产要实行严明的奖惩制度。

各矿务局(基建公司)建立的安全奖励基金,只能用作安全奖励费用。凡对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要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如记功、奖金、浮动升级等;凡实现部下达的百万吨或万米死亡率控制指标考核标准的矿务局(基建公司),要对主管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监局长等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反之,要给予罚款。发生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特别要追究局矿长(基建公司经理、工程处长)的领导责任。

各单位都要制订出对违章指挥和作业的处罚规定。

第五,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在改革中,各级安全监察和通风管理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准随意撤销。安监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都要予以保证,老弱病残和不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要逐步调换。各级领导要支持安监人员工作,决不能认为强调松绑放权就可以放松安全监察工作,相反越是松绑放权,越要严格把好执行安全法规关。因此,要求各单位要保证安监人员行使《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权力。

对部聘请的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要求,另行规定。

所有安监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局、矿安监人员要分井、分采区承包,所辖片区安全生产搞好的,隐患发现及时、解决及时的,要进行奖励。反之要进行经济处罚。

第六,全国煤矿每年都要进行三次有组织、有计划的安全生产活动。即:

第一,冬春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凡杜绝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并且一般事故也大幅度下降的省(区)由部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五月安全月活动。凡消灭死亡事故的矿务局,由公司、煤管局及省煤炭厅(局、总公司、公司)给予荣誉奖。

第三,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凡安全技措工程进展快,发挥效益好,安全状况有很大改善的矿,由矿务局给予物质奖励。

此外,各单位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请各单位按以上要求做出详细安排,并将情况随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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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发布《国家粮食指令性计划调拨合同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发布《国家粮食指令性计划调拨合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完善粮食调拨合同办法,根据近几年各地试行粮食计划调拨合同情况,经征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我部在商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试行规定》基础上,制订了《国家粮食指令性计划调拨合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调拨合同办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粮食指令性计划调拨合同文本,是规范性文本,由我部统一制定,并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厅)应按我部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布的《商业部门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统一印制。
二、国家粮食指令性计划调拨合同所用印章,各地可继续使用原“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专用章”,也可用本单位公章代替。
三、《调拨合同办法》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请及时告我部粮食储运局。

附件:国家粮食指令性计划调拨合同实施办法

(1991年11月8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粮食指令性调拨计划的执行,明确调拨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指令性计划调拨范围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间粮食调拨合同和出口粮食的供货合同。
进口粮食的调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调拨双方签订国家粮食指令性计划调拨合同(以下简称粮食调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以书面形式协商签订。
第四条 省间粮食调拨合同,由调拨双方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业部下达的季度调拨计划签订。具体执行,由收发单位根据上级粮食部门签订的粮食调拨合同所下达的月度运输计划书(表)履行,并标明调拨合同的编号。
第五条 出口粮食的供货合同,由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业部下达的季度出口计划,具体落实供货发运单位,并督促供货发运单位与外贸收购(接收)单位,根据商业部和经贸部有关规定,直接协商,签订合同;也可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外贸部门统一协商,代签合同。
第六条 按调拨合同下达的分月运输计划书(表)是调拨合同的组成部分,收发货各方必须严格履行。为确保合同条款认真贯彻,各级粮食部门在下达月度粮食运输计划书(表)中,应同时注明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由具体发运、接收单位遵照执行。
第七条 粮食调拨合同按商业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文本包括粮食品名、质量标准、计量单位,数量和期限、价格费用、运输工具、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商务处理依据以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等内容。
第八条 粮食调拨合同,采取一季一签的办法。一般在季度调拨计划下达之后,执行计划之前签约,但在特殊情况下,为确保紧急调拨任务的按时完成,也可采取先执行后签约的办法。
第九条 粮食调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有关粮食运输计划的编制、申报和粮食的发运、接收、中转、损耗、运输事故处理与商务责任划分,以及装具、铺垫物的使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调运管理规则》)办理。
(二)调拨的粮食质量,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涉及有关粮食质量检验等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质量管理办法》办理。
(三)省间粮食调拨价格和省间粮食调拨经营费标准,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省间粮食调拨的费用负担及结算办法,按照部颁发的“系统内部省间粮油调拨结算办法”办理。
(五)供应出口粮食的价格、费用负担及结算办法,按商业部、财政部、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粮食调拨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调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
(二)因上级主管部门调整或撤销原定调拨计划,使合同不能按原规定履行的。
第十一条 粮食调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日期,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部门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粮食调拨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调出方出现无故多发、少发或发运的粮食不符合调拨合同所规定的品种、等级、质量等问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调运管理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调入方出现无故拒收、少收等问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调运管理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违约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因交通、运输等外部门的原因,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造成违约的,粮食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原商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四年九月五日发布的《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物政发[2008]9号

2008年2月10日晚,被列为韩国国宝第一号的崇礼门发生大火,导致木门楼被焚毁,部分建筑砖体倒塌,这一事故引起广泛关注,也对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去年以来,我局接到各地上报的火灾事故共7起,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起,过火面积1586平方米。入冬以来,我国北方地区干燥少雪,存在火灾隐患,文物消防工作形势不容乐观。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各文博单位要从上述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常备不懈,严防死守,确保文物安全,现就有关具体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集中治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各文博单位要健全消防供水设施,配备灭火器具,建立火灾报警设施。对非文物部门使用管理的,或者对外有出租场地的文博单位,要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电器、电路等设备的安全性,消除火灾隐患。

二、落实责任,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各文博单位要完善防火安全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消防工作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不能互相推诿。加强日常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整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全体职工对消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深化各文博单位基层群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加强用火、用电、易燃、剧毒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群众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自防自救能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火灾一旦发生后,确保能迅速有效地扑救,使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立即开展一次以防火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工作。各文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防火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尤其是文物古建筑的防火情况,保证消防水源及消防水带和报警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确保各部位常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具,工作人员都能做到熟练使用,我局将于近期组成督查组赴各地开展专项检查。

文物消防工作是文物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应列入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议程,长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各文博单位尤其是各开放单位,要切实加强文物消防工作,从组织上、制度上、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要及时停业整改,请各文博单位立即按通知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情况于3月14日前汇总上报我局,我局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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