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41:13  浏览:9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渔业油价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安排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

  二、清查内容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是否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渔业油价补助管理办法;是否参照农业部制定的参考标准制定本省用油量测算标准;是否建立健全本省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并完整准确地记录机动渔船和养殖证情况。

  (二)油价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开展油价补助申请、审核、发放工作;县级渔业部门是否对申请和发放环节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省级渔业部门是否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是否采用银行存折(卡)实名制发放并严格履行签名手续;是否及时总结渔业油价补助工作并上报总结材料。

  (三)资金管理情况。

  1.补助资金是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2.是否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3.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等问题;

  4.是否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

  5.是否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6.是否存在结转资金。

  如存在上述第3-6类问题的,要说明资金规模,存在第5类问题的还要说明资金用途。

  (四)以往检查情况。2006年以来是否对本地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开展检查,是否发现问题,对发现问题是否进行整改。

  (五)渔民举报投诉情况。2006年以来是否有渔民或企业投诉或举报,对举报是否及时处理、整改。

  (六)违反制度规定的其他问题。

  三、时间安排

  此次清查从2011年3月10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抽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3月10日至4月15日)

  各省要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渔政部门承担的渔业油价补助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并对3个以上县(市)进行重点核查和渔政督察。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请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我部渔业局,同时发送电子文档(电子信箱:bofplan@agri.gov.cn)。

  自查自纠要做到:一是积极开展“回头看”。对以前年度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逐项检查后续整改情况。二是认真排查解决问题。从制度完善、政策落实、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等环节开展全面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详细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三是健全完善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着力健全完善监管制度。

  (二)重点抽查(4月16日至5月15日)

  按照工作要求,我部派出检查组对部分省清理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总结整改(5月16-31日)

  各省要根据自查自纠、重点核查和渔政督察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做好清查总结报告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清查工作的做法和成效,资金管理情况评价,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改进和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请于5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我部渔业局,并发送电子文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清查工作的领导。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清查工作的领导,全面清理和检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和管理情况,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开展专项渔政督察。各级渔政督察部门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6号)统一部署,深入执法一线,对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进行专项督察,严肃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渔政队伍政风行风建设,提高渔政队伍执行力。

  (三)切实整改清查发现的问题。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整改,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资金监管水平,确保中央渔业油价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联系电话:农业部渔业局010-5919292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2〕47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创业,不断深化两岸经贸合作,根据《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1〕3号)的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台湾居民来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九省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和餐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自2012年4月1日起,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不填写申请书的“经营者”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作为替代,申请人身份证明为申请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式样见附件2)。

  四、对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核,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

  1.名称: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2.经营者姓名: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

  3.经营者住所: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五、登记机关受理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六、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年度验照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七、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继续依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地要及时组织登记监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附件: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样本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gtsyjjs/201203/t20120330_12528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 片

粘贴处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住 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民政部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工作人员人力不足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工作人员人力不足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中央、国务院将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交给民政部门负责以来,没有解决相应的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为此,民政部党组曾多次向中央和政法委员会反映。今年二月十九日,民政部党组再次向政法委员会写出报告,请求从政法编制中拨出一万人,充实省、地(市
)、县三级民政部门,专门用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二月二十六日,政法委员会领导同志作了批示:要求支持解决,如不能在政法编制中解决,也要帮助找个出路。根据政法委员会领导同志的意见,劳动人事部于六月一日发出《关于解决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工作人员人力不足的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直接与当地编制委员会、劳动人事部门联系,按照劳动人事部这个文件的精神,尽快充实力量,切实搞好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的希望。

附: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工作人员人力不足的意见(1987年6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委员会、劳动人事厅(人事局):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任务繁重。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近据民政部反映,全国民政部系统承担此项工作的力量薄弱,需要加强。请各地编制和人事部门在这次调整人员结构工作中,根据各地民政部门人员配置
的具体情况酌予从军队转业干部或党政机关减编抽人中适量调剂补充,以利其开展工作。



1987年6月1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