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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21:51  浏览:9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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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意见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意见

国管财〔2012〕14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关于“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比照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做法,大力培养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领军人才”的要求以及国管局制定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行业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部署,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立足知识前沿,创新培养机制,严格科学管理,培养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复合型高层次会计人才,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输送优秀的领军人才,为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队伍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二、培养目标
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和中央企业实施发展战略对会计人才的需求,在考虑现阶段我国开展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会计人才的能力框架和素质要求,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十二五”期间,在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在京企业的范围内,培养造就200名左右会计领军人才。其中,着力培养100名左右在行政事业单位或相关重要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行政事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着力培养100名左右在中央在京企业或重要经济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企业做强做大,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组织分工
国管局负责制定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研究制定会计领军人才能力框架,组织设计培训方式、开发培训教材,建立会计领军人才信息库,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指导配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工作。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负责教学培训,协助国管局做好学员选拔、参与研究制定会计领军人才能力框架、开发培训课程、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等教务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中央在京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国管局开展会计人才的选拔、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建立会计人才选送机制,推荐优秀人员参加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制定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为优秀会计领军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全面组织好本系统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四、学员选拔
(一)选拔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正、副处长级干部;中央在京企业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正副职负责人。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4.企业类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5.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6.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二)选拔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原则,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笔试、面试、考核等程序进行。笔试与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同步进行,原则上使用同一试题,特殊情况下自行组织考试,申请者分别按照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不同类别参加考试。笔试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选拔情况,对有意愿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选拔的申请者,按照成绩高低确定面试人选,独立组织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对面试成绩排在前若干名(具体人数以当期选拔人数为准)的人员进行考察,择优录取培训班学员。一般每两年选拔一次。
五、学员培训
采取“分类培养,联合打造”的人才培养模式。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分为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两个类别进行。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系统学习知识,强化能力建设,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
(一)培训周期。
实行2+1培训模式,即每届培训周期为3年,第1年、第2年为集中培训、夯实基础阶段;第3年为参与实践、拓宽能力阶段。第一阶段以组织教学、跟踪管理为主,着重培养学员的专业素养,构筑全面的专业知识体系,拓展学员非专业知识视野,加强学员之间的交流,培养团队意识和沟通能力,提升学员的道德修养、职业使命感及社会责任感。第二阶段以高层次论坛、大跨度交流为主,创造学员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着重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学员的领导意识和国际化意识,提升学员解决战略问题的能力、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和国际交往能力,强调对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激励学员专注对工作的投入和对单位的贡献,提高学员研究成果发表和出版比率,提升学员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培训基地。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为主要培训基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浦东干部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知名院校为辅助培训基地,学员所在单位为培训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培训方式。
培训由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两部分组成。集中培训采取短期、多次集中的培训方式,每年举办若干次。每个培训周期的首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15天左右,以后各次集中培训时间为10天以内。集中培训结束即进入跟踪管理阶段。
1. 集中培训。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论坛等形式为主,通过学习交流夯实理论基础,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经营理念,拓展管理视野,培养分析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搭建起学员之间、师生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为学员实现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转变奠定基础。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
(1)课堂教学与专题讲座。以会计人才能力要求为指引,合理安排培训课程,以案例教学为主要培训方式,聘请国内外一流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授课教师,讲授科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逐步建立以会计理论知识为核心,覆盖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哲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网络体系,积极打造精品课程。
(2)课堂互动与专题研讨。建立课堂互动、课后讨论的培训模式,加强师生之间、学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学员吸收知识,拓展视野,提升水平。
(3)实地参观考察。安排学员到大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和研究机构参观、考察,邀请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介绍管理经验,引导学员从实践中学习。
(4)开展境外培训。组织学员赴境外知名院校、国际性组织、跨国企业实地考察学习,通过与外国同行的交流,了解境外会计行业发展的最新信息、学术动态及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学员的涉外沟通能力,拓宽学员的国际视野。
(5)网络信息交流。构建网络交流平台,以网络为载体,拓宽教学手段和方式,增强学员之间的交流互动。
2. 跟踪管理。集中培训结束后,学员以在职自学为主,边实践、边学习。培训基地为学员配备导师,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辅导服务。定期举办网上论坛,实现教师和学员的一对一辅导。学员根据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自学、应用和调研等。按时参加各项培训活动,定期向国管局报送学习心得、实践应用报告、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建立会计人才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记录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各项表现,掌握学员动态。在培训周期内,国管局和培训基地不定期与学员及其所在单位联系,了解、通报学员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定期编辑出版学员动态。
(2)督促学员完成自学任务。安排一定的自学任务,督促学员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完成学习指定阅读书目、承担省级或行业研究课题,通过不断学习,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科学方法,增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3)开设网络课堂。建立培训专属网站,开辟网络课堂,将优秀课程制成课件上网,供学员学习。同时,利用网络搭建学员沟通平台,为学员培训结束后继续交流提供载体。
(4)担任授课教师。根据学员的课题研究成果,安排学员参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其他专业培训班的授课任务。
(5)担任评审专家。结合学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能力,吸收优秀学员进入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评审专家库。
(6)参与专业研究。推荐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等部门和机构组织开展的课题项目、学术研究、出国考察等活动。组织学员参与和承担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
(7)建立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岗位职业变化,听取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效果提供依据。
3. 联合培养。搭建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的沟通桥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两类会计领军人才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学习合作、业务合作、知识整合,打造会计领军人才联合团队。
(1)举办联合集中培训。每年举办一次联合集中培训,时间为3天至5天,采取“授课与交流相结合,以交流讨论为主”的培训模式。开设专题讲座,聘请国内外一流的专家、学者授课,开展交流讨论,加强两类人才之间的横向联系,开阔学员视野。
(2)举办合作论坛。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为依托,不定期举办合作论坛,邀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国家政策制定机构高层领导参加,就学员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实现信息共享,交流互动提升。
(3)搭建网络沟通平台。在两类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分别自办专属网络平台的基础上,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建设两类学员公共网络沟通平台,实现远程互动,加强两类学员之间、学员与教师之间的联系。
(4)引导鼓励学员成立跨类别学习组织。积极发挥学员在学习合作、工作合作等方面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学员自发成立跨类别的学习、交流、互动型学习组织,构建会计领军人才学习团队。
六、培训管理
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培训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办法,引导学员按照培训方案完成培训任务。按照考核周期,对学员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完成自学任务情况、讲课情况、发表学术论文情况、参加论坛情况、参加网络交流情况、工作业绩、职务晋升情况、获奖情况、单位满意度等进行量化考核,结合学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进入下一周期学习。对于无故缺课、未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不按规定报送学习心得、实践应用报告、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学员,劝其退学,并将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培训周期届满,对经考核准予结业的学员,由国管局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七、经费管理
国管局承担会计人才选拔阶段、在校培训期间的全部培训费用以及跟踪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其他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根据情况承担。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八、学员使用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推举机制。加强与学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并积极推荐优秀学员担任领导职务。吸收优秀学员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专业人才库。鼓励并支持学员参加国家级人才选拔。建立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硕士项目有效对接机制,实现学时互认、相关课程免修,方便学员攻读会计专业硕士学位。推荐特别优秀的学员加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等专业机构。充分发挥会计领军人才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打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品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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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发布第14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九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建[1994]130号1995年4月21日颁发,水政资[1998]51号1998年2月9日修正)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BJ”表示“保健食品”,“G(或J)”表示国产或进口,“年份+0000”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2.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
  【生产工艺】
  【感官要求】
  【鉴别】
  【理化指标】
  【微生物指标】
  【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
  【保健功能】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规格】
  【贮藏】
  【保质期】

附件2: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一、主要内容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质量。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每项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一)产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名。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清晰,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
  (二)配方
  应列出全部原辅料。原辅料名称应使用法定标准名称。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各原料顺序按其在产品中的功效作用或用量大小排列;辅料按用量大小列于原料后。
  (三)生产工艺
  应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序。
  (四)感官要求
  分别对产品应有的外观(色泽、形态等)和内容物的色泽、形态、气味、滋味等依次进行描述,并用分号分开;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项目的理解,则宜使用表。一般不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外观等进行描述。
  (五)鉴别
  根据产品配方及有关研究结果等可以确定产品的鉴别方法的,应予以全面、准确地阐述。
  (六)理化指标
  (七)微生物指标
  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阐述根据研究结果和法规要求确定的检测项目、限度及其检测方法或执行标准;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检测项目的理解,则宜使用表。
  (八)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
  包括功效成分测定或标志性成分测定。
  应阐述根据研究结果确定的测定成分、含量限度,描述检测条件、检测方法或执行标准。
  (九)保健功能
  保健功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应当使用与公布功能相一致的描述。
  (十)适宜人群
  (十一)不适宜人群
  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表》等相关要求。
  (十二)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的表述应规范、详细,描述顺序为:食用量,食用方法。应标示每日食用次数和每次食用量。如不同的适宜人群需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
  (十三)规格
  应当根据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合理确定,便于定量食用;应标注最小食用单元的净含量;单剂量包装的产品应规定每个包装单位的装量。
  (十四)贮藏
  应根据稳定性考察研究的结果阐述产品贮存条件。
  (十五)保质期
  应根据稳定性考察研究的结果阐述产品保质期,保质期的格式应标注为:XX个月,如〔保质期〕24个月。

  二、基本要求
  (一)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技术要求的设计、内容和数据应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准确可靠。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引用的标准准确、有效。术语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应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的标点符号应符合GB/T 15834的规定。
  2.应使用GB 3101、GB 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
  3.应准确列出引用标准或文件的目录。
  4.引用的标准或文件应包括出版本号或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文件)名称。
  5.如果引用的标准(文件)可以在线获得,应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应给出被引用标准(文件)的完整的网址。为了保证溯源性,应提供源网址。
  (四)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建立的检测方法应专属、准确、精密。在确保能准确控制质量的前提下,应倡导简单实用。
  (五)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控制技术指标应定量并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适量”或“合适的温度”等。
  (六)产品技术要求研究的实验记录书写应真实、完整、清晰,保持原始性并具有可追溯性。其研究方法和过程要如实记录,并在申报资料中予以充分体现。
  (七)产品技术要求中使用的表均应在条文中明确提及。
  1.不准许表中有表,也不准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2.每个表均应有编号。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只有一个表时,仍应给出编号“表1”。
  3.每个表应有表题。
  4.每个表应有表头。表栏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置于相应栏的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表头中不准许使用斜线。
  5.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则随后接排该表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表题和“(续)”。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和关于单位的陈述。
  (八)产品技术要求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担识别该知识产权的责任。
  (九)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和对照品)。若使用的对照物质是自行研制的,应按相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对照物质。供研究用样品应是配方确定、生产工艺稳定后中试以上规模、具有代表性的多批产品。
  (十)申请人开展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应在能满足该产品技术要求研究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并由相应技术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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