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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57:46  浏览:9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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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4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劳保法发[2004]2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二○○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9件(见附件一),自然失效的28件(见附件二)。现将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替代文件 替代文号

  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颁发技工学校规章制度的通知 (60)沪劳技创字第880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1999]53号

  2上海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下岗人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退工手续的操作意见 沪劳服职[1998]第3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力发[94]1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2]47号

  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意见 沪劳就发[94]54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暂行意见[试行] 沪劳保就[2003]6号

  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关于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完善单位招工办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沪劳就发[96]10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交纳证停止使用后,本市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9]15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7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 沪人计生委[2002]3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3]22号

  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规定[施行]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1]4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29号

  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行政审批取消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1]60号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附件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1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兼课教师兼课补贴标准的暂行规定 沪财行[1978]73号 沪劳[78]资创字第132号 沪教工农[78]第7号

  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试行《上海市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1979]129号 沪劳[79]技字第1637号

  3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国家计委、上海市财政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计综[80]第487号 沪财企一[1980]263号 沪劳[80]技字第5182号

  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厂办技校经费开支的几点意见 沪财企一[1981]10号 沪劳[81]技创字第12号

  5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技工学校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81]技字第7081号

  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试行技工学校班主任津贴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沪劳[82]技创字第39号

  7上海市劳动局印发劳动人事部《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劳[83]技字第3658号

  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下厂实习发放带教师傅津贴的通知 沪劳[84]技创字第142号

  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技工学校兼课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84]技字第5392号

  10上海市工农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开展班组长管理基础知识系统培训和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劳[86]技创字第184号

  11上海市工农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人业余学习取得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奖励试行办法 沪劳[86]技创字第191号

  1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行政性公司撤消后公司办技工学校体制问题的通知 沪劳[86]技创字第220号

  1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教育局关于修订《上海市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招收部分的专业[工种]男女比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劳技[89]45号

  1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重申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的通知 沪劳技[95]74号

  1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对部分农户考生试行《先招后转、择优办理农转居》的通知 沪劳技[95]82号

  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1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2001]6号

  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1年度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1]20号

  18上海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企业为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意见 沪劳服职[97]第30号

  19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办理技工学校招收郊县农业户口应届毕业改为农村非农业户口及供应商粮的通知 沪劳技发[87]61号

  20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技发[92]2号

  21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本市空调器安装工实行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技发[96]81号

  22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贸办公室关于本市商业电子收银员实行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沪劳技发[95]106号

  2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按摩业从业人员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沪劳技[1997]29号

  2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93]第29号

  2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2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2]12号

  2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2]25号

  2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2]50号

  2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离休金增长额与党政机关职工收入增长平衡后给予一次性补贴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2]4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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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卫生部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卫生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规范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进行。
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6个月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重复抽检。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该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追踪监督检查。
第六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指标;
(二)产品宣传内容;
(三)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抽检内容。

第二章 采样
第七条 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采集样品。采集样品的卫生监督员应当向被抽检者出示证件,并出具采样文书。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样品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样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没有异议。
第八条 采样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集样品的种类、数量应当满足抽检工作的需要。采样时,应当同时抽取同批次的备查样品,封存后按照产品规定的条件保存备查。备查样品应当自检验报告送达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之日起保存30天,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样品,应当根据
具体情况延长保存期限。
第九条 对依法进行的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
第十条 卫生监督员应当保持采集样品的完整,按照规定填写样品检验通知单,并及时将样品送检。检验人员应当验收样品,并在样品检验通知单上签字。

第三章 检验与结果评价
第十一条 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的检验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制度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载明检验值、标准值、检验结论及卫生部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对检验报告内容及结果进行审查、判定。

第四章 公布与处理
第十五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名称、检查及检验项目、检查及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对检查或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内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决定。
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1个月。
第十六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地上报抽检结果。
上报的不合格产品,应当附产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对该产品真实性的确认材料。
第十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的结果由卫生部负责公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抽检结果。
第十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可以公布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及规格;
(二)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名称;
(三)产品的采样地点;
(四)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或)批号;
(五)检验项目及判定结果;
(六)判定依据;
(七)卫生部规定公布的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该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查处结果应当于结案之日起15日内上报卫生部。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一条 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抽检计划事先告之被抽检单位;抽检结果尚未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有关抽检情况及抽检结果。
第二十二条 参与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抽检结果用于广告宣传。
第二十四条 对阻碍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文书应当使用卫生部制定颁布的卫生监督文书。
第二十六条 地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0年8月20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三批违法游戏产品等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三批违法游戏产品等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打击违法游戏经营活动,规范游戏市场经营秩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调查取证,现决定开展第三批违法游戏查处工作。

一、下列游戏产品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违法内容:

1、《终极刺客2:沉默杀手》

2、《恐惧杀手》

3、《性感扑克》(手机游戏)

4、《傲世onLine》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通信、工商等有关部门对传播上述违法游戏(包括各种升级版本)的网站、场所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立即查禁、收缴或责令停止提供,并根据线索,追根溯源、严查彻究,依法予以处罚。凡发现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上述游戏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二、下列单位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有关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1、地球文明 (北京明诺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战国英雄 (深圳市宝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星际家园 (西安纷腾互动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华夏online (深圳市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5、流星学园 (河南商丘智通网络公司)

6、圣战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游戏中心)

三、下列单位非法提供网络游戏“私服”、“外挂”及相关资讯,有关省、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1、中国私服排行榜网站: http://www.c5c.cn

(IP地址:218.25.214.207 辽宁)

2、中国私服排行榜精品站:http://www.cn4f.cn

(IP地址:202.102.245.100 河南)

3、千寻私服排行榜: http://www.7wgame.com http://www.qx1000.com

(IP地址:222.137.116.41 河南)

4、中国外挂网:http://www.77wg.com

(IP地址:61.151.239.15 湖南)

5、外挂999: http://www.wg999.com

(IP地址:219.153.1.154 湖北)

6、外挂X8: http://www.wgx8.com

(IP地址:61.143.210.237 陕西)

7、魔兽世纪外挂: http://www.wgwow.com

(IP地址:218.104.136.227福建)

8、封神先锋: http://www.33225.com

(IP地址:61.152.105.133上海)

9、封神啸天: http://www.fsheler.com

(IP地址:61.129.65.194上海)

10、冒险王外挂 http://www.mxwg.com

( IP地址:220.166.63.61 四川)

11、嘟嘟传奇: http://www.914f.com (IP地址:202.103.176.104广东。其中,嘟嘟在 线服务器IP:202.103.176.107 广东、北国风光服务器IP:218.7.120.68黑龙江、王者归来服务器IP:211.157.35.88 北京市)

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现上网消费者下载、安装或者使用上述违法游戏而未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严查处。

五、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举一反三,依法行政,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各类游戏产品坚决予以查处;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处。要将行政处罚和技术监管结合起来,对提供上述违法游戏的网站通过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在网吧中予以封堵。请各地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文化市场司。

六、各地要加强网络游戏比赛活动的监管。举办全国性的网络游戏比赛(含电子竞技)活动须向文化部备案,举办地方性的网络游戏比赛(含电子竞技)活动须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凡从事包括电子竞技在内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单位应当取得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比赛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用于比赛的网络游戏产品应当经文化部的内容审查或备案。凡未取得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比赛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擅自从事包括电子竞技在内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应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包括电子竞技在内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中使用的网络游戏产品,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或备案的,应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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