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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49:09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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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1991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非法出版活动相当猖獗。一些不法书商为了获取巨额利润,伪造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的批件和正式出版单位的文书,假冒、盗用正式出版单位的名义,捏造版权记录,有的甚至根本没有版权记录,编辑、印制、发行非法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这些非法出版物大都低级庸俗,甚至宣扬淫秽色情或封建迷信,有的还有严重的政治问题或者反动内容。有的报纸违反规定,公开为非法出版物作广告。目前,市场上的“黄毒”主要是通过非法出版物来进行传播的。不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扫黄”、除“六害”斗争就不能深入进行下去,已经取得的成绩也会付诸东流。
非法出版活动再度猖獗,从根本上来讲,是在现实条件下阶级斗争的一种反映。从我们工作上来看,主要原因在于:一、出版管理工作不得力,已有的行政管理规章没有完全落实,存在不少漏洞,让不法书商钻了印制和发行的空子。二、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一些地方对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办理非法出版犯罪案件适用投机倒把罪的规定没有严格执行;还有的同志对非法出版活动的危害认识不足。因此,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的现象,一些不法书商存有侥幸心理,顶风作案,铤而走险。
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处心积虑地迎合部分读者的低级趣味,贩卖精神鸦片,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毒化社会环境,诱发其他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是很严重的。一些地方非法出版活动实际上形成了编辑、印制、发行地下网络,大肆传播有害的甚至是反动的意识形态。如有风吹草动,这个网络就极可能为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对于这一点,必须有足够的警惕性。
当前,对非法出版活动进行严厉打击,要注重于加强行政管理规章的落实;狠抓大案要案,运用法律武器,严惩犯罪分子。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协同动作,文武结合,多管齐下,给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共同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
新闻出版部门归口管理出版事业,要切实负担起责任。对国家的正式出版单位要严格进行管理,对出卖书号、刊号、版号的,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对有关出版单位给予停业整顿或者撤销社号、刊号的处分。非法出版单位或者个人向出版单位买书号、刊号、版号或变相买书号、刊号、版号出书、出刊、出带者,按非法出版活动论处。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公安部等五单位颁发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印制书刊。今后,办理书刊印刷业务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批准原件(不得用复印件),经办人要将本人的身份证交承印单位查验并予登记,以杜绝伪造、假冒活动。承印单位违反规定承印了非法出版物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设备,从事书刊和音像制品的排版、印制、录制业务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没收所有设备,并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集体、个体、私营书刊发行单位的管理。今后,集体、个体、私营书刊发行单位,只能从国营新华书店、古旧书店、外文书店、出版社、期刊社、邮局(限期刊)进货,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以截断非法出版物的发行渠道。各地应按此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向集体、个体、私营书刊发行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切实管住进货渠道。从其他渠道进货的,一经发现,均予以取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书刊印制发行业务,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报刊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刊登广告等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已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闻出版部门要对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及时作出鉴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将有关案卷及赃款、赃物一并随案移送。
公安部门对新闻出版、文化部门移交的非法出版案件要依法受理,及时立案侦查,做好取证和立案工作,对人犯应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违法犯罪人员,要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法处理。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已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需要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转请主管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依据“两高”《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和“两高一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对那些从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动触犯刑法的,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依法从严处理。对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或者数额巨大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对从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对进行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各地要加强对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在当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开报道,以震慑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务必清正廉明,严防内外勾结、徇私舞弊。对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者,要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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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2005〕27号

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法》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现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交保证金。
1、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应具备防范化解保险中介机构员工(包括任何形式受聘为其工作的人)在经营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功能。
2、保单对保险代理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保单对保险经纪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二、在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经营期间,应保持该项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者中断职业责任保险的,应立即报告保监会,并于终止或中断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同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中国保监会。
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五年三月十日

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建设部门和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实施机构,要规范考试成绩管理,沟通考试成绩信息,保证考试成绩准确有效,确保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切实做好2008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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