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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56:48  浏览:8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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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司法厅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整顿法律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及本办法。
第三条 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工作考核制度和律师个人业务档案,定期对律师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进行考查,并写出考查意见,装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四条 律师办理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注册时,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人业务档案,如实填写《律师年度工作情况登记表》,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逐级上报到省司法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律师调动工作,应将律师工作执照交回,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换发,对调动后不宜再履行律师职务的专、兼职律师、收回其工作执照,保留其律师资格。
第六条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尚未领取律师工作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对外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第七条 因丢失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而申请补发的,应持本人登报声明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到发证机关补发。
第八条 律师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查验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查验时律师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各级律师管理机关应分别情
况处理。
第九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留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并暂缓注册。
(一)兼职律师每年从事律师业务的时间累计不足60个工作日的。
(二)特邀律师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未到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职务的;
(三)伪造律师业务档案,虚报工作量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有损律师声誉、暂不宜履行律师职务的。
第十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律师管理机关收回律师工作执照,同时逐级报经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
(一)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宜再履行律师职务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三)共产党员违反党纪被开除党籍的;
(四)国家公务人员被开除公职的;
(五)受到劳动教养处分或被判处刑罚处罚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管理机关除收缴其所持有关证件外,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全部非法所得额10%至20%的罚款,还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印刷,滥发证明律师工作人员身份证件的;
二、使用未经注册律师工作照(证)进行律师业务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照(证)或持他人照(证)进行律师业务活动的;
四、冒充律师进行律师业务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应该受到处罚的。
第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受到处罚的,如对当地律师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律师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物)票据。
第十四条 罚款、没收的收入,按执法机关财务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提成、截留和挪用。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补助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十五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证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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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反规定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襄樊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襄樊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合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偿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履行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而设立的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开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县(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建设、土地、税务、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二章偿债专项资金的建立

第四条偿债专项资金包括:市建设投资公司经营收益中用于偿债的专项资金;市政府建立的偿债专项资金;“市带县”项目偿债专项资金。偿债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及可能发生的违约损失。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项目借款,政府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需债项评审的项目借款,政府承担补贴还款责任。

第五条襄樊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公司)依据《信用合作协议》,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订借款合同,按照约定使用借款合同项下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建投公司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提高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利用开行贷款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投资收益,增强自身还贷能力。

第六条偿债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建投公司偿债专项资金来源

1、市政府将襄樊市电力开发公司部分资产、热电厂部分资产、诸葛亮广场全部资产、自来水公司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市建投公司经营,其收益专项用于偿还开行贷款;

2、对利用开行贷款开发的市区范围内的成片土地,市政府将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授权给市建投公司经营,其土地收益专项用于偿还国家开行贷款;

3、对市建投公司利用国家开行贷款投资建设的项目,建成后转作公司资产。资产折旧、摊销及可分配利润等资金全部存入偿债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政府偿债专项资金来源

市区除利用其他银行资金储备土地外的其他土地出让收益、存量土地及项目项下土地出让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等财政性资金。当偿债专项资金不足以偿还开行贷款本息时,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其它补贴还贷资金。

(三)以“市带县”捆绑申贷偿债资金的来源

枣阳市、宜城市、谷城县和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使用开行贷款项目偿债专项资金,实行“双重信用,双重抵押,一个兜底”。即以政府信用和借款人信用为基础,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和项目收费权双重抵押(质押)。以上资金不足以还款时,市财政局从相关县(市)、区的税收返还和财政体制返还资金中代扣。

第七条偿债专项资金额度的确定和归集

(一)偿债资金额度的确定。每年年初,市建投公司根据和开行签定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年还本付息计划,拟定当年应筹措的偿债资金额度和具体的资金来源,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当年预算,报请市人大批准执行;

(二)偿债专项资金的归集。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偿债资金额度,负责按季于借款本息到期前逐笔筹措和归集专项资金,筹措数额不得低于当期应付借款本息。第三章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对偿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偿债专项资金都必须纳入市财政专户,所有资金都要通过“偿债专项资金专户”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偿债专项资金实行余额控制。“偿债专项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以正常调度,但在每次开行贷款本息到期前,“偿债专项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余额必须确保能足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条建立偿债专项资金自动划款机制。贷款本息到期日,仍未能及时划转账款,开行湖北省分行有权从“偿债专项资金专户”中扣出当期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每次还本日或结息日前30日内,市建投公司根据“偿债专项资金专户”余额与当期应还款的差额,向市财政局提出财政补贴还款申请。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建投公司补贴还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还款补贴的审核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确保在每次还本日或结息日前5日内将补贴资金汇划至“偿债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市建投公司和利用开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局应参与项目的评价、总结和运营计划的制订工作,并定期对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预测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市建投公司和利用开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范围,市审计局每年年终对开行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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