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02:40:25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8〕82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地区行署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改进领导和机关作风,促进行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地区行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的决定、决议、决策、命令、指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地区行署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地区行署由下列人员组成: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各委、办、局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地区行署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专员领导地区行署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专员协助专员处理地区行署日常工 作,副专员协助专员工作。专员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主持地区行署工作。
七、地区行署专员召集和主持地区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地区行署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必须经行署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八、地区行署副专员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专员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专员报告。行署专员、副专员要经常互通情况。
九、地区行署秘书长在专员的领导下,协助专员、常务副专员处理地区行署日常工作。
十、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向地区行署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专员或专员请示、汇报。受行署专员委托,可代表地区行署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工作。
地区审计局在行署专员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区行署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畅通,积极主动、认真贯彻地区行署的工作安排和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和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公共基本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决定。
十八、地区行署各部门提请地区行署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如有必要,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法制工作事宜的应由行署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审核把关;涉及有关县(市)和部门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
十九、地区行署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地区行署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行署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地区行署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地区行署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地区行署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地区行署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地区行署备案,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行署报告。
二十四、提请行署办公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行署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十七、地区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产生或获取的应当公开发布的以文字材料、视听资料、网络媒体等载体记录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除需要保密外,均为政务公开的内容。
二十八、凡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行署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地区行署要自觉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地区政协工委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并答复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交办的议案、建议、意见和提案。
三十、地区行署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在司法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地区行署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行署各部门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认真落实信访包案、定期接访等信访制度。地区行署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三、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地区行署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四、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认真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廉洁从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严格会议制度

三十八、地区行署实行行署全体会议、行署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行署全体会议由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专员或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地区行署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地区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需要行署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行署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行署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及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专员或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部署的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地区行署近期工作;
(二)研究处理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民生的重大事宜;
(三)审议通过以地区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四)听取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相关重大事项;
(五)需行署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行署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行署各类专题会议按照工作分工,由专员、副专员主持召开,协调处理分管的工作和有关政务、事务工作。受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委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分管副秘书长亦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类专题会议由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负责组织。
四十二、行署全体会议和行署办公会议由行署办公室负责组织。行署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组织会议的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必要时报地区行署专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签发;地区行署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受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审核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行署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催办和查办。
四十三、地区行署领导不能出席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应向专员或受专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专员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专员参加,也可责成地区行署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代表行署参加。属于知晓性质的会议,由专员指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四十五、地区行署及各部门召开的地区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地区行署组成部门每年原则上召开一次地区性会议。由部门组织在地区召开的全疆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经地区行署审批。
四十六、地区行署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地区行署领导出席。确须地区行署领导出席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章 规范公文审批

四十七、地区行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八、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地区行署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地区行署和行署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地区行署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专员审批。
四十九、以地区行署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专员审核,由专员或常务副专员签发。以地区行署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文,由分管副专员签发,重要公文报专员、常务副专员签发。
五十、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或由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专员签发;如有必要,可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签发。属行署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一、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地区行署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各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地区行署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统一报送行署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呈报,不得直接向地区行署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二、属地区行署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地区行署批转或行署办公室转发。确需经地区行署审批的事项,经地区行署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须注明经地区行署同意。
五十三、各部门报送地区行署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达成一致;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地区行署,由分管副专员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处理。
五十四、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向地区行署的请示报告事项,必须以正式文件行文,一事一报,不得多头呈报,不得越级行文,不得横向行文。
五十五、地区行署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减少发文数量,加快无纸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加强工作作风和纪律

五十六、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自治区和地委、行署作出的重大安排和部署,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地区行署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地区行署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地区行署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地区行署决定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地区行署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要经过发布程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
五十九、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强化学习型政府、学习型机关建设,地区行署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六十一、地区行署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出席会议、现场办公,要轻车简从、食宿从简。除约定汇报工作的有关负责人以外,其他负责同志一般不陪同。
六十二、除地委、行署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地区行署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颁奖和礼仪性的奠基、揭幕等活动。各县(市)、各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地区行署领导发送请柬、通知,严禁一会多请,一事多请。
六十三、外事接待活动,地区外办事先要将拟好的具体方案报行署秘书长审查,并由秘书长向专员汇报,具体事宜由地区外办安排。一般外商来访或洽谈,有关部门不邀请地区行署领导出席,个别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时,可通过外办,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地区行署领导出访按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负责同志出访须经外办审核后报送分管副专员提出意见,再由专员审批。
六十四、地区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离哈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地区行署专员,由地区行署办公室通报地区行署其他领导。
地区行署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哈外出,要逐级经地区行署秘书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时,要告知行署办公室。外出期间,要及时向地区行署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五、地区行署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六、《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31日地区行署发布的《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哈行署发〔2005〕2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郭建标 浙江省宁波奉化市人民法院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1]现今世界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在1995年《保险法》规定基础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相应完善。然而,作为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有立法规定过于宽泛、笼统,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仍然很多。

一、保险人支付部分保险金时代位求偿权是否成立

如果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全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了其应赔付的保险金,根据保险法规定,其可在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但是,保险人在只支付了部分应支付的保险金时,其是否能在已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取得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对此问题,我国保险法未予明确,实践中理解也不一。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保险人已支付部分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在其已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向第三人求偿,理由在于,在保险人已支付部分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相应数额内的损失已得到弥补,对于这部分已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已不能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此时,将这部分数额的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行使并不会对被保险人造成不利影响,对于未得到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择一行使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不会因部分求偿权的转移而影响对于未受偿部分损失的求偿权。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立法的规定也可看出,法律并没有要求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保险赔偿金后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的效力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即代位取得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但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常要求被保险人签发“权益转让书”。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因保险公司仅提供“权益转让书”,但不能证明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法院以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以实际赔付为要件而驳回了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起诉。[2]对“权益转让书”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和行使上所起的作用,有两种泾渭分明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文件是保险人取得和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性法律文件,缺此,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即已成立,被保险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只起证明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及其范围的辅证作用。[3]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是法定的债权让与,无须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付后,保险人即取得代位求偿权。实践中,对被保险人签发的“权益转让书”应分以下几种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一)代位求偿权已成就,“权益转让书”具有证据效力

当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已转移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授权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这种声明仅起证明保险人已向其赔付的证据作用,权益转让书的签署与否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二)区别认定“权益转让书”的效力

当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不能全部补足被保险人损失时,被保险人若签署“权益转让书”声明其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笔者认为这种声明只能是部分有效。因为,被保险人在已取得赔偿范围内的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已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时自动转让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无权处分这部分权利。但该声明也表明被保险人把其仍享有的还未受偿部分的对第三人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这种转让行为在法律上应属于债权让与。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行使的追偿权实际上由两部分权利组成,一部分是其支付保险金后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另一部分是被保险人自愿让与的债权。如在已将这种债权转让情形通知了第三人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同时向第三人主张上述两部分权利,对被保险人这种自由自愿处分其私权的行为,应予以尊重。

(三)“权益转让书”就是债权让与协议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若签署将其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的“权益转让书”,笔者认为,此时,被保险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其实就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的债权让与协议。债权让与属“无因契约”,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不论债权让与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何,保险公司因此可以获得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此时享有的权利不是保险代位求偿权,而是让与的债权。因此,实践中保险公司若以“权益转让书”为据,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法院应分具体情况予以不同对待,应慎重分析其法律性质,从而对保险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作出正确判断。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以谁的名义行使

我国《保险法》对以谁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有不同观点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该观点认为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建立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上,保险人只是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所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应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不以被保险人移转赔偿请求权为要件,保险人可径直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求偿权。[4]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债权让与,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就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只能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不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系保险人取得的法定权利,保险人行使该权利时无需被保险人的同意。同时,在保险人取得对第三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相应的请求权已经丧失,要求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无异于权利人以非权利人名义行使权利,这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另外,我们也可以从制定法中得出如此结论,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5条规定: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5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我国立法也是倾向于保险人以自己名义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应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这样不但可以实现立法上的协调,而且在实务上也能够保证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利益的实现。

四、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免责约定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被保险人基于其处分权,可以与第三人约定免责条款,免除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或放弃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民事关系上看,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当。然而,若被保险人既设定免责条款,又就同一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便会产生免责条款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冲突。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1条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擅自免除第三人赔偿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5]但对保险事故发生前,如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约定有免责条款,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情形未作规定。在理论界有种通说,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形下,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免责的约定均无效。[6]但也有观点认为,事故发生前,由于承保危险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者都无法预料事故的发生,也不希望保险事故发生,在此时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第三者可以此条款对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被保险人不能因此失去相应的保险保障。在美国明尼达苏州大北石油公司诉圣保罗火灾海事保险公司案中,美国明尼达苏州最高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认为,保险合同中没有禁止被保险人订立免除责任的协议的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有权诉诸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7]

笔者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代位权并未产生,故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为,不能认为是造成对该权利的侵害,因此,第一种观点在理论上难以成立;第二种观点则对保险人利益保护明显不力。笔者认为,为解决这一问题,应结合保险法相关规定予以综合评判并作具体分析。

(一)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就已存在。一般而言,被保险人抛弃或免除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自由处分其权利的结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事前达成的免责条款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从民商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出发,应承认并保护该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此时该免责约定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的内容之一。因此,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事先订有免责条款的,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契约或者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如果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将与第三人订有免责条款的情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明知存在减免责任条款仍同意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款后行使代位权时应受减免责任条款的约束。

(二)免责协议系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达成。笔者认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不再是仅属于其个人的权利,其行使亦关系到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在此情形下,被保险人可以引用我国新修订《保险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作为保险人抗辩被保险人行使保险赔偿金给付请求权的依据。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但没有对保险人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有违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认定此时被保险人有导致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五、不足额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谁优先受偿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在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未能弥补保险人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其未受补偿部分的损失,保险人也可以基于其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人为相应给付,此时,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如果第三人的清偿能力难以同时满足被保险人的继续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时,是优先满足被保险人的继续求偿权还是保险人的代位权抑或者两者按比例清偿。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应优先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获得全部损失的前提下,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合同中适用了比例分摊的条款。而与此相对的观点则认为,当第三人的赔偿额不能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时,应根据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按照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未获完全赔偿的金额比例进行分摊。[8]笔者认为,应采用按比例分摊说,因为从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来看,其本质是被保险人转让的一种债权,其权利性质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性质是一致的。由于法律赋予了被保险人就未完全弥补损失的部分向第三人求偿的权利,但同时又没有赋予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的债权平等,对第三人的赔偿只能平等受偿,按比例分配。这里还需注意的是,保险人因赔偿被保险人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不应包括在代位求偿范围内。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我国保险法未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期间及计算问题,这一立法上的漏洞给实务上带来困扰。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的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从代位关系以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出发,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适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诉讼时效。但也有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者的债权时的代位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相对独立于被保险人的一种民事权利,应当另行规定诉讼时效。笔者认为,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保险人仍然是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只是所获得的利益归于保险人而已。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代位求偿权的诉讼实效期间起算点应以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不能以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之日起算。如果因为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时时效期间已过,可以认定因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能向第三者行使索赔权。此时,保险人可根据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保险人在理赔前已与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过磋商或就其部分损失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此时是否构成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中断,笔者认为,此情形并不构成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还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只有向被保险人理赔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其后保险人的追偿行为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七、人身保险中能否适用代位求偿权

关于印发《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

现将《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2011 — 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中国体育代表团在北京奥运会上取得历史性突破,标志着我国竞技体育圆满完成了《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各项任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奋斗目标,为新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2011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是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重要阶段,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科学规划未来10年竞技体育工作,对于促进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新要求,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施《纲要》的主要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体制调整到机制运行,从发展规模到发展效益,从政策制定到法规建设都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发展道路。

《纲要》是指导我国竞技体育稳步发展的战略规划,是在过去十年中指引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的纲领性文件。在《纲要》的指引下,我国连续在两届夏季奥运会和三届冬季奥运会上实现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竞技体育整体水平跃居世界先进行列。其中,夏季项目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以51枚金牌100枚奖牌名列金牌总数第一,冬季项目在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上取得历史性突破,实现了奥运争光计划的战略目标。备战奥运会组织体系和管理模式逐步完善,在研究和把握运动项目规律,推动训练和管理工作突破创新,加速备战奥运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集约化进程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积极创新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体教结合,多元化后备人才培养格局开始形成。

《纲要》实施以来,竞技体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不断完善举国体制,创新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举国体制的优越性在竞技体育领域得到充分体现,调动了国家、地方和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以在奥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为主要目标的竞技体育管理体系,发挥了竞技体育较快发展的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纲要》的动员力、号召力和凝聚力成为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动力,成为奥运争光战略的重要基石和支撑。

《纲要》实施以来,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竞技体育事业发展,将竞技体育作为展示本地区体育发展成果、群众体质健康、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的综合平台,成为衡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努力发挥竞技体育多元功能和综合社会价值,增强全民体育意识,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带动体育产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力提升和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国体育健儿创造的“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成为鼓舞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巨大精神力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宝贵财富。

二、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2011到20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对体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今世界格局深刻变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体育作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竞技体育作为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以奥运会为代表的重大国际比赛具有很强的国际可比性,是体育强国建设的鲜明指标和表现特征之一。未来1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阶段。在这个进程中,体育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竞技体育所表现的积极进取、诚实守信、规则至上、团结友爱、健康自然的精神和理念,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与价值导向,是培养人们公平竞争、团结协作和克服困难的精神与观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未来10年,竞技体育和奥运战略在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中仍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的持续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也仍将为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提供强大的支撑和动力,中国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

奥运会作为国际竞技体育最高水平的综合性赛事,经过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家间交流、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成为展现国家形象和综合实力的重要窗口。进入新世纪以来,竞技体育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重视,奥运会参赛国家和地区更加广泛,政府对竞技体育的主导作用普遍增强,投入不断加大,世界竞技体育的竞争更加激烈,竞技运动水平更加接近。特别是世界职业体育的快速发展,加快了竞技体育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进程,改变了竞技体育传统的体制机制、组织管理、训练理念、训练方法和竞赛方式,形成了与奥林匹克运动密切相关,又有独自特点的竞技体育发展的新形式,扩大了运动项目的发展规模和影响力,对促进运动项目竞技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作用,也对传统训练理论和方法带来巨大的影响和冲击。从2011年到2020年,我国将参加2012年、2016年和2020年三届夏季奥运会和2014年、2018年两届冬季奥运会。尽管我国在北京奥运会上取得51枚金牌100枚奖牌,列金牌榜第一,但在项目结构上发展不均衡,优势项目提升空间有限,且保持优势已相当困难;潜优势项目尚未形成项目和人才厚度,整体缺乏后发优势和潜力;田径、游泳等基础项目和群众喜爱、社会影响广泛的三大球以及冬季项目水平仍然较低,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在发展方式上仍然主要靠扩大投入和规模,依靠政策和保障等要素驱动,创新驱动不足,科学化管理和训练水平不高,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滞后,训练效益不高,职业体育和职业联赛发展缓慢。部分项目发展基础薄弱,后备人才培养体系面临新的困难和冲击。综合分析,影响和制约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的矛盾和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在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严峻挑战。

三、指导思想与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体育强国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体育需求为出发点,遵循竞技体育发展规律,坚持走中国特色竞技体育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实施奥运战略;以人才强体为支撑,以创新驱动为关键,以优化结构为重点,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均衡发展,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方针

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均衡发展,统筹兼顾,全面提升。

把改革创新作为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动力,把以人为本,优化项目组织结构,转变项目发展方式,提高项目发展效益作为竞技体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科学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在进一步巩固优势项目和发展潜优势项目的基础上,积极挖掘潜力、优化项目结构,推动基础项目、集体球类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的稳步发展。统筹项目布局与结构调整;统筹训练创新与理论建设;统筹专业队建设与职业体育发展;统筹高水平人才培养与提高竞争力;统筹国内各区域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与重点促进部分发达地区的带头示范与快速发展,全面提升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中国特色竞技体育发展模式进一步完善,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需要,符合世界竞技体育发展规律和趋势,更加开放、充满活力的现代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在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基本实现竞技体育结构更加优化、效益显著提高,各门类均衡发展的新局面,竞技体育综合实力进入世界竞技体育强国行列。

(二)主要任务

1、继续在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

2012年夏季奥运会,保持金牌和奖牌总数排名前列,巩固优势项目,拓展潜优势项目金牌增长点,基础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争取有所进步;

2014年冬季奥运会,保持水平,努力实现奖牌数有所增加和在奖牌榜排名有所提升。

2016年夏季奥运会,继续保持金牌数和奖牌数排名前列,保持并扩大新的优势项目数量,潜优势项目实现更大突破;基础项目继续提高水平,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加强;集体球类项目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个别项目取得突破。

2018年冬季奥运会,实现运动成绩稳中有升,力争在基础大项上实现突破,进入奖牌榜前列。

2020年夏季奥运会,继续保持金牌和奖牌数领先,金牌和奖牌结构显著改善,潜优势项目、基础项目金牌和奖牌数占金牌奖牌总数的比例大幅度提升;集体球类项目整体水平显著提高,进入先进国家行列。

2、实现竞技体育重点突出、内部各门类均衡发展

对运动项目进行合理布局与结构调整,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科学配置资源,优势项目保持优势,潜优势项目加快发展,基础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水平稳步提高,保持并适度扩大发展规模,提高基础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注册运动员和从事业余训练的人数。

努力推动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强竞技体育理论建设,使优势项目在项目发展理论、训练理念、技战术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使创新成为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统筹国内区域间竞技体育协调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省区市重点发展符合本地区实际,具有区域特点的竞技运动项目。

进一步改善训练竞赛基础设施条件,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全国运动训练基地的训练、科研、医疗、教育和保障水平,逐步形成并完善8到10个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具有地域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综合和专项训练基地;充分利用好现有的高水平体育场馆和综合设施。

完善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比赛竞赛组织与管理办法,发挥竞赛的杠杆作用和多元功能,提高组织承办重大比赛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与训练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赛事体制,并为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3、提高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综合素质

充分发挥人才在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人才结构更加优化,人才素质显著提高。

4、推进竞技体育体制改革

以竞技体育结构调整和组织完善为重点,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水平,建立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具体、管理规范、竞争有序、评价有据、奖罚分明的,更加开放和充满活力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探索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发展道路

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的发展方式,稳步推进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初步形成政府主导、规划科学、依托市场、管理规范、产权清晰、运转高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对策与措施

(一)立足于建设体育强国奋斗目标,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继续实施奥运战略

以建设体育强国为奋斗目标,坚持以奥运战略为最高层次的竞技体育发展战略,改革和完善举国体制,发展与创新管理机制,调整与健全政策法规。认真借鉴改革开放以来竞技体育管理和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的成功经验,准确把握世界竞技体育的发展趋势,不断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效益。在巩固优势项目的基础上,积极挖掘项目发展潜力,合理优化项目布局与结构、促进奥运项目重点突出与协调发展,着力提高项目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增强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加强对奥运会备战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统一部署,继续实施奥运会备战领导小组与备战办公室的常态化备战体制与机制。加强对备战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组织管理,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任务明确、计划周密、措施完善、保障有力、奖惩严明、运转有效的奥运备战组织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确保备战奥运会工作的有序进行。

争取国家加大对实施奥运战略的投入,进一步改善训练、竞赛、科研等基础设施和人才条件,保障各项目训练、科研、外事、器材、聘用外教和训练基地建设经费的需求;充分开发竞技体育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多渠道、多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发展竞技体育事业。

注重整体发展与局部发展的有机结合,调整和完善奥运会奖励政策、全运会竞赛政策、运动员和教练员人才交流管理政策、国际大赛参赛运动员选拔政策、训练基地建设管理政策、支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政策、运动员就学就业和保障体系等相关政策和法规,巩固全国一盘棋的备战奥运会大协作机制与合作平台,鼓励和引导各地方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打造高精尖项目和优秀运动员;引导和鼓励有能力的地方和单位承担国家队训练参赛任务;统筹全国体育系统的力量,发挥各地的优势,在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攻关;进一步完善由重点省区市体育局和解放军体育部门领导组成的项目备战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整合全国竞技体育资源,发挥各地方在人才、科研、资金、政策、保障和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调动全国备战奥运会的积极性。

(二)稳定发展规模,优化项目布局结构,促进协调发展

完善适合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需要的国家队管理体制,保持并适度扩大国家队集训规模,建立健全国家队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高水平竞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调动地方积极性,加大对竞技体育和奥运战略的投入,稳定各级优秀运动队规模,利用区域优势为国家培养人才。

巩固优势项目,加大项目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加强优势项目群的开发,扩大优势项目的数量;优势项目在保持优异成绩的基础上,加强理论建设,系统总结成功经验,在技战术创新、训练理论、训练观念、训练方法、组织管理、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力争保持国际领先地位并注重将优势项目发展的成功经验大力推广,为其他项目的发展提供借鉴。

潜优势项目借鉴优势项目成功经验,系统总结本项目局部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扩大优势小项的数量,努力在一些小项上形成人才集团优势,力争使更多的潜优势项目转化为优势项目;组织专家团队,加强对训练竞赛规律的研究,加强专项训练的理论建设,进一步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打造一支能够深刻把握项目训练竞赛规律,具有科学、领先训练理念和方法的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

重点扶持三大球、基础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的发展,深化对发展规律的认识,更新观念、创新方法、完善组织;研究制定国内竞赛、人才交流、体教结合、奖励机制、后备人才基地建设等方面对三大球、基础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的倾斜政策,引导社会和全国体育系统在政策、资金、人才等各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与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开展三大球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吸引广大青少年从事业余训练,扩大三大球、基础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的规模;加大“走出去,请进来”的力度,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提高教练员执教水平,促进竞技水平的快速提高。群众基础较好的三大球项目以赛制改革为龙头,积极开发和培育本项目竞赛市场,提高本项目的市场化、社会化水平,提高项目的市场价值创造能力;群众基础薄弱的基础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积极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普及项目运动知识,扩大项目的影响力。

落后项目要缩短战线,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训练竞赛管理体制,优化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加强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学习借鉴优势项目成功经验和本项目国际先进经验,探索项目训练竞赛规律,力争实现优势小项上的突破。

(三)把握规律、突破创新,推动竞技体育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进一步深化对竞技体育发展规律、运动项目训练竞赛规律的认识,转变发展观念,完善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竞技体育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加强运动队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完善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的体制机制和操作办法,将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作为日常训练参赛的常态化体制机制建立并稳固下来,构建符合现代运动训练发展要求的训练组织形式,制定鼓励各项目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办法,创造有利于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环境和条件,实现以创新带动训练水平的提高。

系统引进国际前沿训练理论和训练方法,加强学习和交流,丰富知识、更新观念、结合各项目实际创造性的吸收与运用;研究世界范围内本项目发展潮流和趋势,深化对项目训练竞赛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在训练方法、手段以及技战术方面勇于创新,敢于突破,不断提高训练效益与质量。认真总结我国优势项目的形成和发展规律,加强交流,相互借鉴,使优势项目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为备战奥运会整体工作指导示范。

加强对运动训练过程的控制,借鉴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制定与实施运动队训练质量管理评估办法,针对训练参赛的全过程,从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训练组织、目标实现、训练创新、参赛指挥、科训结合、反兴奋剂、团队文化、梯队建设等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化评价,提高训练的质量和效益。

进一步完善体育科技工作的体制机制,吸引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竞技体育科技工作,提高体育科技创新能力、突破制约竞技体育发展和备战奥运会组织工作的关键环节与因素,提升体育科技在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中的贡献率;进一步加强科研攻关、科技服务和医疗保障工作,提高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

加强对训练基地科研、医疗、文化教育的投入和支持,探索建立“科、训、医、教”一体化的训练基地的模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全国运动训练基地的训练、科研、医疗、教育和保障水平,改善训练条件。

(四)加强竞技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各类人才素质

围绕进一步增强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的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全面提升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利用政策杠杆,完善各类竞技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使用、激励和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各类竞技体育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修订和完善运动员注册交流管理制度,促进高水平运动员合理有序流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工作普遍纳入国民义务教育序列,加强运动员在役期间文化教育工作,保证运动员接受同龄人相同的文化教育和学历教育,国家队运动员100%参加相应等级的学历教育。继续落实和完善退役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各项政策。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加强对退役运动员职业辅导、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的支持和指导,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引导支持运动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加强教练员管理,制定并实施教练员注册交流管理办法,规范教练员任职资格、选拔任用、学习培训、述职考核,促进教练人才有序交流。高度重视教练员业务培训和教练员职务审定工作,到2020年,国家队教练员本科学历达到90%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达到40%以上;具备高级职称的教练员数量大幅度提高。充分发挥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学院的作用和功能,加快我国教练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中级教练员每年要保证30个学时的学习培训,高级教练员和国家级教练员要保证40个学时的学习培训,每五年要对全国教练员轮训一遍;加快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培养力度,推行精英教练员“双百”培养计划;加快引进国外教练员人才资源,规范管理,提高外籍教练员人才使用效益。

实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制定重点项目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改善各级各类体校办学条件,统筹布局、完善政策,建立规模、布局和结构合理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使在训青少年规模保持平稳增长,每个奥运周期认定国家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300个。

完善裁判员注册、管理、培训、考核、选派、奖惩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品德过硬、业务水平高、人员相对稳定的专兼职高水平裁判队伍。完善加强竞赛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培养的措施,打造一支具有国际水平的竞赛组织人才队伍。

加大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和体育外事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和鼓励合适人员竞选国际体育组织的相应职务,争取更多地参与国际体育组织活动、参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决策,增强我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五)深化改革,创新竞技体育发展机制

坚持制度创新,深化竞技体育体制机制改革,重点研究与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国竞技体育平稳较快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和障碍,加强宏观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管办分离,强化监管和公共服务,完善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完善竞技体育的综合评价和奖励机制,逐步建立起专家评价、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等多方结合的综合评价监督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满活力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

进一步深化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加强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社团组织发展和管理制度建设,提高行业自律、依法治理水平。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提高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综合管理效能和科学管理水平。

围绕实施奥运战略,用政策手段调整区域间竞技体育发展格局,使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在管理、科研、保障、人才、区位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有机结合与互补,以东部竞技体育发达地区的加快发展和水平提高,示范并促进中、西部地区竞技体育的稳步发展和水平提高。提高全国竞技体育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益,促进全国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

(六)改革完善竞赛制度,充分发挥竞赛杠杆作用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运会、城运会赛制,充分发挥奥运战略导向作用,协调国家奥运战略与各地方全运战略的关系。进一步改革完善全运会、城运会申办办法、竞赛规模、项目设置、竞赛编排、运动员注册交流、计分办法、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真正发挥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在推进赛制改革、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将国家和地方利益有机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与协作机制,引导地方和解放军调整项目布局,充分调动地方和解放军为国家培养和输送高水平运动人才的积极性,使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更好地为奥运战略服务。

全国单项比赛要以检验和提高竞技水平为目标,充分调动各地区培养高水平人才的积极性。通过形式多样的系列赛、大奖赛、分站赛等,增加运动员参赛机会和实战练习,将国内比赛和国际比赛有机紧密结合,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单项竞赛制度。

进一步调整完善全国城市运动会、各省区市运动会赛制,加强对青少年体育竞赛的管理,坚持以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为主的宗旨,广泛选拔发现各类后备人才。建立健全符合青少年运动员成长规律和文化教育要求的体育竞赛制度,探索符合青少年各个年龄阶段的专门竞赛方法和鼓励办法。建立体育和教育部门青少年体育竞赛协作机制,协调年度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合理安排竞赛周期,利用学校资源承办青少年体育竞赛,扩大赛事规模,降低办赛成本。

加大政策引导,促进体育竞赛社会化,调动地方体育部门和社会力量办赛的积极性,扩大赛事数量,逐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主导、形式多样的竞赛管理体系。继续改革、推进全运会等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主要单项赛事的市场开发工作,提高综合效益与作用。

(七)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道路,积极推进职业体育发展

按照管理有序、发展可控、服务奥运的原则,处理好运动项目职业化与提高竞技水平为国争光的关系,处理好职业联赛与国家队备战的关系,积极为奥运战略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项目发展实际的职业化发展模式,积极探索专业训练和职业体育有机结合的发展方式,借鉴国际职业体育训练理念和管理方法,研究专业训练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通过职业化改革提高实力。

健全职业体育法律、法规,优化和规范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环境,依法明确和理顺职业体育发展中各利益主体间关系,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形成政府主导、规划科学、依托市场、管理规范、产权清晰、运转高效的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国职业体育有序发展。

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依据锻炼队伍、提高水平、推动项目发展、服务社会的宗旨,开发竞赛市场,设计和推出精品赛事,培育具有品牌优势的中国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俱乐部,将国内比赛、世界大赛与市场开拓紧密结合起来,重视职业体育赛事的品牌运营,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职业体育的发展方式,探索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发展模式。

(八)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大力加强竞技体育行业作风建设

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在全国体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扎实抓好“反腐倡廉、奋发敬业”专题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加强运动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与技战术训练同样重要的环节,将对运动员精神、意志、心理和作风的锤炼融入平时的训练和生活中。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作风顽强、纪律严明、能打硬仗的竞技体育队伍。

大力加强以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为重点的竞技体育行业作风建设,不断完善体育竞赛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在全国体育系统深入开展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不断完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教育监督和检查惩处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执裁不公、扰乱赛场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坚决执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通过与有关责任部门签订《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建立反兴奋剂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完善运动队反兴奋剂准入制度,强化教练员、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自觉抵制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完善国家反兴奋剂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加大兴奋剂的检查力度,加强反兴奋剂的国际合作,提高反兴奋剂工作水平。推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国家反兴奋剂综合治理体系的建设。

充分发挥体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通过体育运动的开展和体育精神的培育,通过开展奥运冠军、世界冠军志愿服务等一系列活动,鼓舞和激励人民群众,促进全社会形成奋发进取、团结友爱、共同进步、公平正义的氛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