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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0:44  浏览:9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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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科委为加强北京地区软科学人才的培养,强化我市的软科学研究队伍的建设,鼓励和吸引北京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读的博士研究生积极关注并参与首都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决定在北京市委软科学研究工作中设立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为使此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是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在北京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由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将遵守《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资助研究领域为首都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的相关问题;首都科技产业发展规律、科技政策相关研究;未来首都科技发展趋势相关问题研究;其他与首都发展相关的问题研究;软科学研究的前沿领域。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者须是在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就读的博士研究生。资助的论文应是已确定开题的毕业论文,研究的内容应属软科学范畴。尚未开题或已经完成的论文不予以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助期按照论文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资助论文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国家、地区经济科技发展与社会发展等相关内容来进行,预期的研究成果应具有较好的理论性和前瞻性。申请资助的论文研究内容要与开题报告一致,或是在开题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索和完善的论文。

第七条 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应以个人形式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博士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申报表》,由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对申报者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请者需提交《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博士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推荐表》和论文开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北京市科委软科学处在每年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并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评审,最终评审结果在北京市科委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被资助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带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签订《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九条 论文结题时须提交三份书面博士论文、论文摘要电子版及书面三份、博士生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被资助者在发表或刊登与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时,需注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字样并附协议编号;发表后向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提供所刊电子版文件及发表刊物复印件。

第十条 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负责对资助论文撰写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对违背上述规定的申请者,将视情况酌减或终止资助;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违反规定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论文的申请者(中途变更论文题目及时通知者除外),将取消第二次资助资金;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极坏影响的将追缴全部资助款项,情节严重的将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拨付与列支

第十一条 资金为资助性质,必须专款专用,遵循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论文资助金额为1.5—3万元。被资助者签订《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协议书》后拨付应资助金额的50%;资助者完成论文答辩并取得博士学位后,带齐资助额度(70%)的主要发票及复印件到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经北京市科委软科学处确认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完成论文所需要的调研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学术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等)。被资助者列支相关费用时需遵守《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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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社政厅〔2004〕1号


  现将《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校社科学报发展的实际,遵照执行。

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4年2月26日至27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袁贵仁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教育部社政司负责同志主持会议。《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文史哲》、《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思想战线》、《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1家首批入选名刊工程学报的主管校领导、主编以及高校学报界资深的老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三次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明确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落实名刊建设方案,研讨名刊建设思路。现将会议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进一步分析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建设所面临的有利形势和条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新阶段,党和国家将大力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任务提高到了事关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地位,将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看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1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文件深刻阐述了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总结了我们党领导哲学社会科学的经验,明确了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制定了新时期哲学社会科学的十年发展目标,全面部署了哲学社会科学的一系列重大事项,是指导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文件进一步统一了社会各界对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认识,极大地提高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信心和积极性,必将对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高校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方面军。高校人力资源丰富、学科齐全、文理兼备、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这些都是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得天独厚的优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努力实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全面繁荣和发展。教育部根据党和国家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总体目标,结合高校实际,提出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开始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名刊工程建设就是教育部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议认为,教育部启动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展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一项重大工程。首批进入名刊工程的学报要努力做大做强、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经过5年的集中投入和建设,能够办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品牌期刊;出版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优秀学术成果,引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方向,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造就一支政治强、学术造诣深、学风好的学者队伍;规范学术秩序、净化学术环境;更新办刊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办刊机制,形成鲜明的办刊特色,努力扩大学报的发行量和社会影响力,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期刊的办刊水平。

  会议在如何建设好名刊工程问题上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达成了共识。会议认为,名刊工程是个综合性很强的工程。第一,名刊工程是一个导向工程。学报建设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和与时俱进的学风;在理论研究、学术探索上,多刊发具有原创性和创新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在解决现实课题上,多刊发涉及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引领学术方向、反映高校学术水平,培育学科特色,推出学术新人。第二,名刊工程是一个建设工程。教育部规划名刊工程采取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滚动发展、有进有出,不搞终身制,为各学报的发展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首批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只能说明其前期工作做得比较好,基础比较好,但是距离我们建设名刊工程的既定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还有很多工作有待于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和辛勤的劳动。第三,名刊工程是一个创新工程。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要创新办刊理念,改变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大而全”的现状,逐步成为有关学科领域的权威期刊。学报编辑部要更新观念,树立学术服务社会的思想,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创新办刊机制,要遵循学术期刊的办刊规律,借鉴国外先进的办刊理念,实施双向匿名审稿制。第四,名刊工程是一个特色工程。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要结合本校的重点学科、重点基地和重大课题办出特色,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本校优势学科方面有所为,在本校弱势学科方面有所不为。学报还要突出地域特色和历史特色。在办刊方式上也可办出特色,通过连续发表某一重大问题的相关系列论文来培育一定的特色。第五,名刊工程是一个整体工程。名刊工程建设要统筹考虑,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之间既要展开竞争,各刊要创建独具特色的栏目,也要讲究合作,进行相对集中的学科专业分工,形成相对优势和特色,达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第六,名刊工程是一个质量工程。质量是刊物的生命,名刊应是高质量、高水平的期刊。名刊工程建设要树立精品意识,用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吸引优秀学术论文,不断提高刊物的国内、国际知名度和权威性。第七,名刊工程是一个责任工程。教育部、学校和编辑部对名刊工程建设都有一定的责任。教育部要做好名刊工程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工作;学校要支持学报的改革和创新,尤其是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发挥学报主编及其编辑人员的积极性,在物质条件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树立一流大学必须办一流学报的办刊理念;编辑部要策划、组织和刊发一流的稿件。第八,名刊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名刊以外,这个工程还包括名栏、名文章和名编辑。名栏是指有些学报在整体水平上不够入选名刊的条件,但某些栏目十分优秀,刊发的文章质量好、水平高,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名文章是指在学校社科学报上刊发的优秀文章;名编辑是指能策划和组织优秀栏目和文章,具有很高的鉴赏力的编辑。名刊工程作为系统工程,从多个层面鼓励和引导高校学报多发好文章,提高高校学报的整体水平。

  各校主管校领导在会上分别介绍了各自入选学报的建设方案。会议认为,各校的建设方案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切实可行,学科优势和办刊特色突出。在确定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与会校领导与我部签定了《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明确了教育部、主办高校和编辑部在名刊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权利,它将成为名刊工程经费拨付、中期检查评估和终期检查验收的依据。

  会议针对如何体现名刊工程的整体形象问题进行了讨论,入选名刊工程的11家高校学报主编结合会议精神,起草了《建设高校学术理论名刊,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首批入选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的11家学报联合倡议书》。倡议书倡议:作为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首先要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术结合时代,注重社会思潮、理论前沿和学术热点的导向和研究。第二,要实行学术资源整合,树立特色化的发展理念,走特色化的发展道路。第三,要贯彻双百方针,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积极推进理论创新,营造有利于发现真理、繁荣学术的创新环境,提供大胆探索、自由思考的学术空间,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和研究方法的争鸣与切磋。第四,要严肃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倡导优良学风和文风,强化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第五,要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把一家学报的成功做法或行之有效的经验,如设栏目主持人、设主题研讨、召开学术座谈会等,变成11家学报的共同财富,并进而向整个高校学报界推广,带动高校学报整体水平提高。第六,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联合发布广告,既要立足于办好每家学报,又要充分发挥11家学报的整体效应、协同效应,使11家学报真正成为整个高校约1000家学报的排头兵。第七,要设立具有联络性质的“高校社科名刊主编论坛”,由各家学报定期轮流主办,交流经验和做法,协调各家学报的工作。

  会议还就名刊工程建设的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1、各校须根据会议精神和要求,继续修改和完善名刊工程建设方案,学报编辑部要在办刊机制、队伍素质、策划组稿和匿名审稿等方面苦练内功,尤其要在队伍建设上注重可持续性发展。2、11家入选名刊工程的高校要树立联合攻关办名刊的意识,建立联合攻关办名刊的有效机制。入选名刊工程的11家学报既要突出个性和特色,又要打造整体形象,形成有机整体。3、根据《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首批入选名刊工程的11家学报制定中期评估检查办法。4、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名刊工程建设中名刊的评审标准,拟于2005年评审第二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中的名刊,各校社科类学报及专业性期刊可以参评。5、制定名刊工程中名栏的评审标准和办法,2005年启动对名栏的评审工作。


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
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
为了规范商贸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国家规定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必须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不得由企业负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应计入管理费用(金融
保险企业为业务管理费)中的“劳动保险费”。
二、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本企业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应根据企业效益及其承受能力,由企业领导集体决策(股份制企业由董事会决定)。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等所需资金,职工福利费有结余的企业,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职工
福利费为赤字或列支该项费用后职工福利费会出现赤字的企业,不得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也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或在税后利润中列支。
三、职工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所需资金应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如国家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列支渠道有新的规定,请按新的规定执行。



19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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