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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09:13  浏览:9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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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5日



  潍坊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要求,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镇(街道)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机构承担。

  第五条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保障措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政策、技术和资金等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林草封禁区、湿地保护区等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城市规划建设区等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在编制城乡规划和进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面的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定期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章预防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十五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条禁止烧山开荒、全垦造林和毁草开垦,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建设活动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按规定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征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市级立项和跨县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如建设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

  第二十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招拍挂手续办理完毕后,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对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把关。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按照规定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四章 治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水系生态、易灾地区生态环境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加强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完善水土流失治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市、县市区应当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中安排资金作为水土保持预防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位,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按照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设置防护林网、林粮间作、农作物留茬套种、植树种草、荒丘(荒滩)封育、放淤压沙、改良土壤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

  第二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建设生态清洁型、生态经济型、生态景观型和生态安全型小流域,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七条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配套生产道路、增加蓄水设施、强化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对开发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开发建设活动中应加强临时排水、临时拦挡和临时覆盖等临时防护措施。开发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退耕还林等;

  (二)封禁抚育、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监测和监督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本级水土流失危害的鉴定工作,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监理。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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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2007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7〕1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2007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2007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安阳市2007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
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一、县(市、区)消防工作目标(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4分)。
1、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7分)。
(1)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的记1分,未纳入的扣1分。
(2)将消防工作列为各级领导干部主管责任范围,纳入政绩考评内容,记1分,未纳入的扣1分。
(3)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县(市、区)直部门与所属单位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的,记2分;每少签两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直部门的扣1分,责任书内容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4)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措施,每半年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年终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的,记3分;未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评的扣2分;未制定奖惩措施或奖惩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2、每季度对本地火灾形势、突出问题、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召开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的,记3分;每少一次的扣1分。
3、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4分)。
(1)能及时查处火灾事故并建档的,调查率达100%,原因查清率达95%的,记2分;否则扣1—2分。
(2)“两罪”立案率达到100%,对亡人火灾、重特大火灾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的,记2分;未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扣1—2分。
(二)消防经费投入(15分)。
1、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不低于城市维护费(城乡社区事务费)总额的10%,记3分;低于10%的,扣3分。
2、消防部队正常业务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安政〔2006〕61号文件)规定足额拨付。文峰区、殷都区、林州市、安阳县消防业务基本支出经费按照35000元/人·年执行;北关区、龙安区、开发区消防业务基本支出经费按照30000元/人·年执行;内黄县、滑县、汤阴县消防业务基本支出经费按照25000元/人·年执行,已高于此标准的要稳步增长。足额拨付、并纳入财政预算的,记6分;未纳入财政预算或未足额拨付的,一票否决;超过20%的,奖3分。
3、政府建立的专(兼)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记2分;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扣2分。
4、特勤器材数量达到公安部标准的90%,普通装备、个人防护装备达到公安部标准的,记4分;达不到要求的,分别扣2分,扣完为止。
(三)消防规划编制落实(14分)。
1、建制镇全部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年内,汤阴县、滑县完成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林州、内黄完成新执勤楼建设任务并搬迁入驻,滑县完成新执勤楼建设任务,文峰区、北关区完成新建普通型消防站立项征地圈占任务,龙安区开工改建消防执勤楼,殷都区开工新建普通型消防站,记8分;每少编制完成一个消防专项规划,扣1分,未搬迁入驻新执勤楼、征地圈占或开工改建、新建消防站的,一票否决;完成搬迁、征地圈占、开工改建、新建消防站任务的,奖4分。
2、市政供水管网的路段设有市政消火栓建设并达到国家标准的,记3分;否则,扣3分。
3、年内,林州市、殷都区各购置1辆普通消防车,安阳县、滑县各购置1辆抢险救援车,内黄县购置1辆高喷消防车,汤阴县购置1辆泡沫消防车,文峰区为永明消防站配备官兵办公、生活、训练设施,龙安区、北关区、开发区各配备10套避火服(保命器材),记3分,否则,扣3分。
(四)消防队伍建设(6分)。
1、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90%处于公安消防队保护范围以外的乡镇建成“四有”标准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记5分;每少建设一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扣1分,扣完为止。
2、大力推广“保消合一”、“巡消结合”模式,保安、巡防队伍全部能够履行消防职能的,记1分;否则,扣1分。
(五)社区、农村消防工作(10分)。
1、市区落实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5分)。
(1)制定社区消防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推动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记1分;否则,扣1分。
(2)认真指导社区消防工作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十个有”工程得到全面推广,记2分;否则,扣1—2分。
(3)在市政府验收前组织对社区消防工作进行验收,所有建成社区能有效开展消防工作,记2分;否则,扣1—2分;效果显著被省或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2、县(市)城区治安消防联防工作(5分)。
(1)制定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实施方案,记1分;否则扣1分。
(2)认真指导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开展的记2分,召开试点现场会推广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记2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
(3)县(市)城区建立区域联防组织,开展以治安消防为一体的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记2分;未达到任务标准的,扣1—2分;效果显著被省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3、农村消防工作(5分)。
(1)认真贯彻《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村镇发展规划,制定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方案,记1分;未制定方案的,扣1分。
(2)认真指导农村消防工作开展,农村消防建设“十个一”工程得到全面推广,记1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分。
(3)行政村普遍建立消防组织,全面推广农村消防建设“十个一”工程,5000人以上行政村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村民开展“十户联防”活动,记3分;未达到标准的,扣1—3分;效果显著被省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六)组织排查整改火灾隐患(10分)。
1、春节、“五一”、国庆节期间等重要时期和重大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扎实有效,记2分;否则扣1—2分。
2、组织开展“多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室内装饰装修等专项治理活动,及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整治效果明显,记4分;否则扣1—3分。
3、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停产停业请示的,依法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2007年10月30日前消除,记4分;未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一票否决。
(七)消防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培训(13分)。
1、组织协调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及时、定期对当地火灾信息、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大型宣传培训活动等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报道的,记3分;未积极组织报道的,扣1—3分。
2、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将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社会培训、文明家庭评比和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之中,效果明显,记2分;否则扣1—2分。
3、广泛实施消防标语工程,在城镇主要出入口、车站、广场、重要路段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显著部位设置1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消防公益广告牌不少于15块,记4分;每少一块扣1分;超过15块,奖1分。
4、“119消防夏令营”和“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组织严密,效果明显,记2分;活动组织开展不力的,扣1—2分。
5、完善社会消防培训机制,加大对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点人员的培训力度(2分)。完成省、市下达的培训任务的,记1分;否则扣1分。各地义务培训不少于1万人,记1分;否则扣1分。
(八)加强社会单位消防管理(8分)。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70%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三会一标”(会查改火灾隐患、会处置初期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单位实行消防标识化管理)建设任务,记4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4分。
2、社会单位现有和新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全部联网安阳市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记2分;否则扣1—2分。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消防检测,推广应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等系统的,记2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2分。
(九)火灾形势(10分)。
1、火灾形势稳定、无亡人火灾事故发生,记10分。
2、发生亡人火灾的,每亡一人扣2分,火灾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总人口的百万分之1.14的,加扣2分。
3、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0分)。
与所属各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逐级签订率达到100%;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工作制度;制定并落实考核奖惩措施;每少落实一项扣3分。
(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10分)。
将消防工作列入年度综合目标;制定并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与本单位其它工作统筹安排,与其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每少落实一项扣2分。
(三)主要消防工作目标落实(20分)。
完成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定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主要责任目标任务。落实不力的,扣5—10分;未落实的,扣20分。
(四)本系统公安部61号令落实(10分)。
所属单位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完成“三会一标”(会查改火灾隐患、会处置初期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单位实行消防标识化管理)建设任务,记4分;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各级职责;建立完善防火档案、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每日防火检查、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记4分;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全部联网安阳市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记1分;积极开展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消防检测,推广应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的,记1分。
(五)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15分)。
1、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记4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4分。
2、每年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两次,所属单位按照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开展2次以上灭火演练,记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3分。
3、督促所属单位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记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4、积极参加“119消防日”等消防宣传活动,组织得力,效果明显,记5分;否则扣1—5分。
(六)火灾隐患整改(20分)。
1、适时组织系统检查和单位自查,每季度对所属单位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不低于90%,记10分;未开展系统检查,扣10分,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未做到“四明确”,扣2—10分,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低于90%的,扣1—5分。
2、所属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于2007年10月30日前全部整改,记10分;未及时整改的,一票否决。
(七)火灾形势(15分)。
1、系统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2、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每发生1起火灾事故扣1分,每死亡1人扣5分。
3、对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未进行处理的,每一起扣3分。
三、奖惩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完成目标任务,90分以下(不含90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成绩纳入市综合目标落实奖惩的同时,市政府将专门对完成目标任务政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一票否决项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黄牌警告。

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8〕137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2008~2010年)



为确保全市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84号)和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与内容

1.市下达给各县、区(市)的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2.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3.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年度、季度工作任务及目

标;

考核目标分为定性目标和定量目标两类。

二、考核程序与评分办法

1.考核程序。

(1)各产煤县、区(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每年1月10日前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上年度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并依据考核结果按矿井数3∶4∶3(一类矿30%,二类矿40%,三类矿30%)的比例对煤矿进行分类管理。具体事项由各县、区(市)对煤矿的考核办法中明确;

(2)市领导小组每年1月20日前组织对各产煤县、区(市)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并向社会公示。

2.考核评分办法。

基本分100分。

考核得分=定量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

三、考核项目与计分标准

1.定量目标。基本分80分。

(1)煤矿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基本分50分。

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50分;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超控制指标或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得零分;两项控制指标中有一项超控制数的,先记25分,再减去未实现的项目扣分(瓦斯事故起数每超一起扣4分,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扣6分,扣完为此)。

(2)瓦斯抽采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市下达的瓦斯抽采目标(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反映的流量×浓度×抽放时间计算)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此。

(3)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市下达的瓦斯综合利用规划指标(按上网脱硫电价补助计算折纯瓦斯用量或按中央财政补助审核结果计算折纯瓦斯用量)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1分,扣完为此。

(4)瓦斯治理利用项目指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市下达的煤矿瓦斯治理技术改造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少一个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

2.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成立领导小组的得1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2)有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专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得2分,无专设机构的不得分。

(3)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得1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4)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得1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5)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利用等指标进行分解落实的得2分,未完成的每缺1项扣1分。

(6)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总结季度工作的得3分,缺1项(或1次)扣1分,扣完为止。

(7)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煤矿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的得6分,每少1次扣2分,排查矿井每少1矿次扣0.5分,排查出的隐患每少整改1处扣0.5分,未建立档案的扣0.5分,扣完为止。

(8)按要求上报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有关材料和统计报表得4分,每少1次或1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3.其它扣分项目。

(1)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受到省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2)各县、区(市)每年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进行专家“会诊”,并对“会诊”出的隐患认真督促整改。未组织开展“会诊”的扣2分;“会诊”每少1矿扣1分,有1条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完善的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3)所有矿井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市、县(区、市)、矿三级联网,每发现1矿井未安装使用监控系统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4)每发生一起较大瓦斯事故扣5分。

(5)在瓦斯治理利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要从严处理,直接给予红牌警告。

4.加分项目。

(1)本单位有瓦斯事故指标,但未发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2)超额完成瓦斯抽采目标,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3)超额完成瓦斯综合利用目标,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四、考核保障措施

各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相关目标的实施,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

1.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考核结果按15%计入对产煤县、区(市)年度综合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分值。

即: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分值=年初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得分×85%+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得分×15%

2.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由市政府或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得分在50分—6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的给予红牌警告。

3.连续2次受到省通报批评和连续3次受到市通报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2次受到黄牌警告的,给予红牌警告。

4.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后30日内在《遵义日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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