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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4:50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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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2〕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已经2002年1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月15日

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政策措施,是指地方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基于行政管理需要,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制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应当遵循透明、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地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发文机关)制发或者联合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定、通知等,均应当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不得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应当通过当地党报向社会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通过政报、互联网等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其施行前公示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政府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应当在公示前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九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文件标题、发文字号、正文、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地方性政策措施有附件的,施行前应当将附件一并公示。


  第十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印发成文后,应当及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政策措施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印发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该政策措施施行的,可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发文机关对现行的地方性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发文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不得施行或者推迟施行;因此影响行政效能的,可按规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应当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


  (三)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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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3〕64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发现不法分子利用伪造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保单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行为。不法分子主要采取制作、出售、质押假投资型报单的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单位资金。这种利用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进行金融诈骗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和扰乱了保险市场、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维护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加强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单证、印章等业务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单证管理。各公司印制投资型保险产品保单应采取必要的防伪措施。发现伪造单证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二是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各公司要制定销售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对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代理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加强管理,实现计算机联网、出单。
  二、各保险公司要对照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本公司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于7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三、各保监办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密切关注保险公司对该类产品的管理情况,提示各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当地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OO三年五月十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9〕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现将《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市、品牌强市之路,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豫政〔2009〕83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单位自愿申请、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获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行业人士、企业管理专家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单位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二)受理单位对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三)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组;(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五)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拟奖候选单位名单;(六)负责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初选拟奖单位名单,调查核实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七)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八)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条第(三)款所称评审组,根据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行业申报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有关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评审组主要职责:(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申报单位实施现场评审;(二)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单位名单的建议。

  第九条 评审员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工作情况;(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廉洁、诚实谨慎、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照;(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积极开展群众性全面质量管理活动(QC小组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代生产力转化,推进节能减排,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内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荣获省优质产品、著名商标以上称号和服务品牌的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二)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三)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四)近3年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五)近3年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评审公告。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相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报单位确认后,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拟奖候选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拟奖候选单位名单,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候选单位名单,将候选单位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九条 评审办对拟奖单位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由评审办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的定期检查和巡查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可在其组织的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企业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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