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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2:05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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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

锡署发〔2010〕16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已经2010年第三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三日

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

为引进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加快我盟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医疗卫生的整体水平,实现全盟卫生人才总量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农牧区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人才短缺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学科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根据全盟卫生系统现有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和未来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引进人才的条件:

(一)盟直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旗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国民教育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苏木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国民教育全日制专科学历(含)以上的人员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为用人单位所急需的紧缺专业(如检验、影像、预防医学等专业和中蒙医师承人员)可以在学历和职称上降低一个档次引进。用人单位所需的人才必须专业对口且经过严格的选拔、考核、公示等审核程序。

第二条 建立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愿意到旗县市(区)工作的具有国民教育学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或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愿意到苏木乡镇工作的具有专科学历及以上人员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有空编的情况下,经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可直接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可按原任职资格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对于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可以不受编制、专业技术资格聘任职数等限制,安置到满编单位的,所需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解决。确定为盟级学科带头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用于从事学科项目、课题研究。

第四条 对基层卫生专业人员的奖励政策:

(一)凡在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不含旗县市所在地镇)工作的具有专科学历(含)以上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含)以上在职在岗人员每人每月享受300元生活补贴。

(二)凡在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不含旗县市所在地镇)每月享受200元岗位津贴。

(四)为了解决多年来临时聘用的长期工作在基层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问题,对现具有执业资格(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医技资格)且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八年及以上的非正式工作人员,在有空编前提下,经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一次性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 所需费用从各级财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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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规则的通知
闽政办[2004]20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省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规则》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福建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规则

  为贯彻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调查发〔2004〕170号),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批示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一)福建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联席会议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以及相关重点企业、省属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

  (二)建立联络员联系渠道,由上述成员单位中的政府部门及有关行业组织各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三)联席会议设立秘书处,依托在福建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各组成单位的联络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应在人员配备、资金安排方面予以支持,共同做好产业安全维护工作。

  二、联席会议内容

  (五)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指导我省的产业安全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通报我省产业安全状况,协调各成员单位产业安全工作的开展。

  2.研究制订我省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有关政策和意见。

  3.协调解决建立我省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和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问题。

  4.研究制定我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应对措施。

  三、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六)联席会议的形式为:

  1.全体成员会议;

  2.部分成员会议;

  3.联络员会议。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成员会议,重大紧急情况需要协调的,可选择上述适当形式适时举行。

  (七)省外经贸厅负责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工作,整理联席会议纪要和有关资料。

  (八)各成员单位应本着“分工协作,积极应对”的原则,就以下工作,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发挥作用,共同做好我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联席会议议题或安排,通报相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1.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选择对我省经济有重点影响的产业或敏感产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监测进出口异常情况对重点敏感产业的影响,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产业损害预警信息,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

  2.加强对产业损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在我省产业面临国(境)外不正当贸易行为损害时,协调指导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积极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诉讼,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

  3.做好有关产业损害调查工作。按照商务部“一体两翼”(即以国家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为主体、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为两翼)的工作体系的协作要求,配合商务部认真做好有关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工作,维护产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开展产业竞争力评估,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做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促进产品竞争力的提高,保护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5.建立跟踪机制和统计制度,了解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的发展变化及结构调整情况,实施动态指导和协调,依法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促进对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的恢复和发展。

  (九)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维护产业安全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或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联席会议秘书处,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后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十)各设区市政府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和行业组织应建立相应的产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做好本地区的产业安全维护工作。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铜政办〔2008〕8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纳入到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体系中,并作为评定各级行政机关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部门自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门自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集中考核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府决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考核小组,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带队,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等参加,分组实施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前1个月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形成考核情况报告;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考核情况,经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抄报本级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具体包括: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办事纪律的公开和执行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

  (七)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八)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核结果在依法行政考核和行风评议得分中体现。

  (三)被考核单位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内容和要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

  (四)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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