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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0:48  浏览:9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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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12〕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增加社会监督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境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食堂等,均纳入量化分级管理和等级公示范围。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日常监管范围,具体承担餐饮服务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工作。

  第四条 量化分级遵照科学监管、依法行政、全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 量化等级和评定标准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动态等级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检查评定结果的评价;年度等级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检查评定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 依照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第七条 动态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

  第八条 动态等级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动态等级评定检查表》确定。动态等级评分≥90分,为优秀;90分>动态等级评分≥75分,为良好;75>动态等级评分≥60分的,确定为一般。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其中关键项1、2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评定动态等级。

  第九条 年度等级依照过去12个月期间动态等级平均分确定。年度平均分≥90分,为优秀;90分>年度平均分≥75分,为良好;75>年度平均分≥60分的,确定为一般。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待评定”字样。满3个月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照标准进行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并于1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动态等级评定检查表》(见附件1),检查现场情况,核查相关材料,填写检查表,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监督抽检、食物中毒、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等各方面信息综合评定,确定动态等级。

  第十三条 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等级调整,监管部门予以复查,并按照新的审查结果确定等级。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12个月以上的动态等级评分及食品安全综合情况确定年度等级。动态等级评定未满12个月的不予评定年度等级。

第四章 餐饮安全等级公示

  第十五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检查评定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布其等级评定结果,同时在餐饮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动态等级公示。

  第十六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局统一规定的模板和格式制作公示牌。公示牌名称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参见附件2、3),规格为宽42厘米×高60厘米或宽60厘米×高90厘米,背景颜色蓝色。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摘下或遮盖。拒绝悬挂或张贴、遮盖公示牌的,或故意违反分级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实施重点监管,并在新闻媒体或各级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地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评定结果在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网(http://60.216.97.244/fsd)及各级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的量化等级是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检查频次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按照《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季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量化等级为B、C的,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年度等级和动态等级确定检查评定频次。动态等级为优秀的,下次检查评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动态等级为良好的,下次检查评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动态等级为一般的,下次检查评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但尚未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实施重点监管,2个月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连续2次以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以及不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整改的,实施重点监管,满6个月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量化分级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或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整改中”字样。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变更、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影响原定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餐饮服务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应同时取消其量化评级资格。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优先推荐年度等级为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承担重大活动保障。

第六章 量化分级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人员须经过省或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考试合格。每次动态等级检查,应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具体承担。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评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政工作纪律,不得要求评级单位报销任何费用或接受评级单位的钱物;不得利用评议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办私事;不得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评级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

  第三十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下级部门实施量化分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定级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取消量化分级评定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2日。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

  附件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张1)

  附件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张2)

  

http://www2.shandong.gov.cn/art/2012/6/7/art_4602_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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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0年市级决算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0年市级决算的决议

  (2001年5月2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崔津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天津市2000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0年市级决算,批准市财政局局长崔津渡所作的《关于天津市2000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加强与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关系,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合作协定,兹决定签订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一、教育方面

            (一)高教与科研

  第一条 双方鼓励通过下列途径在所有高教与科研方面的合作:
  1.交换留学生和教师;
  2.交换图书、出版物及大学发行物;
  3.高教与科研界负责人互访,以了解对方的现行制度。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通过签订双边合作协定进行直接合作。

  第三条 双方致力于交换教育文献、大纲,以研究承认两国高等院校所授予的文凭、学位的可能性。

            (二)中、小学教育

  第四条 双方鼓励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两国中、小学间的合作:
  1.交换教科书和教育文献;
  2.交换两名资料专家互访;
  3.交换如下有关方面的资料与经验:
  (1)教学计划
  (2)教具制作
  (3)农村教育
  (4)技术教育
  (5)校际合作

  第五条 中方接待两名摩全国教育负责人对中国进行十二天的访问,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体制和确定教育合作计划。

  第六条 摩方表示希望聘请中国一名动画片制作专家赴摩洛哥电视广播教育中心工作,中方表示愿就此事及相关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磋商。

           二、职业培训与专业培养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过下列途径在职业培训和专业培养方面进行合作:
  1.交换关于两国高等学院和机构的文献与资料;
  2.摩方接待一个由中国职业培训、专业培养方面的专家负责人组成的二人代表团;
  3.中方接待一个由摩洛哥职业培训、专业培养方面的专家负责人组成的二人代表团,以考察探索研究制定一个未来共同合作计划的可能性。

  第八条 摩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免缴学费,按照摩洛哥高等院校招生条件接收学生,并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专业。

  第九条 中方每年向摩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免缴学费,按照中国高等院校招生条件接收学生,并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专业。

             三、文化事务方面

  第十条 双方通过下列途径致力于在文物和遗产方面的合作:
  1.交换有关两国文化财产清理的经验、资料和文献;
  2.鼓励两国专家直接接触,以了解对方文化、文明生产及其保护媒介;
  3.通过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联系,交换维护历史建筑、名胜古迹、传统建筑、夯土建筑的经验和研究;
  4.互办各自国家所特有的现代、传统工艺美术展览。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图书馆方面,特别是在交换图书、杂志、缩微目录及其有文化特征的发行物方面进行合作。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直接联系与合作。

  第十三条 中方通过下列途径帮助发展摩洛哥戏剧艺术:
  1.与摩方同行交换有关戏剧和文化活动的文献、资料和研究材料;
  2.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条件,向拉巴特高等戏剧艺术与文化活动学院派遣一名会讲阿拉伯语、或法语、或英语的中国教师教授形体表演专业;
  3.在互利的基础上,中方向拉巴特高等戏剧艺术与文化活动学院提供道具、视听资料和艺术书籍;
  4.向拉巴特高等戏剧艺术与文化活动学院派遣一名戏剧专家,负责戏剧造型培训(演员形体造型、杂技动作、舞台技术、面具制造……),具体条件、培训内容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四条 双方交换两国包括音乐遗产和音乐教学大纲在内的视听制品和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交换造型艺术方面的经验、资料和文献。

  第十六条 执行计划实施期间,双方互派第十至第十五条所涉及的文化艺术方面的三名负责人或专家访问两周。

             四、青年与体育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体育机构和组织间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换有关组织和活动的资料和文献;交换青年代表团和体育代表团。

  第十八条 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条件,中方向摩方派遣排球、篮球、乒乓球、体操教练,由摩青年体育部安排其工作。

              五、新闻领域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过如下途径在广播和电视方面进行合作:
  1.交换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及有关资料和文献;
  2.互派广播电视记者组,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过下列途径进行电影方面的合作:
  1.交换最多由五名电影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
  2.互办电影周;
  3.合拍电影;
  4.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进口与发行对方的影片。

            六、伊斯兰事物方面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旨在加强两国在伊斯兰事务方面合作的一切努力,特别是下列活动:
  1.交换学者代表团,作宗教报告与进行宗教讲学;
  2.交换在各自国家出版的印刷品和杂志;
  3.交换有关伊斯兰遗产、文化与宗教基金机构的资料与研究材料。

               七、总则

  第二十二条 个人和代表团访问:派遣方负责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及一般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派遣方负责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奖学金、学费,为对方学生的居住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四条 展览与电影:派遣方负担展品与影片的国际运输费用。接待方承担组织展览和举办电影活动的费用,并负责对方展品和影片在其国内的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1.双方努力实施本计划既定项目,并通过外交途径确定项目的时间、代表团人数等;
  2.各方应在不少于三个月的充分时间内,向对方发出邀请,以参加其组织的会议、艺术节及各种活动;
  3.在双方计划中组织的艺术展览,办展方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关于办展时间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4.各方应提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对方关于代表团抵达日期。

  第二十六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过外交途径协商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在拉巴特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艾哈默德·谢尔卡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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