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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33:10  浏览:9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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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1980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法民字〔1980〕10号关于高玉兰非婚生子抚养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送材料和卷宗所载,王桂芳之子郭才生前与高玉兰恋爱过程中致高怀孕,高于1979年1月23日生一男孩后即及时送给事先找妥的收养人徐金柱抚养,后王桂芳以“留后代”为由要求抚养,虽经喜桂图旗人民法院及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归王桂芳抚养,但因生母高玉兰与收养人徐家均不同意,执行不通,而你院拟改变原判决。
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精神,处理这类案件,应以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从该案实际情况看,收养人徐金柱夫妇未生育子女,对所争之男孩从出生到现在已抚养一年多了,又有较好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应该承认此抚养关系和予以保护。至于王桂芳虽与此男孩有血缘关系,但孩子生父已死,生母为孩子利益着想,有权决定送人抚养,况且王桂芳家抚养条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改判由收养人徐金柱继续抚养为宜。对王桂芳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说服其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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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

省政府令第48号


  现发布《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不转户粮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第三条 企业确因城镇招工不足,需要招用农民工的,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坚持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原则,可以由招工所在地职工介绍机构协助招收,由企业自行办理录用手续,到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新招职工登记手续。
  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地质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以及有毒有害或者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第五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六条 农民工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由招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辖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工作期间由单位保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交给本人保管。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根据企业生产、工作需要以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原则,由企业与农民工协商确定。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除农民轮换工外),可以续订合同或者提前解除合同。
  第八条 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服兵役的,劳动合同暂时中止;复员退伍后,本人同意回原企业生产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九条 企业和农民工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如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
  第十条 农民工与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以及节假日等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价格补贴。
  农民工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组织安排。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农民工非因工死亡(含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企业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死亡同等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其家属,另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救济费标准为:供养直系亲属为一人的,发给六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为二人的,发给九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其以上的,发给十二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户粮关系所在地农村安置,并由企业按照以下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一)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分别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90%、85%、80%、75%的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二)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分别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60%、50%的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三)鉴定为七至十级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六至十二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发给的费用和《规定》第二十二条农民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经双方协商同意,企业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第十四条 农民工(不含农民轮换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满十年,合同期满时,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可以与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享受退休待遇;合同期满不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者缴费年限不满十年以及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的,按照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发给一次性养老费用。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两个月的费用,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从农民工被录用之日起开始缴纳。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当地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缴纳。
  第十六条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单位和农民轮换工个人按照当地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由企业提取回乡生产补助金。回乡生产补助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在开户银行专项储存,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由企业按照实际储存月份计算支付回乡生产补助金。
  第十七条 农民工擅自离职或者被开除、除名以及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终止其退休养老保险或者回乡生产补助关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比照本《细则》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部属、军队属在浙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浙江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8]51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的《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003]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下称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单位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机关和下属基层单位服务。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建立科学发展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和任务,支持和指导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一般由分管市府办公厅的副市长或秘书长担任,分管领导由市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担任;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一般由单位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一般由单位指定负责报送信息的处(科)室领导担任。

第十条 为提高服务领导科学决策的效率和水平,应严格内部刊物的审批制度,限制内部刊物的数量和发放范围。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份内部刊物,发放范围只能在本系统内派发,不得越级派发。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拓展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加强业务培训,组织、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活动。

(四)完成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工作指标和任务。

(五)向各政务信息报送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六)加强同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七)做好信息资料及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向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报送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信息员的有关资料,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备案。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扩大信息查询和搜集能力,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为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考察调研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信息稿件的主要类型。

(一)动态类信息。包括国家、省、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及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本单位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国家和省的重大政策动态,外地政务动态,区域协作和经贸合作动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媒体及互联网报道的有关广州市的重大动态信息等。

(二)综合类信息。包括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效,采取的主要措施,值得借鉴的典型经验;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效果。

  (三)重大问题和敏感类信息。包括体制因素、客观因素造成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民族宗教纠纷和涉外信息;专家学者建言献策;社情民意调查;调研信息等。

第二十条 信息稿件的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以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的程序途径。

(一)各单位向市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稿件,必须经过本单位政务信息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二)信息稿件必须通过专网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密级信息除外)。

(三)应急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应急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 信息稿件的采编分发。

  (一)市府办公厅从专网电子邮箱采编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二)按各信息刊物的采编原则和侧重点选取、编辑信息。

(三)编印好的各类信息刊物,按照审定的发放范围进行派发。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设定科学、合理、严密的量化考核体系,引导各单位优质、有序、高效地开展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府办公厅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对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单位和信息员进行通报批评,提出撤换不合格信息员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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