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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50:01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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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2]67号


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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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包括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对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实施行政执法,也可以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实施,还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除外。具体方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管委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实施或者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执法的,双方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管委会的名称、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期限、责任承担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委托书格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管委会接受行政执法委托后,应当按照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解决实施行政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受委托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委托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执法。

受委托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应当报委托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第十条 受委托管委会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受委托管委会应当加强与委托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重大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委托部门。

第十二条 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制度和法律文书,发现受委托管委会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其依法纠正。

委托部门对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违法实施行政执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委托部门依法予以赔偿。委托部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受委托管委会或者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需要变更行政执法委托书内容的,由委托部门与受委托管委会协商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受委托管委会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法的,委托部门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 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说,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部署,广电总局制定了《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

  按照中央关于今年工作总的要求和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如下:
  一、深入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贯彻,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的宣传力度。
  要紧密联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践,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把学习贯彻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学习贯彻宣传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宣传、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同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结合起来。
  要认真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一批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先进典型;宣传好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积极宣传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充分反映当代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要加大引导力度,深入宣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光明前景,深入宣传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生命力,深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深入宣传我国司法制度、新闻出版制度等能够充分反映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澄清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片,增强广播影视理论宣传实效。
  二、全面准确深入宣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宣传力度,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要紧密结合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实践,全面准确、深入扎实地宣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深入宣传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宣传党的执政经验,宣传中央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宣传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和成功经验。重点组织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开展“时代先锋”集中报道活动,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多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反腐倡廉、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生动实践,多报道广大党员干部一心为公、求真务实、与时惧进、开拓创新的时代风采。深入宣传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重要举措,宣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
  围绕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等重大问题,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执政理论研究的宣传,宣传党的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基础等方面有价值的理论成果。
  三、深入宣传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大力宣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意义,宣传中央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进展,宣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大力宣传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宣传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新举措、新成效,宣传一批好经验、好典型,组织开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型系列采访活动。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宣传,充分报道东部地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新成效,及时反映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可喜成果,做好国企改革、金融改革、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五个统筹”、“五个坚持”,宣传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生动实践和成功经验。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好“东部新跨越”、“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大型系列采访报道。要充分报道各条战线的建设成就,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进展,宣传我国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形势。
  认真做好和进一步改进党和国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报道。精心组织好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宣传报道。做好重大事件特别是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大对社会热点的正面引导,积极促进社会稳定。开展积极有效的舆论监督,强化解疑释惑功能,理顺群众情绪。
  四、突出抓好广播影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要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统一思想,尊重差异,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要充分发挥广播影视作为国家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好在全国城乡集中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活动。要注意做好重大改革举措的宣传解释工作;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教育和国情教育。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动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倡导基本道德规范。
  要积极推进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落实2005年地方广播电视机构开办少儿频道、频率和少儿栏目、节目的工作任务。加强对已经开播开办的少儿频道(频率)和少儿栏目(节目)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小喇叭》节目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净化荧屏声频的工作力度,坚决纠正节目主持人在着装、发型、语言以及整体风格方面低俗媚俗现象,切实加强对引进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管理力度。要进一步促进动画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促进我国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新政策。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少儿节目制作生产的政策和规划,促进全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健康快速发展,解决目前地方电视台少儿节目源紧张的问题。
  要集中宣传一批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可亲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精心组织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长征70周年宣传报道活动,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活动宣传,做好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80周年和《共和国脊梁》“五一”晚会宣传报道,加大爱国主义教育力度,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舆论氛围。
  要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为重点,继续做好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宣传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风景区的评选表彰。深入宣传推进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宣传实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
 五、推动优秀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实现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统一,深入基层、深入生活,面向群众、面向市场,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广播电视文学、戏曲、音乐、广播剧、电视剧、文艺晚会等节目,要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潮流,弘扬高尚情操、美好心灵和火热情怀,以生动感人的现实题材作品教育鼓舞广大干部群众,同时要通过多姿多彩的广播影视节目,丰富繁荣荧屏和声频,满足全社会多方面、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级电台、电视台要实施精品工程,推出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广播影视文艺作品。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着力建设精品频道、精品栏目、精品节目、精品电视剧等。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第一套节目要努力办成精品频道,其它频道要逐步实行专业化和对象化。影视剧创作要把着力点放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把握导向,促进繁荣,规范市场,推出精品。要高度重视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的创作把关,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尊重基本史实,弘扬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不允许编造历史、歪曲历史、“戏说”历史。严格执行题材申报制度、审查制度,净化银幕荧屏。
  要大力推动优秀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认真做好重大节庆、纪念日的重点作品创作规划,围绕重要纪念活动,推出一批歌颂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光辉业绩的优秀作品。完善鼓励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创作生产和传播的政策措施。重点扶持农村题材、少儿题材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规范改进广播影视全国性评奖工作。加强和改进广播影视文艺出版评论工作。
  六、增强广播影视对外宣传的实力和影响力,树立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对外宣传工作,以我为主,以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内外有别,外外有别,注重实效,加强协调,打好主动仗,争取主动权,统筹和整合广播影视外宣资源,形成外宣合力,全面客观地向世界介绍中国,让中国的声音传向世界各地,营造更加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要积极向世界介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宣传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进展,准确阐释我对外方针政策和对重大国际、地区事务的主张。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和涉及我国的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多边活动的公关宣传。积极做好港澳广播电视媒体的团结、争取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针对敌对势力在人权、台湾、宗教、西藏、“东突”、“法轮功”等问题上的歪曲和攻击,针对“中国威胁论”等谬论,开展国际舆论斗争,澄清是非,维护国家形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充分反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突出成就,及时报道国际国内重大新闻事件,准确反映我国政府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改进对外宣传报道的方式、方法、手段,充分考虑境外受众的需求和习惯。
  要把对外宣传与文化及其他领域的对外交流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对外宣传活动。要整合广播影视宣传力量,精心打造对外广播影视交流品牌,吸引外国人广泛参与,扩大国际影响。大力实施广播影视对外宣传“走出去”工程,抓好境外落地工作,促进广播影视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鼓励创作和研发健康向上的广播影视网络产品。
  七、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访谈类节目和现场直播类节目的管理。
  要加强对访谈类节目的选题设计、嘉宾选择、主持人引导等方面的工作。谈话类节目要强调政治导向、强调社会责任、强调宣传纪律;要对访谈嘉宾进行严格的筛选,凡有错误思想倾向问题的人,所有节目一律不得采用;谈话节目的选题和主题,要观点正确,主题鲜明;节目播出前要把好审查关;重点节目要由上级主管负责人批准才能播出。要严格执行有关现场直播节目管理规定,电台、电视台所有直播节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延时装置;对于重大活动、重大新闻事件、重要赛事的直播,以及有听众、观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在发生政治、技术、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处理,不得将发生错误的节目播放出去;重大现场直播节目,要设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加强责任追查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部门、节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加大处罚力度。
  八、贯彻“三贴近”原则,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体制和机制,增强广播影视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必须以“三贴近”为突破口,积极推动广播影视宣传工作改进创新,切实坚持并贯彻落实“三贴近”原则,把“三贴近”作为所有广播影视节目的根本性指导原则,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丰富的内容和有效的形式统一起来,进一步增强广播影视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要按照“三贴近”原则,创新广播影视各类节目内容和形式。新闻节目要严格按照中央精神,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改进突发性事件报道,增强新闻报道的时效性;进一步拓展新闻报道内容,增加信息量;进一步改进成就宣传和典型宣传,把话筒镜头多给群众,让群众容易理解,便于学习。专题节目要做好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增强服务性,加强互动性,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文艺节目要弘扬民族精神、反映现实社会生活、讲述人间真情,通俗易懂,让群众喜闻乐见。要充分发挥广播影视的特点和优势,充分挖掘广播影视表现手段,改进创新节目形式,要积极采用现场直播、随时插播、滚动字幕、电话连线、热线直播等节目形态,不断引进、改进、丰富节目形态;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广播影视节目;要注重节目包装,做好节目宣传推广。要建立健全落实“三贴近”的行政领导机制、宣传管理机制、业务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奖惩机制等。
  九、做好舆情信息工作,完善广播影视宣传管理,牢牢掌握广播影视宣传工作的主动权。
  继续贯彻落实好中办发〔2004〕29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以管理促繁荣、促发展,坚持守土有责,加强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决不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错误思想观念提供传播渠道。
  要切实加强广播影视网络宣传阵地建设,加强对广播影视工作动态、新闻舆论、创作倾向、社会舆情、网上舆情和广播影视战线重要工作动态的收集和分析,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预测趋势,分析影响,提出对策。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属地管理,办好广播影视新闻网站,壮大广播影视网上评论队伍。广播影视互联网络已经成为广播影视宣传的新阵地,要加快建立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管理法律规范,加快建立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的行政监管体制,加快建立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的行业自律体系,加强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的技术保障和管理。要完善广播影视网上宣传、评论队伍,积极占领广播影视网上宣传阵地,扶持重点广播影视网站,形成广播影视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要加强广播影视网上舆情收集工作,研究分析广播影视网上舆情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社会影响,提出舆论引导建议。要积极组织开展网上广播影视舆论斗争,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坚持弘扬主旋律,对错误的思想政治观点和言论,理直气壮地予以批驳,掌握网上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要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报刊管理工作,落实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审查把关制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加强对广播影视出版物的事前审查。建立健全音像制品出版、发行业务档案,确保出版物的正确舆论导向。坚持三审三校制度,严格把关,加强管理,确保广电系统的报刊、杂志、图书和音像制品不出现噪音、杂音,与中央思想理论领域的宣传精神保持一致。
  十、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各项宣传管理工作。
  健全管理体制、管理格局和管理网络。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强化依法监管,强化有效监管。要切实提高对广播影视宣传监督管理意识,切实加强广播影视宣传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确保宣传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要坚持和完善宣传管理各项制度,建立一套规范、系统、科学的监管体系,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要明确职责,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健全体系,进一步完善题材规划、收听收看、视听评议、境外节目监看、播出机构监管、视听节目监控等宣传监管体系;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正确导向、安全播出、市场准入等宣传管理重点;要创新方式,积极采用高新技术,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和手段,推进宣传监管工作的现代化。要完善广播影视宣传工作预警机制、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通气会制度、联系会制度、阅评制度、谈话制度、违规违纪警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推动广播影视行业协会转变职能,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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