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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友好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0:00  浏览:9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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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友好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公报

莫桑比克友好代表团 中国


莫桑比克友好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3月2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2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邀请,莫桑比克解放阵线主席萨莫拉·莫伊塞斯·马谢尔率领的莫桑比克友好代表团于一九七五年二月二十日至三月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萨莫拉·马谢尔主席和他率领的代表团在中国期间,访问了北京、天津、大寨、太原、延安、西安、成都、上海,参观了工厂、农村人民公社、学校、人民解放军部队,游览了名胜古迹,到处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热烈欢迎。
  周恩来总理同萨莫拉·马谢尔主席进行了热烈的会见。邓小平副总理同萨莫拉·马谢尔主席就发展中、莫两国人民的战斗友谊和兄弟合作、非洲形势和当前国际上一些重大问题,举行了会谈。会谈气氛的特点是诚恳、相互谅解和战友般的团结。双方对会谈成果一致表示满意。
  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的发展越来越有利于世界革命人民,而不利于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双方满意地看到,第三世界不断加强共同斗争,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双方表示坚决支持世界各国革命人民的正义斗争。
  双方十分高兴地看到,非洲人民团结反帝斗争的形势一片大好。广大非洲国家在巩固民族独立的道路上不断胜利前进。未独立地区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日益高涨。英雄的莫桑比克、安哥拉、几内亚(比绍)人民,经过长期人民战争,终于摧垮了葡萄牙在非洲的殖民统治。这是非洲人民的伟大胜利。但是双方认为,帝国主义和反动势力不会甘心失败,他们必将反扑,新殖民主义必将利用各种机会进行破坏和捣乱。非洲人民的斗争应当继续进行。双方相信,非洲人民加强团结,提高警惕,坚持斗争,依靠自己的力量,就一定能够克服在争取整个非洲的独立和解放的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双方表示完全支持津巴布韦、纳米比亚、南非人民以及其他未独立地区人民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争取民族独立、民主、正义和进步的斗争。
  双方祝贺越南、老挝和柬埔寨人民在反对美帝国主义及其傀儡势力,捍卫民族独立和民族团结的正义斗争中所取得的伟大胜利。这些胜利对于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的共同斗争是一个伟大贡献。
  双方声援朝鲜人民为结束帝国主义对南方的占领及和平统一祖国的正义斗争。
  双方支持阿拉伯人民解放被占领土的正义斗争和巴勒斯坦人民恢复民族权利的正义斗争。
  中国方面高度赞扬莫桑比克人民在萨莫拉·马谢尔主席和莫桑比克解放阵线领导下,为反对殖民帝国主义统治和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和建立人民政权而进行的持久人民战争,并且热烈祝贺莫桑比克人民赢得民族独立权利的伟大胜利。中国方面认为,莫桑比克人民的正义斗争是对中国人民和世界革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斗争的重大支持。中国方面相信,莫桑比克人民再接再厉,坚持斗争,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在非洲和世界各国人民的支持下,一定能够实现完全民族独立的崇高目标,并把莫桑比克建设成为一个为群众服务的繁荣昌盛的国家。
  莫桑比克方面祝贺中国人民在毛泽东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莫桑比克方面高度评价中国政府和人民对莫桑比克人民的斗争所给予的国际主义的支持。
  莫桑比克方面坚决谴责美帝国主义企图继续占领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的种种阴谋,并且坚决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台湾的正义斗争。
  双方强调指出,中、莫两国人民在长期的共同斗争中结成了深厚的战斗友情,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完全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并且有利于加强全世界人民的团结反帝事业。双方同意,中、莫两国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莫桑比克宣布独立之日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并在经济和文化等领域中建立兄弟般的友好合作关系。
  萨莫拉·马谢尔主席邀请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代表团参加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宣告国家独立的庆祝活动。中国方面十分愉快地接受了这一邀请。
  双方满意地指出,萨莫拉·马谢尔主席这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为加强中、莫友谊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九七五年三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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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92号




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夜间违法超时超标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罚款权,但未规定相应的罚款幅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

  根据以上规定,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裁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违法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已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生产国,渔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几年,随着国际海洋管理制度的变化和渔业的发展,我国渔业涉外事件时有发生,使渔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并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为进一步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解决好渔业、渔区和渔民问题

  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是我国应履行的国际义务,关系到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关系到“稳定周边”的外交大局,关系到维护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处理好发展渔业生产与保护渔业资源、改善渔民生产生活与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系,统筹考虑渔业发展、渔区稳定和渔民生活。要坚持做好海洋渔业结构调整和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切实减轻渔民负担,保持渔民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及时处理渔业涉外事件

  涉外渔业要按照部门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企业和渔船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管理。国务院渔业、外交、公安(边防)、商务、海事、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妥善处理渔业涉外事件,同时要做好远洋渔业的预警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涉外渔业工作的领导,做好对渔业企业、渔船所有人及船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涉外渔业活动的企业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减少和避免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发生涉外渔业事件后,渔船所属企业或所有人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小影响和损失,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渔船所属企业或所有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尽快、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渔船所属企业或所有人先将船员和渔船撤回国内,并处理好境外遗留问题,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需要在境外解决的,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与我驻外使(领)馆配合解决问题。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各地要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船长、渔船所有人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企业、渔民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企业和船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严格执行渔船安全标准和规范,改善渔船质量和装备水平,不断提高船员专业素质和渔船安全性能。要充分发挥渔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渔业企业和渔民自我协调、服务和自律机制。

  四、严格执行渔业管理法规,加大渔业执法力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开展涉外渔业管理工作。渔业执法机构要继续加强在重点海域的渔政巡航护渔工作,加大对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努力减少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涉外渔业管理水平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渔政执法队伍,是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继续推进渔业行政执法队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地方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要按有关规定报批。已经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地方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实行规范管理。要加强对渔政执法人员涉外渔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认真做好“收支两条线”工作,增加涉外渔业执法经费,逐步改善渔政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效率。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九日

来源:国务院公报200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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