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授予1994年度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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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授予1994年度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授予1994年度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专家评审,并经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决定授予“霞飞开开令系列霜、蜜”等17个项目为1994年度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正式获奖时间为1995年6月4日)。现将获奖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并请代部颁奖。获奖证书和奖金通过邮局、银行转寄(汇)给
你们。奖金分配办法,请参照《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九九四年度民政部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名单
二 等 奖
上海霞飞日用化工厂
1 霞飞开开令系列霜、蜜 李桂贞等
华东理工大学
2 出口“31种化妆品技术 北京三露厂
及全套生产检测设备和 杨昭等
工厂设计”
3 公路过湿土路基用NCS 江苏省无锡长泰建材厂
固化材料的研制 交通部华中科学研究所 杨世基等
南京化工学院
东南大学
三 等 奖
1 霞飞第二信使系列蜜 上海霞飞日用化工厂 唐雪山等
2 矿物棉泡沫保温板 江苏省无锡市特种保温材料厂 何旭初等
切边V带用聚酯浸胶 江苏省无锡市马山特种橡胶制品厂
3 胡进兴等
线绳
4 乙二醇乙醚乙酸酯 江苏省宜兴市助剂化工厂 周永芳等
GY-345液体菌种发 江苏省宜兴市新街冷作食品机械厂
5 朱金华等
酵罐
6 CB6110气缸垫 江西省南昌汽缸垫厂 刘晓群等
TBSY615型液体感光
7 江苏省海门县六匡印刷机械厂 赵林甫等
树脂版制板机组
8 917烧结粘合剂 辽宁省盖州市有机化学厂 白宜吉等
DLPA-02型控制酒 大连市沙河口区起重设备安装维
9 刘宜利等
后驾车器 修厂
YCH系列遗容冷藏柜 杭州市新新制冷设备厂
10 周治平等
上罩盖 苏州市安利化工厂
电动自行车调速控制 河北省假肢工厂
11 贾辉然等
器 石家庄星晨科技开发公司
四 等 奖
1 GYTA型束管式通信光缆 江苏省海门县光缆厂 李万盟等
江苏省无锡县太湖精细
2 HY-1型光缆用缆芯填充膏 史旭等
化互厂
超声导向病灶内注射无水酒精
3 湖北省荣军疗养院 严汉润等
治疗阿米巴肝脓肿的临床研究
1995年6月12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
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浙政发〔200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第三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是否符合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办公室申请协调。
第八条 申请人可自行申请协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协调,委托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 协调机关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全,经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的;
(四)经查明属于征地冻结后抢插、抢种的;
(五)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已经法院判决的;
(八)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范围的。
第三章 协 调
第十三条 协调机关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协调机关应当在协调会召开5日之前告知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会的视作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 协调机关组织协调会,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申请人超过3人的,应当推选1~2名代表参加协调会。
协调会应当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经参加协调会的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确认无误或补正后当场签字或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六条 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共同签名(盖章)生效。
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当事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
(一)申请人撤回协调申请的;
(二)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第十八条 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终止协调,制作和解协议或作出协调不成告知书。情况复杂或有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运行盐办函[2002]17号
关于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
2002年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到期。为做好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2002年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控制在原食盐定点企业范围之内,且实行每个独立法人生产企业一个证书,取消一证多厂(场)作法。拟核发证书的企业,除应具备《食盐定点生产实施规定》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条件外,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
(二)产品质量暂由须经国家轻工业海湖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检查合格。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核发程序
(一)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中,地方所属企业需向省盐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中国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盐”)所属企业(含控股企业)由中盐统一办理。生产多品种食盐的企业需将所生产的所有食盐品种一同填报。
(二)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及中盐提请检测中心进行抽样检测。食用盐检测执行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同时生产多品种盐的企业,需按照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运行盐办函〔2002〕7号)要求,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三)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验收细则”对地方所属企业进行验收,中盐所属企业由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验收。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免此程序。
(四)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检测和验收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提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初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中各相关部门意见填报栏,各有关单位须加盖公章。
(二)检测单位的质量考核结论,要体现每一个品种的检测结果。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一式4份,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由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中盐)、质量检测部门及企业各执一份。
(五)生产多品种食盐的定点企业,如有新增多品种食盐的品种,需按照《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
(六)请有关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在10月31日前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报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并附文字材料。中盐9月底前将所属企业填有检测中心检测结果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报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OO二年九月二日
定点证书编号: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全称)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邮 政 编 码
电 子 邮 箱
电 话
传 真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制表
二OO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至
是否通过质量体系认证(通过者请附复印件)
获准生产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编号
设计能力(吨)
实际能力(吨)
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检测单位对质量
考 核 结 论
企业质量体系
审 查 结 论
注:凡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可免此项审查.
省、自治区、
直辖市盐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国家经贸委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审 批 意 见
批准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一)
企业名称
增加品种名称 执行标准编号 设计能力(吨)
质量标准部门
审 核 结 论
质量检测部门
检 测 结 论
省级盐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国家经贸委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审 批 意 见
批准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注: 此表填报一式五份,经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各有关部门、企业各保留一份。
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二)
企业名称
增加品种名称 执行标准编号 设计能力(吨)
卫生行政部门
审 核 结 论
质量标准部门
审 核 结 论
质量检测部门
检 测 结 论
省级盐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国家经贸委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审 批 意 见
批准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注: 此表填报一式六份,经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各有关部门、企业各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