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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08:23  浏览:9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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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地质矿产部


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地质矿产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旨在监督队长(厂长、经理)正确履行职责,全面考核其任期内的经营管理业绩,保护国家资产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提高,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为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三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除承包、租赁经营单位以外的,凡实行队长负责制的地质队长、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工厂厂长、实行经理负责制的各类公司经理。

  第四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机关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任期届满或因故提前离任时进行,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或连任手续。任期内加强年度考核,建立相应的数据资料档案,必要时可进行期中审计。

  第六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期经济目标以及年度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国家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经济效益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正常,有无潜亏潜盈挂帐等经济遗留问题;

  三、各项经济活动是否遵守了现行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四、任期内是否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七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队长(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因故提前离任时,由主管机关的人事部门提前十五天向同级审计机构提出书面通知。

  二、审计机构收到通知后,即确立主审人员,组成审计组,调阅资料,拟定方案,并向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者所在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通知确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者应在十日内写出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审计组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日期进驻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实施审计。

  五、在综合取证的基础上,审计组集体研究,进行综合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者和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意见后修改定稿,经被审计者签署书面意见,提交审计机构审定。

  六、审计机构审定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机关的行政负责人,抄报上级审计机构,抄送主管机关人事部门及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八条 审计报告内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基本情况;

  二、任期内经营管理方面的主要业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具体处理意见;

  四、综合评价和奖惩建议。

  第九条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所作结论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上级审计机构从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或组织复审,复审后的审计结论即为最终审计结论。在上级审计机构未做出答复以前,或在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或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条 各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审计署驻地质矿产部审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地质矿产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地发〔1987〕223号文印发的《地质矿产部关于队长任期经济目标责任审计评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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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4号《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专利权人长城公司一直自己实施“等离子体加速器法离子镀膜装置”专利技术。1993年12月,长城公司发现遵化设备厂向北京齿轮厂销售了其专利权的产品等离子体镀膜机,认为该销售行为已构成了侵权,遂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遵化设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专利技术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我们研究认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制造和经营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两种专利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销售行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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