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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33:15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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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计划
第三章 货币资金和专用基金
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六章 财会人员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称经管站)是具体执行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财务计划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和上级下达的指导计划指标等,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综合财务收支;
(二)固定资产购建;
(三)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
(四)兴办村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
(五)提留款、统筹费及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提取、使用;
(六)收益分配。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经管站审查同意后执行:
(一)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二)资金筹集;
(三)合同内农民负担预算;
(四)较大投资项目;
(五)村干部报酬;
(六)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 货币资金和专用基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的投资和扶贫救济资金等,应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实行帐、款分别管理,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每季度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帐
、实相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收入应当及时入帐核算,禁止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出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参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核销坏帐,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500元以上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帐核算。入帐时,应当登记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和利息标准。兑付有价证券,应当以当时金融市场卖出价格计算。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管理,坚持计划安排,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

第十七条 农户股金可由农村合作基金会代为管理,持股入会农户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积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九条 公益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捐赠等。公益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事业。

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的,按买价加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自行建造、自繁自育的,按建造或繁育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按市场价计价;
(三)改建、扩建的,按原价加因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新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
(五)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转作固定资产,按营林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二条 生产性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提取折旧:
(一)大型农机具和其他机器、设备,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
(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需要重置更新的,按使用年限提取;
(三)建筑物按使用年限提取;
(四)其他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提取。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机械设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经管站组织评估后进行。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物资帐册和保管、使用制度,定期盘点,对产品物资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产品物资丢失或损坏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产品物资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生产的库存待销的产品,按生产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生产留用的产品,按当地市场价计价;
(二)购入物资,按买价加运杂费计价,自繁幼畜、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产畜、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
(三)接受捐赠或投资者投入的,按发票金额加运杂费计价,没有发票的,可按同类物资市价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收益分配前应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收入,投资净收益和其他收入。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缴纳国家税金;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向投资者分利;
(五)农户分配;
(六)其他。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乡(镇)经管站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会计员、出纳员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名,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报县经管站备案。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任用证》,方能上岗担任财会人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变动财会人员,应当征得乡(镇)经管站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二)检查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等;
(三)检查指导所属企事业的财务工作;
(四)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
(五)向上级经管站反映违反财经制度问题;
(六)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按规定享受技术补贴。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二)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按农村会计制度要求,记好会计帐目;
(四)真实、准确、及时填写农业经济报表。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帐、表、簿、据,做好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离职审计,报乡(镇)经管站验印存档。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职责: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维护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乡(镇)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指导和审计、监督。
各级经管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公布二次财务帐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乡(镇)经管站应当实行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余额控制总帐。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应当支持村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利,严禁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由乡(镇)经管站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经管站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经管站责令限期纠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财会人员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情节严重的,由乡(镇)经管站提请县经管站给予注销《会计任用证》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打击报复财会人员,贪污、侵占、挪用、损失浪费集体资产的,由乡(镇)经管站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并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种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务部门,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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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793?

2000-10-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除保留上述两大石化集团公司外,同时又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这一新的实际情况,现对上述规定作如下补充,即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其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消费税;未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鉴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机构重组,本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计划下发较晚,请以此计划对各单位的实际供应和生产数量进行清算,多缴税款留待下一纳税期抵扣,少缴税款予以补征。
  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对石油化工企业每年度生产销售给使用单位的石脑油,使用单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各有关供应企业每年度的实际供应数量。使用石脑油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应对供求单位的供求情况认真核实,并向供应单位出具相应供应数量证明,供应单位应将其实际供应数量和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一同报主管集团公司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以此作为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石脑油供应计划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石脑油供应计划量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量 备注
林源石化公司 7.13 大庆石化公司 3  
林源炼油厂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3  
哈尔滨石化公司 5 大庆石化公司 5  
前郭石化公司 7.7 大庆石化公司 3.8  
吉化股份公司 3.9  
抚顺石化公司 10 吉化股份公司 6  
北京东方化工厂 1.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2.5  
鞍山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15

 
吉化股份公司 7.3  
盘锦乙烯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0.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2  
抚顺顺成化工厂 1.5  
鑫达聚兴化工厂 0.5  
宏伟化工总厂 1.2  
辽阳化纤公司 2.1  
西锦石化公司 24 吉化股份公司 11  
盘锦乙烯 6.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9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2  
鞍山千山石油化工厂 2  
锦州石化公司 8 盘锦乙烯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  
大连石化公司 32.9 吉化股份公司 10  
盘锦乙烯 6.2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5.8  
西太平洋石化公司 5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19.2 大庆石化公司 8.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  
辽河石化总厂 10 盘锦乙烯 4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吉林油田炼油厂 4.2 吉化股份公司 1.8  
盘锦乙烯 1.2  
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1.2  
兰州炼化公司 1 宁夏化工厂 1  
马岭炼油厂 0.6 长庆实业公司轻烃厂 0.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20 兰州炼化公司 2.4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4  
中原乙烯 3  
大同云中化工厂 2  
塑州科达化工厂 2.2  
克拉玛依石化厂 6 中原乙烯 4  
金陵石化 2  
玉门炼化总厂 12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中原乙烯 3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  
长庆炼化油工总厂 12.46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46  
中原乙烯 6  
大港油田炼油厂 4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华北油田炼油厂 2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5.5  
河北清县航天涂料公司 0.6  
中原乙烯 3.9  
北京东方化工厂 4.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5  
呼和浩特炼油厂 10.8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8  
山东新星化工厂 0.8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计 240.29   240.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0  
石家庄炼油厂 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4.64 上海吴泾化工厂 2.64  
上海金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2  
上海高桥石化股份公司 26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1.6  
扬子石化公司 10.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8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上海永城助剂厂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1.3 扬子石化公司 14.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7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69.48 扬子石化公司 12.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3.5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14.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8  
东方乙烯化工厂 11.78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0.8 扬子石化公司 0.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安庆分公司 8.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5  
湖北枝江化肥厂 4  
安庆曙光化工厂 0.6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7.2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2  
东方乙烯化工厂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3  
巴陵石化公司 0.7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8  
山东东明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4  
巴陵石化公司 1.7  
湖北枝江化肥厂 15.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5 巴陵石化公司 0.3  
湖北枝江化肥厂 4.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5  
巴陵石化公司 2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4.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6  
洛阳实验炼厂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0.5  
滇黔桂油田分公司 4 广州乙烯 3.4  
茂名乙烯 0.6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21.5 广州乙烯 3.37  
东方乙烯化工厂 18.13  
保定石化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5  
青岛石化厂 4.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4.6  
清江石化厂 1.75 扬子石化公司 1.75  
杭州 2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297.22   297.22  
总计 537.51   537.51  




附件2:
  

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单位:万吨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计划产量 备    注
总  计 179.31  
大庆石化公司  1.2  
林源石化公司  2.3  
吉林股份公司  7.8  
抚顺石化公司

      2
 
辽阳石化公司  2.9  
锦西石化公司   1.85  
锦州石化公司

      9
 
兰州炼化公司

      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4.12  
克拉玛依石化厂

      1
 
独山子石化公司   0.61  
玉门炼化总厂

      9
 
南充炼油厂   3.43  
大港油田炼油厂

      3
 
华北化学药剂厂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65.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  
天津第一石油化工厂   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  
齐鲁石化公司   0.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7.7  
洛阳炼油试验厂   1.8  
石家庄炼油厂   3.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1.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0.4  
保定石化厂   1.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高桥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茂名分公司  15.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2.2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8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1.5  
杭州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扬子分公司  5  
长岭炼化总厂    7.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3.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2.4  
江苏清江石化厂  9.3  
泰州石油化工厂  1.5  
西安石化厂  1  
青岛石油化工厂  2.5

代管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114.1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3〕93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推动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将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称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规注册。过渡期间,注册机构临时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二、专业管理机构报送的注册材料,包括正本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注册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注册机构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注册规则,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标准化形式审核。注册材料符合规定的,注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程序,出具产品注册通知书。

  四、中国保监会对交易结构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债权投资计划,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独立风险评估,督促发行人充分评估、揭示和披露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

  五、债权投资计划注册后,有关当事人仍按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发行和交易,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中国保监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六、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注册登记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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