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05:33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经研究,原则同意劳动人事部《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及《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劳动人事部,以便制订《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附一: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技工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技工学校的特点和改革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聘任(或任命)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 技工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级教师职务的限额应与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工资增长指标相适应。
第四条 职务名称
(一)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二)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教员:在高级讲师、讲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编写一门课程中部分章节的教案和讲义,并承担一定的讲授任务和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
(二)助理讲师: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独立编写一门课程的教案和讲义,完成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和实验室的教学指导工作;担任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讲师: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和指导实验室的工作,并撰写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参加编写教材和培训教师的工作。担任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用一种外国语翻译本专业一般资料的任务。
(四)高级讲师:熟练地担任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和组织实验室及生产实习教学工作,负责指导本专业的教学研究、撰写学术或技术论文,主持编写质量较高的教材和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担任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承担用一种外国语翻译本专业书籍、资料的任务。
第六条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编写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的部分教案和讲义,并承担生产实习课部分课程的实际操作技能(包括工具、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示范、辅导工作。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按照生产实习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编写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的教案、讲义,完成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和生产实习课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熟练地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工作和对工具、设备的正确使用及保养维修;讲授本工种(专业)的工艺学理论课,参加编写教材和承担一定的生产实习教学研究、技术革新任务以及指导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技术理论知识和教学业务能力的提高;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和生产实习课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熟练地担任生产实习、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组织指导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撰写有一定质量的论文和教学经验总结,主持编写较高质量的教材,指导和提高三级、二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技能;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和生产实习课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用一种外国语翻译本专业一般资料的任务。

第三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七条 技工学校的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教学教育工作。
第八条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教员
1.见习一年期满的大学专科毕业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的培训;
2.在高级讲师、讲师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能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二)助理讲师:
1.见习一年期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担任教员职务二年以上的大学专科毕业生或担任教员职务四年以上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并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的培训;
2.能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三)讲师:
1.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担任助理讲师职务四年以上,能担任培训教员的工作;
2.能胜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
(四)高级讲师: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能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包括主编质量高的教材等),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能指导提高讲师的业务水平;
2.能熟练地担任二门或二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教学工作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能起到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九条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1.见习一年期满的大专毕业生或中专、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经过不少于100学时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能承担本工种(专业)部分生产实习教学工作;
2.了解本工种(专业)的各种工具、设备的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中级技工的水平。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三年实习指导教师一年以上并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或具有四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经验的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能独立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本工种(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的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中级技工的水平。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四年以上,能胜任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和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
2.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高级技工的水平;在技术革新和生产实习教学中有较大贡献。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五年以上,并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熟练地担任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及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能主持编写质量高的生产实习课教材,有独特、高超的技艺,在生产和技术革新方面或在实习教学中成绩卓著。
2.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或任命)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或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部门或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报省市和部委批准后,负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各地(市)和各技工学校成立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委员会或小组),负责评审中、初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担任较高级别教师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委会成员的聘任,由同级主管领导批准。评审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的评委会,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权限。技工学校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经地(市)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评审委员会审定。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经技工学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地(市)评审组织审定。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和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由学校评审组织审定。各级教师职务经相应的评审组织审定后,由校长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
第十三条 实行聘任制的技工学校,校长应与被聘任的教师签订聘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聘任期限和辞聘、解聘等事宜。实行任命制的学校,行政领导应向被任命的教师颁发任命书。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可以连聘或连任;对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者可提前晋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事业单位的技工学校;企业单位的技工学校可根据企业职称改革工作部署,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劳动人事部。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二: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工学校教师各级职务的编制限额,根据技工培训事业发展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技工学校教师队伍的现状确定。各档次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地(市)以及技工学校的评审组织可由7~9人组成。各级评审组织评审教师任职条件时,应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人出席,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方能通过。
三、在高级讲师、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条件中,对外语水平的要求,可采取考试或指定翻译有关专业外文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留学生和有规定数量的译著者可以免试。对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也可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讲师及以下职务;对某些特殊工种(专业)和传统工艺(如工艺美术、艺术雕刻、刺绣、美瓷等),具有特殊技艺的实习指导教师,在评审高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时,对学历和外语可不列为必备条件。
四、实施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
1.一九八三年九月前,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或任命);对在中办发〔1983〕63号文《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下发之前,经有评定权限的评定委员会正式评定的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的人员,在这次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时,可与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但不再办理授予原职称手续。
2.对具备担任各级职务条件的教师,因定员限额已满,不能在本单位受聘或有其他原因不能受聘的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应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并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学校和部门去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
3.受聘(或被任命)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同意,由具有相应级别干部任免权限的行政领导批准,可受聘(或任命)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凡到离休、退休年龄的教师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在这次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中,对已到离休、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凡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经过评审委员会审定合格者可在确定相应的教师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5.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传授实际操作技能,应具备中、高级工的技能水平,才能适应教学工作的要求。因此,必须挑选能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培养实习指导教师。凡符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条件的,可在技工学校干部(含实习指导教师)编制定员之内,按吸收录用干部的规定转干后,正式聘任(或任命)为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到技工学校担任教师时,一般应经过一定时间的教学法培训和教学实践后,再按任职条件进行考评,确定其相应的教师职务。
7.技工学校教师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部署。
五、技工教师进修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的专职教师,以及技工学校教学方法研究室的专职教学研究人员职务的评审聘任(或任命)工作,可参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行。
六、实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是对技工学校教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政策性强,影响很大,工作复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指导、严格执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顾全大局,群策群力,认真抓好。各地可先在有条件的技工学校进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试点,其它学校实行教师职务任命制,以后逐步过渡到教师职务聘任制。这次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应大体在一九八六年或稍长一些时间内完成,以后转入经常化、制度化。

附三: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的通知》精神,结合技工学校职称改革试点工作准备的情况,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试点工作的安排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技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工作中要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要成立技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1~2所事业单位的技工学校进行职务聘任(或任命)的试点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要拟定试点工作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试点工作。
四、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试点工作拟于今年五月初开始,试点工作总结务必于八月初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抄报劳动人事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通过试点工作实践,对《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及时报劳动人事部。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由有关部门会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领导和部署。
七、企业办的技工学校(包括非事业费开支的技工学校)教师职称改革的试点工作另行安排。
以上安排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各种合法资金。但不含以下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二)政府融资借款;



(三)其它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资金;



(四)中央、自治区补助给南宁市的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鼓励专项资金)。



鼓励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市发改委设立鼓励专项资金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首期鼓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财政局根据计划拨款。



鼓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招标、评审等工作。



(二)对一些前期工作资金需求量大、社会资金不足且急需开展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补贴。



(三)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四)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奖励。



(五)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按项目类别包括:



(一)审批制项目。



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核准制项目。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或核准所必须的有关附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二)、(三)的内容和深度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项目由合同约定。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成后,连同有关附件,报送市发改委。属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市发改委参考评估结果进行审批或核准。属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报上级部门。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每年年底前商有关部门提出次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其中包括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和第四条规定的资金需求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负责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和组织推进。



公开发布信息的媒体一般包括广西和南宁市的主要报刊、网站。



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信息的,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改委报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响应招标的参与者少于三个的,或经过资格预审后投标者不足三名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承担单位。



第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由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



招标的程序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的阶段性或全部前期工作成果。



2、具有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要求必须出具的附件。



3、应按规定进行评审并附有评估机构的书面评估意见。



4、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其它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能够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2、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能力、经验和业绩;



3、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



4、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



5、项目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其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并且被项目建设采用的,方可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具备项目业主条件,且自筹建设资金的,可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可直接确定为项目业主。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可以参加竞标。在评标办法中采取加分等形式给予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一定的倾斜。加分幅度为2-10个百分点,具体分值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如具备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条件,应邀请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为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如具备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条件,应优先委托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为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



出让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委托中介机构出让、公开拍卖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出让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没有合同约定的,须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同意。



出让应在合同规定或市发改委批准的出让期限内进行。出让期限延长的,须经市发改委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回购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期限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没有合同约定的,一般为2-5年,根据不同项目具体情况由市发改委确定。



回购资金应列入每年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回购必须由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回购所需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审定。回购所需资金5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



回购申请批准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与申请单位签订回购合同。



回购资金由市发改委从鼓励专项资金中拨付。经回购后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市政府。



第十六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可以申请政府补贴。



申请政府补贴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或关系南宁市长远发展且急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2、已经确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



3、项目前期经费估算超过200万元。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必须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补贴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审定。补贴5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从鼓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必须保证政府补贴专款专用,市发改委有权对政府补贴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由政府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回购的,政府补贴的资金应从回购价格中扣减。



第十七条 政府对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政府奖励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要求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2、项目前期工作在争取国内外资金、招商引资或推动项目实施等方面起了显著作用。



政府奖励对象包括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按照《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09号)执行,纳入招商引资奖项,不再另行奖励。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南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民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



内蒙古、宁夏、广西、云南、广东民委、民政厅、科协:
自民政部、中国科协联合发出民(85)农49号《关于科技扶贫工作的通知》,国家民委、中国科协联合发出(86)民文字54号《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科普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民政、科协和民族工作部门对科技扶贫工作都很重视,不少地方已制定计划,开始行动。为了进
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民政部和中国科协于今年四月又发出民(1986)农16号《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内蒙古敖汉旗、宁夏泾源县、广西马山县、云南富宁县及广东东方县列为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扶贫试点县。
国家民委同意这个安排。请有关省、区民族工作部门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并与民政、科协部门一起,共同办好试点。望将各试点县的银行帐号函告国家民委,以便拨付少量科技扶贫培训费。



1986年7月1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