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28:29  浏览:8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

吨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按船舶净吨位划分) 税 率(元/净吨) 备 注
普通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优惠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1年 90日 30日 1年 90日 30日
不超过2000净吨
12.6 4.2 2.1 9.0 3.0 1.5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
24.0 8.0 4.0 17.4 5.8 2.9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
27.6 9.2 4.6 19.8 6.6 3.3
超过50000净吨
31.8 10.6 5.3 22.8 7.6 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关于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一月二十八日《关于我省乡镇(街道)基层司法所建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号)中规定:“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做出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司法所履行的各项职能是县区司法局职能在乡镇(街道)的延伸,司法所建设是县区司法局
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便于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检察室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政法体系,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层政法工作运行机制;近几年,全国各地在原乡镇(街道)司法办公室(临时性机构)基础上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司法所,既适应基
层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的客观需要,又反映了基层司法行政组织机构不断发展壮大的必然趋势。
二、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担负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应当在县区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实行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基层人民政府管理为辅的体制。但是,鉴于全国各地司法所建设发展很不平衡,其性质、地位和管理体
制不尽相同,为有利于司法所建设和工作开展,目前在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由县区司法局与基层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基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无论实行哪种管理体制,司法所都应当自觉服从当地基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为当地的法制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积
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都应当在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公条件以及干警福利待遇等问题上积极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
三、关于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名称,除我部已有明文规定外,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去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精神(详见《中办通报》1999年第5期)以及中央综治委下达的《1999年全国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中对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定名为司法所都给予了肯定和认可,而且目前全国各地已建立起来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也都统称为司法所。这样统一称谓既符合机构自身属性及其发展方向,又便于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系统加强对司法所的规范化管理。
请你们据此意见与广东省政府及省编委进行协调,力争在即将进行的县、乡政府机构改革中,结合你省实际,从有利于司法所巩固、发展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司法所的建制和编制问题。
此复。



1999年3月5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筹备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筹备工作的意见


2002-04-19

教民厅[2002]6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世纪初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11号)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求,经研究,决定拟于今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为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总结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取得的成绩
  根据中央决定,1985年以来,22个省、直辖市开办了内地西藏班(校)。累计招收初中生24294名,中专、中师、高中生15666名,高校本、专科生3496名;已向西藏输送了9458名内地西藏班中专以上毕业生;现有在校生13266名,形成了全国支援西藏发展教育事业的大好局面。1994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确定“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办法,由内地15个省、直辖市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的7个地(市)。据统计,7年来,15个对口省、直辖市教育援藏资金达2.16亿元,教学设备折合人民币达514万元,新建、改扩建中小学校137所;选派教育行政管理干部19名、骨干教师177名,培训西藏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273人次。这些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了西藏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教育援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作出了突出贡献。各地要认真总结教育支援西藏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

  二、关于今后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的主要原则、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主要原则

  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要根据中发[2001]11号文件关于“中央关心西藏、全国支援西藏的方针”、“重点加强基层建设、加快基础产业和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精神,采取“分片负责,对口支援”的方式和“定点、包干负责”的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亲自抓。精心组织落实。

  (二)主要任务

  1.重点支持西藏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2.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切实办好内地西藏班。
  3.组织内地部属高校对口支援西藏高校。
  4.扩大内地高校在西藏的招生计划数。
  5.内地高校每年从中西部省份定向招收非西藏生源应届高中毕业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充实西藏干部队伍;每年从内地高校选调一批非西藏生源的大学毕业生进藏工作。
  6.加大西藏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对西藏干部进行知识更新、学历升级,并培养一定数量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

  (三)政策措施

  1.重点支持西藏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根据中发[2001]11号文件关于“重点加强基层建设、加快基础产业和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的精神和中央关于内地15个省、直辖市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的7个地(市)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大内地15个省、直辖市支援西藏发展教育事业力度,“推动西藏跨越式发展”,
要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1)采取“分片负责,对口支援”的方式和“定点、包干负责”的办法。由内地15个省、直辖市一个或几个地级市(iX)对I:1支援西藏一个县,重点帮助西藏对I:I县改扩建2所中小学(见附件1);15个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重点帮助改扩建西藏地(市)所属的一批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见附件1)。承担任务的15个省、直辖市和地级市(区)要把西藏对口县、地(市)的项目学校作为自己的一所特殊学校对待,所援助改扩建的项目学校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图书配备等方面加强项目投入,同时,着力培养培训项目学校骨干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使其成为西藏综合办学条件较好的示范性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争取将教育援藏项目纳入本地政府援藏总体规划之中,统筹安排,切实保证援助经费的落实。
  (2)办有内地西藏班的省、直辖市每年招收380名(每省20人)优秀初中毕业生,直接插班到本省、直辖市非民族的一类普通高中学校学习(每校5人)。生源为内地西藏班(校)应届初中毕业生(见附件2)。学生在高中三年期间的学习生活费,享受内地西藏班高中待遇。学生毕业后,参加所在省、直辖市高校统一考试,由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组织的高校招生统一录取。

  2.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切实办好内地西藏班(校)

  目前内地西藏班(校)办学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据对21所内地西藏班(校)调查,各学校基础设施急需改扩建的面积就达12万多平方米,急需维修面积56702平方米,各学校基础设施相当陈旧,直接影响到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各地要根据中发[2001]11号文件关于“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改善条件,提高质量”决定精神,把内地西藏班办学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切实把内地西藏班(校)办好。要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是:

  (1)尽快改善内地西藏班(校)办学条件,达到当地同类学校一类标准。要根据中发[2001]11号文件要求,采取倾斜政策,切实加大投资力度。对一些办有西藏班的薄弱学校,可采取与当地一类学校实行强弱共建、联办的方式,切实提高内地西藏班(校)教育管理和
教学水平。

  (2)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改革现行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和初中毕业分流办法。为确保生源质量,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实行西藏全区统一测试,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录取。内地西藏班高中招生,逐步实行面向内地西藏班和西藏区内的优秀初中毕业生中择优录取
的试点工作。根据中央关于“扩大内地西藏班高中办学规模”意见,结合西藏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状况和内地西藏班办学实际,调整结构,减少中专层次,适当调整和扩大内地西藏班初中、高中和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扩大师范类办学规模(见附件3)。我部将加强内地西藏班(校)办学综合评估工作,促进内地西藏班办学工作的健康发展。

  (3)增加投入,提高标准,确保西藏班(校)办学所需的各项费用。内地西藏班(包括初中、高中、大中专)要提高办学所需经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头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用和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医疗费等)标准。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学杂费、书籍费、装备费、服装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费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适当提高所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和医疗费经费补贴标准(原1993年全国教育援藏工作会确定:初中和高中1290元/年,中师和中专1266元/年。学生伙食费按西藏确定的80元/月计算)。具体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方案。
  内地西藏班高中以上(包括高中、大中专)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原则上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学生必须交纳一定的学习、生活费用。缴费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建议方案。

  (4)加强师资,提高待遇。内地西藏班教职工实行“定编不定人”的动态管理。对不合格教职工应及时调换,确保优秀教职工到西藏班(校)任教和工作。各办班省、直辖市要在教师职务岗位数、工资待遇、特殊津贴等方面制定倾斜政策,鼓励和吸引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到内地西藏班任教或从事管理工作,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同时,根据内地西藏班的实际工作需要,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要适当放宽。

  三、关于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要把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当作一件大事,高度重视,吃透精神,正确理解教育支援西藏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原则、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做好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的具体落实,由各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一把手亲自抓。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全国教育支援西藏以下具体工作任务,并将落实情况报送我部。
  1.落实确定内地省、直辖市地级市(区)对口支援西藏县的地级市(区);落实支援西藏改扩建地(市)和县的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项目(主要包括改扩建的建筑面积、总投资、配备仪器、设备、图书,以及培养培训骨干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等)的具体措施。
  2.落实确定每年招收20名内地西藏班(校)优秀初中毕业生插班到本省、直辖市非民族一类普通高中学校的具体学校名单和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落实尽快改善内地西藏班(校)办学条件,达到当地同类学校一类标准的具体措施和标准,确保西藏班(校)办学所需的各项费用的具体意见,以及西藏班(校)教职工编制配备数和对教职工特殊津贴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的具体方案。

  (三)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由西藏自治区7个地(市)分管教育的负责同志带队,赴内地相关省、直辖市,联系、商谈教育支援西藏工作的有关问题。同时,落实以下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送我部。
  1.落实适当提高内地西藏班(校)学生(包括380名直接插班到内地高中学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具体方案(分初中、高中、大中专)。
  2.提出内地西藏班高中以上(分高中、中专、大学)学生交纳一定的学习生活费用的具体建议方案。
  3、落实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实行西藏全区统一测试,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统一录取的具体措施。



改扩建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学校表

支援省市
西藏受援地区
项目学校

省市
地市区
地市


15
194
7
73
157所

北京市
13

(市辖区)
拉萨
城关区、林周县、

当雄县、尼木县
城关区海城小学、吉崩小学,林周县中学、县小学,当雄县中学、完小,尼木县中学、小学;拉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市教委)

江苏省
13

(除常州、

南通)
拉萨
曲水县、堆龙德庆县、达孜县、墨竹工卡县
曲水县中学、县完小,堆龙德庆县中学、县完小,达孜县中学、县完小,搭杰乡小学,墨竹工卡县中学、县完小,拉萨市第一高中(市教委)

天津市
13

(市辖区)
昌都
昌都县、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
昌都县第一中学、县完小,江达县中学、县完小,贡觉县中学、县完小,类乌齐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市教委)

四川省
18

(除三州)
昌都
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
丁青县中学、县完小,察雅县中学、县完小,八宿县中学、县完小,左贡县中学、县完小;地区第一中学(省教育厅)

重庆市
12

(除沙坪坝区)
昌都
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
芒康县中学、县完小,洛隆县中学、县完小,边坝县中学、县完小;地区第二小学(市教委)

湖南省
13

(除岳阳市)
山南
乃东县、扎囊县、贡嘎县、桑日县、琼结县、曲松县
乃东县中学、县完小,扎囊县中学、县完小,贡嘎县实验中学、朗杰乡小学,桑日县中学、县完小,琼结县中学、县完小,曲松县中学、曲松县曲松镇完小;地区第一中学(省教育厅)

湖北省
11

(除沙市)
山南
措美县、洛扎县、加查县、隆孜县、错那县、浪卡孜县
措美县中学、县完小,洛扎县中学、县完小,加查县中学、县完小,隆孜县中学、隆孜新巴镇完小,错那县中学、县完小,浪卡孜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小学(省教育厅)

山东省
16

(除济南市)
日喀则
日喀则市、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郎县
日喀则市一中、市东嘎乡小学,南木林县中学、县完小,江孜县一中、县第一小学,定日县中学、尼辖乡小学,萨迦县中学、县完小,谢通门县中学、县完小,白郎县中学、县完小;地区高中(省教育厅)

上海市
16

(市辖区)
日喀则
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
仁布县中学、县完小,康马县中学、县完小,定结县中学、县完小,仲巴县中学、县完小,亚东县中学、县完小,吉隆县中学、县完小,聂拉木县中学、县完小,萨嘎县中学、县完小,岗巴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市教委)

县完小;浙江省
11

(除绍兴市)
那曲
那曲县、嘉黎县、比如县、聂荣县、安多县
那曲县中学、县完小,嘉黎县中学、县完小,比如县中学、县完小,聂荣县中学、县完小,安多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教育厅)

辽宁省
13

(除辽阳市)
那曲
申扎县、索县、班嘎县、巴青县、尼玛县
申扎县中学、县完小,索县中学、索县完小,班嘎县中学、县完小,巴青县中学、县完小,尼玛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学(省教育厅)

福建省
8

(除三明市)
林芝
林芝县、工布江达县、米林县
林芝县中学、县小学,工布江达县中学、县完小,米林县中学、县小学;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教育厅)

广东省
18

(除惠州、

佛山、中山市)
林芝
墨脱县、波密县、察隅县、郎县
墨脱县中学、县完小,波密县中学、县完小,察隅县中学、县完小,郎县中学、县完小;地区第二中学(省教育厅)

河北省
10

(石家庄市)
阿里
噶尔县、普兰县、扎达县、日土县
噶尔县中学、县完小,普兰县中学、县完小,扎达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学(省教育厅)

山西省
9

(除太原市)
阿里
革吉县、改则县、措勤县
革吉县中学(完小),改则县完小(中学),措勤县中学、县完小




内地一类高中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初中毕业生的计划任务表

单位:人

省市
年招生数
招生学校(每校5人/年)

合计
380


北京市
20


天津市
20


河北省
20


山西省
20


江苏省
20


河南省
20


湖北省
20


湖南省
20


重庆市
20


四川省
20


安徽省
20


陕西省
20


上海市
20


辽宁省
20


浙江省
20


广东省
20


福建省
20


江西省
20


山东省
20




全国内地西藏班初中、高中及师范类调整、扩大招生计划任务表

                                                            单位:人  

项目
招生学校

初中
高中

地区
2001年招生数
扩招数
2002年后招生规模
在校规模
2001年招生数
扩招数
2002年后招生规模
在校规模

合计

1610
300
1830
7320
954
135
1160
3507

北京市
北京西藏中学
0
0
0
0
240
30
270
810

天津市
红光中学
105
0
105
420
135
5
140
420

河北省
河北师大附属中学
0
0
0
0
(170)
(30)
(200)
(600)

山西省
山西大学附属中学
80
改招高中
改招高中
改招高中
0
40
120
360

江苏省
南通西藏中学
45
0
45
180
80
40
120
360

常州西藏中学
100
0
100
400
0
0
0
0

河南省
郑州市第四中学
90
0
90
360
40
0
40
120

湖北省
沙市第六中学
90
0
90
360
40
0
40
120

湖南省
岳阳市第一中学
0
0
0
0
146
20
166
498

岳阳师范学校
0
0
0
0
(175)
0
(160)
(480)

重庆市
重庆西藏中学
80
20
100
400
40
0
40
120

四川省
成都西藏中学
0
0
0
0
173
0
173
519

解放军总政治部
昆明陆院附属西藏中学
0
0
0
0
60
0
60
180

安徽省
合肥35中
80
0
80
320





陕西省
临潼华清中学
125
0
125
500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