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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0:46:54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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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高〔2002〕11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申报国家重点职业技术学院、精品专业、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积极进行了申报,经组织专家评审,决定批准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机电技术应用专业等62个专业为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机电技术实训基地等12个基地为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一、二),我部将于近期下拨启动经费。
  
以上二项目由国家和学校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建设。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少于国家投入资金数额1:1的比例配套资金。各校也应配套建设资金。2002年国家将向每个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投入启动资金5万元,向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机电技术实训基地和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各投入启动资金50万元。2003年将视各地配套资金投入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加大投入。同时,启动上海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等10个基地的筹建项目,启动经费由各单位自筹,我部将视2003年经费落实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投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精品专业和重点建设实训基地的领导和政策支持,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建设起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精品专业和示范实训基地。

附件一:

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名单

   专业                学校 
  
机电技术应用专业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通信技术专业          北京联合大学 
  
高级护理专业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机床数控技术专业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       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养殖技术专业          西南农业大学 
  
模具制造专业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技术与地球物理专业     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华北航天工业学院 
  
雕塑专业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 
  
智能建筑专业          石家庄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动画专业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 
  
钢铁冶金专业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设施园艺技术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模具设计与制造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园艺(分配保护地园艺)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专业      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动物专业          吉林特产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长春汽车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会计专业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园林专业            南京林业大学 
  
纺织专业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鞋类设计与工艺专业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专业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纺织机电技术应用专业      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 
  
影像技术专业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制冷与空调专业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远洋船舶驾驶专业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工业外贸专业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茶叶专业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机床加工技术专业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现代通信技术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专业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冶金机械及控制技术专业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加工技术专业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飞机机电维修专业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工程专业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种植养殖专业          海南大学 
  
动物生产专业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汽车运用工程专业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市场营销专业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导游专业            昆明大学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机械设计及自动化专业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森林资源管理专业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矿山工程技术专业        甘肃工业职工大学 
  
机电一体化专业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 
  
采矿工程专业          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食品工程专业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机械及自动化技术专业      福建工程学院 
  
飞机维修工程专业        厦门大学 
  
公路与桥梁专业         青海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室内设计与装修专业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二:

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

       基地                  依托单位 
  
 四川 四川机械电子工程实训基地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 数控技术实训基地            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筹建基地(10个)              依托单位 
  
 上海 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          同济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 先进制造技术实训基地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 机电类实训基地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 汽车技术、自动化控制、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类实训基地  
  
 贵州 商贸管理运作实训基地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安徽 合肥工程实训基地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 热能、电气及自动化综合实训基地     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农业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 机电类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下沙大学园区高职实训基地(经贸类)   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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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4]9号


各处室:
  现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
  实 施 细 则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机制,规范和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全面提高督查的效率和质量,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更好地为市政府领导当好参谋,搞好服务,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衢政发〔2004〕10号),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督查工作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的领导下,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围绕中心、领导授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道正派、分级负责、网络运转的原则进行工作。
  (二)督查工作的任务是抓落实,通过督促检查,确保市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督查工作重点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市长信箱的办理等事项的督办。
  (三)正确使用督查工作的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为市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策当好助手。
  (四)努力提高督查工作实效。要实事求是,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求实效。要雷厉风行,每项督查事项都要有时限要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到有交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要坚持原则,敢督敢查,敢于揭露和反映问题。力戒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五)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所有督查书面通知、通报、报告、反馈等都要标明发放范围,并按规定标注密级,不准将正在办理或尚未解密的领导批办事项及办理情况在公开场合和亲朋好友中谈论泄露。
  (六)与推行电子政务相结合。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努力探索电子政务条件下督查工作新方法。
  (七)充分发挥办公室的整体效能。树立全员督查的意识,各处室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督查工作。督查室是市政府系统抓政务督查的综合部门,要协助办公室领导做好各处室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处室工作分工
  (一)秘书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专业处室:1、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2、对照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确定的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要求,加强对口联系部门的督查落实,并在每季度初对对口联系部门上季度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提供给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并同时抄送综合处、督查室;3、每年一季度对对口联系部门年度职能工作目标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督查室汇编成册,并负责半年一次完成情况督查,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领导参阅;4、对照市政府月度工作要点,在每月25日之前,将各条线涉及的市政府本月重点工作和分线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月工作要点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分送督查室和秘书处汇总;5、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落
实和反馈;6、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工作会议精神涉及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任务及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7、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含会议纪要、抄告单)中属对口联系部门或对口业务的工作目标的落实;8、有关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9、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有关工作;10、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信息处: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重要信息及市政府领导在重要信息上的批示的跟踪。
  (四)督查室:1、市政府每月工作要点完成情况汇总通报;2、《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全体会议报告中确定的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分解、重点督查、抽查及进展情况每季汇总通报、半年分析;3、市政府部门单位年度职能工作目标汇编及完成情况每半年督查;4、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查落实和情况反馈;5、省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办、督办、协调与指导,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6、市政府领导有关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反馈;7、市长信箱的办理;8、参与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关工作;9、市政府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制度实施情况督查通报或汇总反馈;10、参与和开展有关调查研究;11、督查工作有关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12、日常督查工作、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
  (五)各条线工作中需市政府督查室下发《政务督查通知单》或《政务督查通报》协助进行督查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督查室办理。
  三、督查工作方法
  督查工作要重实效、讲质量、抓落实。因此,督查工作的方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效果出发,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在督查中应因事制宜地采取一种或几种督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督查
  对督查内容比较明确的督查事项,采取下达文件、《政务督查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的形式进行督查。根据内容需要,也可以以市政府办公室便函的形式下达通知。
  (二)会议督查
  根据督查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召开会议部署、协调的形式,进行督查。
  (三)电话督查
  对督查内容较简单、不必下达书面通知,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可通过电话联系形式进行督查。
  (四)现场督查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对重要督查事项进行现场督查。可以采取全面督查、重点督查、抽样督查、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暗访。
  (五)联合督查
  对一些事关全局的督查事项,需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与市委督查室联合进行督查,或由市政府督查室与市监察局等联合进行督查。
  (六)调研督查
  围绕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市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选准题目,深入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抓落实的建议。
  (七)领导督查
  对一些重要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领导直接进行督查。有关处室事前应在调研基础上提供详细背景材料、有关情况分析及建议等,供领导参考。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程序
  1、立项:依据督查工作职责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纪要或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等,确定督查事项,明确内容、对象、要求、时限。涉及全局或重大问题的立项,须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定。承办时限一般为7-15天。
  2、登记:由责任处室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3、交办:原则上当天即交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4、催办:通过电话或上门口头催办。对逾期未报结的,下达《督查催办单》。
  5、审核:对承办单位报结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单位补充或重新办理。
  6、反馈: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督办件,以市政府文件或《督查专报》上报。向市政府领导反馈或面上通报反馈,督查室办理的,以《政务督查通报》或《督查情况反馈》等形式反馈;其它有关处室办理的,以《信息专刊》、《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及其它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反馈。
  (二)主要督查事项工作程序
  1、《政府工作报告》督查落实程序
  (1)督查室会同有关处室对《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立项,作为市政府当年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逐项明确联系领导、责任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各有关处室加强对口联系部门的督查落实,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便协调解决。督查室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并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督查,及时以《督查情况反馈》形式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情况。
  (3)实施中碰到的部门协调有难度的问题,有关处室应及时掌握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督查室及时了解面上情况,适时对协调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汇总,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领导研究、协调。
  (4)每季度初,各有关处室对对口联系部门上季度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供分管领导参阅;督查室对上季度面上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以《政务督查通报》向市政府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通报。
  (5)督查室半年对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建议、意见,供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参考。
  2、重要文件、各类会议精神督查落实程序
  (1)重要文件
  由文件主要内容业务对口联系处室或牵头处室负责按基本程序督查落实。综合性较强、牵头处室不明确或较难确定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指定牵头处室,或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交办意见指定牵头领导或处室,组织督查落实。
  (2)市政府全体会议
  ①年初部署全年工作的市政府全体会议,按《政府工作报告》督查落实程序办理。
  ②其它时间召开的市政府全体会议:由督查室负责,书面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限期上报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总后以《政务督查通报》进行面上通报。
  (3)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由督查室牵头督查落实:
  ①根据《会议纪要》立项,明确内容、要求、责任单位。
  ②通知责任单位上报落实情况。如会议明确责任单位是市政府办公室或责任人是市政府领导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提供。时间为《会议纪要》确定的时间或会议结束后1个月左右。
  ③汇总落实情况,一般按月以《督查情况反馈》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反馈。
  ④对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进行跟踪督查。
  (4)市政府专题会议
  由主持会议领导的联系处室或会议协调内容业务归口处室负责督查落实,必要时督查室予以配合。
  ①根据《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立项,明确内容、要求、时限、责任单位,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协调事项。
  ②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③汇总落实情况,及时向主持会议的领导汇报,并向其他有关领导、办公室有关领导及处室、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④如主持会议领导有新的指示或批示意见,进一步予以督查落实。对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进行跟踪督查。
  3、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
  (1)上级或市级有关领导批示转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批示件,由秘书处统一登记,按公文操作程序送有关领导阅批后,按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办理。
  (2)市政府领导批示件
  由联系处室负责,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编号、登记,以联系处室为单位按流水号进行编号、登记。
  ②仅需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阅知的批示件,以《信息专刊》或复印后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转各地、各部门。
  ③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有关领导同志阅处、参阅、阅研、研究、酌处、考虑等需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复印并填写格式化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转有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单位办理。
  ④交办处室收到承办单位报送来的办理情况报告或反馈后,对办理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一天内以《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形式向批示领导反馈,领导同意办理结果的,登记结案,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办公室内部有关处室或人员反馈;如领导有进一步的批示或要求,则进行继续交办。市政府领导在上级来文或各地、各部门单位及市本级有关单位请示性公文上的批示办理情况,按公文处理程序向批示领导反馈。
  不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充有关情况。
  ⑤各相关处室每季初将上季度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报督查室汇总(件数、反馈数、办结数、查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⑥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⑦年终,各处室将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登记、办理、督办情况及有关档案材料送秘书处统一存档。
  (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督办通知单》或《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的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应送督查室阅知并登记,再交有关处室按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办理,以便及时提醒和催办。有关处室在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备份送督查室存查。
  (4)市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转市信访局按国家有关信访法规和规定办理。
  (5)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件,需由督查室督办的,须市政府领导在批示中明确或另有明确指示,或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由督查室办理的,以《政务督查通知单》下达给承办单位,并以《督查情况反馈》向批示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统一以流水号编文号。
  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程序
  (1)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办理
  由督查室提交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牵头办理,并负责草拟答复文件。
  (2)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由督查室牵头,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衢政发〔2003〕3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衢委办〔2003〕100号)规定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市政协重点提案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督查室根据议案、建议和提案的主要内容和业务归口,对议案、建议和提案进行分类,分别交有关处室(含信息中心,下同)办理。
  ②各承办处室分别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按上述2个文件要求,进行办理。
  ③各承办处室根据办理情况,起草答复文件,由督查室初审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④各承办处室负责及时落实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答复承诺事项。督查室对政府系统面上办理情况进行协调和督查。
  ⑤督查室负责对政府系统办理议案、重点提案情况及整个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例会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协主席会议通报。
  ⑥督查室牵头组织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回头看",检查答复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⑦次年"两会"前,督查室对办理情况进行进一步汇总和总结,分别提交大会。
  5、市长信箱办理程序
  (1)督查室对"市长信箱"中的来信进行审查,将来信分为三类,分别处理:一是意思不清、牢骚怪话、骂人及一些无聊的内容等无实质性内容的来信,或内容重复的来信,不予办理,并从网上删除;二是内容较简单,有现成答案,或有明确解释依据的,由经办人员以电话或在网上直接回复;三是有实际内容,事实清楚的,予以下载。
  (2)督查室对网上下载的信件进编号、登记,并提出拟交办建议和时限要求,送督查室负责人阅批。
  (3)督查室负责人阅批后,一式2份,实行双轨运行,1份当天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另1份同时即送市政府秘书长阅,如另有批示,则继续交办。对重要来信,还须送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
  如承办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则根据内容要求,交有关处室办理,或由督查室直接办理。
  (4)督查室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需进行核实、印证,符合办理要求的,予以回复来信人;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报有关情况。
  (5)督查室统一对办理结果进行汇总整理,提出对来信人的回复意见,经督查室负责人签批后,适宜公开的,在衢州政务网上"市长回音"栏目发布;不宜公开的,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回复来信人;属举报类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的,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查无实据或无从查考的,存档备查。
  对经有关领导阅批的重要来信的回复,须经批示领导审阅后才能回复。
  (6)督查室对各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办。
  
  附件:1、发文流程
   2、《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格式、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登记表样式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级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国有及国有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的收益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遵循“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理、审批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下同)应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下同)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下同),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应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
  (五)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六)其他依法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范围:
  (一)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
  (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税后利润按政府确定的企业净利润一定比例或定额,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申报上缴;在市国资委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一次性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一级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按一级企业核定的企业净利润一定比例或定额上缴,一次性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并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一级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股权获取的股利、股息,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一级企业按有关合同、协议载明的期限,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转让所属子企业的国有产权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载明的期限,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已改制一级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所属已改制子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年初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计划,年内按计划拨付;对临时性的支出,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三)一级企业持有的国有股股权获取的股利、股息支出,需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申报使用项目,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在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
  (四)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报告制度。一级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支出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监督。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要定期组织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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