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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6:19  浏览:9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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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党委组织部,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和组建工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对外开
放的进一步扩大,特做如下通知:
(一)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步伐,把职工尽快地组织到工会中来 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进外资中,既要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依法管理,使外商遵守我国的
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组建工作,开展工会工作是加强党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群众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需要;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创造
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是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素质,保持工人阶级队伍团结和统一的需要。宣传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中国工会的性质和作用,消除外商对中国工会的误解和疑虑,是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的共同任务。
近几年,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是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对已经开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统筹安排,制定规划,齐心合力,保证组建任务的完成。对新
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企业设立的同时,筹备、建立工会组织。各级党委在布置、检查党建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工会的组建工作。外经贸、工商和劳动等有关部门在批准合同和章程、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应严格把关、督促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各级党政组织和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干扰和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办事。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职工加入工会要履行入会手续;工会主席的产生要认真履行民主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新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凡具备条件的,应
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尤其是在外商独资企业组建工会困难较大,党政有关部门更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组建工作既要加快进度,还要注重质量,从筹备到建立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必须扎扎实实,为以后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二)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会工作,发挥工会作用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在抓好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同时,要指导已建立的工会积极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首先要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上充分发挥作用。在企业生产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改进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好事,赢得职工的信赖。
要建立健全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完善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谈判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列席董事会制度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继续坚持实行,并逐步完善。
要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会同企业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帮助职工了解党和国家的开放政策,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支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对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交。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并接受工会的审计和上级工会的
指导与监督。
(三)认真贯彻《劳动法》,加强法制建设和劳动监察工作,依法规范和不断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立、维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律。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管理;投资者、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都必须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前,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都应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充实人员,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执法队
伍,还应尽快制定《劳动监察条例》和《违反〈劳动法〉处罚条例》等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便有法可依。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采取平时巡视监察、全面普查、举报专查等形式,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
、及时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工会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开展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巡视和检查等监督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已经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地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积极预防,及时妥善处理在外商投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工会要参与政
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协商谈判、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法规。
工会要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凡企业发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采取非法手段对待职工,擅自招用童工,在禁忌岗位上招用女工等违法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查
处,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证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是工会工作的新领域,加快这个领域的工会建设,发挥好工会作用,关键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党的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重视和支持,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会提请党委讨论的重要问题。经委、外经委、劳动、工商等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与工会密切配合。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协调工
作,共同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工会工作的开展。
各级工会要把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研究,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省、市、县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或专门工作机构。要加强特区、开发区的工会组织建设。凡将工会合并或归属其它工作部门领导的要坚决予以纠
正,保证工会组织机构健全,干部力量充实,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注意选拨一批能联系群众,乐于为职工群众办事和有一定政策水平、善于与外商合作共事的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去从事工会工作。企业在物色中方管理人员时,应同时物色工会主席的人选。要加大培训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干部的力度,提高他们的素质,帮
助他们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增长才干。
要依法保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对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拒绝工会提出协商谈判的要求,拒不拨缴或挪用、侵占工会经费,侵占工会财产,以及其它违法行为,上级工会要支持企业工会,要求政府依法严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
工作,也不能将其解雇。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要给予保护,当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工会应主动出面交涉,必要时应与政府有关部门一起依法进行干预,直到问题解决。




199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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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4]3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永州市城市规划区
个人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1992-2001年个人用地遗留问题,加快永州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条 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审批;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签订了有效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领取了土地证书;
  (四)按规定的标准交足有关税金和费用。
  第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即道路、公用绿地、广场、公园、供电、给排水、邮政、电信、消防、环卫等用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标准为土地成本加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第五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影响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但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街景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要求的,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土地。
  第六条 置换等价土地的,依据基准地价对原土地和置换土地分别进行计算,并相互补差。
  第七条 置换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置换土地协议》,提交原土地批准文书的相关原件,重新办理置换土地的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符合置换土地的条件,不愿意置换土地而愿意接受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选择下列三种补偿方式之一:
  (一)购地成本加利息,再增加购地成本与利息之和的10%,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二)土地出让后,按原购地面积折算,退还购地成本另加相当于宗地出让价的20%;
  (三)参与挂牌竞标并中标的,按原购地面积折算,扣除购地成本另优惠中标价的20%。
  第九条 成本的计算。土地使用者的购地成本包括购地款、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各类税费和对该宗土地的投入。土地使用者应当提供有效的付款凭证。
  第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土地使用者与市土储备中心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并提交原土地批准文书的相关原件和支付款项的原始票据,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支付全部土地补偿款。
  第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在原地按规划建设:
  (一)不影响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即道路、公用绿地、广场、公园、供电、给排水、邮政、电信、消防、环卫等用地;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街景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要求的;
  (三)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足额交纳有关税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原地建设的,按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确定的程序办理报建手续,但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或者建设投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以闲置土地论处。
  第十四条 符合原地建设的条件,不愿意投资原地建设的,可与市国土资源局协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土地闲置费。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二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平方米9元征收闲置费。
  第十八条 属闲置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可以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建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不得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当有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开发和建设投资总额25%以上;
  (四)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用途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五)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持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发生增值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国家交纳土地增值税;转让过程中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需要转让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未依法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
  (一)只办理了规划许可手续,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的标准和约定的时间交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
  (三)办理了用地批准文书,但审批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2001年12月1日前未依法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再为其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不再许可使用土地。
  第二十六条 交了购地款,未依法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按原购地成本加利息予以补偿。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用地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少批多占的。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及土地登记手续,并及时告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转让方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受让方处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一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法用地确需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须附送如下违法案件处理材料: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附行政处分决定文件或行政处分建议书或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
  (三)涉及处以罚款的,附罚没收据复印件;
  (四)违法用地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通知。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因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需要规划调整的土地,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项目业主向市政府写出规划调整土地用途的申请报告,市政府批准后下发文件,职能部门按政府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下达告知书。对补偿收回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提前六个月下达告知书,告知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申辩期限、法定权利。愿意接受处理意见的,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相关协议,按本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规划建设、项目业主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六条 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书。土地使用者在听证后,仍不愿意接受对其土地的处理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处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土地使用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执行。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书执行。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用地和以地抵付工程款的土地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依法收回的,按永政发[2001]16号文件执行;要求使用原土地建设的,按本办法严格办理报建审批手续;个体私营企业用地按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15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4年8月23日



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
文明城市工作规划





  按照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和率先在全省建成文明城市的要求,根据国家级文明城市创建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为目标,通过实施科教兴市、改革推动、开放牵动、可持续发展、城市化和申奥战略,努力塑造解放思想、创新进取的公仆形象,敬业诚信、服务奉献的窗口形象,自律自强、文明礼貌的市民形象,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的环境形象和公平高效、宽松和谐的开放形象,全力打造“法制、平安、诚信、效率、文明哈尔滨”,努力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二、遵循原则
  时代性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构筑文明城市建设的总体框架;具体目标、任务达到高起点设计、高水准立标、高质量推进的要求。

  系统性原则。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思想道德教育三者有机结合。

  人本性原则。以人为本,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为市民的生存、发展创造优良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

  互动性原则。把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广泛参与作为必要条件,形成全市上下思想统一、行动协调、齐抓共管、相互促进、城乡互动、军警民共建的创建工作态势。

  实效性原则。创建工作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务求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力戒形式主义。

  目标性原则。把创建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一把手”负总责。

  三、总体目标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老工业基地改造取得重大进展,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格局,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城市经济实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公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有较大提高。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公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民主法制意识有较大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得到社会普遍关注,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科教、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繁荣发展。坚持以科技和教育为先导,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质量,形成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支撑体系;加强标准化高中和农村高中阶段教育体系建设,推进城乡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完善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受教育年限。文化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大力实施文化精品战略,深入挖掘我市特色文化资源,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规范文化市场;文化阵地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文化产业初具规模,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基本得到满足,文化发展状况明显改善。进一步完善医疗、预防卫生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之内。体育竞技水平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水平不断提高,传统冰雪体育项目有新突破,体育运动阵地和设施建设不断扩大和完善,社会体育骨干队伍普遍建立,推动社会化体育健身服务网络建设。

  ——城市载体功能进一步完善。加快数字化城市建设,形成政府办公电子化、城市管理数字化、企业发展信息化、公众服务网络化的数字化城市基本格局,力争城市信息化水平居于省会城市先进行列;加快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持续实施绿地、碧水、蓝天、安静工程,提高生存环境质量,形成生态型园林城市雏形;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市政设施,加快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完善现代化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网络系统;加大危房棚户区改造和群力新区开发力度,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构建城市现代交通体系,加强交通管理,抓好“畅通工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明显。深化“平安哈尔滨”创建工作,完善党政齐抓共管、警民联手打防、公众参与支持的新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坚持不懈地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作斗争,保持社会政治稳定;重大刑事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扫除;执法和司法环境得到不断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以转变机关行业风气为重点,实施窗口工程,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加强“五型机关”建设。继续加大“五型机关”(学习型、调研型、决策型、服务型、网络型)的建设力度,树立解放思想、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的公仆形象。

  ——全面推行“六项制度”,加强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全面推进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偿代办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等六项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一站式服务和一网式服务。深化“两风”建设,开展“四承诺”、“三树立”和“两禁止”活动,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

  ——开展学习李庆长的“双争”活动。在全市特别是党政机关和窗口服务行业党员中,广泛开展“争做李庆长式共产党员、争创李庆长式共产党员服务队”活动,通过共产党员立足岗位、奉献人民、奉献社会的实际行动,带动机关行风和社会风气的改善。

  ——组织开展“信用十佳”评选活动。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全力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同时,在党政机关开展“十佳信用部门”,在企事业单位开展“十佳信用单位”,在劳动者中开展“十佳信用个人”等评选活动;以创建“货真价实满意店”活动为牵动,加强商服行业诚信意识,积极推进“货真价实满意店”活动向县(市)延伸。

  (二)以思想道德文化建设为重点,实施育人工程,创造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构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综合育人体系。构建理论学习和道德教育引导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对广大市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构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学校为龙头、社区为平台、家庭为基础,形成“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构建行为规范社会实践体系:通过广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形势政策教育、“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和“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等社会道德实践活动,使广大市民在参与中提高思想觉悟、升华道德境界、培育文明素质。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体系:健全专兼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单位与社区联动,实现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建设学习型城市。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学习型村镇、学习型家庭建设;加强学习阵地、设施、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发展网络远程教育,改善边远地区和农村的教育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形成全民学习的良好氛围。

  ——实施文化强市发展战略,打造文化精品。积极贯彻省委“建设边疆文化大省”的战略构想,发挥哈尔滨的龙头作用,深入挖掘我市特色文化资源。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大力开发冰雪文化,努力挖掘和展示移民文化、北方民俗文化和金源文化的积极内涵;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规范文化市场,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实力,确立培养和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文化支柱产业,创造知名文化品牌;壮大旅游文化产业,开发四季旅游;组织精品生产,每年推出有相当水准的新作品向全国展示,有若干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和人才具备“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全国性重要奖项的竞争实力;开展群众文艺创作活动,推动民间艺术创作,每年推出一批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群众作品,争取获得“群星奖”、“蒲公英奖”等国家级奖项。

  ——加强文化设施建设,规范文化市场管理。在城市广场、主要街路两侧及重点繁华地区建立一批城市雕塑、大型公益广告牌和电子屏、阅报栏;各区至少建成一个中等规模的文化中心或文化广场;扩建哈尔滨市图书馆,初步形成市、区、街道三级图书馆服务网络;加强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搞好国家级历史文化保护项目靖宇大街的开发建设,完成“731”遗址开发保护工程;推进城市社区“两校一室”和农村“一校两室”建设,完善全市的思想道德教育阵地建设。继续规范文化市场的管理,以强化安全责任和打击非法违规经营活动为重点,整顿和规范电子游戏厅、网吧、音像制品经营场所以及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加强出版物管理,严厉打击批销盗版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它非法经营活动;加大对公共场所、商服单位不良文化现象的清除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三)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实施信用工程,创造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

  ——开展诚信教育,努力营造诚信氛围。以打造“诚信哈尔滨”为目标,从发展市场经济及市民的思想实际出发,运用媒体宣传和文化活动等各种方式,强化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增强诚信意识,倡导诚信风尚,努力打造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公民诚信的新形象。

  ——组织诚信道德实践活动,培育诚信先进典型。以“货真价实满意店”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价格质量计量信得过”、“百城万店维权反欺诈”、“青年文明号信用评议”、“百城万店信用实践示范日”等活动;以“创企业品牌”、“创商店品牌”、“创服务品牌”为重点,在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百城万店优质品牌”活动;进一步加大示范街、示范店和示范市场的创建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和消费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

  ——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完善行业规范,公开服务标准,继续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生产经营信誉制,接受社会监督;发挥申诉举报、打假举报、质量投诉等举报电话网络作用;通过建立经济户口、诚信档案、信用披露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统一信用代码、集中上网公示等形式,加强对商贸企业诚信情况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

  ——依法开展打假专项斗争,推动诚信建设。依法打击诈骗、走私贩私、骗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经济犯罪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价格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用生产物资以及建筑领域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行为;集中整治以批发业务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各类集贸市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计量执法监督管理力度。

  (四)以社区环境建设为重点,实施安民工程,创造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创造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巩固提高“绿色楼道”工程创建成果,并向创建“文明庭院”、“文明小区”和“文明社区”活动延伸,使社区卫生环境进一步改观。

  ——创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全力推进“平安哈尔滨”建设,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坚持严打方针,落实“命案必破”要求,始终坚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对影响恶劣、危害较大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坚决打击;深入实施警民打防工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发生;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依法管理,坚决清除和打击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色情服务、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城市灾害预警、防治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各类隐患;发挥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社区群防群治,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大力整治外来人口聚居区的治安秩序,逐步降低流窜犯罪的发案率。

  ——创造服务便捷的生活居住环境。继续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构建“四个服务圈”。建立便民生活服务圈,在社区形成集维修、家政、医疗、保健、商服、文化服务等内容和常规服务、特需服务及定期、定点、定人、登门服务等形式为一体的全方位便民服务网络;建立文化娱乐活动服务圈,保证每个社区都拥有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等群众学习教育、娱乐休闲服务网络;建立体育健身服务圈,有条件的社区应设有体育健身室和室外体育健身设施,各社区普遍建立起组织、指导群众健身活动的服务网络;建立就业服务圈,以街道办事处为依托,以社区为基础,扩展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能,形成社区就业服务网络。

  ——创造资源共享的共建环境。规划建设好新建小区的各种服务配套设施,保证与居民住房同时交付使用;挖掘社区资源潜力,搞好社区资源整合,在文化资源、人才资源、教育资源、物质资源上实现资源共享。

  (五)以严格执法为重点,实施法制工程,创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坚持公正司法。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司法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司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维护各类经济主体和公民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反对任何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坚持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向社会公示岗位职责、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工作纪律、查询办法、赔偿规定;执法窗口单位要做到语言温馨、服务规范、环境整洁、设施齐全、方便实用;整合政府公共号码资源,实现城市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城市的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严格执法。明确责任,公开程序,完善监督,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依法规范司法组织之间、司法组织和办案人员之间的职责;加大执行力度,严格执行程序法,切实解决案件执行的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严厉查处司法人员办案中的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对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保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重视发挥政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人民团体、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六)以建设生态型园林城市为重点,实施美化工程,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扎实推进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启动沿江风景区建设改造工程,南岸建设以广场、绿地和标志性景观为主体的高品位风景长廊,北岸完成太阳岛综合整治工程;加快沟河治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城市垃圾和污水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建设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饮用水质达标;辟建北方森林动物园,推进郊区森林、市区园林建设,全市森林覆盖率、绿化率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建设工地管理,安全文明工地达标率达到有关标准。

  ——强化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整治力度,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地区达到整洁优美、沿街商业管理规范、交通站点秩序井然、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三、四类街路和背街小巷、居民庭院达到净化、亮化和绿化。

  ——创建文明示范“街区”。建设一批文明示范街路,市区分层次开展创建文明示范街路活动,对街路的路面、设施、绿化、卫生、环保、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建立一批“七不准”严管区域,在中央大街、哈站站前地区、秋林红博地区、防洪纪念塔广场、索菲亚建筑艺术广场、哈东站站前地区和开发区昆仑商城周边地区严格实行“七不准”严管严罚,示范全市;创建一批文明风景旅游区,重点抓好太阳岛风景区、亚布力滑雪场、二龙山旅游区、东北虎林园等文明示范旅游景点的创建工作。

  ——开展共建“绿色家园”主题系列活动。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城乡绿化,开展美化家园义务劳动活动,动员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到保护母亲河、治理白色污染、大树绿地认养、公益设施管护保洁等活动中来,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和爱我家园、建我家园的责任感和光荣感。

  五、保证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全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成立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指导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主任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文明办、市纠风办、市改善办、市安全办主管领导担任,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下设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区要按照全市整体规划要求,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全力推进,抓好落实,努力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各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的创建工作格局。

  (二)建立激励制约机制。把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量化分解,以责任状的形式落实到各区、各部门,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考核与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各区、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结合起来,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形成“创建工作有目标,目标落实有考核,考核效果有结论”的工作激励制约机制。

  (三)强化依法治市机制。根据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适时地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提报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项目和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按立法程序审议出台,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依法治市的力度。在全市推行创建工作执法责任制度,保证依法治市的任务落到实处。

  (四)完善监督反馈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督查的作用;组建由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组成的群众性社会监督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为主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五)确立筹资投入机制。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投入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文明城市创建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改革市政建设管理体制,激活建设管理资金;用好用足文化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哈尔滨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发展文化产业,增强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加强户外大型公益广告建设,市里要增建一批,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自建一批,从今年起,每年征收户外大型商业广告费用的10%,用于公益广告建设。

  (六)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围绕“树立哈尔滨形象、创建文明城市”这个主题,营造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市属新闻媒体要抓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典型的重点宣传报道,同时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因地制宜搞好社会宣传,各主要街路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和社区都要搞好小环境的静态宣传建设;营造浓厚的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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