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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监察部关于对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51:16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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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监察部关于对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报

国家教委 监察部


国家教委、监察部关于对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报
国家教委 监察部




遵照尉健行同志在孙起孟副委员长关于教育问题的来信的批示,以及冯梯云同志等监察部领导关于将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列入今年执法监察计划的意见,监察部执法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和国家教委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从6月中旬至8月上旬,对河南、福建、甘肃、辽宁4个
省的平顶山、洛阳、泉州、三明、南平、武威、酒泉、平凉、锦州等9个地市及其所辖13个县(市)、22个乡镇、41所中小学进行了实地调查。听取了广大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各级政府领导对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意见,调查了有关教育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了拖欠中小
学教师工资和挪用教育经费问题。
现将我们对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方面的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当前义务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之严重,反映之强烈,是前所未有的。
我们检查的4个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拖欠工资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拖欠数额大,几个省有的数千万元,有的达亿元以上;二是涉及面广,河南17个地市,有16个地市,辽宁14个地市,有10个地市,甘肃86个县,有39个县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拖欠问题;三是拖
欠时间长,有的拖欠一两个月,有的拖欠半年之久,有的拖欠一年以上。
日益严重的拖欠,带来一系列的后果。一是严重影响教师的正常生活。迫使一部分教师举债维生、打工糊口,甚至卖血度日。河南鲁山县董周乡教师鲁进良一次卖血时,竟然交不起11元的化验费,一气之下把抽出的血倒在地上,愤然离去。二是直接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中因生
活困难要求“跳槽”的日益增多。一些农村公办教师本来就缺少,调进来难,留住更难。三是少数地方为解决教师工资出现乱收费、乱“借款”的问题,从而引起农民不满,学生辍学。四是不安定因素增加。教师集体上告、上访请愿导致学校停教、停课现象时有发生。
拖欠教师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有:
1.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战略思想,在一些干部中尚未真正树立,对教育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因此对教育方面的问题重视和研究非常不够,对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漠然视之,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经济发展缓慢,地方财政困难,是拖欠的重要原因。通过检查发现,拖欠比较严重的,一般都在经济发展缓慢和财政补贴地区。如甘肃不能按时发工资的39个县,基本上集中在南部和东部的贫困山区。辽宁比较穷困的阜新、朝阳两市拖欠教师工资就占全省拖欠总额的59.2%
。这些地方不仅拖欠教师工资,也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其中有些地、县,寅吃卯粮,财政赤字运行越积越多,本级财政已无力解决。
3.铺摊子、上项目没有量力而行,有限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基本建设,对教育顾及不上。在调查中发现越是贫穷地县,越是拼命地上基建,追求看得见的“政绩”,尤其是在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和吃喝招待方面,不分穷富竞相攀比,追求高水平。经济比较困难的阜新地区,19
88~1992年5年间,购买高级轿车多达55辆,而财政对教育的投资却下降7个百分点,形成很大反差。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反映比较强烈。
4.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挤占了可用财力,加剧了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许多地方财政支出中的“其他支出”数额过高,增长过猛,消耗了本级财力。辽宁13个财政补贴县中,“其他支出”项都在1000万元以上。如义县1992年县本级财政支出决算中的“其他项目”和“其
他部门事业费”两项,比1991年净增395.7万元,大部分用于提成、补助、奖金、分成等,超出了县财政承担能力,而拖欠教师工资150万元却无力解决。
5.财政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县级财政普遍实行了包干到乡(镇)的体制。但对教育经费没有单列并实行专款专用,缺乏严格监督。加之乡(镇)财政包干基数几年不变,财政收入不稳定,许多减收增支因素难以预料。义务教育经费(其中教师工资占90%以上)在乡(镇)财政中
占的比重很大,一旦乡(镇)财政紧张,就会殃及教育经费,造成拖欠教师工资。
(二)
这次专项监察,对推动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所检查的4省及各有关地区,都针对被检查出的问题特别是拖欠教师工资,认真研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河南省政府采取10条措施,在教师节前已将所拖欠的教师工资1.4亿元,解决了1.2亿元,其余部分
正在解决。甘肃、辽宁、福建三省,也都想了很多办法,使拖欠工资大部分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社会反映较好。但是,很多措施还是临时性、应急性的,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前清后欠,甚至越欠越多的问题仍可能随时发生。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我们建议:
1.必须提高各级领导对教育为本战略思想的认识,真正把教育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把义务教育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落实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牢固树立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和《教师法》的法制观念,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财政紧张的地方,也要
确保教师的工资。今后不管哪里发生拖欠教师工资问题,首先应当追究那里党政领导人的责任,凡是挪用教师工资作为他用的,对决策人或行政负责人要严肃查处。
2.深化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制度。针对目前乡级财政实行包干,教师工资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应实行县(市)级财政对教师工资单项列支,集中管理。乡(镇)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足额计征教育费附加,并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教师民助部分的工
资、补贴按时发放。
3.鉴于当前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议由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监察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在1994年1月1日《教师法》实施前,全部还清拖欠教师工资,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再发生拖欠问题。今后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应加强监督检查。若再有拖欠的,纪
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开展专项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同时各级党和政府领导要清醒地意识到,《教师法》实施后,广大教师将会运用《教师法》和《行政诉讼法》、《刑法》等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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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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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贯彻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落实部党组2002年第11次会议提出的"应研究制定统一的标准,实行统一规范的管理"的指示精神,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技术基础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体系,系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制定国土资源信息标准,支持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部电子政务建设,部编制了《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和规范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文 波 杨庆弟
联系电话:010-66558423 010-66558623


附件:《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

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宁政发[1989]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由自治区和年征收超标排污费达到或超过15万元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设立。

  行署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也可设立基金。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建设银行贷款。

  未设立基金的行署、市、县,其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

第三条 各级基金的来源

(一)自治区级基金的来源:由行署、市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中央部属、自治区区属重点排污单位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其中的80%做为自治区级基金,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设立基金专户,10%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的行署、市环境保护部门用于自身建设,10%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用于自身建设;

  (二)行署、市级基金的来源:由行署、市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市、县属重点排污单位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全部上缴当地财政,其中的80%做为行署、市级基金,由行署、市环境保护部门在当地建设银行设立基金专户,20%由行署、市环境保护部门用于自身建设;

  (三)县(市)级基金的来源:由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和私营企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全部上缴当地财政,其中的80‰做为县(市)级基金,由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在当地建设银行设立基金专户,20%由县(市)环境保护部门用于自身建设;

  (四)行署、市、县历年征收重点排污单位的超标排污费的未用部分,按自治区、行署、市、县级基金的来源分别纳入各级基金;

  (五)基金的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除支付建设银行的手续费外,其余按基金来源分别纳入各级基金。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留用的自身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职工奖金、福利和集体福利,只能用于环境保护业务性支出,在支出前必须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 基金的贷款对象为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废气、废水、废渣的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四)为解决污染而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

  (五)跨地区、跨行业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六)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安排的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程或项目。

  第六条 在基金的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

  (一)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

  (二)污染源治理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定切实可行的;

  (三)自筹资金占污染源治理项目所需资金30%以上的;

  (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贷款:

  (一)限期治理的污染源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污染源治理项目所需资金60%以上的;

  (四)治理污染设施工艺先进,有显著环境效益的项目。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基金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贷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计划从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按季拨入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

  第九条 申请贷款的企业应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按基金的管理权限,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企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预审所属企业的贷款申请后,统一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并按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各企业的贷款数额安排使用。

  第十条 贷款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贷款企业与建设银行签订协议。建设银行按双方协议发放贷款。

  建设银行应监督贷款的使用,催收本息,并按年度向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内为2.4‰,二年期内为2.7‰,三年期内为3.0‰。利息按季结清。

  第十二条 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使用前,贷款企业必须向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项目竣工验收表》,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贷款企业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豁免的数额不高于其历年纳入基金总额扣除历次豁免后的余额。 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豁免贷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发出《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豁免通知单》,建设银行以此作为豁免贷款的会计凭证。

  第十三条 贷款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豁免的部分外,可以用下列资金偿还:

  (一)自有资金: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集体企业的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等自留自用资金;

  (二)废气、废水、废渣综合利用项目所产产品的利润留成;

  (三)上级拨给的污染源治理资金。企业还款数额较大、全部驶用上款规定的资金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从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可按贷款项目正式投产前一年度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方式和数额逐年还贷,但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贷款协议,要报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建设银行。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应当按期偿还贷款,结算本息。逾期未还的,建设银行应限期扣回,并按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同时按月利率1.5‰加收罚息。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十六条 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挪用贷款的,建设银行可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贷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同时按月利率6.0‰加收罚息。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领导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在基金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项目竣工验收表》和《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豁免通知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8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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