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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广使用安全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2:04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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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广使用安全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广使用安全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推广使用安全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云南省推广使用安全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广使用安全套,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流行和蔓延,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参与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组织对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的评估。

  第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保健机构开展正确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组织性病门诊、医疗卫生单位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措施;组织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的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和产品的监督,监督安全套产品质量;制定政策,便于安全套销售、推广和使用。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对安全套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对安全套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保障安全套的质量。

  第九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广使用安全套公益广告的支持性政策和管理规定;依法监管安全套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查处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安全套产品。

  第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星级宾馆酒店、旅游景区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措施;把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纳入星级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星级评定及工作成效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卖淫嫖娼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安全套。

  免费提供安全套应当遵循满足需要、避免浪费、保证质量、不歧视和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和营业性娱乐服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或者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诊疗场所(以下统称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并设置有关标识,对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进行说明。

  星级宾馆、饭店摆放的安全套由经营者负责免费提供;非星级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摆放的安全套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费提供。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低价优质安全套的供给,为在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不得破坏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文化、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和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工商、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的宣传,组织服务人员开展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查验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从事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免费提供对象收取安全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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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工商市字[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服务“三农”工作,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加强“三农”工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上来,切实把行动统一到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服务于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积极服务于农民群众和农民增收,积极服务于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要增强责任意识,始终把推进新农村建设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做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让广大农民群众满意。要紧密结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努力探索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结合点,不断提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把监管执法与服务“三农”有机结合起来,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监管,努力实现对农民消费者、生产经营者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统一,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进一步提务高服水平,大力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服务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体系、市场服务体系、市场诚信体系,在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和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上下功夫。一是积极支持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大力培育发展农村市场,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档次,推进龙头企业与农户有机结合,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简化登记程序,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鼓励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促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二是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切实搞活农产品生产流通。要按照在“培育中发展,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创优”的工作思路,积极培育、发展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允许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要重点培育和发展粮食、水果、蔬菜经纪人,依托大中城市批发市场为当地优势农副产品广辟销售渠道,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卖果难和卖菜难的问题。要扶优助强,积极扶持守法诚信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做大做强,成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的带头人。要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三是开展合同帮扶工程,切实为农民排忧解难。开展诚信教育,提高农户依法签约履约的积极性。严格监管合同履行,提高合同履约率。积极开展合同行政调解,及时解决涉农合同纠纷,维护农民利益。严厉查处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诈骗行为。四是依法减免有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记费。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免除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收费。积极参与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五是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促进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积极指导有关地方和组织注册地理标志,争取未来五年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量比前五年有更大提高,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作用。对于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异议、争议案件,要加快审理。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人申请国际注册,争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和农产品优势企业。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特别是涉农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于农民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投诉的有关案件要及时处理,不误农时,不误销售。2007年春季,开展农用物资商标专用权保护专项行动;2007年秋季,开展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部署和要求,以整顿农资市场为重点,以农资打假为手段,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为目标,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一是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要对农资经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积极引导农资企业和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和规范农资经营行为。二是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认真开展“打假保春耕”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巡查力度,积极探索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加强事前防范。三是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测。认真开展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及时发布市场监管预警,确保上市农资商品质量。积极推行种子经营者留样备查公告制度和种子经营诚信责任制度。四是严厉打击制作、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以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农资广告为重点,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加大对虚假农资广告的惩治力度,严厉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五是大力支持建立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放心店。引导鼓励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到乡村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畅通农资流通渠道,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购买放心农资。

  四、切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要把农村市场监管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特别关注和加强。一是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农村市场食品消费安全。把2007年作为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以乡镇、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农村小食品店、小商贩、小摊点、小作坊、小集市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加强农村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切断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农村的渠道,确保农村食品质量安全。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农村食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认真落实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扶持多元化粮食收购主体,严肃查处无照收购粮食和违法经营粮食的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和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口粮安全。三是严厉打击各种坑农损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拼装农用车的行为,以虚假宣传手段诱骗农民消费、推销不合格商品或者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农村医疗活动和农资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等,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五、着力强化农村消费维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一是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强化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深入开展“一会两站”建设,扩大12315进农村的覆盖面。依托乡镇政府和工商所在农村依法广泛建立乡镇消费者协会分会,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解答消费咨询,受理申诉举报,调解消费纠纷,方便广大农民消费者就近申诉投诉,及时把消费纠纷解决在基层。特别要及时快捷受理和处理有关食品安全、农资质量等方面的申诉举报,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加大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力度,切实防止传销向农村蔓延。要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严厉打击诱骗农民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识别传销、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三是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农村平安建设。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市场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取缔黑职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坚决查处农村黑网吧,整治农村学校周边环境,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认真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净化文化市场环境。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文化企业在农村举办书展、设立图书超市等,促进农村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以脚踏实地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开拓进取的精神,奋发有为地工作,创造性地抓好落实,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9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为满足城乡居民购买国债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300亿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从1998年10月14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二、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分为3年期和5年期两种,其中3年期180亿元,年利率5.85%;5年期120亿元,年利率6.42%。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票面利率,也在同一天按银行3年期和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相应调整。
四、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但不能更名,不上市流通,不得用于抵押贷款。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银行办理提前兑取手续,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发行期内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
五、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其他商业银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的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特此公告。



199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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