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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58:56  浏览:9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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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1989年9月17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共产党员违法犯罪的案件,有的是由纪律检查机关开始查处的,有的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始查处的,为了及时、严肃地使那些违法犯罪的党员受到党纪和法律的追究,在查处过程中或结案之后,需要互相提供案件的有关材料。为此,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县级以上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立案检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公、检、法之间案件管辖的分工,与所在地的公、检、法机关取得联系,把立案材料(正在检查的案件,提供主要证据;已处理的案件,提供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材料)移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接到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的案件材料和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应立案侦查的,应及时立案,并通知原送案单位;经过审查,不予立案的,应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原送案单位。
(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处的党员违法犯罪案件,在依法处理前,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决定要作党纪处分,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四)法院对犯罪的党员依法判决后,应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送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认为对犯罪的党员需要作出党纪处分的,可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党员在外省或外地犯罪被依法判决的,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县以上纪律检查机关可以函请作出判决的法院代为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或者发函委托当地纪检机关到法院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法院应予协助、支持。摘抄、复制材料所需的费用,由发函单位承担。
(五)检察院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副本应送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需要作出党纪处分的,有关纪律检察机关或党委可以到检察院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检察院应予协助、支持。
(六)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共产党员严重违反共产主义道德、工作失职或其他严重错误,亦应向纪律检查机关及时通报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以便纪检机关查处。
(七)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互相交接案件的有关材料时,必须正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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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港澳台厅[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在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大陆学生赴台就读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效果良好。2012年台湾高校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以下简称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高校招收大陆自费本科生

  (一)台湾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本科生的高校。

  (二)报名。

  北京等六省市参加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招生学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 http://hxla.gatzs.com.cn)。

  (三)信息传递。

  台湾“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陆生联招会”)于6月22日前向“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提供本科学生报名数据,“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5日前向北京等六省市招办提供报考台湾高校考生信息,六省市招办于6月27日前将达到本省(市)本科二批分数线以上(含)的考生高考成绩、六省市本科一批和二批分数线及相关信息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8日前向台湾“陆生联招会”提供考生高考成绩。

  (四)录取。

  台湾招生高校于2012年7月4日前结束本科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通过“陆生联招会”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将录取名单提供给北京等省市招办。凡被台湾招生学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大陆高校统一录取,考生所在省(市)省级招办不得再向大陆其他高校投放已被录取的考生档案。

  二、台湾高校招收大陆自费研究生

  (一)台湾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研究生的高校。

  (二)报名。

  毕业于台湾承认学历的大陆41所高校且目前户籍在北京等六省市的毕业生或入学前户籍在六省市的41所高校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招生学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 http://hxla.gatzs.com.cn)。

  (三)报名审核及录取。

  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的2012年台湾高校硕士、博士招生简章。

  三、台湾高校招收大陆自费生的宣传、咨询及招生章程

  “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口协调台湾高校招收大陆学生的宣传、咨询等工作。“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 http://hxla.gatzs.com.cn)将受台湾“陆生联招会”及招生学校的委托,登载台湾招生学校招生章程、学校及专业介绍等相关信息,以便查询。

  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防止两岸有关机构违规介入大陆学生赴台湾高等学校就读事务的通知》(国台秘发[2011]5号)要求,为维护陆生赴台秩序,陆生赴台事务由上述两岸指定窗口单位统筹安排,协调处理。未经批准,大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参与、介入陆生赴台事务,擅自接受台方委托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两岸有关机构亦不得相互合作在大陆从事上述活动。请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切实掌握陆生赴台政策,指导学校和学生从我部指定的机构了解、咨询陆生赴台相关资讯和政策,坚决抵制违规的招生咨询、宣传等活动。

  四、证件办理

  大陆学生需持台湾高校录取通知书、台湾主管部门核发的入台许可证明及北京、上海市台办和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地级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五、学位认证

  被录取考生必须在台湾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并论文答辩合格后取得台湾高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方可作为大陆有关部门认证的依据。

  在台湾“陆生联招会”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备案的大陆学生在台湾学业期满,获得台湾高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大陆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

  六、毕业生就业

  在台湾高校学习的大陆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
省政府


为了加快水土保持工作步伐,开发利用山区资源,大力推广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尽快改变自然面貌和农业生产条件,治穷致富,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现对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作如下规定。
一、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山权、地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承包者,由承包户申请,群众讨论,村民委员会批准,乡政府备案,签订合同,县政府发给《小流域治理使用证》。坚持谁承包、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也可以请帮工治理,承包期限五十年不变,允许子孙
继承,允许折价转包,无论继承或转包,都 要履行原合同规定。
二、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必须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治理,根据治理任务大小和群众意愿,可以一次承包,也可以分期承包;可以独户承包,可以联户承包,还可以专业组(队)承包或由集体治理,分户承包。不论哪一种承包形式,都要坚持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承包面积
以三至五年完成治理任务为宜。治理措施,一定要具体扎实,保证质量,讲究实效,做到治一条,成一条,收益一条,巩固一条。
三、支毛沟和近山以户承包治理,对远山、深山、石质山区,要鼓励专业户承包或由乡、村组织劳力,统一治理,分户承包、管护。
四、开发治理小流域,承包者要按照规划要求,全面完成综合治理项目,既要治山、治坡,又要治沟、治滩、既要注意生物措施,搞好草、灌、乔结合,又要因害设防,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使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建立起水土保持防护体系,最大限度地利用水土资源。
五、在小流域内,原有集体的成片林,可由承包户管理,也可由专业户、重点户管理,收益比例分成,大头归集体。稀疏林、零星用材林,可量材作价,造册登记,保本保值,增值部分集体与承包户按比例分成,大头归承包户;也可以树随地走,收益全归承包户。经济林可以另定产,
包干上交;竹园、菜园、果园等,实行专人看管,包干上交或收益按比例分成。
六、承包户在承包治理上,中途因特殊情况或因国家征用土地、集体建设占地、人员迁出或死亡等,不能继续承包时,应限期办理合同转让手续,并对原承包者的投资成果给予合理报酬.
七、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范围内,非承包户的插花地、自留地(坡),应由乡、村本着自愿互利、民主协商、互谅互让、团结治理,既便于承包户全面治理开发,又不使非承包户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的精神,通过实地查勘协商,进行调整,并及时办理手续。
八、在承包范围内,经过承包户治理而新增加的梯田、堰滩地,二十年不计产、不提留,不增加粮食征购基数。
九、鼓励承包户在承包的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上因地制宜,以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实行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为了以短养长,以长带短,在保护幼林生长,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在林地内间作粮、油、瓜、菜、药材等低杆作物,收益全部
归承包户。
十、承包户对承包范围内的成材树进行间伐,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林业政策的规定,做到随伐随栽,严禁乱砍滥伐,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在承包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要改为梯田;二十五度以下的陡坡,不准毁林、毁草开荒种地,破坏水土保持。违者经发证单位批准,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小流域治理使用证》,终止合同。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根据《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行经济处罚。
十二、承包户不履行合同或包而不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征收荒芜费,直至收回荒山、荒坡。
十三、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承包户利益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和制裁。
十四、各地、市、县在试行中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198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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