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7:29  浏览:8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中国船舶检验局 挪威船级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77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77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为加强在船舶的技术检验和入级方面的合作,特签订本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缔约双方同意:
  一、互相代理营运中船舶的各种检验;
  二、互相代理新建船舶的检验,以及用于这些船舶的产品和材料的检验;
  三、代理检验后签发相应的证件。

  第二条
  一、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互相代理营运中船舶的各种检验,包括查核、延长和更新船级而进行的检验,即为:
  1.特别检验和其他定期的检验;
  2.由于海损或修理而引起的临时检验;
  3.修理工程的检验;
  4.保持船级的循环检验。
  二、缔约双方在执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检验时,除船级所属一方另有指示外,应根据各自的规范进行检验,但任何一方都不得仅仅根据自己的规范提出可能使对方登记入级的船舶改变结构的要求。

  第三条
  一、关于船舶进行重要修理的文件,须经接受该船入级的缔约一方的批准。
  二、在关系到重要修理的检验中,如果执行检验的一方对另一方在本条第一款范围内所提意见的解释有某些疑问时,应向另一方进行查问,以便得到进一步的说明。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述的互相代理新建船舶的检验时,执行检验的一方应按船级所属一方的规范进行;或经双方事先协商同意,可按执行检验一方的规范和船级所属一方的补充要求进行。但对用于这些船舶的产品和材料的检验,除船级所属一方另有指示外,应按执行检验一方的规范进行。
  二、新建船舶的技术设计应由船级所属一方审定;必要时也可委托执行检验一方审定。但技术设计的审定应在最短的期限内完成。
  三、在新建船舶建造完工时,由执行检验一方签发临时船级证书,并将必要的资料包括所有试验证件、材料和设备等的证书,寄交船级所属一方。

  第五条
  一、关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船舶证书以及船舶起货设备证书,应由船籍登记国政府授权发证的一方检验合格后签发。授权发证的一方也可委托缔约另一方代行这种检验,但执行检验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船体、结构、材料、舾装、设备、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等,均应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和船籍登记国的国家规定。授权发证的一方应将这种规定的英文本事先提供给执行检验的一方,执行检验的一方在检验合格后签发临时证书,并应尽快将必要的资料和检验报告寄交授权发证一方。
  二、关于船舶的吨位证书,由执行检验一方准备各种必要的资料、图纸和文件,并根据船籍登记国的规范和苏伊士、巴拿马运河吨位规则进行吨位丈量,丈量完后签发临时证书,并将上述资料和计算书尽快寄给缔约对方。

  第六条
  一、缔约一方代理对方执行本协议所述的检验,每次均应由对方分别进行委托。但每一方均可授权对方直接接受船长、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除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检验和丈量以外的检验申请,并按申请进行检验。
  二、如果缔约一方接到船舶要求他代表缔约对方进行检验的申请,而没有得到对方关于该项检验的委托或授权,则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委托的检验业务再委托给第三者。
  四、缔约双方有权适时地向对方提出有关代理检验的详细要求,对方应尽可能满足这些要求。

  第七条
  一、对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检验,进行检验的缔约一方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缔约另一方提供检验报告副本和其所发证书的副本各两份。
  二、检验报告、船舶证书以及其他证件应用本国文字和英文书写,也可单独用英文书写。
  三、缔约一方代表缔约另一方进行检验时,在任何情况下证件上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1.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进行检验时,写明“代表挪威船级社”。
  2.当挪威船级社进行检验时,写明“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包括他们的检验机构和代表)应通过他们的总局进行联系。
  二、在紧急情况下,缔约一方(包括他们的检验机构和代表)可直接和对方在船舶所在地的代表联系,同时应通知对方的总局。

  第九条
  一、缔约双方应互相提供各自的检验机构名单。
  二、缔约双方有权在各自的检验机构名单中全部或部分地刊出对方检验机构的名单和地址。

  第十条
  一、对于在按本协议规定进行检验的过程中以及由于这种检验所发生的损坏,缔约双方都不负任何责任。
  二、缔约双方对于缔约对方的人员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一、除上述各条规定之外,缔约双方在下述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1.交换双方出版的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这些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修改或补充本;
  2.对这些规范和标准的应用情况进行交流;
  3.交换双方的证书格式、戳记和标记的式样。
  二、上述各种出版物相互提供一份。如果一方为代理对方检验需要更多的份数,后者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份数。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按本协议执行代理工作的报酬和费用,应根据各自的费率直接向被服务者收取。本协议不要求缔约双方互相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应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通知各自的检验机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缔约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在要求终止之日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协议终止之日,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工作,必须按本协议的规定继续进行到完成为止。
  本协议于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
—— 兼谈饮酒驾车是否构成犯罪
滕传枢
近期来,媒体上特别是网络上议论得沸沸扬扬的一大热点问题是危险驾驶问题。自三个月前杭州胡斌飙车撞死人一案发生后,有成都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增设“饮酒驾车罪、醉酒驾车罪”, 7月23日成都中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驾者孙伟铭死刑,引发四川五名律师上书最高法院建议“刀下留人”,7月24日最高法院召集专家研讨会研讨危险驾驶问题,8月4日晚杭州再次发生一打工妹被酒后驾车者魏志刚撞死在为警示“70码”事件而设立的“爱心斑马线”上。一时间,舆论界掀起轩然大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应如何正确分析与对待当前热议的危险驾驶的司法审判和立法完善问题,我提出如下管见,盼能对司法和立法的工作有所裨益。

一、讨论“危险驾驶该怎么判”应先明确两个前提
民众对同样是驾车撞死人的胡斌被判三年,而孙伟铭被判死刑议论最多、难以理解。白岩松前两天在电视上读了个“灰色段子”:在杭州,你是可以飙车的,因为即使撞死人最多三年;在成都,千万不要再酒后驾车了,因为如果撞死人的话,你就容易判死刑;在南京,最近一段时间先别酒后驾车,因为究竟怎么判现在还不知道,观望观望……这是什么?这就是信号灯乱闪之下,驾车者心态的现实映照。
这种心态是从感性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的反映,而“怎么判”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问题,必须从理性的角度出发。讨论这个问题应先明确两个前提。
一是,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案情。即使是同一性质、同一罪名的案件,其具体罪行、情节、影响量刑的因素是不一样的,不应盲目类比,更不能以地区划线。还有一个“法条竟合”问题,即同一个行为可以适用二条以上的法律条文。孙伟铭驾车撞死人的行为,既可以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法条,也可以适用刑法第115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贵州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的行为,既可以适用刑法第236条“奸淫幼女罪”的法条,也可以适用刑法第360条“嫖宿幼女罪”的法条。就是典型案例。
二是,司法审判只能依据现行有效法律。如果是立法上有不足甚至不妥,那是今后修改法律的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现行有效法律,更不能以某种“道理”、“形势的需要”或“舆论的呼声”等作为判决依据。否则,就不是法制社会了。

二、对5起驾车撞死人案件的比较分析
近期5起驾车撞死人案件的比较(依据媒体资料):
序 地区 被告人 主 要
案 情 损害
后果 备 注
1 杭州 胡 斌 超速 1死 赔偿113万余元,被以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3年。

2 成

孙伟铭 无证、超速、醉酒、逃逸 4死
1伤 赔偿10万余元,被一审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刑,已上诉。
3 郑州 傅 ? 酒后、 自首 3死
8伤 被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待起诉。
4 杭州 魏志刚 酒后、超速 1死 罪名待定, 待起诉。
5 惠

李国清 泄愤,向社会报复 4死27车受损 被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受审,待宣判。
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以被告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的大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作为标准的。从上表可知,5起案件的案情差异是相当大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由大到小排列应是:李国清、孙伟铭、傅?、魏志刚、胡斌。其中李国清案是特例,这是明显的直接故意犯罪,其性质与量刑与故意杀人罪同等,对此类案件下文不再讨论。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除李国清之外前3名被告人是酒后甚至醉酒,这与没有喝酒的胡斌在主观要件上有质的区别。喝酒前行为人的意识是清醒的,他应当知道自己喝酒之后驾车会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却仍为之,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没有酒后驾车的人所犯的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属过失。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质的区别,在处罚上差距很大。过失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原则上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持平(最高为7年徒刑);而故意的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则已转化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最高为死刑),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类似。故意犯罪又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其主观恶性不等同。酒后驾车的人所犯的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属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杀人、伤害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所以,法院对胡斌的判决应该说没有错误。法院对孙伟铭的罪名认定是正确的,但处以极刑的判决显属过重(可能是受舆论影响的结果)。从刑罚横向平衡的角度看,对这类犯罪处以无期徒刑已经足够了。

三、对危险驾驶问题的立法意见与建议
(一)现行刑法已经能够涵盖危险驾驶导致的犯罪
对危险驾驶所导致的犯罪, 现行刑法可以适用的法条和罪名是刑法第115条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这两法条和罪名其实已经能够涵盖危险驾驶所导致的所有犯罪。只是因为理论界对饮酒驾车、醉酒驾车应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的研究长期缺失,司法实践中对驾车撞死人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交通肇事罪又长期定位为过失犯罪(其实,交通肇事罪在“九七”刑法中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状之后,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过失犯罪了)。加之第115条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是一个“补漏”的罪名,实践中往往不用它。从而,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和茫然状态,以致对驾车撞死人的案件出现量刑偏轻偏重的失误。
(二)对完善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建议
目前舆论普遍认为,或者提高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或者在“偏轻”与“偏重”之间增设一个“危险驾驶罪”,以从长远遏制“马路杀手”的泛滥。当务之急是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法律适用作出相关司法解释。
这些意见虽都有一定道理,但均不无偏颇。
首先,增设一个罪名应该是在现行刑法不能涵盖危险驾驶所导致的犯罪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现实的情形并非如此。更重要的是“危险驾驶罪”虽在英国、台湾等个别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有先例,然此罪所惩罚的是一种犯罪预备(即客观上尚未产生实际损害后果,所惩罚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日本刑法于几年前增设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则仍是以客观损害为构成要件的。我国刑法除了对个别直接故意的恶性犯罪(如杀人罪)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惩罚外,对一般的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预备均不作为犯罪惩罚,更没有对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惩罚。如果把尚未产生实际损害后果只要饮酒驾车都作为犯罪惩罚,不仅理论依据缺失,犯罪构成扩大化,实践中必然导致惩罚扩大化。正如《南方周末》报道的,一位有10年执法经验的交警告诉记者的话:“如果中国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恐怕要大规模盖监狱;单是醉酒驾驶的,目前的监狱可能都容不下”。所以,饮酒驾车、醉酒驾车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行为,只宜在治安管理范围内处理,不应定为犯罪实施惩罚。
其次,对危险驾驶的立法完善不是一句“提高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就能解决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并非没有,最高法院法释[2000]33号即是,也只是一个需要完善的问题。
我的建议是用“微调”的办法,即修改刑法第133条,以完善对危险驾驶的立法。修改后的条文如下设置: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者其他相类之物驾驶,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醉酒、麻醉后驾驶,逃逸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文中加粗字为增加的内容。
这样修改,不仅涵盖了交通肇事罪的所有罪状,而且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与刑法第115条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刑法第232--235条的杀人罪、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协调。该罪的三个档次都是以“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前提。酒后驾车或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只是作为加重情节。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在条文中不宜也不可能穷尽罗列(例如飚车等),但已包含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之中。

2009-8-8 于海口

载于《海南律师》杂志2009年第2期(总第15期)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栾克军
2012年10月10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对2004年至2010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继续施行的27件
  1、庆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庆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3、庆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4、庆阳市公路行道树管护规定
  5、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6、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7、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8、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9、庆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10、庆阳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11、庆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2、庆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3、庆阳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14、庆阳市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15、庆阳市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16、庆阳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17、庆阳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18、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20、庆阳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21、庆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23、庆阳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4、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5、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6、庆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7、庆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二、修改后继续施行的16件
  (一)删除文件名称中暂行或者试行后继续施行的11件
  1、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2、庆阳市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办法
  3、庆阳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办法
  4、庆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5、庆阳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
  6、庆阳市市直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
  7、庆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8、庆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9、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10、庆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11、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二)修改文件内容后继续施行的5件
  1、庆阳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在第十三条第一项增加遮挡消火栓,第二项增加挪用。
  第二,在第十四条引文部分增加《甘肃省消防条例》;
  第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2)擅自拆除、迁移、挪用、停用、开启消火栓;
  (3)未按照要求对消火栓进行维修和管理的;
  (4)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的;
  (5)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2、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规定
  第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未按规定期限报告的,依法追查车辆所属单位、交通主管部门、交警部门、安监部门的责任。
  第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没有按照各级政府或其组成部门制定的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救援,或因职能发挥不够,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要追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发生一次重大以上事故或半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企业,交通部门未责令进行整顿或整顿未验收合格而继续经营者,要追究专业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
  3、庆阳市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对捐资助学集体的奖励办法:捐资1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捐资500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颁发奖牌;捐资1000000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第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对捐资助学个人的奖励办法,凡捐资5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10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颁发奖牌,并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5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1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颁发奖牌,事迹写入庆阳市教育志;捐资5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立碑,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事迹写入庆阳市志。
  4、庆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庆阳市区3%,各县城区2%。
  第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按规定应建未建、漏建或不按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易地补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
  第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
  5、庆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删除文件名称中原有的“暂行”。
  第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指令,未按期整改,或监管部门未监督落实整改,可能造成事故的,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瞒报事故或渎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废止的32件
  1、庆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
  2、庆阳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3、庆阳市小康农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4、庆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5、庆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6、庆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7、庆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8、庆阳市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9、庆阳市市场管理办法
  10、庆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规定
  11、庆阳市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办法
  12、庆阳市财源建设项目及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13、庆阳市小康农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4、庆城至西峰公路管理办法
  15、庆阳市城市污水管理办法
  16、庆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7、庆阳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8、庆阳市市级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19、庆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庆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21、庆阳市商业服务业经营管理办法
  22、庆阳市市民健身管理办法
  23、庆阳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4、庆阳市南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25、庆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6、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27、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
  28、庆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29、庆阳市西峰区供水办法
  30、庆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31、庆阳市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32、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发展实施办法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