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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给核工业部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47:19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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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给核工业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卫生部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给核工业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


复函
你部(83)核劳字53号来文收悉。经我们共同研究,同意你部将《核工业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九十五个工种作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这类工种的工人在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有关放射性工种以后要提供准确剂量数据。
(附件略)



198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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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1月2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19日云法字〔1987〕第37号“关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二审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不能采取直接驳回起诉的意见。二审人民法院如查明一审原告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需要驳回的,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的请示报告 云法字(1987)第37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有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处理。这种做法的依据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0月28日法(民)复〔1985〕52号文件,即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民事案件,发现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请示》的批复。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答复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如何纠正的办法,而不是认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驳回起诉。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采用驳回起诉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精神。民诉法对二审人民法院处理上诉的民事案件规定了三种办法:(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对此,我们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采用驳回起诉的做法是不妥的,以上理解当否?请批复。
1987年9月19日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学徒人员劳动保险待遇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学徒人员劳动保险待遇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铁路工会哈尔滨区委员会:
3月11日关于学徒工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来函收悉。
你们对于“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学徒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规定的理解,是符合规定要求的。至于在具体执行问题上,一般是按照以下办法执行的。即:因工负伤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
比照正式职工的办法办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与正式职工享受同样的医疗待遇,生活补贴照发;满六个月尚未痊愈的,应该休学,休学以后,一般停止享受医疗待遇,并停发生活补贴。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时可以发给丧葬费。对于因工死亡的学徒的直系亲属
,可由企业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除此以外,学徒不享受其他的劳动保险待遇。



196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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