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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48:15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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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卫生部 国家计生委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放置宫内节育器常规
一、适应症
凡已婚妇女,自愿放置而无禁忌症者,均应给予放置。
二、禁忌症
(一)生殖器官炎症,如急、慢性盆腔炎、阴道炎、急性宫颈炎和重度宫颈糜烂。
(二)凡三个月以内有频发月经、月经过多或有不规则阴道出血者。
(三)生殖器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瘤等。
(四)有各种较严重全身性疾患,如心力衰竭、重度贫血等或各种疾患之急性阶段。
(五)子宫颈内口过松、重度撕裂或重度狭窄及严重子宫脱垂的妇女。
(六)畸形子宫,如双角子宫等。
(七)宫腔小于5.5厘米或大于9厘米暂不宜放置(人工流产术时放置例外)。
三、术前检查
(一)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二)作妇科检查,在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或检查时可疑者,做滴虫、霉菌清洁度或并发疾病所必要的检查及宫颈防癌刮片,如有阳性发现,应治愈后再放宫内节育器。
(三)经检查不适于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应指导其使用其他避孕方法。
四、放置时间
(一)月经干净后7天内为宜。
(二)凡有月经延期或哺乳期闭经者,应先做详细妇科检查,排除早期妊娠后,再行放置宫内节育器。
(三)产后满三个月,或转经后子宫恢复正常者。
(四)人工流产同时可放宫内节育器(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或有感染可能者暂不放)。
(五)自然流产转经后,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恢复正常者。
(六)剖宫产术半年后根据情况可考虑放置。
五、宫内节育器的选择和消毒
(一)经后放置
1.金属单环的选择 见下表。
--------------------------------------
宫腔长度(厘米)|5.5~6.4|6.5~7.4|7.5~8.4|8.5以上
--------|-------|-------|-------|-----
环外径(毫米) | 18~19 | 20~21 | 22~23 | 24
--------------------------------------



2.V型节育器的选择 见下表。
3.其他类型宫内节育器的选择 凡经鉴定合格者,可根据各地区临床研究与观察结果选择大小。若带有尾丝者,宫口留尾丝1.5~2厘米。
---------------------------
宫腔长度(厘米) |<6.4|6.5~7.4|>7.5
---------|----|-------|----
节育器横径(毫米)| 24 | 26 | 28
---------------------------



(二)消毒 金属宫内节育器煮沸或高压灭菌,或用75%酒精(比重必须准确)浸泡30分钟。塑料或混合型宫内节育器可用75%酒精或1‰新洁尔灭浸泡30分钟。塑料节育器用2.5%碘酒浸泡5~10分钟后,用酒精脱碘。
硅胶类节育器用高压灭菌,或用75%酒精浸泡30分钟,不能过长,以免影响质量。
凡浸泡消毒的节育器,使用前需用无菌水冲洗。
六、术前准备
(一)测体温。
(二)排空小便。
(三)认真消毒外阴及阴道。消毒顺序如下:
1.10%肥皂水擦洗外阴,另换10%肥皂水擦洗阴道。用窥阴器以无菌水冲净阴道和外阴的肥皂液。
2.1‰新洁而灭(或1/5000过锰酸钾溶液或其他消毒剂)冲洗阴道,再洗外阴。
七、放置步骤
(一)手术者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无菌手套。
(二)外阴罩以有孔无菌巾。
(三)阴道检查,仔细查明子宫之大小、位置。
(四)用阴道窥器将阴道扩开,拭净阴道内积液。
(五)宫颈及颈管用2.5%碘酒及75%酒精消毒(根据情况亦可选用其他消毒药品)。
(六)用子宫颈钳将宫颈前唇或后唇夹住。
(七)用子宫探针沿子宫方向探测宫腔之大小。
(八)根据宫颈口的松紧和宫内节育器的种类与大小,决定是否扩张宫颈口。
(九)将选定的宫内节育器装在放置器上,轻轻送到宫底,然后将放置器轻轻退至子宫内口处,再推宫内节育器下缘,使节育器保持在靠近宫底部的位置。
在放节育器的过程中避免节育器与阴道壁接触。
(十)如有中度宫颈糜烂或阴道清洁度不良者,术后酌情给消炎药物预防感染。
(十一)填写手术记录。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受术者注意事项
(一)放置后可能有少量阴道出血及下腹不适感。如出血多、腹疼、发热时应及时找医生确诊。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三个月内,尤其经期或大便后,应注意宫内节育器是否脱出。
(三)一周内不做过重的体力劳动。
(四)两周内禁止性交和盆浴。保持外阴清洁。
九、随诊
对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应定期随诊,确保健康,提高节育效果。
(一)随诊时间 一般在术后1—3月及6月—1年各随访一次,以后每1-2年随访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复查。
(二)随诊内容
1.询问自觉症状。
2.妇科检查。
3.必要时×线透视。
4.做好随诊记录。
5.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给予处理。
(三)放置年限 如无特殊反应,金属环可放置20年左右,塑料节育器可以放5年左右。其他类型宫内节育器可根据各地临床研究和观察决定。
十、取或换宫内节育器
(一)凡放置期限已到或放置后有不规则阴道出血超过两周、炎症等经治疗无效,以及要求生育或改换其他节育方法者可取出。
(二)取出时间以月经后7天内为宜。
(三)取之前,应确定节育器是否在宫腔内(如进行×线透视、超声波检查或见到尾丝)。
(四)取出术前准备与放置术前准备相同。轻轻地用探针在宫腔内探查宫内节育器的位置,用取出器勾住宫内节育器的下缘后轻轻拉出,如遇困难,酌情扩大宫口,切勿强拉,以免损伤宫壁。必要时将带出之子宫内膜送病理检查。有尾丝之宫内节育器,不需进宫腔,拉住尾丝即可取出
。如尾丝拉断,可按上述方法,钩取或钳出。
(五)术后两周内禁止性交及盆浴。
(六)换宫内节育器 取出宫内节育器后,可立即另换新宫内节育器,或于取出后来过一次月经后再放(在尚未放入新宫内节育器前,应指导采用其他避孕方法)。
(七)绝经后一年内应及时取出宫内节育器。
十一、对失败者及异位的处理
(一)脱出 发现宫内节育器脱落时,应检查脱落原因。如要求再放,可在下次月经后放置,并根据情况考虑改换宫内节育器型号。
(二)妊娠 如发生带器妊娠应进行人工流产。
(三)节育器异位 发现异位宜及时取出。
宫内节育器放置、随诊记录表
姓名 门诊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既往史: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现有子女:男 女
末次妊娠终止日期: 终止方式:
月经情况:周期 经量 痛经 末次月经
妇科检查:外阴 阴道 宫颈
宫体 附件
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放置时期:经后 天,人流后,正常产后 月
哺乳期 月 停哺乳 月
剖宫产后 月
手术情况:体温: 宫腔深度: 宫颈管长度:
宫颈:未扩张 扩张自 号至 号
宫内节育器类型:金属 塑料 其他
宫内节育器型号:
尾丝:有 无
术中情况:顺利 不顺利 出血量: 毫升
腹 痛:有 无
手术者
取出日期: 年 月 日 取出原因
取出宫内节育器情况:
备注: 手术者
随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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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症状 | 月经情况 | 检查 | 处理 |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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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术常规
一、适应症
(一)已婚妇女,为实行计划生育,经夫妇双方同意,要求作结扎手术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如心脏病、肾脏病、严重遗传病等不宜再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有感染情况,如腹部皮肤感染、产时产后感染、盆腔炎等。
(二)全身情况虚弱,不能经受手术者,如产后出血、休克,心力衰竭和其他疾患的急性阶段。
(三)24小时内测量体温二次在37.5℃以上者,暂缓作。
(四)神经官能症较严重者暂缓作。
三、手术时间的选择
(一)以月经后3—8天为宜,应尽量避免在月经前或月经期进行。
(二)分娩24小时后,中期引产24小时后,人流后。
(三)自然流产转一次正常月经后。
(四)哺乳期闭经排除早孕后。
(五)取出节育器后。
妊娠或带器者要求结扎,一定要先终止妊娠或先取出节育器,然后进行结扎输卵管。
四、术前准备
(一)做好思想工作,使受术者消除顾虑。
(二)详细询问病史,作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化验血常规及出凝血时间。必要时作胸透及其他检查。
(三)作普鲁卡因试验,以防局麻时发生过敏反应。
(四)临术前排空膀胱,注意有无残余尿。
(五)必要时术前1/2—1小时给予镇静剂。
(六)腹部皮肤剃毛,以肥皂水擦洗,再以清水洗净,脐轮处用乙醚及75%酒精棉签擦净。
五、手术准备
(一)平卧位,或头低臀高位。
(二)用2.5%碘酒及75%酒精或其他消毒液消毒皮肤。
(三)用无菌巾遮盖腹部,露出手术野,并罩以无菌大单。
六、麻醉
(一)局麻 切口部位注射0.5—1%普鲁卡因作局部浸润麻醉。
(二)针麻 有体针、面针、耳针、水针。根据各地经验选用相应穴位。麻醉效果不满意者,可改用局麻。
(三)如遇有特殊情况,可酌选其他麻醉方法。
七、手术步骤
(一)手术者应戴帽子、口罩,刷手,穿无菌衣及戴无菌手套。
(二)明确宫底的高度,产后子宫过软的,轻轻按摩使之变硬。
(三)切口以选择纵切口为宜,长度约2—3厘米。产后结扎者,切口的上缘在宫底下二横指。
经后结扎者,切口下缘距耻骨联合(上界)二横指即3—4厘米处。
(四)逐层切开腹壁,进入腹腔。
(五)寻找输卵管 要稳、准、轻、细,尽量减少受术者痛苦,可采取以下方法之一。
1.卵圆钳取管法 如子宫后位,先复到前位。用无齿卵圆钳进腹腔后,沿膀胱子宫陷凹滑过子宫体前壁至子宫角处,然后分开卵圆钳二叶,斜向输卵管,夹住输卵管壶腹部(虚夹或扣第一格,切忌扣紧),轻轻取出。亦可以手指引导,用卵圆钳找取输卵管。输卵管找到后必须追索到
伞端,确定无误,必要时检查双侧卵巢。
2.指板取管法 如子宫为后位,先复到前位。用食指进入腹腔扪及输卵管后,再将压板放入,将输卵管置于手指与压板之间,共同滑向输卵管壶腹部,再一同轻轻取出。


3.吊勾取管法 将吊勾沿膀胱子宫陷凹进入腹腔,吊勾背部紧贴子宫前壁,滑至宫底部,然后向一侧输卵管滑去,勾住输卵管壶腹部后,轻轻提起,在直视下,用无齿镊子夹住输卵管,看清伞端后,再进行结扎术。
注意:
(1)如有肠曲或大网膜遮盖,可用卵圆钳或纱布条推开。
(2)如吊勾提起时感觉太紧,可能勾住圆韧带或卵巢韧带,如太松可能勾住肠曲。必须熟悉勾住输卵管的感觉。
(六)结扎输卵管方法,可根据各地经验,自行决定,不强求一致,但必须力求方法有效、简单、并发症少。常用者为近端包埋法:用两把组织钳将输卵管峡部提起,两钳距离约1.5—2厘米左右。选择峡部外三分之一无血管区,先在浆膜下注射少量0.5%普鲁卡因或生理盐水,
使浆膜层浮起,再将该部浆膜切开,游离出输卵管后,用两把蚊式钳子夹住两端,中间切除1—1.5厘米,分别用4号丝线结扎,将近端包埋于输卵管系膜内,系膜用0号或1号丝线缝合。
以同样方法结扎对侧输卵管。术中常规检查双侧卵巢。
(七)检查有无出血,清点纱布和器械后关闭腹腔,用丝线逐层缝合腹壁。
(八)用无菌纱布覆盖伤口。
八、手术时注意事项
(一)整个操作过程,均需严格注意无菌操作,以防感染。
(二)注意使用适当的器械。操作要稳、准、轻、细,防止损伤输卵管系膜、血管、肠管、膀胱或其他脏器。
(三)手术时思想应高度集中,不要盲目追求小切口、一刀切、快速度,并应避免因言语不当对受术者引起不良刺激。
(四)寻找输卵管必须追索到伞端,以免误扎。结扎线松紧适宜,避免造成输卵管瘘或滑脱。
(五)关闭腹腔前应该核对器械、纱布数目,严防异物遗留腹腔。
(六)结扎术与阑尾切除术不宜同时进行。
(七)认真填写手术记录。
九、术后处理
(一)受术者应住院休息。术后加强观察病人,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处理。术后5天左右拆线。
(二)术后3月内随诊一次,以后可结合防癌普查进行随访。
随访内容:
手术效果,一般症状,月经情况(周期、经量、痛经),手术切口及盆腔检查,有关其他器官的检查。
输卵管结扎术记录
姓名 住院日期 病历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现病史:
既往史:
月经史: 末次月经: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末次妊娠
现有子女:男 女 最大 岁 最小 岁
体格检查:体温 脉搏 血压
心肺 肝脾
其他
妇科检查:外阴 阴道 宫颈
宫体 附件

诊断: 检查者:
-----------------------------------
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系:产后 人流后 经后 哺乳期 闭经期 中引后
手术情况:麻醉 切口
术中检查:输卵管左侧 右侧
卵巢 左侧 右侧
取管方法: 输卵管结扎方式:
术中并发症: 手术时间:
手术者: 助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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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术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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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主诉 | 检查所见 | 处理 | 随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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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结扎术常规
一、适应症
已婚男子,为实行计划生育,经夫妇双方同意,要求作结扎术者,除以下情况外,均可施行手术。
二、禁忌症
(一)有出血素质、明显神经官能症、精神病、急性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疾病者。
(二)生殖系统炎症,有明显症状的前列腺炎,阴囊部有炎症、湿疹、淋巴水肿等尚未治愈者。
三、术前准备
(一)必须向受术者介绍输精管结扎的科学知识,解除各种思想顾虑及不正确认识,增加对手术的信心。
(二)详细询问病史,做好局部检查,必要时作其他有关检查,以决定是否宜于手术。
(三)术前常规作普鲁卡因皮试。
(四)剃去阴毛,用肥皂、温水清洗阴囊、阴茎、外阴部。
四、手术步骤
(一)手术者应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刷手及戴无菌手套。
(二)手术野用1:1000温新洁尔灭擦洗5分钟(禁用碘酒消毒阴囊皮肤)。如用75%酒精或1:1000硫柳汞酊消毒,因对阴囊皮肤刺激性较大,宜事先向受术者说明。
(三)铺无菌洞巾。
(四)用手指将输精管固定于皮下。
(五)用1—2%的普鲁卡因行浸润麻醉。
(六)用锐器(刀尖或尖头蚊式钳)在固定输精管处的阴囊皮肤作小口,直达输精管鞘膜。
(七)提出输精管,剥离输精管鞘膜,仔细游离输精管1—1.5厘米。
(八)可穿刺输精管尽可能向远睾端输精管和精囊内灌注杀精药液。
(九)用止血钳轻轻压挫输精管拟结扎处,用1号丝线结扎,切除其间约0.5—1厘米,消毒断端(可以将远睾端包埋于精索筋膜内)。
(十)检查无出血后,将输精管复位,对合皮肤裂口,可不缝合。
(十一)同法进行对侧结扎术。
(十二)创面覆盖无菌纱布以胶布固定。
五、术中注意事项
(一)严格遵守无菌操作。
(二)必须牢牢固定输精管勿使中途滑脱。
(三)手术时必须认真负责,严肃慎言,轻巧细致,仔细止血,减少损伤。
(四)游离输精管时,输精管鞘膜要剥离清楚,避免将输精管鞘膜一并结扎。
(五)在阴囊内高位部作输精管结扎,避免距附睾太近。
(六)认真填写手术记录。
六、术后注意事项
(一)休息观察2小时,检查局部无异常,方可离去。
(二)七天内注意休息,避免房事、重体力劳动和剧烈运动,如长途行走、骑车、打球、挑担等。
(三)有伤口出血、阴囊肿大或发热时必须及时就诊。
(四)术中未作杀精药液灌注者,注意残余精子再育,术后至少需继续避孕三个月或排精12次以上,最好经精液检查证实已无精子后,再停用避孕措施。
(五)关心受术者的健康,定期进行随访,发现问题积极处理。
输精管结扎术、随访记录
门诊号:
姓名 年龄 职业 地址
现有子女:男 个,女 个,最大 岁,最小 岁
询问病史:
手术前情况:
1.宣教:
2.检查:阴囊 精索 输精管
睾丸 附睾 疝
3.准备:①剃毛 ②局部情况
手术时情况:
1.消毒药物:
2.手术方法:
3.术中情况:
4.精囊灌注情况:
5.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手术者 助手
结扎术后随访:
精液化验日期:① ② ③
检验结果:① ② ③
输精管结扎术后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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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 查 | |
| |-------------------------| |
日期 | 主诉 | 输精管 | | | | | 处理 | 随访者
| | | 精索 | 附睾 | 睾丸 | 其他 | |
| | 硬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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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手术常规
吸宫术常规
一、适应症
(一)妊娠在十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二)生殖器炎症,如阴道炎、急性或亚急性宫颈炎、盆腔炎等,经治疗后再手术。
(三)周身情况不良不能胜任手术者,经治疗好转后,可考虑住院手术。
(四)术前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暂缓手术。
三、术前准备
(一)解除思想顾虑,进行避孕宣教。
(二)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特别注意既往人工流产、剖宫产史,本次妊娠是否哺乳期等,检查心、肺,测量血压、体温。必要时作相应的辅助检查。
(三)作妇科检查,肯定诊断。必要时作尿妊娠试验,有可疑者应作阴道分泌物的滴虫、霉菌等检查,如有阳性发现,应治愈后再行手术。
(四)临术前排空膀胱。
(五)认真消毒外阴及阴道,消毒方法和顺序同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前准备常规。
四、手术步骤
(一)术者应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洗手并戴无菌手套。
(二)受术者取刮宫位(膀胱截石位)。
(三)外阴盖以无菌孔巾。
(四)详细复查子宫位置、大小及附件。
(五)用窥阴器扩开阴道,拭净阴道内积液,暴露出子宫颈,宫颈及颈管用2.5%碘酒及75%酒精、或1‰新洁而灭消毒后,用宫颈钳钳夹宫颈前唇或后唇。
(六)用探针依子宫方向探测宫腔深度。
(七)用宫颈扩张器以执笔式逐号轻轻扩张宫口(扩大程度比所用吸管大半号到1号)。
(八)吸管及负压的选择 根据妊娠天数及宫颈口大小,选择适当号的吸管,负压一般在400—500毫米汞柱左右。
(九)吸引
1.将吸管与术前准备好的负压装置连接。
2.依子宫方向将吸管徐徐送入宫腔,达宫底部后,退出少许,寻找胚胎着床处。
3.松开负压瓶装置上的夹子,感觉有负压后,将吸管顺时钟或逆时钟方向旋转,上下移动,待感到有物流向吸管,同时有子宫收缩和宫壁粗糙感时,可折叠捏住皮管,取出吸管(注意不要带负压进出颈管),再降低负压到100—200毫米汞柱,继续以吸管按上述方法在宫腔内吸
引1—2周后,取出吸管,测量宫腔深度。
4.抽出吸管时,如胚胎组织卡在吸管头部或管腔中时,需开动机器,将组织吸到瓶中再关机器。如组织卡在子宫口,可用卵圆钳将组织取出。
(十)必要时可用小刮匙轻轻刮宫底及两角,检查是否已吸干净。如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可按常规操作。
(十一)用纱布拭净阴道,除去宫颈钳,取出窥阴器,手术完毕。
(十二)将吸出物过滤,检查胚胎及绒毛是否完全。分别测量血及组织物的容量,如发现异常情况(无绒毛等),应送病理检查。
(十三)填写手术记录。
五、术后注意事项
(一)在观察室休息2小时左右,注意出血或其他情况,无异常方可离去。
(二)两周内或血未净前禁止盆浴。
(三)一个月内禁止性交。
(四)指导避孕方法。如无禁忌症时,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
(五)如有异常情况,随时就诊处理。一个月后应随诊一次。
备注:
(一)负压装置可采用负压瓶、脚踏吸引器或有安全装置的电动吸引器。负压瓶吸引较安全、有效、简便、操作无声,应大力推广。如应用电动吸引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供人工流产用的电动吸引器,必须设有安全阀和负压储备装置,不得直接使用电动吸引器,以防发生意外。
2.吸引前先将吸引瓶达到所需负压,关机后进行吸引,不得直接以电动器吸引。
3.如负压太大,吸管将宫壁吸住,不易抽出时可将吸管退至宫口(有通气孔者,打开吸管的通气孔,让空气进入,使吸管与宫壁分离)。
(二)吸引时先吸孕卵着床部位,可以减少出血(一般孕卵着床在前壁、后壁或侧壁)。
(三)负压瓶装置
1.取250或500毫升广口玻璃瓶,配上橡皮塞。
2.橡皮塞中间打一孔(1厘米直径),插入硬塑料管或钢管约10厘米长。
3.在管上连接一根约30厘米长的橡皮管,皮管另一端安上玻璃接头。
4.负压的产生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1)拔火罐法:用血管钳(或夹子)夹住瓶塞上的橡皮管。在瓶内倒入95%酒精5毫升左右,滚转玻瓶,然后投入点燃的95%酒精棉球,迅速盖紧瓶塞,备用。一般250毫升的瓶可产生负压400毫米汞柱左右。
(2)电抽吸法:盖紧瓶塞,连接电吸引机,抽至所需的负压,然后夹住橡皮管,备用。
(3)其他:脚踏或其他人工抽吸法等。
钳刮术常规
一、适应症
钳刮术应在有住院条件的医疗保健单位中进行。
(一)妊娠在10—14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三)其他方法引产失败者。
二、禁忌症
与吸引术同。
三、术前准备
除与吸引术相同者外,须作血常规和出、凝血时间的测定等。妊娠12周以上应住院手术(住院时间,视受术者的情况决定)。
四、术前宫颈准备
必要时,术前12小时用18号无菌导尿管一根放入宫腔内1/2以上,留下部分用呋喃西林纱布卷住,放于后穹窿。在手术前消毒外阴、阴道时取出导尿管。
五、手术步骤
(一)至(六)点与吸宫术相同。
(七)用宫颈扩张器以执笔式逐号扩大宫颈至适当程度。
(八)用吸头破膜吸净羊水或用有齿卵圆钳进入宫腔,夹破羊膜,流尽羊水。其后,可酌用宫缩剂。
(九)取胎盘
1.用卵圆钳沿子宫后壁逐渐滑入,越过胎体达宫底。
2.到达宫底后,退出1厘米,在后壁、前壁或侧壁寻找胎盘附着部位。
3.夹住胎盘(幅度宜小),左右轻轻转动,使胎盘逐渐剥离,以便能完整地或大块地钳出胎盘。
(十)取胎体时,应保持胎儿纵位为宜,注意勿使胎儿骨骼伤及宫壁。如妊娠月份较大,可先取胎体后取胎盘。
(十一)保留取出之胎块,手术结束时核对是否完整。
(十二)用中号钝刮匙顺宫壁四周轻轻刮净残留组织,测量宫腔长度。
(十三)观察宫腔有无活跃出血及宫缩情况。
(十四)去宫颈钳,如钳夹部位出血,用纱布压迫片刻。
(十五)详细填写手术记录。
六、术时注意事项
(一)凡进入宫腔的任何器械,严禁碰触阴道壁,以防感染。
(二)胎儿骨骼通过颈管时不宜用暴力,钳出时以胎体纵轴为宜,以免损伤颈管组织。
(三)出血较多时,可于宫颈旁再注射催产素10单位。
(四)警惕羊水栓塞。
七、术后注意事项
与吸宫术同。
人工流产手术记录
姓名 门诊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现病史:
既往史:
月经史: 末次月经: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末次妊娠 流产次
现有子女:男 女
体格检查:体温 脉搏 血压 心肺
妇科情况:外阴 阴道 宫颈
子宫 位, 大小 附件
妊娠 周
诊断: 检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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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手术情况:子宫 位,宫体大小 宫腔深度
扩张宫颈 号至 号,吸管 号
负压 吸出物 出血量
术中用药
术中特殊情况
处理:1.给药
2.休假 天
3.人流后放置宫内节育器,型号 规格,其他
备 注: 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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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刮术记录表可参考本表。
人工流产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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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日期|人流后时间|自觉症状|检查所见|处 理|随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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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妊娠引产常规
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引产常规
一、适应症
(一)凡妊娠在14-27周要求终止妊娠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心、肝、肾、肺疾患在活动期或功能明显障碍者。
(二)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三)子宫体上有手术疤痕、宫颈有陈旧性裂伤、子宫发育不良者慎用。
(四)有急性生殖道炎症或穿刺部位皮肤有感染者。
(五)术前24小时内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
三、术前准备
(一)必须住院引产。
(二)详细询问病史。
(三)测血压、体温、脉搏,进行全身及妇科检查,注意有无盆腔肿瘤、产道疤痕及畸形等。
(四)血尿常规检查及出、凝血时间的测定。
(五)引产所使用的器械及敷料必须经高压灭菌。
(六)清洗腹部及会阴部皮肤。
(七)有条件的单位作胎盘定位。
四、操作方法
(一)术者穿工作服、戴帽子、口罩,引产应在手术室或产房进行。
(二)术前排空小便。
(三)体位 孕妇一般取平卧位,月份较大者可取头稍高足低位。腹部穿刺部位用碘酒酒精消毒皮肤,并铺无菌孔巾。
(四)选择穿刺点 将子宫固定在下腹部正中,在子宫底两、三横指下方中线上(或中线两侧),选择囊性感最明显的部位作为穿刺点。
(五)羊膜腔穿刺 用7—9号有针芯的腰椎穿刺针,从选择好的穿刺点垂直刺入,一般通过三个抵抗(即皮肤、肌鞘、子宫壁)后有空虚感,即进入羊膜腔内。当穿刺针确切进入羊膜腔后,拨出针芯即有羊水溢出。
(六)注药 准备好装有利凡诺药液的注射器,与穿刺针相接,然后注入药液(注药前先往注射器内抽少许羊水,证实针头确在羊膜腔内,再注入药液为好)。一般注入0.5%利凡诺10-20毫升,含利凡诺50-100毫克。
(七)拔出穿刺针 注完药液后,往回抽少量羊水,再注入,以洗净注射器内的药液。先插入针芯再迅速拔针。针眼处盖无菌纱布一块,并压迫片刻,胶布固定。
五、引产后观察与处理
(一)受术者必须住院观察,医务人员应严密观察有无副反应、体温、宫缩等情况。
(二)如一次注药引产失败,需作第二次羊膜腔注射引产时,则至少应在第一次注药后72小时方可再用药,用药剂量仍为50-100毫克。如两次引产均失败者,应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
(三)规律宫缩后,应严密监护孕妇状态。胎儿娩出前应送入产房待产,外阴部应用1‰新洁尔灭溶液消毒,臀部铺上无菌巾。
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引产记录表
住院号

姓 名 年龄 职业 住址
未婚
入院日期: 年 月 日,孕次 产次 末次月经 年 月 日
过 去 史: 现在史:
入院检查:体温 血压 心 肺 肝 脾
子宫底高度 妊娠周数 周
血常规及出
: 正常, 不正常;尿常规:正常, 不正常;其它
凝 血 时 间
白 带:正常,清洁度 度,滴虫 霉菌 处理情况:
注药时间:第一次 月 日 时 分,第二次 月 日 时 分
穿刺情况:穿刺 针号, 穿刺顺利, 有血、 次数 其他
利凡诺剂量:第一次 毫克, 第二次 毫克,
水容量: 第一次 毫升, 第二次 毫升,
注药后反应:
辅助药物:催产素 单位, 其他:
胎 儿 娩
: 月 日 时 分,自产,钳出,引产所用时间 时 分
出 时 间
胎儿情况:性别:男 女, 死、活 出生后死亡时间 小时, 其他
胎 盘娩
: 日 时 分 自产 手取 钳夹 完整 不完整。
出 时 间
失 血 量: 毫升(实测、估计)刮宫日期 月 日 时 刮出物约 克
注药后发热:最高体温 持续 天,抗生素使用与否: 用,未用。
产时损伤: 会阴 宫颈 处理情况:
备 注:
随 访:生殖器官状态、月经、日后生育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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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琼建住房[2006]164号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房产局、建设局,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的考核,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我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照《办法》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区域主任的考核工作,督促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办法》的贯彻学习工作,对照《办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积极予以整改,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同时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主任的考核工作。
附件:海南省物管主任年度评分考核表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的考核,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区域主任(以下简称物管主任),是指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合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岗位合格证书》,或者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证,被物业管理企业派驻物业管理区域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范围内物管主任考核工作。
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物管主任考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我省实行物业管理区域主任责任制。
物管主任对所任职的物业管理区域负有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授权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委派一名物管主任。
对于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若干个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每一名物管主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的总和一般不应超过10万平方米。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委派物管主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资质管理的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物管主任执业备案材料。
(一)经理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物管主任委派(任命)书复印件。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赋予物管主任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清扫保洁、绿化养护、门卫保安、卫生消毒、车辆管理、依法制止违规装修和违章搭建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二)制订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业及其设施完好、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
(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五)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应立即依法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业主之间、使用人之间及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在物业使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八)物业管理企业赋予物管主任的其他职责。
物管主任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业主反映情况,根据“属地原则”牵头负责物管主任的考核工作。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应当参与考核工作。
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主任考核工作的监督,并对考核经过进行抽查。
第九条 评分采取扣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扣分类型分为-1分、-2分、-3分、-5分、-10分5种分值。
以每年年检期限的12个月作为一个评分周期。
第十条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根据物管主任的评分情况,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扣分达-15分(含)的,物管主任应当参加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
(二)扣分达-20分(含)的,物管主任应当参加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方可作为年检材料申报;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其证书不能作为年检材料申报;
(三)扣分达-24分(含)的,经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物管主任考核为年度不称职,并在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上予以记载;物管主任应当参加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方可作为年检材料申报;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其证书不能作为年检材料申报;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物管主任扣分达-24分(含),且物管主任管理的物业区域面积占企业所管理总面积35%的以上的,给予企业年检限期整改处罚。
离任物管主任的扣分情况仍累计于当年该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企业。
第十一条 对同一个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扣分处理。
扣分存在竞合的,按照较高扣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物管主任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应当核减其扣分等级。
因物业管理企业的法人行为,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物管主任个人可以免责。但扣分情况仍累计于当年该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企业。
第十三条 物管主任可查询自己的评分情况。物管主任对评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评分结果的,应予变更或消除。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为物管主任提供评分的查询方法。
第十四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管主任执业信用档案,并将物管主任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物管主任评分考核表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对考核评分无扣分的物管主任,经将其年度评分考核表在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公示20日无异议后,由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年度优秀物管主任,并在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上予以记载,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物管主任年度评分考核表
单位:(章)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地址
物管主任姓名 证件名称及编号
序号 物管主任评分考核事项(共计5大类51小项) 扣分标准 考核分数
1-1 保安、维修人员服装不统一、未挂牌上岗的 -1
1-2 未按合同约定对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服务的 -1
1-3 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1
1-4 小区绿化未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养护的 -1
1-5 小区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在48小时内未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1
1-6 停车区域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业主屡次投诉,拒不改正的 -1
1-7 生活垃圾未日产日清,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1
1-8 工作人员日常服务态度生硬的,业主屡次投诉,拒不改正的 -1
1-9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轻微的 -1
2-1 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2
2-2 小区管理处等处未向业主、使用人公开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的 -2
2-3 未按合同约定实行保安服务的 -2
2-4 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2
2-5 物业公司自用水电,或者业主公摊水电未独立计量,收费不明确的 -2
2-6 未建立日常维护养护费用管理、使用制度的 -2
2-7 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2
2-8 未建立业主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反馈和处理制度的 -2
2-9 危及人身安全位置未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的 -2
2-10 36小时内不能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不可抗力除外) -2
2-11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较轻的 -2
3-1 因电梯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未能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3
3-2 未进行一年两次水箱清洁消毒并对水箱盖加锁的 -3
3-3 公共部位经营管理未单独计费的 -3
3-4 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3
3-5 电梯未通过年检或者呼叫报警装置失效的 -3
3-6 随意改变共用配套设施用途的 -3
3-7 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24小时内未处理的 -3
3-8 提供特约服务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3
3-9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较重的 -3
4-1 违反规定或约定,被物价主管部门认定为乱收费的 -5
4-2 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日常养护费收支帐目或其他按实结算收支帐目的 -5
4-3 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3次以上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5
4-4 未发放住宅装修须知或未将装修住宅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的 -5
4-5 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其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主管部门的 -5
4-6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将物业管理用房挪作他用,业主投诉,未整改的 -5
4-7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使用公共区域牟利,业主投诉,未整改的 -5
4-8 有证据证明,物业从业人员“吃、拿、卡、要”的 -5
4-9 有证据证明,物业企业工作人员威胁、恐吓业主的 -5
4-10 物管主任多次谎报、瞒报物业管理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的, -5
4-11 因管理不善,发生入室盗窃、抢劫,小区内抢夺,经公安部门依法立案的 -5
4-12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 -5
5-1 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10
5-2 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10
5-3 对业主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的 -10
5-4 经人民法院认定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10
5-5 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 -10
5-6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10
5-7 不依法向业主委员会、新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经物业主管部门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10
5-8 挪用专项维修基金的 -10
5-9 经依法解除物业委托合同,不服从物业主管部门监管,拒不撤出小区的(公司责任可适当予以免责) -10
5-10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非常严重的 -10
评 分 合 计
备注:
海南省建设厅制表


民政部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函〔201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活动,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09〕87号),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7年以来民政部确定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区(县、市)和试点单位。

二、申报标准

(一)政策制定。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发展规划,出台专门的综合性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研究制定包括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岗位开发、激励保障、经费支持以及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社会工作人才与志愿者联动机制等在内的配套完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试点示范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的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在党委政府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在民政局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编制;成立社会工作行业管理组织。试点示范单位要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内设专门社会工作部门,配备人员编制。

(三)经费保障。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将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为开展相关工作和专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试点示范单位要在业务经费中列支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为开展专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

(四)考试组织。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组织动员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得力,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措施,确保参考人员的考试通过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考试通过率,并对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有关人员给予补贴。

(五)平台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在有关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公益类社会组织按照适当比例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要在城乡社区探索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要扶持成立适当数量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试点示范区(县、市)所属民政事业单位和试点示范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完成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实施岗位聘任、兑现工资待遇。

(六)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区(县、市)要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合作关系,开展针对失业人员、受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农民工、流动人口、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少年等有服务需求的群体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单位要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合作关系,将机构建成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社会工作服务要做到专业化水平较高,服务流程科学,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设施齐全,服务记录完整,遵循应有伦理原则,服务效果良好。

(七)教育培训。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开展分类调研,全面、准确掌握本地社会工作人才数量,每年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大规模、多层次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培训范围要涵盖本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社区组织人员、相关单位人员。试点示范单位要抓好本单位职工社会工作培训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八)宣传研究。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要深入挖掘社会工作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使社会工作深入人心;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不断加强社会工作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九)社会参与。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在本辖区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做好服务的工作机制。试点示范单位要积极吸纳志愿者参与本单位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志愿者招募、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志愿服务专业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材料齐备。申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的区(县、市)和单位要总结形成本地、本单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报告,认真、据实填写《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见附件)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二)确保质量。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区(县、市)和单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达到试点示范标准。

(三)统一申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10月15日前将申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的材料统一报送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统一评审,并适时开展实地检查评估。



附件:1.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
http://files2.mca.gov.cn/sw/201009/2010092908495008.doc
2.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
http://files2.mca.gov.cn/sw/201009/20100929085012931.doc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人:黄胜伟 曾宪才

联系电话:010-58123364;58123366

传 真:010-58123354

电子邮箱:zengxiancai@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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