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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55:58  浏览:8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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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产管理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发布,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为贯彻和推动这一《办法》的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把新建小区的管理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上来。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是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办法》管理小区,变过去的行政福利型管理形式为企业经营服务
型,将促进住房在消费环节形成良性循环的新运行机制,以更好地维护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为居民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各地要组织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近几年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管理
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以贯彻执行《办法》,切实提高住宅小区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各地要在贯彻《办法》的同时,对本地新建住宅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小区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对即将入住的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文组织验收,以保证住宅小区的建设质量,为实施专业化管理创
造条件。同时应及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成立管委会,按《办法》的要求,对入住后的小区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对在建的住宅小区,要按《办法》的要求,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房屋前,一方面要认真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与其签定小区物业管理
合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采取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鼓励公平竞争,以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在办理售房手续时,要在买卖合同中就承买人必须遵守小区管理有关规定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保证入住小区后管理工作的开展。凡纳入我部住宅建设小区试点的单位,要按《
办法》的各项要求完善小区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是新建小区试点总体水平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办法》发布前,未按《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应按《办法》要求,逐步转换机制推行专业化管理,尽快改变各自为政,多家分割管理的局面,突破传统的政企不分的房屋管理体制。贯彻《办法》要着重抓好几个主要环节:一是对本地区推进物业管理工作要有具体的组织布置
与领导;二是做好建设开发单位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前后之间的衔接工作;三是物业管理单位与服务对象即广大居民用户之间的实行有偿服务的责、权、利关系。
三、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与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与监督,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要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指导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
理水平。要及时掌握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管理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为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同时要组织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及骨干进行短期的集中学习、培训、研讨、学习房地产有关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物业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及时总结成绩、表
彰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四、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工作处在起步阶段,发展不平衡,南北差异较大,各地在贯彻《办法》推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消费承受能力相适应。收费要公平、服务要优质,各有关部门应努力创造条件,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小区内经营性用
房开展多种经营及方便居民生活的多项服务,以经营收益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确保物业管理单位以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五、1995年,我部将组织第二批《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工作,各地要结合贯彻《办法》努力认真开展争创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活动。
请各省(直辖市)结合贯彻《办法》,按附表要求填写“新建小区管理状况摸底表”(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的新建住宅小区),汇总后于8月31日前统一报我部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备案。
附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状况摸底表
省(市) 填报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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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城市名称|小区名称|规模(平米)|开发建设单位|入住时间|管理形式|管委会设立|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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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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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日本歌手中川翔子到上海市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同意日本歌手中川翔子到上海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2〕1191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沪文广影视〔2012〕115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邀请日本歌手中川翔子等一行7人,于2012年8月29日至9月4日到上海市演出。
  此复。
  附件:日本歌手中川翔子到上海市演出曲目单



2012年7月11日           




附件:

日本歌手中川翔子到上海市演出曲目单
1. 空色时光
2. 苹果宇宙
3. 天马座的幻想
4. 别说偷懒
5. 二分之一
6. 龙珠
7. 天晓得
8. 残酷的天视纲领
9. 泪之种子、微笑的花朵
10. 猫样生活
11. 苏芙蕾的秘密
12. 请上巧克力
13. 彩虹预报
14. 天幕
15. 君主太年轻
16. 呼叫位置
17. 延续视界
18. 变得更坚强
19. 月光传说
20. 空色时光(国语)
21. 光之门
22. 樱花的颜色
23. 夏蜂细语
24. 钻石的价值
25. 白花
26. 你是危险的荒野
27. 草莓旋律



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公安部


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农市发[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农资打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现将《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 业 部

                         公 安 部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农资打假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了大量的农资违法案件,对于部分危害性大、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移送并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明显的制裁效果和震慑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农资打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及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就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统一思想,提高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认识

  (一)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工作的迫切要求。一些重大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不仅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极大、涉嫌犯罪的案件,只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才能充分运用刑事制裁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农民的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农资打假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根据国务院分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农资打假工作中各自承担着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资打假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受理,并开展侦查。

  (三)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彻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的重要手段。当前,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呈现专业化、隐蔽化、网络化和区域化特征。公安机关拥有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利于追查假劣农资源头,捣毁制假售假网络,彻底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及时有效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

  当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还存在移送案件标准、程序不明确等问题。综合各地、各方面的工作实践,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中,要突出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明确细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资打假中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兽药、化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刑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强沟通,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明确移送标准,细化办理程序,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将移送程序规范化。

  二是强化证据收集,做好证据的转换与衔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调取的证据移送给公安机关后,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是决定移送成效的关键问题。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收集、调取证据过程的规范化和合法性,加强与司法部门合作,做好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假劣农资案件中,要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涉案证据,以便进行准确定性。对涉及农业生产责任事故的,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并出具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鉴定报告书;涉及假劣农资货值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全面清点并予以估算;涉及假劣农资销售金额的,要取得相关销售台帐或进销货发票等,必要时可请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助提供有关证据。

  三是准确把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监管对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后,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监管对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行动。涉及跨区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当地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应及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决定,确保依法严惩制售假劣农资犯罪行为。

  四是加强移送后的工作衔接。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原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商案情,并继续提供有力证据。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尽快开展侦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良好的协作配合机制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加强协作,加强信息沟通、证据收集、预防暴力抗拒执法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要发挥各级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交流农资打假工作动态、农资市场形势分析以及个案线索等。要通过工作简报、情况通报会议、政府办公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共同查处。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通报,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进展会商协调。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农资打假各成员单位一起参加讨论,并成立专案组,共同开展调查。在调查取证和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机关的意见,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而导致应移送的案件无法移送。

  三是建立联合行动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认真清查,仔细梳理,扩大案源,深挖线索,彻查制售假劣农资大要案件的源头和销售网点。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实行联合办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

  四是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做好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重大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时结案。案件查处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需要上级部门协查、协办的,要及时提出协查、协办建议。

  四、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监督考核和奖励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农资打假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积极建立主办人员责任制、立案查处工作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等制度;二是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向人大、检察、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三是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积极探索案件查办专项奖励机制,为协作办案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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