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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0:34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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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
2010-08-31
为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出口货物领域和部分海关进口货物领域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暂存报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分类通关作业模式,经海关批准免于现场递交并由企业暂行保管的,不涉及许可证件,不涉及征税、减免税且无需查验的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以下简称报关单证)。

二、企业暂存报关单证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暂存”和报关企业“集中代存”两种类型。

三、出口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试点在全国海关全面开展;进口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试点在上海、南京、青岛、黄埔海关开展。

四、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自行暂存在注册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协议)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五、海关对自愿申请开展报关单证自行暂存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集中代存的报关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并对企业单证保管的硬件设施和单证管理制度进行实地验收。企业必须有满足纸质单证档案保管要求的专用场所和设施,配备计算机和软件用于单证理单和档案管理,并制订报关单证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报关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

六、海关对单证暂存企业的报关单证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暂存单证保管库房的安全性、理单归档的及时性、纸质单证档案的完整性、所存单证内容与海关电子数据的一致性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59fj1.doc
2.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准入条件和验收标准(试行)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59fj2.doc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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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特快专递资费下浮幅度及代办酬金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调整特快专递资费下浮幅度及代办酬金标准的通知
1995年2月21日,邮电部

为有利于特快专递业务的发展,现决定对特快专递资费下浮幅度及代办酬金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对重点用户,可在统一资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30%;对个别重点大用户,经管理局批准,其资费下浮幅度可超过30%,并报部备案。
二、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特快专递业务,其代办酬金标准,由现行按交寄邮件资费8%以内调整到15%以内,在成本中列支。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各管理局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实施。


法 的 价 值 断 想

作者:卓泽渊


  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事实上,法学家和思想家们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的探究实际上是法的意义的探究,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并以人为归宿的法的意义探究。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一个方面,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法的价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体现。法是怎么满足人们关于法的需要的?我以为其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将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使之具有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性质。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层面的法律化。例如,刑事立法体现了秩序、正义等,并将其落实在具体的规范之中;民事立法直接规定了效率、平等、公平等,并贯彻在整个法律制度之中;诉讼立法和仲裁立法直接规定公正与效率等,并在具体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中将其体现出来。二是将已经法律制度化了的人的需要现实化为法律的现实。这是法的价值在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法律化。法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之中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必须需要法律实施作为中介,并在法律实施中得以完成。这两种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表现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二个方面,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中的“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意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的性质;“超越”是指法的价值作为人类关于法的追求而总是超越人的客观能力和客观的现实状况。法的价值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性质,为法的价值的崇高与神圣奠定了基础,对人类关于法的行为和思想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甚至是人关于法的精神企求与信仰。人类之所以会为了法的价值理想而不息奋斗和一往无前,最根本的原因,也就在于法的价值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性质。历代不畏权贵、执法如山的清官的义行,无不是在一定价值精神指导下的壮举。

  法的价值的两个方面的意义,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为了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正是这些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使历代圣哲、先贤、清官能为法的实现献身,死而无怨、死而无憾;使许多受到制裁的人会感到罪有应得、认罪伏法,甚至感激对其进行处罚的司法官员;使人们为法献身的意义超出了一己之私利与歧见,而更为崇高。集中体现法的价值的价值准则和价值目标——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乃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等,为法的发展与进步设定了实在的目标与远大的理想。



作者简介

  卓泽渊,196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最近入选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主编、合著14部,发表论文9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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