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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处理三类分子两性关系案件的联合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0:04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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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处理三类分子两性关系案件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处理三类分子两性关系案件的联合批复

1964年9月2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安徽省并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63〕二字第67号《关于处理三类分子两性关系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其中关于劳动教养分子结婚问题,仍应按照公安部1962年3月13日对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解决部分劳教分子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执行;对其他问题,现批复如下:
三类分子在管押期间发生奸情案件,是一个严重问题。一方面表明这些人恶性难改,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某些劳改单位不按规定办事,在管理工作上有严重的缺点和错误,应当加强管理工作,制止这类问题的发生。已经发生了的,在处理时应该严格分清性质,区别强奸与非强奸的界限。
对于三类分子进行强奸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办。对于就业人员和劳教分子中发生的通奸行为,则应多用严肃批判、行政处罚等办法处理,少用逮捕判刑的办法处理。一般地说,对就业人员和劳教分子的通奸行为,可以参照处理社会上这类案件的政策原则处理,不给予刑事处分,但因通奸妨害家庭关系并造成恶果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不同情节,给予刑事处分。对于劳改犯通奸行为的处理,要适当从严,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对于奸情案件的处理,只要查实就行了,不要追究奸情的细节,不要在三类分子中开大会斗争。
对于因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女犯、女劳教分子,应调离原单位或中队,进行单独居住和管理,并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的照顾,婴儿断乳后,应商请民政部门或采取其他妥善办法,将婴儿另行安置,不要留在劳改单位。
为了杜绝三类分子中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劳改、劳教单位要坚决地按照已有规定,将女犯、女劳教分子和单身女就业人员的居住、生活、劳动场所,与男犯、男劳教分子和男就业人员分开,并由女干部进行管理。凡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再发生此类案件,劳改机关必须追究干部责任,严肃处理。检察机关应对此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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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16日  财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财政工作职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检查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检查报告,做出基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第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要定期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每年对本单位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机构的检查面要力争达到100%,最少不得低于30%。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人组成检查组;也可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方案,从财政部门内设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回避。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保证检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对财政部门直属单位主要是进行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
  (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需清算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
  (四)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六)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八)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
  (九)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
  (十)财政机关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十一)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在实施内部检查前,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于进点前7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发出内部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检查计划;
  (四)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五)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六)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不提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应包括:
  (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检查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等;
  (四)检查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内部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三)认定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四)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组长签名;
  (七)报告日期。
  第十条 检查组在提交内部检查报告前,要征求被查单位意见。被查单位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检查报告时,要将被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本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按审理程序进行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第十一条 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对部分预算拨款、审批事项、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伸核查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预算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益和被查单位内部管理程序的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二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内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该追回的资金要全部追回,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该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发文、拨款、签报、报表、账簿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被查单位应按内部检查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检查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六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收集的检查资料全部移交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归档。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被查单位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第十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对个别下级财政部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机关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第8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其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青岛分公司暂不就地预缴所得税,其他各分支机构以分公司为单位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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